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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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国函[2013]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08.15

【实施日期】2013.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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