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8月25日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它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
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 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
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大麦前言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
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三是对象发生变化,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
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四是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纳税信用评价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四类情形, 本评价年度 不能评为A级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 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国地税注册登记类型、纳税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算方式、征收方式等 信息不一致。
(五)关于起评分,为什么有些企业100有些企业90?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 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注: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 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 书的记录。
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 0204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纳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尚未结案。
尚未办结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 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0205 因税务争议已提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尚未结案。 020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 0209 其他不予本期评价情况。 9901 国地税信息比对不成功:
关税务登记日期。五证合一企业从税务机关采集补充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0202 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
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 申报记录确定。
0203 因涉嫌纳税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
三、纳税信用等级指标体系及部分指标释义 信用指标体系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1•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部分废止),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 0起施行。
4•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5•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6•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 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原文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文件集锦,推荐:《纳税信用评价及风险防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详解与实务应对》课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二.奖惩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纳税人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等多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D级纳税人在发票申领、出口退税、接受税务稽查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纳税信用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三)省税务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
二、评定对象(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二)评定对象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
三、评定标准(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纳税情况、信用记录、税收合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行业知名度等方面;(二)纳税情况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缴款、税务审批等方面;(三)信用记录主要包括实施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守信经营、信用修复等方面;(四)税收合规意识主要包括税控技术运用、预警监控、风险防范等方面;(五)社会责任意识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文化慈善、职业道德、员工福利等方面;(六)行业知名度主要包括行业领导、品牌形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四、评定方法(一)纳税人自愿参与评定;(二)省税务局根据评定指标和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评定;(三)评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五、评定结果(一)评定结果将作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用于税务部门的信用管理、税收优惠、合同履行、行政审批等方面;(二)评定结果将被公示,向社会公告。
六、重点工作(一)加强宣传和普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知识;(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三)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评定客观公正;(四)加强纳税人信用修复工作;(五)完善法规制度,保障评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责任追究(一)虚报评价信息、隐瞒重要税务信息、阻碍评价工作的,将取消其信用评价等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因评价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2]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2]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提高税法遵从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实施办法》的有效推行和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等,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效果。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纳税信用评级评价指标
纳税信用评级评价指标
1.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信用状况。
一般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2. 纳税诚信记录:评价纳税人是否按时缴纳税款以及是否有欠税行为。
3. 纳税申报准确性:评价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无误。
4. 纳税缴款及时性:评价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
5. 纳税信用风险:评价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6. 纳税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评价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记录查询方便程度以及是否提供准确的纳税信用记录。
7.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评价:评价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结果。
8. 纳税人涉税诉讼情况:评价纳税人是否涉及税务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9.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评价纳税人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记录。
10. 其他相关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他与纳税信用相关的评价指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体税务部门名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评定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涵盖了具体地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X户纳税人。
评定工作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相关规定,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经过评定,共评出 A 级纳税人X户,B 级纳税人X户,M 级纳税人X户,C 级纳税人X户,D 级纳税人X户。
其中,A 级纳税人数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总体向好。
二、评定工作的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税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评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评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和程序,提高纳税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同时,组织开展纳税信用培训,向纳税人讲解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严格评定程序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公示—确定”的程序,认真开展评定工作。
初评阶段,由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复评阶段,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审核阶段,由上级税务机关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公示阶段,将评定结果在税务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异议;确定阶段,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四)强化数据审核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存在疑点的数据,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税务评级流程是怎样的
一、税务评级流程是怎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公司税务年检项目(1)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和工商执照相符,税务登记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
(2)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或者纳税人发生分立、合并、税收征管关系变化、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办理遗失声明,是否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三、公司税务年检方法(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2)税务登记年检结果为合格和限期整改。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日期为自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3)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期间采取税务登记项目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核对的办法进行年检,同时在年检年度内对部分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的办法检验年检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0204.核定 0204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
征收
的(按税种)
3分 11分 11分
----
3分
5分 11分 5分 11分 3分 11分 3分 11分
直接判D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030102.使用电子 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 据的(按次计算)
0201.欠缴 税(费)款次 数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 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0202.欠缴 02. 税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 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上的(含)
附 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基本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纳(姓名+身份 信息 证号码),办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营业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 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下的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
0203.未按 算)
规定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0301.发票
开具、取得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保管、缴
销、报告 03.发 票与 税控 器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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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3分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0501.纳税 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评估信息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 1分 次计算) 050106.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 计算)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 金和罚款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同050101 同050102 同050103 0502.大企 业税务审计 同050104 信息 同050105 同050106 同0
……
----
直接判D
----
直接判D
----
直接判D
同050101 同050102 0603.发现 少缴税款行 同050103 税 务 06.税 为,作出补 同050104 非经常 内 务稽 缴税款处理 性指标 部 查信 同050105 信息 信 息 息 同050106 0604.拒绝 060401.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 、阻挠税务 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机关执法 一级 指标 外部参 考信息
评级 标准
仅记录 不扣分
外 部 信 息 外部评 价信息
银行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工商
房管、土 地管理部 门或媒介
扣11分 扣11分 扣11分
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 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3分 ---11分 1分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05.纳 税评 估、 税务 审计 、反 避税 调查 信息 税 务 非经常 内 性指标 部 信息 信 息
直接判D
3分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1分 3分 ---11分 11分 直接判D
3分
----
直接判D
5分
11分
11分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 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 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 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评价年 度优良 信用记 录 评价年 度不良 信用记 录
1分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3分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 应纳税款×100%)
1分 3分
11分
二级指标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比如:2014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比如:2014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5分
3分
11分
03.发 票与 税控 器具 信息
----
直接判D
税 务 经常性 内 指标信 部 息 信 息
3分
0302.税控 器具安装、 030203.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使用、保管
11分 1分
030204.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 次计算)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 或变更税务登记的;0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 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 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040104.非正常 0401.税务 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 登记 户;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 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登 记与 账簿 信息 040106.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 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等) 04020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 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040203.账目 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 0402.账簿 实的 与凭证 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
3分
11分 11分
----
直接判D
3分
税 务 经常性 内 指标信 部 息 信 息
5分 11分
5分
11分
0202.欠缴 02. 税 税款金额 ( 费 ) 款 缴 纳 信 息
3分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 0203.未按 算) 规定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按次计算) 0204.核定 0204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 征收 的(按税种)
11分 3分
11分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030102.使用电子 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 据的(按次计算)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030104.纸质发票未加 盖发票专用章;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 成发票损毁、遗失的;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 票;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的;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 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0301.发票 开具、取得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保管、缴 销、报告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0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030112.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 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030113.转借、转让、介 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的;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 放、携带、邮寄、运输的;030115.违反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0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的;030202.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 发行的
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基本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纳(姓名+身份 信息 证号码),办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营业 税XX元,…)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评价年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度之前 优良信 本部门A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用记录 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评价年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度之前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不良信 用记录 本部门D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0101.按照 规定申报纳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税 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 足3年的 010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 算) 01030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 定的(按次计算) 0103.出口 01030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 退(免)税 (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 申报与审核 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次计算) 010303.未按规定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按次计 算) 扣分标准 5分 5分 3分 11分 直接 判级
税 务 经常性 内 指标信 01.涉 部 税申 息 信 报信 息 息 0102.增值 税抄报税
11分
5分
3分
3分
3分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 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03.出口 退(免)税 010305.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申报与审核 010306.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 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010401.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2.消费税 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3.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 假;01040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010405.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6.印 0104.税收 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7契税优惠申报材料 优惠资格资 虚假;010408.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01.涉 料真实申报 010409.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税申 010410.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1.耕地占 报信 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2.土地使用税优惠申 息 报材料虚假;010413.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 办法;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 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 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010503.纳税人与其关 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 0105.未按 、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010504.未按规定提供 规定报送相 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关涉税资料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 (变更)账号的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 涉税资料的 0201.欠缴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 税(费)款次 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数 0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 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上的(含)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 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 5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