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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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

价和安全咨询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安监管发[2006]14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监管工作的通

(宁安监管发〔2006〕140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当前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双五条”规定,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双五条”规定,依法认真行使监管职能,加

强对对已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以及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变更业务范围、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工作,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在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所作出的评价和咨询结果负责。

二、迅速开展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及备案情况的通报》精神,区内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资料(见附件1、2),先报自治区安监局,由综合处组织初审。符合资质备案条件的,由自治区安监局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安全评价资质。

三、全面实施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考核管理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由自治区安监局主持,综合处负责组织考核,聘请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相关专业(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组成考核组,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咨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自治区安监局根据考核情况,对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撤销资质、资格等行政处罚。

四、加强机构业绩报送制度

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情况报表的通知》(宁安监字[2006]101号)的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评价业绩上报制度,无论是甲级(煤矿安全评价除外)还是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接安全评价项目,必须定期向自治区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市级安监部门报送评价业绩和报告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

监管。安全咨询机构比照《关于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情况报表的通知》,上报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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