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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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4•【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边境口岸地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边境口岸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口岸所在地的边境管理区。

第三条凡在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边境口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边境口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镇)环境定量考核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绿化美化环境产业、旅游产业和生态农业;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边境口岸地区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设施,及时清运、处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防治环境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填埋垃圾。

第八条从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染,境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未经批准禁止从境外引进废弃的车辆、机械在境内拆卸、改造。

第十条禁止向国际河流及其支流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油类、酸类、碱类或者剧毒废液等污染物质。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

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

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探析【摘要】云南省国境线线长、点多、面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边境管理形势严峻,跨境犯罪猖撅。

云南省跨境犯罪主要有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的犯罪。

其犯罪特点表现为组织化、隐蔽化、装备精良化。

要遏制云南省跨境犯罪,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严格边境管理;加强境内外合作。

【关键词】云南边境地区;跨境犯罪;境外人员;应对策略一、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原因第一,边境地形复杂管理难度大。

云南边境两侧无天然屏障,边民非法出入境非常方便。

国界线长4060公里,拥有13个国家一类口岸,7 个二类口岸。

除国家一、二类口岸外,还有无数边民临时入出境通道。

第二,中国与周边国家发展差距拉大。

我国抓住了经济全球化机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云南边境地区的国家没有抓住机遇,人民生活可以用水深火热来形容。

在如此大的反差之下,在境外人员眼中中国遍地是黄金,都挤破头往我境内挤。

二、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种类第一,偷渡。

偷渡又称偷越国(边)境,由于云南边境地区没有天然的屏障,再加上历史习惯因素,双方边民相互往来十分频繁。

缅、老、越边民进入我国境内按照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都要持边民证进入我国境内,但是现实是他们大多是选择小道而不走协商通道、非协商通道、口岸,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偷渡犯罪行为。

第二,走私。

走私犯罪实际是一种由于国与国之间的不同通过商品倒卖而从中谋取差价的行为。

其分为由境外走私入境内和由境内走私出境外两种方式。

其主要以边境线上的边民为其销赃群体。

以历年看,走私入我国境内的主要是电子产品、电脑软件、印刷品、淫秽物品、音像制品等;有我国走私处境的主要有珍贵药材、珍贵文物、黄金、艺术品和动植物制品等。

第三,毒品。

由于云南边境地区临近著名的“金三角”,再加上政治动荡,缅甸地方武装甚至是独立人民种植鸦片,以毒资来养军队。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截至2010.11.30)

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截至2010.11.30)

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总件数:171
注:1.此目录是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截至2010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截至2010年11月30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 目录序号中4、7、13、16、17、18、20、21、22、23、24、26、27、28、29、
30、31、33、41、42、43、44、46、47、49、53、54、55、56、60、61、64、65、
67、68、70、71、76、81、83、84、85、87、88、90、91、92、94、95、96、103、
110、120、126、130所列共55件规章,经全面清理后,认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除已由省政府令第163号打包修改的内容外,其他内容拟列入立法计划适时加以单件修改。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她活动的组织与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与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与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与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坏与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她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与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与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与其她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与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与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8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三条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入境第四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第五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

第六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七条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八条中方上述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7施行日期2006.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主题类别边防管理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徐荣凯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下列职责:(一)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云南省边境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来讲既特殊又复杂,4060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边境县(市)与三个国家毗邻,边境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着边境事务难统揽、服务开放难突破、边境地区热点、重点问题难解决等诸多问题。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边境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我省的边境管理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护照法》和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及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和文件政策。

针对边境管理体制机制运行、边境地区经济建设、边民生产生活、服务保障等存在的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做出补充,结合实际细化国家法律法规,整合边境管理部门职能,解决执法依据转换问题,进一步依法深入推动云南省的对外开放。

◎目标任务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主要内容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等。

◎涉及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境外边民证》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以《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使用与管理为例

《境外边民证》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以《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使用与管理为例
关 键 词 :境 外 边 民 ;证 件 ;管 理 中图分类号 :D631.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2018)01—92—03
《境外边 民证》 是 中方 出入境 管理部 门为 方便 缅 甸边 境地 区边 民进 入 我 国边境 地 区从事 走 亲 访友 、互 市 贸易 、寻 医就 诊 、宗教 交往 、跨 境 上 学等 活动 办理 的一 种 单方 面管 理 的 出入 境 通行 证 。一 直 以来 ,该证 件 在 中缅边 境地 区边 民 日常 往 来 中扮演 着 重要 角色 ,对 居住 在 与我 国 云南省 接 壤 的缅甸 边 民合 法有 序进 入我 国边 境 地 区从事 合 法 活动起 着 重要 作用 。然 而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进 步 以及世界 形 势 的复杂 多 变 ,《境外 边 民证 》 的 管 理 措施 已经 不 能满足 当前 现 实 的需要 ,该 证件 在 法 律 的授 权 地位 以及 日常管理 等 方 面都存 在一 定 的问题 和漏 洞 ,在很 大 程度 上影 响 了境 外边 民 的正 常往 来 以及该 证件 的有效 使用 。因此 ,进 一 步加 强对 该证 件 法律 地位 的分 析 ,并 在此 基础 上 规 范 管理 ,有 效使 用该 证 件 ,对 于构建 和 谐稳 定 的边 境秩 序具 有 重要 意 义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云南 省边 境地 区境 外 边 民入 出境证 》 的 性质 及 其产 生背 景
《境外边 民证》 是一种颁 发给 中缅边境 云
收 稿 日期 :2017—11—18 作者简介 :赵春虎 ,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016级在 读硕 士 ,研 究方向为边防检查。
张 骁 ,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016级在读硕 士 ,研究 方向为边防检查。 苏 杨 ,男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 院2016级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为边防检查 。 ① 罗圣荣 ,赵鹏 .西 南陆地 边境管理问题研究 [J].云南警官学 院学报 ,2008 (4).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云南省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口岸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边境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边防检查、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和边境贸易收费(统称边境口岸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边境口岸收费单位为:(一)国家设在边境的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边境口岸设卡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第四条省物价、财政部门是边境口岸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境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边境收费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口岸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边境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边防检查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一)《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每证10元,附页签证每证0.3元;(二)境外边民当天出入境《入境卡》,每证0.3元;(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每人每日50元;(四)《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当日入出境多次有效);1.4吨以上载重汽车每辆4元;2.小型车辆、客货两用车、手扶拖拉机每辆2元;3.摩托车、木船每辆(只)1元;(五)《机动车辆进入姐告通行证》(当日进出多次有效)每证2元;(六)《船舶航行查验卡》(只限澜沧江一次往返有效)每证50元。

第六条边境贸易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一)边境口岸建设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1%计收;(二)口岸过货管理费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货值的2‰计收;(三)边贸管理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2‰计收。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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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Yunnan Province bord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 xt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和水体,依法建立的省级、州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名称更改,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逐步扩大保护范围。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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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19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境入境管理第十二条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

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九条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保障服务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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