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律文本考察
这是一 个 不断 变革 的年代 。中 国经 济增 长 的奇
迹 , 力 促 进 了 民 主 政 治 的不 断 深 化 与 和谐 社 会 的 建 有
中最 主要 的 就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普 遍 的 公 共 服 务 、 足 社 满 会 运 行 所 需 要 的 秩 序 环 境 , 这 一 切 主 要 是 由行 政 方 而 面来 提 供 的 。而 且 行 政 的 这 些 功 能 , 本 上 都 是 通 过 基
2 1 年第 3期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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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的法律文本考察
王 仰 文
摘
要: 国务 院推 行 的 重 大 行政 决 策 听证 制 度 , 中 国政 府 民 主 法 治 建设 中的 一 件 大 事 , 得 我 们 关 是 值
决 策 、 法 决 策 , 做 好 政 府 各 项 工 作 的基 本 前 提 和 依 是
决 定 性 力 量 。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制 度 的 推 行 , 是 我 既
国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设 “ 治 政 府 ” 略 措 施 的最 新 成 建 法 战
果 , 是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 护 社 会 和 谐 的制 度 支 撑 。 也 维
设 , 行 依 法 行 政 、 设 法 治 政 府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政 治 实 建 现 代 化 的必 然 选 择 和 重 要 内 容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会 与实现 法治 国家 的时代潮 流 中 , 共管理 与公共 公 政 策 正 在 一 系 列 因 素 的 推 动 下 呈 现 出很 多 积 极 的 变 化 , 括 在 法 治 化 、 主 化 、 权 、 会 公 正 等 方 面 的 包 民 人 社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1.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处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
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一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鄂城区发展需要,提高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建设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本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二)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有较大争议的。
(三)调整城市建设、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的;(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五)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六)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有关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部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
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篇: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道府发[2005]17号)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民众质询、民意调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民意咨询第四条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县政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参考。
咨询的主要内容:(一)重要政策的制定;(二)重要工程建设;(三)容易引发集体访的突出矛盾;(四)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六条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政府有关决策会议研究。
第七条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五天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接受涉及利益群众报名;涉及利益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涉及利益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三章听证第八条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县政府将有关议题告知县人大、政协,由县人大、政协抽选能够代表利益关系群体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举证,同时在参加民意咨询会的群众中选取3-5名代表一并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有权就举证单位列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XX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XX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XX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XX镇作为一个基层政府单位,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决策制度,以推动镇的发展。
本文将就XX镇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出一系列建议,为镇的决策工作提供指导。
二、政策制定程序XX镇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应当以科学、民主、透明为原则,包含以下步骤:1.问题调研:在制定重大决策前,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包括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现状,确定改进方向。
2.政策制定:在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包括政策目标、政策内容、政策措施等。
政策制定期间,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进行充分讨论和辩论。
3.评估审议:政策制定完成后,需要进行评估审议,即对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邀请专门的机构对政策进行审核。
评估审议的结果将作为政策最终确定的重要依据。
4.公开征求意见:政策确定之前,应当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等。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包括开展听证会、征集公众意见等。
5.决策执行:经过充分的调研、讨论、评估和征求意见后,政策得到最终的决策。
政府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按照程序推进决策的执行。
三、保障措施为了确保XX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决策的过程和内容。
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
2.加强专家顾问团队建设:政府机构应当组建专门的顾问团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政策制定、评估和征求意见等环节。
专家顾问的参与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开展公众参与:政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包括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0〕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八日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8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或广泛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上,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并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听证,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质量,并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决策往往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增加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重大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其影响范围广泛且深远。
因此,在这些领域中开展听证能够充分发挥公众智慧,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并减少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偏差。
三、实施方式与程序1. 实施方式重大事项听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公开听证会、网络听证、书面意见征集等。
具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2. 听证程序重大事项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通知公告:政府应提前发布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准备材料:政府应编制相关材料,并提供给参与听证的各方,以便其了解问题和表达意见。
•参与报名:对于有意参与听证的人员或组织,可以通过报名方式提出申请,并由政府进行审核和确认。
•开展听证: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事项背景和目的,并邀请各方发言。
发言顺序可以通过抽签或提前约定等方式确定。
•发言表达:各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或意见。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追问或补充说明。
•记录整理:政府应对各方发言进行记录和整理,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回应。
四、重大事项听证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增加决策质量: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增强决策合法性:听证过程公开透明,能够增加民众对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的行为。
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方式,行政决策关系到政府公信力、政策合法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我国逐渐建立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政府在加强民主决策、改进行政决策方式的过程中形成的。
听证制度明确了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其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的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出台,使公众有了更多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
听证会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接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提高了民众对政策的接受度。
听证制度还为一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机会,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还通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提高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公开听证的程序和结果,向公众交代决策的依据和原因,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质疑。
听证制度还规定了听证过程中的程序和规则,使得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客观化和公正化。
然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决策听证的组织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其次,由于公众对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和参与意识的差异,听证结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存在差异。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可能通过操纵舆论、寻求非法利益等手段来影响最终的决策结果。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必要建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对于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行政决策听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决策听证的认识和参与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决策听证的评估机制,对听证结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听证目录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机关。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是指在政府部门进行重要决策时,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方法来论证和评估这些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首先,要有明确的决策目标和需求。
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前应该明确目标和需求,确保决策的目的明确、合理,并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民生需求相契合。
其次,要有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
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决策的性质和领域,选择合适的决策理论和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科学、客观的方式评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果。
再次,要有合理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程序。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论证和评估程序,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社会影响评估、环境评估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周密性。
同时,要有权威的决策论证和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决策论证和评估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独立地进行论证和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此外,还要有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结果。
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论证和评估后,应该把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最后,要有有效的决策结果监测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在决策实施后,应该建立一套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决策论证和评估的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不断完善论证和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决策支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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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
第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
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