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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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

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

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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