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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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9号文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07年度第三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在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 infobidding com)上发布招标公告,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 chinabidding 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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