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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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进公司管理标准

BP/CB013-2009V1.0-L3 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和使用管理规

2009-11-16发布 2009-11-1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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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进公司发布

前言

为规公司合同管理,明确在合同制定、审批、履行和存档等各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特制订系列管理规文件,本文件是其中为规合同文件编制的指导性和标准性文件。

本流程由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本流程主要起草人:于卉

本流程主要审核人:王敏、韦萍、华、黄敏、玲、林海、卢屹、斌、明俊、曾敬

涵、淳、曾杰、燕杏、霍燕、瑛

本流程批准人:罗欣

本流程首次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本流程发送部门:公司各部门

更改历史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围 (3)

3 职责 (3)

4 方法及标准描述 (3)

5 支持文件 (5)

6 相关记录 (5)

1.目的

作为公司《合同管理规》的支持性文件,意在对公司的合同档案管理做一般性规定。

2.适用围

本规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以市兴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市景森房地产开发和市兴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任何一方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

3. 职责

3.1 成本管理中心负责本规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4、方法及标准描述:

4.1.2 合同标准文本

4.1.2.1 合同标准文本指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就某类业务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包括标准条款和补

充条款两部分容。

4.1.2.2 标准条款是合同标准文本的主要条款,系公司根据每种业务的性质和容事先拟定的条

款;补充条款在标准文本中为空白部分,由具体业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入。

4.1.2.3 工程类合同标准文本(主要是标准条款)由成本管理中心起草,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与

本部门负责经办的合同标准文本,报相关部门及主管副总、工程副总审核、讨论修改。

涉及土地合同、设计合同、营销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分包工

程、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跨区域采购合同及采用特殊施工工艺

(如: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地基处理、地下水作业涉及重大结构变更修改等)等方法进

行施工的工程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成本管理中心或各职能部门综合各部门

及法律顾问意见确定最终文本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1.2.4 合同标准条款的确定应本着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从本公司角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4.1.2.5 本规发布之日起一年,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自己的业务围,就本公司常用合同制定合同标

准文本,对不宜推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制定合同示文本,并最迟在标准文本或者示文

本实施后30日将其报公司档案室备案。

4.1.2.6 成本管理中心可会同相关部门就建设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园林环境合同、装饰

装修等合同制定合同示文本,在公司部统一使用。土地开发合同、设计合同、营销类合

同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合同示文本,在公司部统一使用。

4.1.2.7 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由业务部门及时提出,按照本条

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4.1.3 合同容

4.1.3.1 合同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价款或者报酬;

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

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

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

期付款的方式。

H 违约责任: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等;

G 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应优先选择仲裁方式;公司与对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城市的,

应选择公司所在地为仲裁或诉讼管辖地。

4.1.3.2 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容还可以有保修、、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A 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B 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条款和权利归属的条款;

C 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

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4.1.3.3 合同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客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

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4.1.4 要约与承诺

4.1.4.1 对要约与承诺,除了注意属于合同容的成分外,还应注意如下容:承诺期限、承诺方

式、要约可否撤销以及受要约人可否变更要约容等。

4.1.4.2 需要撤回、撤销要约或者撤回承诺的,应当及时进行。

4.1.4.3 在公司为要约人时: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若公司能全部接受承诺容且尽早按承诺容订立合

同对公司有利,则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但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的,若公司不想接受该承

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C.承诺对要约的容作出变更的,应将反对、接受或变更承诺的意思表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

4.1.4.4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书。

5. 支持文件:

5.1 《合同签署及审批管理规》

5.2 《合同的分类和编号规则》

5.3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系列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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