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
法务部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法务部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一、引言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务部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以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针对法务部的职责和作用、法律风险的特点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进行探讨。
二、法务部的职责和作用法务部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专业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务部负责审查和起草各类合同、协议,以确保企业与相关方达成合法、公正的交易。
其次,法务部对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
最后,法务部负责处理企业与外部机构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的特点在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了解法律风险的特点有助于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首先,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司法解释和裁判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法律风险具有复杂性,企业需要同时应对不同的风险领域,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最后,法律风险具有连锁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四、法务部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有效管理和防控法律风险,法务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包括法律合规、稽查合规等,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合作,与公司各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掌握业务变化和法律风险情况。
同时,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获取专业法律意见和支持。
最后,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不同的法律风险事件,降低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案例分析以某跨国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法务部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交易的谈判和合同的审查,确保了公司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务部建立了合规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业务各环节进行了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
在一次合作伙伴违约事件中,法务部通过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最终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六、结论建立健全的法务部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理财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我行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其中,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准入和管理,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在合作机构准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事后评价,同时更新合作机构白名单。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开发理财业务相关科技系统的外部机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统一负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规定范畴。
第二章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分类和主要职责第六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分为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
第七条理财投资中介机构,是指我行开展理财业务投资时涉及的各类交易对手和投资顾问,按照中介机构的角色划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载体类中介机构:是指因理财计划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尚未明确,而将该机构作为理财投资载体的中介机构,此类中介机构负责按照监管规定,根据我行理财业务投资要求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相应的基础资产。
载体类中介机构包括理财业务开展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业务中涉及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载体。
载体类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保相关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资金、提供相应产品的估值或收益分配数据、履行对相应产品的监控及风险管理职能、负责相应产品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与我行对账等。
在载体类中介机构中,根据载体承担职责的不同又分为A类载体和B类载体,其中A类载体在理财项目估值清算服务、日常监控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主要为银证信合作中的信托公司载体、优先受益权理财项目的投资载体、我行自主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载体等,其他为B类载体。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题]下列关于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参与募集业务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行业经验,则无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B.参与募集业务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C.参与募集业务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募集并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D.如参与募集业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三年以上的行业经验,则无需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答案】B【解析】《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单选题]目标企业在进行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交易前,应事先获得投资人的同意,否则可能违背了投资协议中的()。
A.保密条款B.回购条款C.优先认购权条款D.保护性条款【答案】D3、[单选题]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中的内部环境不包含()A.组织结构B.员工道德素质C.内控文化D.风险控制【答案】D4、[单选题]甲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若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正确的做法是()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转让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才可转让C.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才可转让D.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资金统一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通过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业务。
根据业务实际运作,资产组合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资产组合是所有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是风险特征类似的一期或多期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三层级资产组合是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对应的资产组合。
若非单独指明资产组合层级,以下所提资产组合包括所有层级资产组合。
第三条根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保本资产组合和非保本资产组合两类。
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承诺本金支付或/及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
非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
根据理财产品的赎回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开放式资产组合和封闭式资产组合两类。
开放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实时或定期赎回。
封闭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只能在产品到期日获取产品本息。
第四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审慎运作。
应审慎配置资产组合中的各类资产,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资产组合与理财产品之间的期限错配和收益错配,持续监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隔离。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银行自营业务之间、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各期理财产品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
(三)独立核算。
应区分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我行自营业务,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实行独立托管,对各资产组合、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竞争力,在严格业务经营规则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现对《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6•【文号】保监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预防
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预防企业在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
然而,对外投资不仅涉及市场和商业风险,还涉及到法律合规和风险预防的问题。
为了确保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遵守法律法规,降低相关风险,企业需要充分了解法律合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
一、法律合规要求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遵守国际法、国别法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
具体的法律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合规: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与投资对象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署与执行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且内容合理、合法。
企业应确保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涉及到的条款全面、完整,以避免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2. 外汇管理法律合规:对外投资涉及外汇的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必须符合相关的外汇管理制度。
企业应遵守当地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确保资金的合法、稳定的跨境流动,避免涉及违规操作。
3. 劳动法律合规: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雇佣当地员工。
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待遇、工时安排、劳动合同等。
企业应了解并履行当地劳动法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得到保障。
4. 知识产权法律合规:在一些特定领域的投资中,企业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交易或保护。
企业应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预防措施与法律合规密切相关的是风险预防措施。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1. 尽职调查:在对外投资前,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了解投资对象的背景、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以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可行性。
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企业避免与不合规、风险较高的投资对象合作,减少后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2. 风险评估:企业应对对外投资涉及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
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市场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银行理财业务内外部环境分析
第4章 Z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内外部环境分析4.1 宏观环境分析4.1.1 宏观形势下我国居民对个人理财业务需求日益增长1、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增长和积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连续高速增长,不但增强了我国综合实力,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城镇居民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所得。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2008年的314045.4亿元发展到2018年的519322亿元,年均增长9.26%<图4.1);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也快速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8年的15780.8元增长至2018年的24567.7元,年均增长12.27%;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从2008年的4760.6元,增长到2018年的7916.6元,年均增长13.89%<图4.2、图4.3)。
图4.1 我国2008-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与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图4.2 我国2008-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图4.3 我国2008-201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我国居民个人财富也快速增长,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从2008年的217885.35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399551亿元,年均增长18.37%<图4.4):图4.4 我国城乡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与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中国大陆国民财富的增长,形成了一个新兴的、日益庞大的财富管理市场,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
2、长期负利率使居民的理财意愿不断增强所谓的负利率是指的是在某些经济情况下,存款利率<常指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小于同期CPI的上涨幅度。
在负利率情况下,居民的银行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购买力逐渐降低,看起来就好像在“缩水”一样。
以2008年至2018年为例,五年中就有三年处于负利率的状态<图4.5):图4.5 2008-2018年CPI指数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在负利率的条件下,将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已经不能达到资金的保值增值。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单选题]每一年每半年(正确答案)每三个月每二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部门(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哪些宣传行为是正确的()。
[单选题]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正确答案)未提供商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以“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虚假的方式销售商品。
以现场说明和演示误导消费者4. 根据《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单选题]等级(正确答案)分层结构集中5.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对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按( )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单选题]“双人经手”和“四眼”“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一事一审”和“事前审批”“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正确答案)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下列哪项不属于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单选题]建立发卡激励机制(正确答案)落实账户实名制规范代理办卡流程健全交易监测机制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单选题]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正确答案)8.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关于销售文本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2018年真题)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标准包括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及全球活跃程度五大方面指标,我国第一家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是()。
A.中国银行B.中国建设银行C.中国农业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答案】 A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组织。
A.总包项目经理B.总包技术负责任人C.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D.总监理工程师【答案】 C3、银行风险管理的流程是()。
A.风险控制—风险识别—风险监测—风险计量B.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计量C.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D.风险控制—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4、(2021年真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的金融工具账户和交易账户两大类。
其中,银行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计价。
A.历史成本B.模型定价C.市场价格D.公允价值【答案】 A5、假设目前收益率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保持不变,则以下四种策略中,最适合理性投资者的是()。
A.买入期限较短的金融产品B.买入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C.买入期限较短的金融产品,卖出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D.卖出期限较长的金融产品【答案】 B6、假设某商业银行的五级贷款分类情况为:正常类贷款150亿,关注类贷款40亿,次级类贷款5亿,可疑类贷款4亿,损失类贷款1亿,那么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等于()。
A.20%B.15%C.10%D.5%7、( )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资格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前,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A.标准法B.基本指标法C.高级计量法D.因果模型法【答案】 C8、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政治风险属于()。
A.操作风险B.战略风险C.国别风险D.信用风险【答案】 C9、对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线路用地而言,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持证人是()。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何进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何进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承担起风险管理的职责。
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是保险公司内部运作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何进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首先,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风险状况。
其次,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二、完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时,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首先,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设计合理且风险可控。
其次,建立起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
另外,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强化合规监察与报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中,需要加强合规监察与报告工作。
首先,要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及时修正不合规的行为。
其次,加强风险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客户披露风险状况,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外部风险管理合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时,需要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首先,与监管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工作,了解市场动态和最新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
同时,加强与其他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
总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保险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时,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完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并加强合规监察与报告工作。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总发〔xx〕16号,xx年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金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xx]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合作、咨询顾问、托管、代销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理财业务与同业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二章同业合作原则与准入标准第四条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行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二)审慎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市场评价记录、产品绩效等须在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合作产品规模须在合作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三)效益性原则。
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行效益最大化;(四)统一管理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行审批,纳入合作名单统一管理。
第五条总行个金业务部根据市场监测、风险状况等情况,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报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审核后,上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并由总行行长做最终审批。
第六条理财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二)注册资本≥1亿元;(三)公司治理完善,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管理理财合作业务,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业务相关人员具有相关经验及从业资格,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力强;(五)最近三年无不良历史纪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行业信誉良好;(六)与我行合作能明显带动综合收益等。
第七条总行个金业务部对理财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及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交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二)公司章程;(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或业务批复(如有);(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022年理财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10)
2022年理财资格考试试卷和答案(10)共3种题型,共130题一、单选题(共50题)1.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A:1B:3C:5D:7【答案】:B2.灵珑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净值公告日是每周二后的()工作日内进行估值公告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答案】:B3.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不含)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的理财资金()A:有投资收益B:无投资收益C:有活期存款利息D:有定期存款利息【答案】:B4.我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中个人理财产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自营理财产品和____发行的理财产品。
A:代理第三方B:农银汇理C:农银理财D:国开行【答案】:C5.以下哪个时间赎回我行本利丰开放式产品资金可以实时到账()(注: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A:周一早上4点B:周二中午12点C:周五晚上18点D:周日中午13点【答案】:B6.在产品模式上,监管部门推动理财从预期收益率型向()转型A:主动管理型B:类存款型C:净值型D:组合管理型【答案】:C7.下列不属于衍生品的是()A:期权B:利率互换C:期货D:债券【答案】:D8.在我国金融行业,银行理财业务(),也相对成体系。
A:风险最小、规模最大B:发展最快、规模最大C:发展最早、规模最大D:风险最小、规模适中【答案】:C9.客户通过时时付约定还款偿还信用卡,在信用卡还款日后_内成功还款的,不会影响征信记录。
A:1日B:2日C:3日D:4日【答案】:B10.我行的“金钥匙·安心得利·灵珑”产品的资产估值方法是什么?A:PE估值法B:摊余成本法C:市值法D:PEG估值法【答案】:B11.农银时时付属于我行哪个品牌系列旗下产品?A:安心快线B:安心得利C:步步高D:天天利【答案】:A12.下列不属于衍生品的是A:期权B:利率互换C:FRAD:股票【答案】:D13.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____和私募产品。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表外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三条(表外业务的分类)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分类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区分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
(四)内控优先原则。
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优先。
(五)信息透明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第二章治理架构第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
业务合作与外部伙伴制度
业务合作与外部伙伴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公司的业务合作与外部伙伴关系管理,提高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和管理效率,有效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特订立本《业务合作与外部伙伴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部门和员工,包含与外部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各类业务合作。
三、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1.合作伙伴的选择应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风险掌控原则。
2.需要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包含但不限于对其企业资质、管理本领、信誉度、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3.建立合作伙伴评估体系,评估指标应包含合作伙伴的专业本领、稳定性、诚信度等。
4.全部合作伙伴应供应真实、全面和合法的企业资料,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作协议管理1.合作协议的签订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具备风险防范措施。
2.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双方的权益,包含但不限于合作目标、合作内容、责任分工、合作期限、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
3.合作协议的更改、停止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必需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合作伙伴绩效管理1.建立合作伙伴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合作伙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合作结果、服务质量、合作态度等方面。
2.依据评估结果,对合作伙伴进行分类管理,优秀的合作伙伴应予以嘉奖和激励,不合格的合作伙伴应进行调整和淘汰。
六、信息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1.合作伙伴应与公司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商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2.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得到合理的保护,合作伙伴不得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并承当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
七、合规管理1.合作伙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司声誉的活动。
2.公司应定期对合作伙伴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合作伙伴与公司保持全都的合规标准。
八、违约与纠纷解决1.合作伙伴如存在违约行为,应依照合同商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信银行法律风险审查指引1号——理财业务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审查指引我行现在的理财业务开展中,通常需要跟外部机构合作以完成整个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及管理。
随着理财业务结构日益复杂、合作机构日渐增多,我行与外部机构的责任分担及风险防范也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为有效防范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法律风险,我们从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银基合作及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合作五方面分析了理财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建议,并制作了相关的合同审查指引。
一、银信合作法律风险要点及合同审查指引(一)银信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关系分析1.银信合作的法律基础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理财业务运作方式。
银证理财合作中,银行系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从事受托客户资产管理的依据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一系列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的监管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代理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进行资产管理。
为办理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法律关系分析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即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依法募集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的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投资运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从法理上讲,银行将理财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后,应由信托公司自主完成对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全部工作,并对银行承担过错责任。
银监会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如银监发[2010]72号文)也要求信托公司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
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一定程度上是在扮演“通道”角色,从项目的选择、尽调到投资决策和后期管理的整个过程仍由银行主导。
虽然从法律上讲,信托计划的管理责任由信托公司承担,亏损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但事实上银行并不能置身事外。
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社会对信托责任认识不全,投资者对自身的责任认识也不全,当产品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往往会要求银行兜底。
若确因尽职调查、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亏损,由于银行承担了信托产品事实上的设计和管理工作,并获得了高于信托公司的经济利益,从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和收益对等的法律原则出发,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信托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
银信理财合作的具体法律关系结构详见下图:(二)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建议1.风险要点一:信托公司通道化导致信托关系不稳定鉴于信托公司为银行提供通道业务既不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也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一旦此类产品出现纠纷进入诉讼,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仅有信托的形式但无信托的实质。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排除司法机关认定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信托关系。
【防范建议】(1)与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规范的银信合作关系。
(2)尽可能在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环节由信托公司与银行共同参与共同决策,避免信托公司单纯扮演通道角色。
该项措施也有利于信托公司最大程度了解和消化项目风险。
2.风险要点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对于银信合作监管的政策法规有变化快、效力层级低的特点,因此新规、新政的出台使得银信合作面临一定的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防范建议】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变化。
通常认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产品受到监管部门的鼓励,因此尽可能与信托公司在此类金融产品上开展合作,以最大程度上的避免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合同文本审查指引1. 整套合同争议管辖法院各异,发生争讼后麻烦重重我们常常可以见到,在有关银信理财合作的整套文本中,诉讼管辖的法院约定不尽一致:如信托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银行所在地法院,而相关交易文件如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信托公司所在地法院,担保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的与主合同又不尽一致,甚至有些合同在法院管辖和仲裁管辖之间选择了由仲裁机构管辖。
一旦出现争讼,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地法院和/或仲裁机构对不同合同享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样会在争议发生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争议解决成本并延长争议解决时间,对理财权益的保障非常不利。
【审查指引】建议将理财项目全套文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统一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每份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统一明确为我行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这样将会使在发生争讼时统一归由到我行住所地法院管辖和进行诉讼,有利于理财权益保障。
2.由于信托公司在理财业务合作中的“通道化”定位,有时在协议条款上会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信托公司直接对自己的管理责任进行减轻甚至是免责化处理;二是增大风险提示内容,将业务合法合规风险、项目风险、尽职调查风险、投资决策等诸多风险都作为风险提示事项放置于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中,要求作为委托人的银行明确知悉并签署,以实现自身隔离于风险之外的目的。
对此,建议特别关注,要在协议中明确信托公司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警惕和防范其利用免责条款或风险提示等方式减轻甚至免除自身的管理责任。
以下做具体提示:(1)信托公司要求银行承担尽职调查的风险信托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自己对本信托项下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知悉并自愿承担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委托人确认在尽职调查事宜由受托人负责的情况下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风险,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等类似表述。
【审查指引】上述表述并不能免除信托公司的责任,反而增加业务的合规风险。
建议修改为类似“受托方承担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工作”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表述。
在具体执行中,银行应向信托公司充分披露项目的情况,尽可能与信托公司共同参与尽调。
(2)信托公司要求银行承担信托无效的责任信托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存在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变化,或者由于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认定导致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风险。
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等表述。
【审查指引】该等表述并不能免除信托公司的责任,反而增加业务的合规风险。
建议在信托合同中删除此类风险提示的条款。
(3)信托公司在向融资方追偿时要求银行事先下达指令当信托到期信托利益未全部实现时,信托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向其发出具体指令,其根据银行指令进行追偿。
这等于将信托利益实现的主要职责转移给了银行。
常见的表述有:“信托到期信托利益未全部实现的,受托人根据受益人指令并按指令的方式继续追偿”。
【审查指引】对此类表述,建议修改为“信托到期信托利益未全部实现的,受托人应主动提出追偿方案,实施追偿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认为追偿方案不利于实现信托利益的,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正,受托人应及时更正。
”这一修改旨在增强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及变现、利益回收等方面的职责,并赋予银行对其提出方案的更正权。
这样会更有利于理财权益的保护。
二、银证合作法律风险要点及合同审查指引(一)银证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关系分析1.银证合作的法律基础银证合作,是指在理财业务中,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对受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银证合作的模式在近期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银信合作受限。
一般认为,目前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更多的是扮演一种“通道”角色,尽管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但商业银行实际上承担了事实上的金融产品设计、销售、投资和管理的工作。
银证理财合作中,银行系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从事受托客户资产管理的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前述办法,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代理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为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法律关系分析与银信合作不同的是,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处于模糊地带,即:证券公司是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还是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尚存一定争议。
在未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前,我们认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属委托法律关系,即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依法募集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的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投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银证合作的具体法律关系结构详见下图:(二)法律风险要点及防范建议1.风险要点一:证券公司通道化导致法律关系不稳定鉴于银证合作之下,较多合作的实质是证券公司为银行提供通道业务,一旦此类产品出现纠纷进入诉讼,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虽签署有资产管理协议但无委托管理的实质,不排除司法机关认定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委托管理关系。
【防范建议】(1)与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证券公司合作,逐渐建立符合规范的银证合作关系。
(2)尽可能在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环节由证券公司与银行共同参与共同决策,避免证券公司单纯扮演通道角色。
该项措施也有利于证券公司最大程度了解和消化项目风险。
2.风险要点二:银行可否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格的“单一客户”存在一定争议理财业务的银证合作中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人的代理人委托券商设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银行在这里是否可作为合格的“单一客户”,资质是否有问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该项问题的确定最终还是需要监管部门的确认。
【防范建议】建议争取获得证监部门对此明确的政策解读或提请拟合作的证券公司确认其已就接受银行作为理财产品代理人的委托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获得了证监部门的认可。
3.风险要点三:政策法规变化风险金融领域中,相关政策法规有变化快、效力层级低的特点,因此新规、新政的出台使得银证合作面临一定的政策法规变化风险。
银证合作下,受到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任何一个部门的政策变化都将对银证合作产生影响。
【防范建议】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变化。
通常认为,证券公司主动管理型产品受到监管部门的鼓励,因此尽可能与证券公司在此类金融产品上开展合作,以最大程度上的避免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合同文本审查指引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相关活动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明确了资产管理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合同文本需满足上述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