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区域化管理制度(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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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区域化管理制度
ZT2004—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三级聘用,二级管理”体系,规范区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加强管理的专业化,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同时为适应集团区域化运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本部及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不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区域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三条根据集团公司、区域公司二级管理原则,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推动各区域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协调、指导和帮助各区域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区域公司至少应配备专职人力资源干事1名,区域在册员工人数多(15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区域公司应增加兼职干事1名,根据区域情况不同,建议分别采用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干事或办公室文秘兼人力资源干事方式。
第五条区域人力资源干事受人力资源部和区域公司总经理双重领导。日常行政工作接受总经理领导,根据总经理指示开展工作,年度的绩效由区域总经理考核确定,专业业务及工作接受人力资源部指导和检查,业务水平、专业技能、综合绩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考核评定,统一调动。
第六条区域公司人力资源干事行政关系隶属于区域公司办公室,区域公司办公室主任受区域公司总经理授权,对人力资源干事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干事年度绩效的初核,并帮助区域人力资源干事协调解决综合性问题和重大活动。
第七条区域人力资源干事每月应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参照集团人力资
源部工作计划结合区域公司实际制订下月工作计划,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区域总经理、区域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区域公司在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应针对本区域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规范对区域下属的集团公司聘用员工、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的管理,并逐步提高各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区域公司制订的规章应参照集团公司制度规定,不得违背制度精神,相关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制度规定水平。
第九条区域公司应制订的规章应至少包含《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管理规定》、《项目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等内容,对员工的权益、义务、管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管理
第十条各区域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管理规定》,对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的招聘、合同、试用、考核、证书、休假、培训、待岗、流动、费用报销、社保统筹、体检、劳保等项目作出明确地规定。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的招聘在集团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权限和范围内,由各区域公司根据本区域的人员需求情况自主决定,招聘录用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即可,但应注意集团公司聘用员工优先的接收分配的原则。
第十二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劳动合同范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各区域公司在范本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本人协商确定,对合同期限、薪资规定、福利等应作明确,不得签空白合同、问题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必须实行见习和试用制度,各区域可根据自身需要参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对见习和试用期限及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的试用期考核、年度各类考核由区域公司负责组织安排,并作出评定结论,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工作满3年,表现优秀的可推荐转正为集团公司聘用员工,相关的考核转
正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具体条件和规定由集团公司制订。
第十五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职称申报和职务评聘参照集团公司聘用员工同等规定,员工的个人证书管理参照集团公司《职称评聘与证书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域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对区域聘用员工的每月休假、春节休假、探亲假等作出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七条区域聘用员工与集团聘用员工同等享受培训的权利,区域公司应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年度的培训,并鼓励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参加各类岗位、技能和学历等培训,并参照集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制定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区域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区域聘用员工待岗、换岗的管理办法,对期限、工资等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在本区域内的流动,由区域公司自主决定,各区域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协调,涉及项目部与机关之间流动应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区域公司聘用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等原因需跨区域流动的,可由相关区域公司协调沟通确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也可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
第二十条区域公司制订适用于区域聘用员工的费用报销规定,对新员工报到差旅费用、探亲假费用、社保统筹费用、培训费用报销作出规定,明确报销途径和比例。
第二十一条区域公司应定期安排区域聘用员工体检,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享受与所在区域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同等劳保补贴,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由各区域公司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区域公司聘用员工的辞职、离职、解聘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区域公司可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订相应的规章,对辞职、离职、解聘员工应组织面谈,并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备忘录。
第四章项目部员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员工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聘用、区域公司聘用分配在项目部工作员工的管理及项目部自聘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聘用、区域公司聘用分配在项目部工作员工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区域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区域人力资源干事应定期组织走访、座谈、慰问等。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公司应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制定《项目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对项目部各岗位的工资制定指导性标准,供项目部参考执行。对项目部员工工资的最低保障可采用区域公司直接发放或签订《项目部员工工资协议》两种方式,具体由各区域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区域公司应逐步引导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部员工的权益,在休假、工资发放、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方面不断改善和提高。
第二十八条区域公司应逐步加强对项目部自聘员工的管理,对项目部自聘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名册,逐步纳入管理范围,对自聘员工中的优秀人才应加以关注和跟踪,逐级考核转正。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域人力资源干事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区域总经理领导下努力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区域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并参照《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规定作业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好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区域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区域公司员工花名册:
(一)集团公司聘用员工花名册;
(二)区域公司聘用员工花名册;
(三)项目部自聘管理人员花名册;
(四)名册建立后按月及时补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