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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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2016]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2
【实施日期】201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
程建设的通告
(穗建〔2016〕2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是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长43.2公里,共设32座车站,包括广州火车站、流花路、彩虹桥、中山八、如意坊、石围塘、芳村、芳村大道东、沙涌、鹤洞东、南石路、燕岗、江泰路、五凤、逸景路、上涌公园、大塘、石榴岗、赤沙滘、琶洲、员村、天河公园、华景路、华师、天河东、广州东站、沙河、田心村、云台花园、大金钟、广园新村、梓元岗。

设置车辆段一座,位于黄埔涌的南侧,利用原赤沙车辆段及其西侧地块进行扩建。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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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毛建华-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及实施情况介绍

04-毛建华-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及实施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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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使命与进展
最新进展:33个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已于2018年 5月9日通过主任委审议
按照《实施细则》工作要求,对第三期十条线113个站点沿线进 行土地摸查,共摸查出33个场站综合体用地,用地400公顷, 18片综合开发用地,用地1400公顷。
经对33个场站综合体、正在推进的车辆段及其他地块收益测算, 筹集资金700多亿元与建设资金需求基本可平衡。
TOD开发的 践行者
依托地铁建设,创新广州地铁特有的用地整理、规划统筹、资金平衡 的TOD开发模式,引领行业发展。
公共资源的 整合者
发挥市属国企大平台的优势,整合市国资资源,打造广州地铁商业经营、 文化创意、科普教育、健康护理、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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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使命与进展 地铁+ 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 市区联动+政企合作,资源整合+城市合伙,促进场站综合体项目落地生根
谋划全面一体化
土地征储
项目征地& 前置审批用地代征代管
项目征地 政府收储
项目征地、政府收储、金融运作、市区村企合作
开发范围 资金筹划 功能定位
红线内开发 政府注资 交通
整合周边、统一规划,主导片区,多方合作
综合融资 复合发展:交通+便民+公益+文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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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政策迭代
三次探索与实践 均是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轨道的思维,是建设可持续逻辑下的TOD探索。
广州市人均GDP仅为东京都的26%,地均仅为8%;即便与东京湾边缘地区比较,广州市总体发展水平及土
地利用效益与东京湾边缘区仍有一定差距;
因此,广州市亟需构建多中心组团的枢纽型网络城市,加大城市基础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 2014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粤办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前瞻性系统性谋划推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提升综合管理水平,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牵头建立省级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加大投入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穗府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2〕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第13届16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九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号)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四)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

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五)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

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

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文化管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3日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高压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签订电网建设任务书,并对其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市城建领导小组电力设施建设协调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电力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建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完成市城建领导小组涉及电力设施建设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广州地铁集团等成员单位:《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业经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推进,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为系统做好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投融资和沿线TOD开发,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分工,合力完成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年度重点工作,特制订《广州市城市轨道建设2018年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具体内容如下:一、做好重大规划与方案研究(一)推进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为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关于近期建设规划报批和建设管理要求,需加快推进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委牵头组织开展我市轨道交通线网修编。

目前,设计单位正在开展专家评审稿的修编工作,规划成果已纳入在编的新一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广州地铁集团,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沿线各区)(二)推进广州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报批工作。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类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

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OD理论(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轨道+物业”轨道交通枢纽综合开发模式研究——以广州市为例

“轨道+物业”轨道交通枢纽综合开发模式研究——以广州市为例

792022.10 /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sign 城乡规划·设计Key words rail transit;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TOD;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 de1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广州市充分发挥我国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的引领作用,高水平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构建枢纽型网络城市格局,打造全国首个综合交通枢纽示范城市。

在铁路枢纽方面,广州市积极推动铁路枢纽能级提升工程,建设“五主四辅”铁路客运枢纽[1],新建白云站、鱼珠站、南沙站,升级广州站、广州东站、广州北站,加快形成“多站布局、多点到发,客内货外、互联互通”的客运枢纽格局。

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广州市2017—2023年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线网10条,总里程259 km,总投资约2 196亿元[2]。

轨道交通投资规模大,因此需创新探索投融资机制。

2“轨道+物业”综合开发的内涵“轨道+物业”的概念以TOD 为基础,依托国铁、城际、地铁等轨道交通线网,针对站点周边10~15 min 步行距离范围(500~800 m)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具体包括枢纽站点上盖物业开发、车辆段/停车场/客车整备所上盖开发、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三种模式。

其核心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二次利用土地资源,对轨道交通设施上盖进行集约化开发,实际上是对城市土地的二次利用与空间拓展;二是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上盖物业开发,政府不仅能够将新增土地的出让金合理转摘要 广州市是高质量建设综合交通枢纽的示范城市,重点推进铁路客运枢纽及城市轨道线网建设,正面临投资规模大、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资源之间缺乏高效衔接等问题。

因此,如何整合公交导向型发展(TOD)资源优势,发挥轨道交通线网对城市空间的引领作用,重点挖掘轨道站点周边用地开发潜力,快速回笼轨道建设投资,成为重点研究方向。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市地铁总公司,市客管处,委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3818015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的管理,保障地铁正常的运行秩序,保护地铁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运行需要的一切设备及其配套的所有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的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周边外侧5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水沟外侧3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建设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地铁安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隧道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铁运营和地铁设施保护的管理。

凡进入地铁车站、搭乘地铁和在地铁安全、保护控制区域内从事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的运营和设施保护。

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乘务管理第五条地铁总公司应安全、准时地运送乘客,向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乘客搭乘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照章购票,进、出站出示车票,并接受地铁站务人员的查验;(二)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按先下后上的顺序登车;(三)车到终点后,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四)每位乘客可携带重量30公斤、长度1.6米、体积0.1立方米以下的物品乘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总页数】12页(P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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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段(场)及沿线站点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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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穗政务公开办〔2020〕71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53号)要求,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等23份文件为主动公开。

二、46份主动公开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标注失效。

各单位如通过政府网
站等渠道公开该批文件,请相应标注失效。

附件:1.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2.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附件1
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2017年)。

轨道交通TOD模式落地的难点与推进路径

轨道交通TOD模式落地的难点与推进路径

1 TOD落地常见问题与原因我国内地约从15年前开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TOD)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一些先行先试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南京、杭州等)都进行了相关前期规划、土地收储、开发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关突破。

深圳是TOD实践成果最为丰硕的城市之一: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建地铁、建城市”的理念,创新确立了“轨道+物业”发展模式,一方面充分利用上盖空间再造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以地铁上盖及沿线物业的升值效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实现了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地铁地产2015年获评“深圳市房地产品牌价值十强企业”,在2016年深圳市房地产综合实力排名第14位。

2016年度深圳地铁全年完成投资257.0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24.63亿元,利润总额2 663.00万元,成为全国首家在全成本核算方式下实现盈利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截至2016年底,深圳地铁总资产2 703.57亿元,净资产1 789.44亿元,资产负债率33.81%。

在2017年深圳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十强中,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位列第三。

但总体上内地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发展历程较短,无论是政府还是轨道交通企业,在物业开发方面的经验相对缺乏,尤其是遇到很多政策上的限制。

在物业开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城市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基本上处于一事一议,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开发模式。

在落地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包括:(1)难以控制土地资源,难以调规;(2)开发主体和主导权不明确;(3)轨道交通企业难以获得土地开发权;(4)各方对土地价值预期差异巨大;(5)近期房地产市场无法支撑开发;(6)政策频出但难以落地。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技术方面、市场方面,也有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方面。

而且TOD工作推进的最大难点在于:即便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还是难以发力、难以把理论上成立的解决方案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穗府[2007]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穗府[2007]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线工程建设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穗府[2007]21号)广州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线工程是方便市民出行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于2010年建成开通运营。

该工程由广州火车东站至白云国际机场,途经天河区燕塘、梅花园、兴华街银河村、林和村和白云区广州大道北、京溪街京溪村、同和街、同泰路、永平街永泰村、嘉禾街望岗村、联边村、均禾街罗岗村、长溢村、新科村、长红村、太和镇竹仔园村、南岭村、夏良村、南村、北村、人和镇秀水村、凤和村、西城村、矮岗村以及白云国际机场等地段,全长约30.7公里,设11座车站,在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设车辆段,在天河区燕岭和白云区矮岗分别设主变电站。

现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范围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天河区、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分别由两区建设和市政局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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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4
【实施日期】201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
站类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

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OD理论(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距离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约800米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具体范围可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在广州铁路枢纽建设指挥部下设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研究、方案制订和综合协调。

协调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国资委、城市更新局、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等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综合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编制及申报审查,统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

(二)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将用地和开发方案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调整计划并组织
审查,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有关工作,并成立工作小组加快推进。

其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查权限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的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

(三)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拟订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申报审查,指导各区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用地报批等工作,可委托市属轨道交通与投资建设主体一并开展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调整的前期研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市交委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对配套的交通专项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专业意见,负责运营的监管。

(六)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对本细则规定的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所承担的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七)市城市更新局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涉及“三旧”地块的土地整备工作。

(八)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开展用地选址;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协调、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及申报调整、项目报建等有关工作。

(九)区政府是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改、绿化迁移、配套建设、土地移交、用地报批等实物储备工作,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所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

第二章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与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编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下同)同步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联合市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共同编制,并通过优化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提升土地使用价值和土地开发收益。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要纳入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单独成章,分线路设节,按站点编列项目。

已完成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编制但未开工的线路,应补充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

第七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应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投资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的总体平衡。

周边一级开发收益估算总额原则上大于或等于轨道交通线路投资总估算;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参与的二级开发收益估算应与站点投资建设和运营亏损规模匹配。

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和综合开发资金平衡方案根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建设量和开发时序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资计划制定。

第八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范围、开发定位、储备用地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议、交通专项规划、土地开发及收益测算、实施计划等。

(一)规划范围。

统筹轨道交通场站800米半径范围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生活功能组织等因素,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通过整体规划和城市设计,
划定规划范围。

(二)开发定位。

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合理确定交通功能定位,明确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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