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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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创造繁荣稳定的改革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
及十四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为本细则的主控部门,实施全范围的监督管理和违纪处置。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章劳动纪律要求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尊章守纪,共同维护大局稳定:
1.服从工作安排,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团结协作、爱岗爱司、促进和谐。
2.严于律己、从我做起,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出勤、保证工作
效率。
3.诚信守法,恪守职业操守;以人为本,文明生产、人性管理。
4.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守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5.敬业奉献,爱护公司财产。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应当出现的违纪行为:
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消极怠工、精神萎靡、效率底下,迟
到、早退,无正当理由缺勤(或“霸王假”等)。
2.利用公司资源或设施做私活,工作时间闲聊、打闹、脱岗或
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宜。
3.酒后上岗、岗上打瞌睡,影响、危害他人工作,妨碍公司工
作、生产的正常运转、运行。
4.破坏公司和谐稳定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寻衅滋事、威
胁恐吓。
5.侵犯公共利益,破坏公司设备、设施,破坏公司环境秩序、
环境卫生。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
第六条进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的待岗员工,要求每月1~5日五天(若遇节假日顺延)按时回公司报到一次,并标
注详细、畅通的联系、通讯方式,保障即使回归。逾
期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每月1~3
日两天(若遇节假日顺延),在原二、三分公司基地设
点,以方便居住在该两个基地的待岗人员报到,因故
未能在这两天内到上述地点报到的和居住在其他地点
的待岗员工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报到。人力资源
中心将根据情况和需要及时与基地沟通、走访和处置
相关适宜。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终止,或正常安排撤回的人员(具有书面
手续),在第一个月内人力资源中心将委托班组长及生
产骨干安排对本班组的施工机具和工具进行维护及修
理,并组织本班组成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期间享受其
标准工资。一月后,上述人员仍未安排新工作的,将
按待岗处理。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服从大局、服从工作安排,当待岗时间超过一个月仍未安排工作的,享受昆明市失业救济金标
准的生活费。
第九条已在工程项目部工作,但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由项目部就地培训或转岗培训,仍不能胜任的退回基地待岗,
待岗期间发放昆明市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生活费。
第十条立足稳定保障生产、生产促进繁荣、繁荣派生稳定,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定期组织待岗人员实施复岗、转岗
培训,力求实现公司范围内再上岗;或是向社会帮扶
机构举荐我待岗人员力所能及的临时性就业。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建立待岗人员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行为视情节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反省、解除劳动合同,其处
罚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以旷工论处:
1.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岗。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3.因病、工伤已医疗终结,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不到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拒绝上班者。
4.超假未按时回单位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5.待岗期间未按要求每月回单位报到一次者。
第十四条取消旷工人员当天工资,对一季度内累计旷工3 天者,工资下浮100元/月,下浮期限为半年。
第十五条对下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含30天)。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3.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质
量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4.盗窃或伙同他人盗窃公司原材料或其他财产。
5.恶意行凶、打架,威胁报复管理人员。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理者。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规定但不在第十五条范围内的,经诫免谈话无效的实行停工反省。停工反省时间为一周,停工
反省期间的生活费按昆明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罚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依据违纪行为的情节、
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部门
或项目部提出,经人力资源中心审核,送工会会签后
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纪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相冲突的执行国家、地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