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5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年第56号
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昌运宫17号院,邮政编码:10008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苏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2004年5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
一、概述高速公路是国家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道路养护工作的需求量大,一系列的养护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流程来确定合作单位。
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与透明,不仅关乎国家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也关乎参与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投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流程首先是由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养护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材料和递交时间地点等信息。
这一步骤的重要性在于使得有资质的单位得知招标信息,为后续投标做好准备。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通常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需要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 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最关键的一步,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的递交需要注意时间和地点的准确性,以免因为延误或错误而导致投标失败。
4. 招标评审招标方会组织专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通常包括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两部分。
技术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能力进行评估,价格评审则是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和筛选。
5. 确定中标单位通过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需要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和技术要求等事项。
中标单位也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注意事项1. 根据法律法规办理招投标手续,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的准备,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养护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投标报价,并提供合格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
四、结语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招标方、投标人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苏财建〔2023〕203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
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加强交通养护资金保障,经研究,现将2024年部分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地区、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提前下达的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航道养护。
二、请你们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及时按程序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养护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开展普通国省道和航道船闸养护。
三、请你们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绩效目标另行下达。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2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养护范围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范围包括道路路面、路基、桥梁、路段设施等部分。
养护工作涵盖路面修补、草坪修剪、标线维护、设施设备检修等内容。
养护单位应采取综合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养护计划养护单位应每年制定养护计划,明确各个养护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
计划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气候变化和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制定养护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养护工作不影响道路通行。
四、养护标准养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养护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车辆行驶的顺畅性。
养护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桥梁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标线的绘制和设施设备的使用,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五、养护人员养护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养护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
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胜任力,并熟悉养护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六、养护设备养护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养护设备,用于道路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养护风险防控养护单位应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在养护过程中,加强对临时交通标志和安全围栏的设置,提醒车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苏交公[2003]第5号各市交通局:为适应公路改革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市场,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省交通厅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路使用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小修保养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工程设施小修保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经营性收费公路及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参加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投标的公路小修保养从业单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市场准人条件;(二)具有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类别施工资质。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项目管理职责;(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公路小修保养业务技术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能力;(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有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公路小修保养方案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经有关部门审核;(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
,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招标依据
项
、
目
概况 、项
目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
,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在“
江苏
省
招
标 投标
公共服
务平
台
” (
网
址
:
WW W .
,
和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址 “
单 ?
中
列。
否 决 性 条 件 应 当 意 思 表 示 明 确 、 易 于 判 断 。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 江苏交通科技》20 0 8耳 第 i期
的资 金均为 国有 资金 , 因此对 于养护 项 目的招标 投标 也 日益 引起 了潜 在 投标 人 与 社 会各 界 的广 泛关 注 。 故 规范养护项 目的招投标 活动显得 尤为必要 。 () 2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 高 速公 路 养 护 项 目实 行 招
速公路建成至今 l 余年间, 0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取 得 了 巨大 的成 就 。在全 国率先 基本 实现 高 速公路 联
网畅通 。
目前 , 江苏省高速公路主要 由江苏交通控股有
限公 司及其 下 属各路 公 司负 责经 营管 理 。在高 速公
路 养 护管理 方 面 , 然 已经 引 入 养 护 改 革 , 施 了 虽 实
况、算 , ? 贝 日常养护成本约为 5万 k 江苏省高速 0 m,
公 路每年投 入 的养护 经费近 2亿元 , 如果 包括 大 中修 等, 则一年 的投 入 达 5亿元 以上 , 不 包 括为 此投 入 还 的养护人员 、 备开支 。随着通车里 程 和使 用年 限的 设 增加, 养护经 费还将 逐 步增 长 , 而用 于 高速 公 路养 护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1号2010年6月16日)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方案一、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是某省份一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总长约200公里,包括路面修复、排水设施维护、绿化带养护等内容。
项目预算约为5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二、投标资格1. 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需在过去的三年内曾经或正在参与过同类型道路养护工程;2. 投标企业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无不良经营记录;3. 投标企业需具备相关的技术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施工质量。
三、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路面修复、排水设施维护、绿化带养护等。
具体内容如下:1. 路面修复:包括路面裂缝修补、路面破损修复、路面标线维护等;2. 排水设施维护:包括路缘石清理、雨水口清理、排水管道清淤等;3. 绿化带养护:包括草坪修剪、树木修剪、垃圾清理等。
四、施工方案1. 路面修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修补剂、沥青混凝土等材料进行路面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和耐久性;2. 排水设施维护:清理雨水口和路缘石,清淤排水管道,并检查排水设施的完好性;3. 绿化带养护:定期修剪草坪和树木,清理垃圾,并进行植物补栽。
五、投标报价1. 投标企业需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报价;2. 报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需合理拆分和详细说明每项费用;3. 报价需符合项目预算范围,并体现出合理性和经济性。
六、施工进度1. 施工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进度符合项目计划;2. 施工企业需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3. 施工企业需报告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以便及时调整和改善。
七、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企业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 施工企业需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3. 施工企业需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和第三方检测,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管理1. 施工企业需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2. 施工企业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3. 施工企业需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计[2006]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6.02.22【实施日期】200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交计[2006]25号2006年2月22日)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航道局、港口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明确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要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等备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进行招标备案。
三、根据《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0号)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8]72号)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其它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苏交建[2010]31号),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及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确保我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1•【文号】交公路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培育我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规范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现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苏交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以下统称“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和公示信息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2.208.148:8084/JDPT/sptlogin,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后交互至上述平台核验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但工程设计文件除外。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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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9号文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07年度第三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在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
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
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 infobidding com)上发布招标公告,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 chinabidding com)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8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范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范本,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自行编制标底的招标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其编制标底人员持有造价师资格证书。
标底和合同估算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