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闽政管综〔2012〕1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产出租;

(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

(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

(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

(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交易类型和交易流程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产交易委托等相关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产权交易中心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合格的交易项目出具材料审核登记表。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交易项目,应在委托交易前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评估机构应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库建立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按资产类型选择现有信誉良好、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齐材料后拟定信息公告,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征集意向方。

(一)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承租(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受让)方提出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对于股权类资产、大额实物资产和重大出租事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或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四)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审核制度,对拟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栏和出租物业现场公示交易信息。

非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交易的,同时要将交易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和实物资产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日,股

权类资产出售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变动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撤回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承租(受让)方条件、挂牌价格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公告信息的,应当经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或出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确认的资产招租底价或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出售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招租底价或资产出售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如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招租底价或资产出售评估结果的90%,应当取得资产出租(出售)审批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公告期间,省产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意向方的承租(受让)意向进行登记,并组织意向方察看实物资产或出租现场;意向方报名截止后,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将意向方资格审核意见征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机构或人员配合省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六条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十七条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依法签订资产租赁或出售合同以及其他需签署的交易文件。

第十八条进场交易发生的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等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收付。交易价款的资金解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割通知书和交易凭证;资产出租交易完成后,省产权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交易中涉及的服务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委托交易资产管理,防止拆卸、保管、运输过程操作不慎或者因其他因素造成资产损毁,导致委托交易资产数量、型号与实际交接情况不符,避免出现违约情形。

第二十二条资产出租(出售)批复文件是实施进场交易的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审批部门的批

复文件和资产出租(出售)审批表,不得使用内部签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批复文件或审批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和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制定交易服务承诺、具体竞价规则和相关规范文本,并报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组织资产交易、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对省直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定期按规定程序将成交的数量、价值、合同书复印件等资料汇总报送省机关管理局。每年年底形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进场交易。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

定期向省机关管理局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参照省属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制定选择拍卖机构的流程,报省机关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二)违法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或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或承诺的程序、时限组织交易的;

(四)违规组织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交易的,可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

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 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 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2715177407.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简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内容简述 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成败,更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新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效途径。因而,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不仅会 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乃至于动摇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基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 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需要拿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一是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过去,不少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采取一对一协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不进场、不竞价,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自卖自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保障;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既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又将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 三是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四是把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让国有净资产的价款中预先扣除,压低了产权转让价格。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或对应价值的资产并不立即付给或明确给职工,而是通过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把这些净资产留给受让方无偿占用。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做的主要工作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常见问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常见问题集 (单位版软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基础信息1 二、台账管理2 三、资产购置5 四、资产处置6 五、产权登记7 六、其他8 一、基础信息 1、下载初始化参数时,提示网络下载失败? 原因: (1)服务器端口和地址设置不正确。 (2)没有设置代理服务器。 (3)网络未连通(或中断)。 解决方法: (1)检查地址和端口:【系统管理】→【连接上报服务器配置】菜单下,地址和端口为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如自治区财政厅的地址为10.68.1.113,端口为8866。 (2)IE浏览器没有设置代理服务器(此种情况只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单位):操作步骤,打开IE浏览器,在“工具-Internet选项”,点击“连接”页面,根据单位与财政部门的连网方式,选择局域网设置或双击拨号连接,出现页面中勾选代理服务器,点击“高级”页面,在例外中将资产管理的地址输入,如10.68.1.113:8866,在页面中一直点击【确定】即可。 (3)检查网络是否畅通,可通过【连接上报服务器配置】→【测试连接】。如不畅通可以通过手工方式导入初始化信息:与财政部门联系,将初始化参数信息导出到U盘,通过初始化参数下载页面中的【数据导入】功能导入。 2、初始化参数下载后发现有错误?

原因:单位建立账套时输入的组织机构代码与财政部门维护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造成。 解决办法:需单位与财政部门核实,如财政维护错误,需通过节点管理功能找到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授权文件,将授权文件“GroupCode.Dll”拷贝到单位软件安装目录替换后,单位重新建立账套即可;如单位输入错误,通过建立账套功能重新建立账套输入正确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发现其他的信息错误,则需要财政重新维护单位信息,单位通过“初始化参数”重新下载即可。 3、用户进行数据库恢复时系统提示“数据恢复失败”? 原因:备份文件与当前软件要求的数据库版本不一致。 解决办法: (1)备份文件扩展名应为sys,不能为*.HX或其他扩展名的文件; (2)备份文件为旧版本软件产生的备份数据,如无其他备份只能与财政部门联系,通过财政版导出备份文件,单位进行恢复。 二、台账管理 1、用户在导入资产清查数据时,提示“数据有误”? 原因:原资产清查系统中录入卡片不规范,如部门编码都是0,某些必填字段为空。 解决办法: 用户需将原资产清查备份文件发送金财公司,由我公司技术人员检查哪些数据存在问题,指导用户进行修改,修改后即可完成导入。 2、进行资产清查锁定卡片数据上报时提示“数据有误或网络上报不成功”,为什么? 原因: (1)原资产清查软件中卡片数据中部分内容为非必填项,而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却为必填项,不满足上报条件,如:管理机构(使用部门)。 (2)IE代理服务器设置不正确(此种情况只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单位) (3)由于数据量大,通过拨号方式与财政联网也会出现该提示。 解决办法: (1)检查卡片必填信息是否输入完整:可通过软件中的“校验”功能检查。补录不完整信息: A、如补录使用部门,操作步骤如下: 通过【初始设置】→【部门信息维护】菜单中,维护该单位的使用部门信息; 将未填写使用部门的资产卡片进行修改,选择已录入的部门,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B、如补录资金来源,操作步骤如下: 选择未填写资金来源的资产卡片进行修改,选择并录入资金来源,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2)检查代理服务器设置。打开IE浏览器,通过【工具】→【Internet选项】→【连接】来设置代理服务器。 (3)如联网方式为拨号,数据量又大,建议通过【卡片导出】功能,将卡片数据存到U盘上,财政部门导入系统中。 3、锁定标志下载时提示“锁定标志下载失败!” 原因:由于单位计算机与财政网络连接异常产生,主要是没有拨号或未设置连接上报服务器地址。 解决办法: (1)检查是否与财政连网,如使用拨号方式连接,需先进行拨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1 / 13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

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 (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docx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6、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7、公告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当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点

2008年第30期(总第2158期) 26 管 理 当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点 李荣融 1 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抓住 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好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改 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取得突破。要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 加快推进企业集团一级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推进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上市,具备条件的要加快 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不具备条件的要推动 主业资产上市。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转换 经营机制。有条件的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范 围,规范董事会运作,具备条件的由董事会选聘、 考核、奖惩经理人员。进一步探索职工董事、职 代会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与方式。要继续探索建 立市场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加大 面向社会招聘企业高级管理者的力度,对企业经 营管理者逐步实行全面的契约化管理。要贯彻落 实好 劳动合同法 ,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继续推进 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竞争和 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要按照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 意见 ,结合各地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各 地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加大 企业重组调整力度,发展壮大一批对当地经济发 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形成一 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 探索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多种形式,推进企业 重组和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要引导企 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淘汰 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 级。要继续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工作,进一步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和关闭破 产步伐。2008年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 划的最后一年,6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组织实施工 作,下半年主要是做好收尾工作。各地要进一步 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积 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切实落实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要在认真总结 业绩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有关规定,完 善考核体系,抓住出资人最关心的关键问题和企 业管理中的主要矛盾,进一步提高考核指标的导 向性和针对性。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考核,引导 企业更加关注价值创造,抑制乱投资和片面追求 做大的冲动,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加 强分类考核和行业对标,逐步实现精准考核。继 续完善业绩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短期和中长期相 结合的激励体系。要严格执行好现有的法规规 章,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完善 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 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配合 国有资产法 的立法工作,对相关问题进 行深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要加强对下一级国 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工作体系。 4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产权管 理,探索建立混合产权管理的有效模式,监管重 点向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移,加强国有控股股东 行为管理,确保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序流转 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推动 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落实,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 进。加强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实现对产权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流转的动态监测。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加强财 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基础管理,切实管好企业账 本。加强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建立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完善内控体系,有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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