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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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模版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模版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安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执行井下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更新。

第二章人员注册和审批第五条凡有意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从事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人员注册和审批。

第六条人员注册和审批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明、安全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批人员将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八条人员注册和审批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通知,被批准人员方可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九条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培训证书,否则不得进入。

第四章井下作业准备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作业准备。

第十四条作业准备包括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劳动工具等是否完好,检查工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等。

第十五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合,由专人进行简要指导和安全提醒。

第五章井下作业执行第十六条在井下作业期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禁止擅自更换工作位置或变更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在井下作业期间,如发现存在任何危险或异常情况,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置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期间,如果发生突发事件,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人员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要求,紧急撤离现场,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办法及制度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办法及制度

矿级领导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动态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不间断地坚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以及高煤发【2010】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各级干部入井带班办法。

一、干部下井带班人员范围及具体标准矿井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和通风区(队)长等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1、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低于10次,下井带班不少于2次;分管安全、机电、生产、通风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低于15次。

2、安全监察科科长、生产科科长、一通三防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地测科科长、技术科科长每月入井不低于18次3、安全监察科副科长、生产科副矿长、一通三防科副科长、机电科副科长、地测科副科长、技术科副科长每月入井不低于22次4、各队队长、副队长、每月入井不少于26天。

二、入井带班规定1、矿长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分析会议,进行落实处理。

2、矿级领导必须坚持入井轮流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如当班无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工人可以拒绝入井,如当班领导中途脱岗,工人可以停止作业,撤离升井。

3、各生产系统科室每班必须安排专职人员下井跟班。

4、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安全生产现场人员要盯好当班重点面,做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协调,并按调度室或带班领导指令应急处理好当班安全生产问题。

6、带班干部及安全、生产现场员实行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非带班人员实行井下汇报制度,汇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7、带班人员带班期间严禁休班、因工出差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替班。

区队、科室要合理排班,严禁出现空班。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1. 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职工的入井、上井和升井行为,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矿(井)职工的入井、上井和升井行为,包括职工、临时工、外借人员等。

3. 职工入升井的程序与要求3.1 入井程序与要求1.职工在入井前,应该审阅矿井生产安全规程、矿井对应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做到知晓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相关风险。

2.职工应当按照颁布的矿井生产安全规定,填写健康证、入井证取得后方可下井工作,未经审查者不得入井。

3.后勤保障队伍应严格执行行李箱装载标准的规定。

4.下井前,必须穿好劳保用品,检查劳保用品配戴是否合规,煤矿安全帽、防毒面具、防化服必须佩戴。

5.持有效证件、无嗜酒、药瘾、医学上禁忌的情况下方可下井。

6.督促检查岗亭、检修、助掘人员组织严格落实上井、下井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3.2 升井程序与要求1.升井需在允许的岗亭位置等候,按照矿井安全规程要求,有序等待。

2.在升井的过程中,务必配合各岗亭和机要岗的安全作业规定,按照规则等待上井。

4. 违反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处理办法4.1 对于未取得入井证件进入井下工作的,依据生产安全不合格处理,是依据企业对职工违规行为按相关规章制度作出违规处理决定。

4.2 在上井、下井过程中,发生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将受到违规行为处理。

4.3 对于无证件违规入井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予以严格处理。

4.4 升井过程中发生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行为、严重违规,在确认事实后,经过讨论,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撤职处分,严禁留情。

5. 领导责任矿井井口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为了保障井口环境、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领导层有着特殊的责任。

对于上级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 结束语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是矿井生产安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严格执行,逐条审查,确保井口安全,让职工安全放心的进入井下工作。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一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为了加强对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权益,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统计管理制度(一)人员登记1. 在煤矿的入口处建立完善的人员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每位入升井人员需要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和煤矿发放的工作证明进入煤矿工作区域。

3. 登记处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对人员证件和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同时将登记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二)进出煤矿的统计管理1. 在煤矿入口处设立门禁系统,对每一位入升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入场人员能够进入。

2. 登记处应设有监控摄像头,对人员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3. 每日对进出煤矿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进出数据,确保人员的正常流动和数量准确。

(三)应急情况处理1. 对于遇到突发状况导致人员被困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登记处的系统对人员的情况做出及时响应。

2. 煤矿应设有应急求援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通信条件,快速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进行信息传递。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1. 登记处应设立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

2. 结合煤矿的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合理安排煤矿的人员配置和调整。

3. 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进出煤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持续和稳定。

二、煤矿入升井车辆的统计管理制度(一)车辆登记1. 煤矿入口处设立专门的车辆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车辆进入煤矿需要提供合法的驾驶证和煤矿发放的车辆通行证。

3. 登记处负责核对车辆的登记证件和通行证的真实性,并将车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井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在入井和升井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2.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装备要求: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口罩、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要求装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作业规程: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严禁擅自行动和违反操作规程。

4.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入井和升井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享有的安全权利,如有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或报告上级。

5.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作业环境要求:要求煤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安全设施完备等工作环境条件,确保入井和升井人员的安全。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入井和升井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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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煤矿入升井人员的行为,保障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入升井人员,包括矿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入井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入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入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入井人员在入井前,应当参加煤矿企业组织的入井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入井安全考核后方可进入井下作业。

第八条入井人员应当佩戴防护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入井,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入井区域。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不得随意闲逛或越界。

第三章入井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井下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区域应当保持干燥、通风良好,无爆炸、中毒、崩塌等危险。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区域应当设置合理的照明设备,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井下作業應当遵守相關規定,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嚴禁違規施工,防止瓦斯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戴防护设备,并经常检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培训。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到岗”实施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到岗”实施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到岗”实施办法》各矿、公司、职能部门:为了深入学习领会xx关于总体安全观的战略思想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做到“安全到岗”。

按照集团公司9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目的意义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煤矿生产、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压实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

实现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的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从源头减少和消灭隐患,有效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到岗”领导组:组长:张有喜郭金刚副组长:王存权xx忠吴兴利于斌(二)机构成员单位:安全管理监察局、生产技术处、通风处、机电管理处、1辅助运输处、地质勘测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电业公司、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环境保护处、电力产业部、非煤产业部、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保卫处、房地产管理中心、消防大队、医疗卫生中心、公路路政管理处、矿山铁路分公司、矿井建设管理处、技术中心、设计研究公司、经营管理部、企划部、劳资部、财务部、宣传部、工会、团委、机关事务处、员工培训教育中心、煤炭洗选分公司、物资采购分公司、仓储供应分公司、机电装备制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同煤炭建设监理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供水分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应急指挥中心(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矿山救护大队、通信公司、武装部、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党委办公室、秘书处、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审计部、信访处、法律事务部、发展战略研究院、档案处、计量监督中心、社会保险处、同煤日报社、电视台、同煤网站、同大科技研究院、煤矿资源筹备处、护卫支队、维稳中心、园林绿化处、信息化管理处(三)“安全到岗”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监察局(四)各生产、建设矿井要成立“安全到岗”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矿长(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职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职担任,成员分别由各副总工程师、各业务主管科室行政正职担任。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前言煤矿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入井和升井是煤矿生产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安全风险较高的环节。

为了杜绝入井和升井的安全事故,本文将介绍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人员监控为保证煤矿入井和升井过程的安全,需要实行人员监控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煤矿入井前,要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确定每名进入井下的工人及时配备好矿灯和其他必要装备,并监测其器具的使用情况。

•给每个进入煤矿的工人一个矿工卡,卡上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出入井下次数等信息,以便实时监控。

•实行矿灯参数监测,监测矿灯的使用时间、电量以及亮度,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升井前,必须进行人数统计检查,确保升井人员名是否与入井时一致,并对有安全隐患的工人进行拉黑。

安全培训在入井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所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煤矿企业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煤矿安全管理的知识。

•矿井灾害的类型、原因和防范措施。

•煤矿电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其维护保养。

•煤矿生产工具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及常见故障检修方法。

•其它需要工人掌握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

安全设备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必须配备一定的安全设备。

具体设备如下:•矿灯:每个进入煤矿的工人必须装备一个矿灯,方便下井操作。

•煤气报警器:煤矿下井后,容易出现有害气体,为了预防此类情况出现,需要安装煤气报警器定期检测气体浓度。

•硬帽:硬帽是保护工人头部的安全帽,必须配备,同时需定期检查帽内垫片的状况。

•安全绳索:在井下除了硬帽等器具外,还需要安装安全绳索,以保护工人不受坍落岩石及其它较大杂物的伤害。

安全绳索可以作两用,既可以托身避险,也可将物品运送至井下。

井下安全判断在入井前,要事先进行井下工作场地的判断,并符合以下标准:•严格按照地质规划方案进行操作。

•确保进出口的通途畅通。

•确保安全距离内不会有重物和极易坍塌物品存在。

•在操作时需要注意地质环境,避免打出有压沉陷的煤岩。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新工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今年外委施工单位新增工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新工人的管理,安全部重新制定了新工人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工人岗位入井前的管理规定1、新工人岗前技术培训1.1新工人分配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制定新工人培训计划,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并详细写清楚新工人的培训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1.2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岗前培训包括《岗标》、规程措施、自救器正确佩戴等安全知识。

1.3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职教部、安全部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结果报送安全部备案并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

2、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2.1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必须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四份,新工人本人留一份,师傅留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全部一份,对各单位的师徒合同书安全部要认真审查,并由专人管理。

2.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2.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各施工单位新工人分级管理规定3.1各施工单位在招录新工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年龄、从业年限、原从事工种、岗位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新工人档案,并及时更新。

3.2各单位根据汇总结果将新工人进行分级。

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以下的划为一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6年的划为二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6年以上的划为三级管理。

新工人岗位原则上按照原从事工种进行分配,如出现跨工种分配的,划入一级管理。

3.3各单位要对划入一级、二级管理的新工人重点管控,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重点对其进行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出入井人员管理标准-文档

煤矿出入井人员管理标准-文档

xx煤矿员工出入井人员管理原则一、总则1、为保证出入井人员旳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旳数量,精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抵达原则化管理旳目旳,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制度,对所有出入井人员采用入井人员面部识别考勤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矿灯发放记录和自救器发放记录四种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管理,保证随时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旳精确信息。

3、严格劳动定员管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

二、井口检身原则1、井口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旳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旳人员有权严禁其入井。

2、检身人员要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旳要追究其对应责任。

3、严格检查井口附近状况,严禁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4、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既有盗窃矿井财产和雷管、炸药旳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状况立即汇报。

三、入井规定原则1、有下列状况者不得入井:(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3)穿化纤衣物者;(4)入井前喝酒者;(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6)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导致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7)携带严禁下井旳物品、材料者;(8)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旳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者;(9)患有不合适进行井下作业旳疾病者。

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3、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企业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伴,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大柳塔煤矿入井管理制度-8

大柳塔煤矿入井管理制度-8

大柳塔煤矿入井管理制度第一章入井人员检身和统计制度第一条矿成立井口检身组,负责入井人员检身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接受检身,跟班队干必须在最前面,必须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可燃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报,入井前禁止饮酒,否则检身员有权拒绝其入井。

第三条各种车辆、设备完好状况不符合规定、未经审验合格的一律不准入井。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由各单位的带班人员填写入井工作票;持有本人入井安全许可证、定位仪(射频卡)和入井登记卡(入井时交卡、升井时取卡)。

如升井后有遗留人员,由本单位的带班人员或工(班)长向调度室作汇报。

第五条升井人员必须列队由检身员对照进行清点,核实人数,发现有超时未升井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汇报。

第六条非本矿职工(参观、实习人员)由矿调度室指定人员带领入井。

入井时,由带领人员作相应的入井安全知识教育,并全程负责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直至升井。

第七条检身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发现有抽烟现象必须制止,并对抽烟人员进行处罚(100-200元罚款或计不安全行为一次)。

第八条在5-2煤副斜井口有库房的区队,禁止在库房区抽烟,发现抽烟者处罚(100-200元罚款或计不安全行为一次),发现库房区域内有烟头对所在区队各罚500元。

第九条各队入井侯车必须在井口休息室就坐等候,不得在井口厂区等候,发现一次对所在区队罚款500元。

第二章大柳塔煤矿管理人员入井规定第十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坚持做到安全监督检查重心下移,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实现我矿安全生产目标,对管理人员入井作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矿副总以上领导入井次数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及公司入井管理规定执行。

每月抓不安全行为次数根据矿规定执行,没有完成规定指标扣当月风险抵押200元。

第十二条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入井规定见附表,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月入井次数不够人员少一次,扣当月风险抵押金50-100元,每月抓不安全行为次数按照矿规定执行,没有完成规定指标,少一次扣当月风险抵押200元。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煤矿入井升井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风险较高的环节。

为了确保煤矿入井升井人员的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煤矿入井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煤矿入井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文本,总长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入井升井人员的安全,保证煤矿的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入井升井人员,包括企业员工、来访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入井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入井升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

第六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七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检查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具体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入井升井人员登记制度,记录每日入井升井人员的姓名、工种、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煤矿应当对入井升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入井升井人员进行引导,提示他们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入和离开矿井。

第十三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遵守矿井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规定的作业流程。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对入井升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他们佩戴合格的安全装备。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得在饮酒后进入矿井。

第十七条入井升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1、背景介绍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本统计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煤矿的所有入井和升井人员、车辆。

3、统计管理要求3.1 入井人员统计:3.1.1 煤矿企业应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系统,实施人员进出矿井的信息化管理;3.1.2 每位入井人员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入证件,矿方应核实并记录进出井的时间、人员信息以及井口状况;3.1.3 入井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检修人员等,在统计时需要按照不同身份进行分类管理;3.1.4 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3.2 升井人员统计:3.2.1 煤矿企业应建立升井人员管理系统,实施人员升井的信息化管理;3.2.2 每位升井人员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升井证件,矿方应核实并记录升井人员的时间、人员信息以及井口状况;3.2.3 升井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检修人员等,在统计时需要按照不同身份进行分类管理;3.2.4 升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升井。

3.3 车辆统计:3.3.1 所有进入矿井的车辆,包括煤车、巷道车、物资运输车等,都需要进行车辆统计;3.3.2 所有车辆进入矿井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时间、车辆信息以及井口状况;3.3.3 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且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效的准入证件;3.3.4 矿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行驶安全。

4、数据收集和报送4.1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系统,对入井和升井的人员和车辆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4.2 每日煤矿生产结束后,煤矿企业必须将入井和升井的人员和车辆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4.3 报送的信息包括人员和车辆的数量、身份信息、井口状况等,并确保报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监督,防止数据造假和不实报送。

煤矿人员定位卡入井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卡入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人员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人员定位卡管理(1)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由矿方统一发放的定位卡,定位卡应完好无损,不得私自拆换、转借他人使用。

(2)定位卡内记录有人员的基本信息、入井时间、出井时间、所在岗位等,管理人员需定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定位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矿方报告,办理更换手续。

2. 入井检身(1)入井人员必须在队干或带班人员带领下,按顺序下车列队接受井口检身人员检查。

(2)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携带的定位卡、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

(3)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1)无矿井所要求的相关证件。

2)未携带完好的定位卡或信息与本人不符。

3)特殊区域岗位以及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按照规定携带相关便携式仪器。

4)未携带完好的矿灯、自救器,未佩戴合格的安全帽、防尘口罩。

5)入井前喝酒、休息不好、情绪不稳定或疲劳上岗。

6)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禁止下井的物品。

7)穿化纤衣服。

8)患有不宜井下作业的疾病。

9)外来人员未签订入井安全协议,或无矿方人员陪同。

3. 人员出入井登记(1)入井人员必须在井口入升井台账上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职务、工种、入井时间等。

(2)升井人员必须按次序在出口排队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并在入升井台账上登记。

4.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1)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矿调度值班员要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

(3)井口检身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入升井台账及电脑显示屏上的入井人员、数量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汇报值班矿领导。

三、责任与奖惩1.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1.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煤矿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井口管理第一条主(副)井井口范围内,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二条进入井口范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身携带易脱落、易燃、易爆、烟草及点火物品。

第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1]第四条井口内从事电气焊、下长件或大型物品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五条主井临时提升人员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听从调度室统一指挥,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井口附近严禁嬉戏、打闹,严禁抛掷物品。

第七条外来人员必须由矿有关业务部门陪同,接受井口把钩工检查后方可入内。

[2]第八条爱护井口范围内各种设施,确保设施齐全完好。

第九条禁止在井口房内乱涂乱画;严禁在井口范围内堆放杂物,保证井口清洁卫生。

入井要求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帽带)、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酒后、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拆卸及摔打矿灯。

第十一条检身内容及要求:(一)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胶鞋、毛巾)未穿戴整齐者不准入井。

[1](二)自救器、矿灯未随时携带者不准入井。

[1](三)测量酒精,酒精含量达到检测仪器报警值者不准入井。

[1](四)烟草和点火物品携带者不准入井。

[1](五)穿化纤衣服者不准入井。

[1](六)携带大件或小件未放入工具包者不准入井。

(七)精神状态可疑者不准入井。

(八)未带证件者不准入井(对应岗位证件等)。

(九)没有入井牌者不准入井。

第十二条各单位入井人员班前会结束后,以区队为单位在规定入井时间内到副井口等候室,对迟到者原则上不允许再入井,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矿调度室,得到允许后方能入井。

第十三条机电一队严格执行各班次的入井时间,保证准时开罐,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开罐者,对机电一队值班队干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在接受酒精检测时不得触摸酒精检测仪,待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正常后方可准予入井。

第十五条所有人员要凭入井牌入井,入井乘罐必须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自觉接受验身,且不得代替他人投牌。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入井须知第一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罩。

第二条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现为井下人员定位卡)方可入井。

第四条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对不配合检查者,井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第六条入井人员要主动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

第七条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八条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第九条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第十条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或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

第十一条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第十二条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第十四条井下与地面调度室联系电话。

第二章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第一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携带定位卡并接受井检身人员的检查。

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

第二条井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2023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入升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中的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煤矿的职工、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二章人员准入管理第七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数量。

第八条煤矿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健康标准;(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煤矿经营者应当组织面试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对其进行笔试或技能考核,以评估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条煤矿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二)煤矿生产工艺和作业流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自救知识;(四)安全用电和防火知识;(五)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工序和作业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生产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必要时组织试验验证。

第十三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维护,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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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1.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

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

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入井人员检身规定第二十七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

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外来人员入井管理第三十四条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

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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