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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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

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的有效沟通,尤其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科室要提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科主任要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投诉办;科室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投诉办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投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相应科室主任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四、与经济不挂钩的情况:

1、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医患有效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手术顺利,患者无理取闹的

3、手术顺利,出现正常并发症,患者不满意,医院为平息事件,给患者免手术费、检查费及赠送药品等,不发生现金补偿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5%;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

1、医院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2、医院负对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3、医院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四)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当事人承担25%。

2、20001元—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3、50001元—10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4、100001元—1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0%;

5、15万元以上,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8%。

六、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一)赔偿金额包括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费、鉴定费。

(二)每项承担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上一项的最高赔偿金额数。

(三)当事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四)当事科室不能自行解决上报的医疗纠纷,视为该科室认可医院的处理结果。

(五)当事科室,当事人对协商赔偿后自己承担的责任有异议的,在纠纷处理完毕后15天内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涉及多个科室或同一科室多名医师的,各科室或个人各自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数。

(七)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当事医生待岗学习的时间从应当承担的最低标准开始执行,如发生医疗纠纷的次数或赔偿金额增加,按相应标准减去已处罚的部分执行。每年统计一次。

(八)待岗学习期间,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外,须参加医院的医疗质量督查和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

(九)各科按医院有关规定申报开展的新技术,因非责任原因发生的医疗纠纷;当事科室自行解决、且未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不计入此制度范围内,但须在医务部备案。

长春爱尔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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