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第五章旅游行政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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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景区内的安全情况。

第七章文明旅游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倡导文明旅游,杜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文明导游队伍,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工具、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建立健全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三)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七条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严格执行旅游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八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发现和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二)对旅游经营者实施年度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三)建立旅游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对严重违法者实施行业禁入;(四)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低下者予以通报批评;(五)设立旅游服务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覆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覆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建设。

兴办旅游企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贵州省旅游条例

贵州省旅游条例

贵州省旅游条例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下文是贵州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旅游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第五条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

请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请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请简述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是指政府机构或部门,它们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以及管理旅游业发展和经营。

旅游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首先,旅游行政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有效地管理旅游行业。

例如,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旅游行政组织负责管理旅游业的发展和经营,包括组织旅游活动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企业的行为,维护旅游景区社会稳定,保障游客安全等。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开发和实施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对旅游业发展和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旅游行政组织负责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和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实施有关旅游服务质量的法规和政策,对旅游业发展和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

总之,旅游行政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关旅游政策和法规,管理旅游业发展和经营,组织和实施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以及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

通过这些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利益,实现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衡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促进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经营条件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和项目推介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激励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乡村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衡阳市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及农业生产、农家生活等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吸引旅游者进行观光游览、参与体验、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乡村旅游主要包含综合性休闲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观光采摘园、垂钓园、农家乐、生态园、乡村民宿、休闲农庄、乡村休闲旅游聚集村落、生态农庄、乡村旅馆等。

第二章组织促进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总结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旅游机构管理制度

旅游机构管理制度

旅游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旅游机构的管理,提高旅游服务的资质和水平。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机构。

第三條旅游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條旅游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旅游团队和游客的安全。

第五條旅游机构应当坚持诚信经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條旅游机构按照登记注册证件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济形态,设置适当的机构职能。

第七條旅游机构应当设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八條旅游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并进行专业的培训和管理。

第九條旅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條旅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招聘手续。

第十一條旅游机构应当在聘用员工时,进行面试、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條旅游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遵纪守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條旅游机构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旅游产品开发第十四條旅游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旅游产品。

第十五條旅游机构应当确保开发的旅游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

第十六條旅游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和宣传资料,不得虚假宣传。

第五章团队管理第十七條旅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游团队的组团手续。

第十八條旅游机构应当为旅游团队提供专业的导游和领队,并保障其权益。

第十九條旅游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旅游线路和行程,提供安全、舒适的交通和住宿条件。

第二十條旅游机构应当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條旅游机构应当加强与旅游目的地景区和相关单位的合作,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條旅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旅游经营资金。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八条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管理在本省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省直单位(企业)及外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内旅行社;其他国内旅行社由其住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从事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法实施细则模版

旅游法实施细则模版

旅游法实施细则模版《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旅游业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规定,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第一节旅行社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三)有完善的人员和设备;(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有法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二)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四)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五)协助旅游者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旅游团体游览;(二)提供旅游线路及相关信息;(三)预订旅游交通工具和住宿设施;(四)提供导游服务;(五)提供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和同时履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管理和服务旅游活动。

第二节酒店旅馆第十条酒店旅馆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注册并持有酒店旅馆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三)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态度;(四)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设施;(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酒店旅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二)保证住宿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四)按照约定提供各项设施和服务。

第十二条酒店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和同时履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管理和服务旅游活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1旅游法规5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2011旅游法规5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③安排餐饮服务; 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⑤导游、领队服务; 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所接受的委托服务包括以下4个方面: ①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住宿、出境入境、签证 手续等; ②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委托,为其差旅、 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 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③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 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④其他旅游服务
注意:旅行社代办出境、签证手续,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 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代办。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而香港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 参照适用《条例》。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 出境旅游业务三种。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 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 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 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常见分支机构有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等,分社和服 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 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活动和后果 ,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分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社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 理分社设立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质量保证金——国内游和入境游增存5万元/分社;出境游增 存30万元/分社。名称包含:设立社名称、分设所在地和 “分社”或“分公司”字样。分社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 社服务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服务网点: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网点所在地的 工商部门登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 包括设立社名称、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 解为是旅行社或其分社的内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业 务。(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

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旅游行政组织的具体职能:
一、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旅游行政组织要研究当地旅游市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健全完整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编制旅游发展预算:旅游行政组织要根据情况,制定旅游发展预算,把握旅游资金使用,保证旅游政策的有效性及其实施效果;
三、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旅游行政组织要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的法制体系,加强旅游行业的法制管理,强化监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四、拓展旅游市场:旅游行政组织要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开发,同时通过拓展市场,对外开放,引进外地游客;
五、宣传推广旅游:旅游行政组织要大力宣传推广当地旅游,加强信息发布,提升旅游的公信力,将当地的旅游资源介绍给游客,提高游客的旅游需求;
六、建立旅游监督机制:旅游行政组织要建立旅游监督机制,建立各种旅游机构以及管理机构,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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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国务院的79个部门合并为32个,达到建国以来中 央机构数量的最低点。到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增至100个, 达到建国以来政府数量的最高峰。 4、第四次机构改革(1982-1988) 、第四次机构改革( )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撤并机构,裁减人员,以解决干部副职过多和 干部老化等问题。国务院机构总数由100个减为61个,机关人员 减少了21万人,国务院副总理由原来的13人减为2人。 5、第五次机构改革(1988-1993) 、第五次机构改革( )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以经济管理部门为重点。国务院各部委 由原来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减为18个,非常设机构 由75个减为44个,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 6、第六次机构改革(1993-1998) 、第六次机构改革( 国务院原有的18个专业经济部门,撤消7个,新组建5个;1993年 的机构改革,使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由原来的86个减少到59个,非 常设机构由85个减为26个,精简人数达7400人,全国共精简行政 人员200万人。
9、国务院现有机构设置(2008年) 、国务院现有机构设置( 年
总理1名,副总理4名,国务委员5名。 办公厅,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办 事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14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
(三)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编制比例和编制标准 制定总体编制方案 按程序进行编制审批 (四)依据 1、宏观依据 各级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类型 旅游者接待数量 地域面积及旅游资源的状况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微观依据 各部门旅游管理的实际需要 上下级业务对口 各部门不同工作性质 精简高效 员额编制的结构要合理 二、管理方法 1、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2、编制管理手段全面化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局长 校长
职能科室1 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2 职能科室
XX处 处 科
财务处 科 室 二 科 室 三 长 员 科 室 一
教务处 科 室 二 科 室 三
科长
室 一
科员
科员
科员

4、矩阵结构
A部门 B部门 C部门
甲工作部
科员A1
科员B1
科员C1
乙工作部
科员A2
科员B2
科员C2
丙工作部
科员A3
科员B3
科员C3
(二)特征
政治性 社会性 权威性 系统性 生态性 专业性
(三)构成要素 职能目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权责划分、 职位配置、运行程序、价值观念
1、直线结构
§2.旅游行政组织结构 旅游行政组织结构
厅长
A局长
B局长
C局长
处长
处长
处长
科长
科长
科长
科员
科员
科员
2、职能结构
A部
B部
C部
A局
B局
C局
3、直线-职能制 、直线-
第五章 旅游行政组织管理
关键词
行政组织 组织结构
本章要点: 本章要点:
了解旅游行政组织的基本理论; 理解旅游行政组织的结构、设立原则及编制管理; 了解世界主要的旅游行政组织。
§1.旅游行政组织概述 旅游行政组织概述
一、旅游行政组织
(一)定义: 定义:
根据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一定的 法律程序所建立的统一管理国家和地区旅游行业的政府专 门职能部门。 旅游行政组织属于政府行政组织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旅游行政组织是政府部门中的专业职能机构; 旅游行政组织建立和运行须遵循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是否建立旅游行政组织取决于旅游业发展的程度和需要。
三、国家旅游组织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组织 国家旅游促销组织 四、中国旅游组织 国家级旅游组织体系 国家旅游局、驻外旅游办事机构、国家级旅游行业协会 地方级旅游组织体系 其他旅游组织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机构、旅游度假 区和旅游经济开放区行政管理机构
五、旅游行政组织的变革 1、第一次机构改革(1952-1956) 、第一次机构改革( ) 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政务院的部门由35个增至42个,随着政 务院改为国务院,到1956年底,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建国以来 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2、第二次机构改革(1956-1960) 、第二次机构改革( ) 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到1959年,国务院下设部委 减少到39个,加上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 比1956年减少21个。 3、第三次机构改革(1960-1965) 、第三次机构改革( ) 1960年起,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1961年原来撤消的机构又相 继恢复,且增设了新的部门,到1965年底,国务院已有79个部门, 形成了建国后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二次高峰。
7、第七次机构改革(1998-2003) 、第七次机构改革( )
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为29个,各部门的内设司局级机 构减少了20多个,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少为40个,全 国各级党群机关行政编制大精简115万人。
8、第八次机构改革(2003-2008) 、第八次机构改革 )
2003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 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3.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
职能目标原则 依法设立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 精简高效原则 弹性灵活原则 服务公众原则 边际交换原则 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相符原则 突出旅游行政管理特点的原则
§4.旅游行政组织的编制管理 旅游行政组织的编制管理
一、编制概述 (一)定义 一个部门和工作单位按照合理恰当的比例对各种人员 的数额、结构进行定编,以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组织 机构的设置、机构规模的大小、机构配置的方式等。 (二)类型 专项编制 单列编制 临时编制 机动编制
§5.世界主要旅游组织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旅游组织比较研究
一、全球性国际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WTO) 世界旅行社协会 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 国际旅馆协会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 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
二、区域性国际旅游组织 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 欧洲旅游委员会 美洲国家旅游大会 拉丁美洲旅游机构联合会 非洲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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