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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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㈠处方用药品种
⒈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㈡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㈢处方用药量
1.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2.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治疗药物的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2-4周量。
3.就医患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㈣处方有效期及代配药规定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代配药限3次(急诊不得代配药),此后需患者来院就诊。
二、住院用药规定
1.住院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的疾病治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2.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且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
3.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配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