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医保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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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医保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2年起,被告人甲在明知其丈夫(已故)冒用邹x、邹xx、邹xx、彭xx、彭xx、周xx、龚xx、钟xx等人的名义向xx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大病报销的情况下,帮其丈夫到银行办理报销医疗费用所使用的银行卡,和其丈夫一起去银行取用骗取来的医疗报销款199689.99元。
在其丈夫死后,甲仍然到银行取用这些骗取来的医疗报销款项15万元。
(二)判决结果
xx法院院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结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向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骗取医疗保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甲参与冒用他人名字骗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给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意见;被告人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该院均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甲在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骗取的财物349689.99元退赔给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典型意义
随着最近几年来,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大力推行,市民手中医保卡里面用不完的国家发放的医保基金就被许多不法分子盯住,他们通过虚购药品的的方式诈取国家发放的医保补贴资金。
医保欺诈也有着复杂的的原因,医保欺诈行为的出现,反映出社会道德意识的淡漠与轻视,有些欺诈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即使明知违法,但民众的法不责众的心理状态使得他们对此有恃无恐;此外,价值观的颠倒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使得有的人把以不正当手段为小团体获取效益或为个人谋得利益,看成是一种能力和本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有的人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时积累的医药费只能作为就医所用心生不满,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采用违法手段,将医保卡中国家补贴的资金取出做其他用途。
医保诈骗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行为,它一方面致使国家财产被侵占,另一方面,破坏了国家的医保以及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它既有侵犯财产罪的属性又有经济犯罪的性质,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诈骗犯罪。
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中甲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