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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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宅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2004年5月21日获得由“528招聘网”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经营,我公司以高额广告投入和诚信有效的服务,使“528招聘网”成为同行业内知名商标。三七二一公司于2004年在其网络平台()上擅自将“528招聘网”、“528招聘”、“528”等网络实名公开出售给与我公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与其他企业的网站链接,致使他人获得了“528招聘网”商标的网络使用权,使大批客户将其他企业误认为我公司而使客户流失,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三七二一公司将我公司上述网络实名非法出卖给与我公司同类型网站,其实质是利用我公司的商标和所经营的528招聘网的知名度,非法出卖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侵犯了我公司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三七二一公司立即注销其他企业在其网站注册的“528招聘网”、“528招聘”及“528”网络实名,中断该实名与对应网站的链接;在三七二一公司网站显著版面登载致歉声明,说明销售上述3个网络实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七二一公司辩称,网络实名是我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互联网商业性增值服务,是网络实名注册者实现直达其网站、网页的关键词,是一种在已有的数据库中通过IE地址栏进行搜索的入口关键词,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法律对网络实名服务无禁止性规定,故此服务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我公司作为网络实名服务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信立华夏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的范围是通讯设施和信息传送技术服务,而我公司利用IE地址栏关键词搜索技术向广大客户提供网络实名服务,两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

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我公司为客户注册“528”、“528招聘网”等网络实名及客户使用网络实名的行为没有侵犯信立华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况且,信立华夏公司注册的是由“招聘网”文字、“528”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图形商标,将图形商标中的一部分“528”、“528招聘”、“528招聘网”等分割出来,不具有区分其他服务的特征,不具有专有性,不应该按商标权进行保护。综上,不同意信立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网络实名是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在上网用户已经安装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插件的情况下,根据上网用户在地址栏输入的一个名称将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对应的网站或网页。根据三七二一公司公开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注册网络实名,并通过交纳服务费享受该服务;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上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为方便用户查询网络实名产品的销售状态,三七二一公司还提供了在线查询服务,具体的操作过程是:登录三七二一公司网站,用户可在“要购买词汇”栏内随意输入一个想购买的字、词或更多的文字组合(比如本案的“528招聘”等字样),用户发出的该查询请求会在后台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搜索对应匹配,如果该词已经被售出并且仍在服务期内,前端界面会如实显示销售状态,反之,没有查到已经售出信息,前端界面会显示“可购买”。这时用户就有机会去注册购买。查询过程中所输入的文字内容完全由用户自主决定,不为三七二一公司所控制。

2004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信立华夏公司获得第3354431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左侧“528”文字,右侧上为“招聘网”文字、下为“”组合而成,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送(商品截止)。信立华夏公司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经营的网站()上,该网站主要提供招聘信息等服务内容。

2004年11月22日,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互联网,在IE地址栏中输入“528”,弹出页面为“5288人才招聘导航网()”。登录三七二一公司网站,在“输入要注册的实名”栏目框中输入“528招聘网”,界面显示该网络实名的用户为深圳鹰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处于“不可售”状态。在“要购买词汇”栏目中输入“528招聘”,界面显示该网络实名没有用户使用,处于“可购买”状态。在“要购买词汇”栏目中输入“528”,界面显示该网络实名的用户为杭州精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处于“不可售”状态。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登录互联网过程进行了公证。信立华夏公司为此证据保全支出了公证费。

此前,2004年10月19日信立华夏公司曾就涉案问题与三七二一公司进行交涉。同年10月20日,三七二一公司以传真形式向信立华夏公司发出了通知,内容为:“我公司从产品使用感受出发,就网络实名…528招聘网‟问题与…深圳人才热线网‟进行了多次沟通。现该客户愿意放弃实名…528招聘网‟的使用权。我们会尽快进行取消该实名的相关操作”。

另查,经深圳市鹰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申请,三七二一公司自2004年2月25日起向其提供为期一年的“528招聘网”的网络实名服务,对应网址为。诉讼中,因服务期满,三七二一公司已停止对该网络实名的服务,并进行了技术性处理,现登录三七二一公司网站,在“要购买词汇”栏目中输入“528招聘网”,界面显示该网络实名没有用户使用,且处于“不可售”状态,即“528招聘网”的网络实名不再售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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