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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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通报、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和通报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的相关信息;(二)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三)加大对“黑名单”企业、个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检查和监视;(四)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共享,加强联动监管。

第六条涉及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生产药品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的;(三)提供虚假材料、不真实信息的;(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记录和通报第七条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八条记录和通报的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性质、情况、后果等;(二)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九条对于个人的记录和通报,应当保护其个人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敏感信息。

第十条“黑名单”记录和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企业。

第四章“黑名单”限制措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的企业、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限制参与药品相关活动的范围和期限;(二)撤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三)限制其从事药品相关职业的资格;(四)中止相关资金支持;(五)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药品的企业、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1. 形成机制:政府部门和药品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建立起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

2. 进入“黑名单”的情况:企业、个人在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被列入“黑名单”。

- 生产环节:违法违规生产药品、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生产过期药品等行为。

- 销售环节: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过期药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等行为。

- 使用环节:非法购买、非法使用药品、药品滥用等行为。

3. 管理措施:一旦企业、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 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市场限制: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 公示通告: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信息,增加曝光度。

- 合作限制:限制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进行业务合作。

4. 退出机制:企业、个人可以通过整改、申诉等方式退出“黑名单”。

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查、整改并符合相关规定后,可以申请退出“黑名单”。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医院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医院黑名单制度精编版

医院黑名单制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黑名单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和遏制我院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院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活动的所有相关企业。

二、凡向本院经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企业,应在我院登记备案。

三、有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单:
四、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我院必须停止与其的一切购销活动。

【参考文档】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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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简析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黑名单”制度自我国全而试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此种采购方式己成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体系的主流方式。

在此领域,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公共行政的廉洁性,黑名单记录、市场清退等配套制度应运而生,较早在一些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监管工具开始试用,目前己在全国全而实施。

尽管此项制度在实践中己运作有年,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澄清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关于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厘清及其性质界定(一)概念的厘清虽然黑名单制度的叫法己在民间耳熟能详,而且存在多种形式,由多种主体实施,既有政府机构实施的黑名单,也有司法机关实施的行贿、执行等黑名单,还有银行、民航等实施的某些特定客户黑名单等。

目前,尚未对其内涵外延予以规范界定。

一般认为,所谓黑名单记录制度,更确切的概念应该界定为不良记录或者违法行为公示制度。

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将其定义为:特定机构依据相关职权或授权,对具有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或组织,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限制或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

同时,指出其具备以下特征:1.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

2.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危害性。

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或者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或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者企业利益,使黑名单的设立成为必要。

3.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人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

黑名单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锡卫规发〔2018〕2号

锡卫规发〔2018〕2号

锡卫规发〔2018〕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各在锡省属医疗卫生机构、904医院:为了进一步构建医药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现将《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2—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规范对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督促和警示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全面履行诚信经营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原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药品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卫规(药政)〔2018〕2号)、《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苏卫规(药政)〔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是指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含检验检测试剂,下同)及医用设备等采购的相关生产、流通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负责在集中采购环节对列为不良记录或黑名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上报本单位相关案件信息。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相关案件信息并逐级上报。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采购与药具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市卫计委处理要求,做好相关企业及产品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清除等工作。

2023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维护国家的药品安全形势,我国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设置和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管、处罚和警示,以维护全社会的药品安全。

以下是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一、黑名单的建立1.黑名单范围:黑名单范围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等。

2.黑名单标准: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涉及到药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假药、劣药、用劣药伤害患者健康,销售依法淘汰、过期或存储不当的药品,以及其他涉及药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3.黑名单程序:黑名单的建立包括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评议、黑名单公告等环节。

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对决定提起异议,并有法律保障。

二、黑名单的管理1.信用惩戒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相关经济活动,吊销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限制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其不良信用记录。

2.协同监管机制: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加强对黑名单内药品企业的监管工作。

这些部门包括执法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将形成联动监管的态势,确保对黑名单企业的处罚和惩戒措施的有效执行。

3.公众参与机制:规定建立与黑名单管理相关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黑名单管理,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罚工作。

三、黑名单的实施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机制:将建立黑名单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黑名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黑名单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涉嫌违法犯罪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名单管理和监管措施的制度。

第四条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进行,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应与相关行业、部门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第二章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程序第八条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程序包括名单推荐、名单审核、名单公示、名单发布等环节。

第九条名单推荐工作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接受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第十条名单审核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议会负责,评议会成员由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名单公示工作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示内容包括被列入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十二条名单发布工作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制度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包括追溯管理、信用评价、监管限制等措施。

第十四条追溯管理是指通过采集、整理相关信息,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中的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溯源追踪,以确定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是指对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进行评估,形成信用档案,对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限制是指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中的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信息,采取限制措施,如暂停许可证、撤销执照等。

第十七条追溯管理、信用评价、监管限制等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医药购销负责部门、监管部门及各供应企业3.定义:无4.内容:4.l 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耗材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4.2 医院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名录。

4.2.1 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出书面告诚;4.2.1.1 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4.2.1.2 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2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4.2.1.3 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4.2.1.4 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4.2.2 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4.2.2.1 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4.2.2.2 在购销活动中,多次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或1次发现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4.2.2.3 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试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出及时处理的;4.2.2.4 有严重违反医药购销合同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有关要求的;4.2.2.5 被列入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4.2.2.6 有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4.3 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药品部、设备科、器材科、总务科及其他有关科室每季度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院纪检监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学部立即与其停止合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供应商的评选、监督、考核和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等行为的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处罚。

第二章供应商评选与监督第四条供应商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因素。

第五条供应商评选过程中,禁止行贿、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employees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监督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第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一)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二)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信任的;(四)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五)拒绝配合公司检查,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应当停止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供应商黑名单的解除应当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估,确认其已经改正错误,并取得公司信任后,方可解除。

第四章供应商考核与激励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供应商,公司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优惠、业务优先权等。

第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公司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十三条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医院防止违规统方制度

医院防止违规统方制度

医院防止违规统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维护医院及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降低医药费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发生。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和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文件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的统计。

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经销企业或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供其发放回扣的行为。

二、医院严格按照卫计委要求,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不同科室的职能,设置各科室、各岗位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信息的权限。

户名密码必须专人使用,不能泄露给他人。

三、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经销企业或医药购销人员直接提供统方信息,或牵线搭桥,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统方信息,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四、建立所有对药品、高值耗材进行相关统计和查询权限,建立统计权限名册,建立查询统计审批制度和程序,工作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查询本职责范围的相关信息,有效地控制药品、高值耗材信息的传播范围。

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到“统方”的相关模块,由医院信息科加强监管,并建立查询日志,进行登记(包括计算机编号、操作者代号、操作时间等),定期检查分析,发现异常统方及时向医院用药监管领导小组汇报,保障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的信息的安全。

六、建立监督制度,以防为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对有条件统方的部门、岗位进行层层把关,层层监督。

七、建立药品、高值耗材购销双向承诺制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廉洁购销承诺书》,禁止违规统方行为。

对从事违规统方的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要求进行统方的医药代表和医药生产及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采购该单位药物,两年内不准其单位药物进入医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药品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保障药品安全。

具体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不合格药品名录:将不合格的药品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以便消费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警示和防范。

2. 不法经营者名单:将药品市场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名称列入“黑名单”,并公布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限制其在药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协同: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不合格药品,形成合力,保障药品安全。

4. 处罚措施:针对不合格药品或不法经营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暂停、吊销营业执照等,以示惩处和警示效果。

5.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实施能够提高药品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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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XXX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供应商管理,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长期或短期直接向医院提供耗材、设备、器械、维修维护等服务的企业。

3.综合管理部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价、不良事件登记。

二、供应商档案管理1.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2.档案文件内容包括:(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供货保证书,廉洁承诺书;(2)生产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3)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证登记表),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纸质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所有文件在有效期过期前,供应商必须主动提出或配合更新,否则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的产品。

4.对供应商档案建立规范的编码管理制度,收取的纸质文件应及时归档,按编码存放。

5.经营体内植入物的供应商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以上,其他供应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所有的电子文件保存10年以上。

三、供应商评价1.综合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每季度对供应商组织一次评价。

评价主要从产品质量、供货价格、供货时间、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

2.供应商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两种: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供应商。

3.供应商评价的具体内容(1)产品质量:主要从供应商供应产品质量合格率、供应产品的规范性(包括中文标识、检测报告、合格证)、供应产品包装的完好率、产品使用情况评估等方面进行评价。

(2)产品价格:主要从供应产品价格是不是公道、主动提出供应产品降价、消化涨价产品的涨幅能力等方面举行评价。

医院黑名单制度

医院黑名单制度

医院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和遏制我院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院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活动的所有相关企业。

二、凡向本院经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企业,应在我院登记备案。

三、有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单: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我院必须停止与其的一切购销活动。

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用耗材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医用耗材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①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供应商。

②凡是在医院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①一切商业贿赂行为;②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③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④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⑤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⑥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①采购办与党委办公室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②设备科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1 -③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④每半年更新一次供应商黑名单,于院内网上公示;5、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及采购等业务往来。

①对医院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违反医院廉政协议情节相对较重的;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医院医疗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③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④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函的;⑤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的;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三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WORD 格式专业资料整理 1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 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1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3)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4 )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5 )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 管理规定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

不合格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不合格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不合格医用耗材管理制度1. 前言医用耗材是医疗机构治疗、诊断、护理病人的重要资源,对于病人的生命安全和治疗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医用耗材的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本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

3. 采购3.1 采购程序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根据医院的需要,经过资金拨付后,由专门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采购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过关,价格合理。

3.2 供货商选择医疗机构应根据供货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选择合作供应商。

并建立供货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经过审核资质的供货商可以被列入名单,并不断审查更新。

3.3 质量检验医用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的需求。

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货商进行退货和换货。

4. 存储4.1 医用耗材库房医用耗材库房是医疗机构存放医用耗材的地方,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

库房内应有明确的存放区域,根据医用耗材的性质分门别类存放,并进行有效的防潮、防尘、防腐蚀措施。

4.2 保质期管理医用耗材采购后应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库房管理人员应根据保质期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及时使用。

5. 配发管理医用耗材的配发应根据病人的临床需求和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理使用和节约。

6. 使用6.1 使用程序医用耗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临床操作规程执行,确保安全、有效。

6.2 质量监控医用耗材使用中应加强监控,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 废弃处理医用耗材使用完成后,应按照医疗机构的废弃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

8. 维护管理医用耗材的维护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和医疗机构规定进行。

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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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用耗材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医用耗材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①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供应商。

②凡是在医院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①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②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③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④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⑤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⑥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①采购办与党委办公室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②设备科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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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④每半年更新一次供应商黑名单,于院内网上公示;
5、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及采购等业务往来。

①对医院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违反医院廉政协议情节相对较重的;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医院医疗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④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函的;
⑤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的;
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三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①冒用领导名义与供应采购、招标部门联系洽谈业务的;
②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医院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
③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④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⑤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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