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关于人才智力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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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关于人才智力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

日期:2006年4月10日来源:诸暨人才网 浏览量:9232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人才,着力构筑我市21世纪人才高地,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智力和人才培养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引进人才是指在诸暨市外(户口和人事关系不在诸暨)工作、学习,通过迁入引进和柔性引进等引才方式来到诸暨工作的各类人才。

三、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4、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5、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

6、具有正高、副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7、高级技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四、企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录用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其编制已满的可向市编委、市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批办。党政机关重点引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引进的各类人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引进入才登记表》,审核批准后发给《外来人才聘用证》,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引进人才既可先就业,后落户,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引进人才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在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可予以重建,并确认其原工龄,工龄连续计算。

六、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愿意来本市工作的,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人意愿代理人事关系、代办落户手续。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两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和2000元的生活津贴,用人单位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企业和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可依据合作形式和业绩贡献,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人才可以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协商确定。对引进人才所创办的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在我市退休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引进前原身份当地水平的,按引进前原身份当地水平享受,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高于引进前水平的,按我市水平享受。目前,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社会保险金的补缴办法,对能转移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的引进人才可直接续缴;不能转移的由企业按社保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九、对于引进的携带科研课题和项目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对能大幅度提高我市区域经济和块状经济竞争力的技术革新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并可对新建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收、科研经费、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市外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的,可在我市申报科学技术奖。

十、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每年给予安排一次体检,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考察活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十一、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两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配偶的工作,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其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子女的就读,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高中段学校学生收取的择校费,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一半,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学校在报名时收取,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每学年初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划拨给相关的学校。其他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可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就近解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考生一律免收借读费。引进人才子女的就读,都应填写《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住房,参照标准为:两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60平方米;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积极创造条件为引进人才建造专家楼、人才公寓等,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的,其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十三、对迁入引进的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人;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人;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0万元/人;

4、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15万元/人;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10万元/人;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万元/人。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不重复补贴,按最高标准享受。

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十四、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柔性引进方式主要指引进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我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聘任顾问等。柔性引进的人才除享受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薪酬待遇外,同时给予享受下列优惠:

1、对来本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享受与迁入引进人才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待遇;

2、在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方面与迁入引进人才一视同仁;

3、允许在我市参加职称申报考评、人才选拔、先进评比以及有关个人发展需要方面的手续办理;

4、子女需要来我市入学入托,享受迁入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优惠政策。

十五、支持和鼓励开发区及袜业、珍珠、环保、铜加工、服装、包装材料等块壮经济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吸引人才创新、创业,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十六、鼓励上规模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对进站博士后所从事的每项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取得成效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对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引进博士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力度,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全面提升引智工作效能,重点聘请国外专家来我市进行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重大技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提供智力服务。用人单位每引进一项国外智力,经人事部门核准,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最高补贴为2万元。

十八、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的教育培养工作一起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技术拔尖人才以及重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等人才。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积极为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创造便利条件,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按《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五分之一党政干部进行培训,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推行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学历教育,用人单位要确保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工教育经费。

十九、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各高校协作,培养急需紧缺人才。由市财政对企业实行经费补助,以当年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的人数计算,按每培养1名博士生3万元、培养1名硕士生1万元、培养1名本科生或高级技工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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