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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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用耗材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医用耗材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①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供应商。

②凡是在医院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①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②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③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④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⑤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⑥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①采购办与党委办公室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②设备科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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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④每半年更新一次供应商黑名单,于院内网上公示;

5、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及采购等业务往来。

①对医院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违反医院廉政协议情节相对较重的;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医院医疗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④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函的;

⑤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的;

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三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①冒用领导名义与供应采购、招标部门联系洽谈业务的;

②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医院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

③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④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⑤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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