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策略选择——兼析某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案例
我国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策略选择——兼析某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案例张建卫【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经营国际资本是必然趋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对加快改革、促进转型、增强国际竞争力都是非常必要的.国有企业海外上市困难较多,主要因为产权制度、管理机制、组织结构、会计制度等不完善,加之股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许多运作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必须对上市动机、战略投资者选择、上市地点选择、内部治理、上市模式、股票发行策略、风险控制等关键问题的各个环节给予充分注意.【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年(卷),期】2014(028)004【总页数】7页(P85-91)【关键词】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战略投资者引进;上市地点;公司治理【作者】张建卫【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2随着全球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也更加积极地进入全球经济体系,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海外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海外上市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
海外上市是指本土企业在境外公开发行可以流通交易的证券,利用证券进行融资,从而实现自身更好地发展。
尽管中国企业对海外上市热情高涨,但上市之路却并不平坦。
已经上市和计划上市的中国企业对于海外上市以及海外市场的认识仍存在种种误区,使得企业在海外上市时和上市后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海外上市之所以出现问题有内外两部分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是企业对海外证券市场规则不熟悉、管理水平偏低,从而存在被诉讼的风险;外部原因主要是境外投资者对国有企业不了解,不愿选择它作为投资对象,从而低估了其市值。
国有企业已经意识到海外上市对于提高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推进公司治理改革、提升竞争力都有重要意义。
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更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各类策略进行系统研究很有必要。
本研究试图为已经上市的国有企业把握正确走向提供参考,使准备在国外上市的国有企业少走或不走弯路。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跨境换股案例汇总和实务解析以及未来展望
跨境换股案例汇总和实务解析以及未来展望杨娟、王文仪前言:随着国内企业海外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跨境投资业务,但随着外汇监管的日趋严格,在交易额较大的跨境投资项目中,资金出境及相关税收等问题对交易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境换股成为很多交易方案设计的首选。
但实践中有关跨境换股的成功案例数量极少,本篇文章将对已获批准的跨境换股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其共同点、探究监管思路并预测跨境换股投资的未来发展。
一、跨境换股的定义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并购规定》进一步规定,境外换股并购中的“境外公司”应系合法设立、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且除特殊目的公司外仅为境外上市公司。
此外,《并购规定》还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述第(三)、(四)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但实践中自2006年以来商务部少有按照《并购规定》批准跨境换股式的并购交易。
尽管如此,从不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跨境换股并非完全禁止。
二、案例汇总1、天津港发展收购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港股份”)拟向天津港发展的子公司显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且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们可能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丰富投资经验的国际投资机构,也可能是对特定行业有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专业投资者。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投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扰乱经济秩序。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为了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投资方案,以供监管部门审查。
投资方式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合法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要约收购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投资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管理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以防止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影响。
同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稳定市场预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境外投资需警惕四大类风险
境外投资需警惕四大类风险在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并且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正确判断某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因而中国境外投资面临着许多风险。
从风险性质来区分,主要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四大类。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在投资决策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全面考量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
市场风险,是境外投资中最关键影响最直接的风险之一。
东道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产业问题,如行业产能过剩等,都会直接影响境外投资的成功与否。
具体来看,宏观经济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失衡、汇率波动风险及利率风险等。
其中汇率波动风险是对外投资经济风险中常见的风险,我国企业遭遇汇率波动风险的典型例子是 1990 -1993年,由于卢布贬值,我国在俄罗斯或东欧经营的企业由获利变成严重亏损,甚至血本无归。
信用风险,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很大可能会寻求当地企业或者机构的协助与合作,由于对投资所在国信用体系理解不深或者合作企业的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常常会遇到不诚信合作等信用风险。
而一旦不诚信合作发生,中国企业的投资很可能会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失,所以信用风险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中需要重点防范的部分。
环境风险,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时需要关注的风险之一。
在境外,时常发生中国企业投资后,因需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以及企业在投资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达不到当地民众预期而引发抗议甚至损失的情况。
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与门槛不同,由于环境保护门槛的提高加重了一些海外矿业投资项目的负担,甚至导致项目停产,比如中信集团的西澳洲磁铁矿项目就因当地的环保要求而加重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
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市场情况和投资风险,还需要关注投资的法律问题。
因为只有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
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国际投资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IIA)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法律框架之一。
它是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目的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权益,通过法律规定,保障投资者在承认的范围内享有公平、合理、公正的待遇。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00条国际投资协定生效。
2.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涉及国际投资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最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下属的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D)就是一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知名机构。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院(ICC)等机构也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广泛应用的法律仲裁机构。
3. 国际商业惯例除了上述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之外,国际商业惯例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规则之一。
他们是国际商业中长期形成的惯例,例如,INCOTERMS、UCP600等贸易制度等,这些国际商业惯例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商业交易,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二、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后,我们需要了解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涉及各个领域,例如:1. 外汇管理海外投资涉及到海外汇兑,所以需要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法规。
例如,在中国,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外汇投资,必须具备外汇管理局颁发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QFII)或者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格。
2. 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投资和开展国际业务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者需要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
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国际投资法作为一门涉及跨境投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和规范投资者与接收国之间投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国际投资法中,经典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投资权益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平衡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与韩国之间的“资本出口限制案”(Capital Export Restrictions)。
在这个案例中,日本企业在韩国投资被韩国政府实施的资本出口限制所影响,导致企业无法自由将利润汇回日本。
日本企业向国际法院投诉,认为这种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权益。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韩国政府的资本出口限制违反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面对接收国政府实施的不合理限制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在跨境投资中拥有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有时候也需要对投资权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例如,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案”(NAFTA)。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保护条款对墨西哥政府提出投资仲裁,认为墨西哥政府实施的一项法律影响了其在墨西哥的投资权益。
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承认了美国企业的投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要求墨西哥政府进行相应调整。
这个案例体现了国际投资法中对于调整投资权益的必要性。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与接收国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硬性规定导致对投资者的不合理侵犯。
通过投资仲裁等机制,可以促使接收国对自身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整,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
综上所述,国际投资法中的经典案例评析保护与调整投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案例5.1:某境外公司(如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旳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旳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旳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公司旳部分资产;③已聘任在境外注册登记旳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旳“并购顾问”。
商务部此外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旳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本地监管机构旳惩罚,并因此导致甲公司旳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觉得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向我国商务部报送旳合同旳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旳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旳出资一次缴清,外方旳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旳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旳合同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设立后,浮现了如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批准,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公司旳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达反对。
(2)中方觉得合营公司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批准。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旳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旳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伙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伙公司旳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伙期满后,合伙公司旳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伙者要予以外方合伙者15万元旳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旳规定,回答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公司旳条件?阐明理由。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简单来说,就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并对上市公司实施长期影响的投资行为。
这种投资并非短期的财务投资,而是旨在通过与上市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来看,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战略投资。
其中,协议转让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通过这种方式,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则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期限,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外国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实施其战略规划,也有助于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审批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包括战略投资方案、投资协议、资金来源证明等。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投资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投资房地产市场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以某地产公司股权投资纠纷为例,分析投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5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控期,地产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决定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发展。
经过多次洽谈,地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投资公司以2亿元现金入股地产公司,持有30%的股份。
双方约定,投资公司对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但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
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依约向地产公司支付了2亿元投资款。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管理理念、分红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恶化。
2017年,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风险本案中,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以下风险:①协议条款不明确: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分红分配、经营管理等事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②股权比例分配不合理:投资公司持有30%的股份,对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但在分红分配等方面缺乏话语权。
(2)公司治理风险①董事会构成不合理:地产公司董事会由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和投资公司共同组成,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投资公司难以发挥其建议权。
②信息披露不充分:地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投资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导致投资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增加投资风险。
2. 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瑕疵,判决地产公司返还投资公司2亿元投资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防范措施1. 完善股权转让协议(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分红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等事项。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
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
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
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
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
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
跨境换股案例汇总和实务解析以及未来展望
跨境换股案例汇总和实务解析以及未来展望杨娟、王文仪前言:随着国内企业海外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跨境投资业务,但随着外汇监管的日趋严格,在交易额较大的跨境投资项目中,资金出境及相关税收等问题对交易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境换股成为很多交易方案设计的首选。
但实践中有关跨境换股的成功案例数量极少,本篇文章将对已获批准的跨境换股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其共同点、探究监管思路并预测跨境换股投资的未来发展。
一、跨境换股的定义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并购规定》进一步规定,境外换股并购中的“境外公司”应系合法设立、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且除特殊目的公司外仅为境外上市公司。
此外,《并购规定》还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述第(三)、(四)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但实践中自2006年以来商务部少有按照《并购规定》批准跨境换股式的并购交易。
尽管如此,从不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跨境换股并非完全禁止。
二、案例汇总1、天津港发展收购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港股份”)拟向天津港发展的子公司显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再融资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遇到的问题、困难及相关意见
再融资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遇到的问题、困难及相关意见再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股东融资来扩大生产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实现产业升级。
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和困难:1. 投资者的背景和实力:投资者的背景和实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资金、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认真评估投资者的背景和实力,以确保其能够为公司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帮助。
2. 融资结构的设计: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时,需要设计合理的融资结构,以确保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和资源。
融资结构的设计需要考虑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融资期限、回报要求等因素,同时需要与投资者协商,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企业在与投资者沟通和合作的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企业需要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4. 监管合规问题: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时,需要遵守相关监管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企业需要与监管部门沟通,了解融资的合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融资操作。
5. 风险管理问题: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金时,需要加强对企业风险和投资者风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降低企业风险和投资者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意见:1. 认真评估投资者的背景和实力,了解其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为公司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帮助。
2. 设计合理的融资结构,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与投资者协商,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3. 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4. 遵守相关监管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加强对企业风险和投资者风险的监管和管理。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分析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计划在非洲某国投资建设一座工业园区。
该企业通过前期调研,认为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企业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风险(1)合同签订不规范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该企业未能充分了解非洲某国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诸多漏洞。
例如,合同中关于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不明确,给项目实施带来隐患。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例如,当地合作伙伴认为项目进度滞后,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降低争议风险;- 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2. 税务风险(1)税法差异非洲某国的税法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2)税务争议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该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因税法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应对措施:- 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 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税务争议。
3. 融资风险(1)融资渠道单一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主要依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风险较大。
(2)汇率风险项目投资过程中,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影响项目盈利。
应对措施:- 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风险;- 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优化融资结构。
跨境并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并购以拓展国际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然而,跨境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复杂多样,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本文将以XX公司收购海外公司案例为例,分析跨境并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概述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为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同类企业——XX欧洲公司。
经过前期接触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XX公司以1.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XX欧洲公司100%的股权。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尽职调查风险在收购过程中,XX公司未能全面、深入地进行尽职调查,导致以下风险:(1)财务风险:XX公司未对XX欧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收购后发现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XX公司损失数百万欧元。
(2)法律风险:XX公司未对XX欧洲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等进行充分调查,收购后发现其存在多项未知的法律纠纷,给XX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 文化差异风险(1)管理风险:XX公司未能充分考虑双方文化差异,导致收购后管理困难,员工士气低落,影响了公司运营。
(2)员工流失风险:由于文化差异,部分员工无法适应新环境,选择离职,导致公司人才流失。
3. 税务风险(1)税务筹划风险:XX公司未充分考虑海外税务政策,导致收购后税务成本增加。
(2)税务合规风险:XX公司未及时了解海外税务法规,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4. 反垄断风险XX公司收购XX欧洲公司后,市场份额达到一定规模,涉嫌违反欧洲反垄断法规,面临高额罚款和市场份额被分割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尽职调查(1)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等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2)关注目标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合同、诉讼、财务状况等方面。
2. 重视文化差异(1)在收购前,对双方文化进行充分了解,制定相应的文化融合策略。
(2)加强员工培训和沟通,促进文化融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新的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判断,例如对于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投资的情况,需要穿透审查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其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切实的价值提升。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低价转让、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投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提高审批效率,为合法合规的投资提供便利,同时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上限。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可能需要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而对于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
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战略投资后,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后续管理规定。
规避借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壳上市作为一种常见的上市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在借壳过程中,部分企业为规避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规避借壳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上市公司A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保壳,A公司寻求借壳上市。
在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和筹备后,A公司与一家民营企业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然而,在借壳过程中,B公司为规避监管,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试图实现借壳上市。
三、案例分析1. 规避监管的手段(1)虚构交易:B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将资产注入A公司,从而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2)利益输送:B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大量资金和资源输送给A公司,以提升其业绩。
(3)信息披露不透明:B公司在借壳过程中,对重要信息进行隐瞒,误导投资者。
2. 法律风险(1)违反证券法规定: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规定。
(2)损害投资者利益: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发市场动荡。
(3)违规操作风险:B公司可能因违规操作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B公司为规避监管,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试图实现借壳上市。
然而,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勿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法律风险。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
3. 强化信息披露:企业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加强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借壳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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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主要法律规定
截止2020年10月,A股上市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下:
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战投”),需要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征求意见稿》”)。
《2013年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等作出了放宽规定;2018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8年征求意见稿》”);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征求意见稿》”)《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二、境外战投的主要方式
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明确如下四种方式:定向增发、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其他。
目前生效的2015年修订版《战投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是境外战投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要约收购一直也是境外战投 A 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之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2条所明确规定的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鉴于此,《2020年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要约收购纳入外资战投的方式。
《2018年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未对外国投资者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战略投资,或者在限售期
满后按照规定转让战投股份,或者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法人资格、司法扣划等原因转让战投股份。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三、境外战投的主体及交易要求
《战投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类型、公司资产规模、拟投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具体如下:
1、境外战投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2、境外战投受限于以下规定:
(1)持股比例: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2)转让限制: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境外战投的特别程序
2017年7月30日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实施后,如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商务部审批由前置程序改为事后备案,即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如需要)、证监会批准(如增发新股)并在完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商务部门变更备案手续。
如果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还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交易所合规确认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
建立报告制度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外商投资监管有较大变化,体现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如不涉及负面清单,仅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信息报告,而不再额外设置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环节。
2019年7月30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9》”)实施。
《负面清单2019》中一共列有40项涉及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以及“关联并购”事项,境外战投并不在列。
因此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2019》特别管理措施的境外战投交易,仅需提交信息报告。
另外,《2020年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五、上市公司并购涉及的情形
如境外投资人通过A股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涉外企业(境内外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换股并购”)时,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同样适用《战投管理办法》。
另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情形,故换股并购除了适用《战投管理办法》之外,也需要遵守《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0年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换股并购),外国投资者作为对价的境外公司股份并不像《并购规定》第二十九条那样要求必须是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而只需要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境外公司和管理层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或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即可。
但是,外资战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仍应为上市公司。
六、典型案例汇总
关于境外战投是适用《战投管理办法》及是否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等披露信息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