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参加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分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公司于近日下发了《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对职工参加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方式、费用、报销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方案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2015年1月1日重庆邮政企业在册A、B类职工及A、B类退休职工,均有资格自愿参保。
参保人员采取一次参定,中途不增减的方式。
二、延续政策,无缝衔接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确保政策无缝衔接,根据《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参保期限从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凡2015年1月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一次性申请参加为期两年保险。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中途不接受任何参保人员的增减(本次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员工和退休职工,在2015-2016年度保险周期内,不得再参保)。
(一)人员减少。
凡2015年12月31日24:00前已死亡的职工,不再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其已缴纳参保费用,分两次退还:1、凡在2015年底前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和单位已缴纳的保费退还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将死亡人员个人缴纳的2016年保费100元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2、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以上费用返还各单位。
(二)人员增加。
2015年1月2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邮政企业新增的A、B类职工,可自愿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三、保险赔付(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理赔事项的索赔期限:应在出院或死亡6个月内(2015年9月30日以前出院或死亡的,理赔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保障计划包括1款两全主险,3款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附加住院津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产品特色1. 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 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 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
4. 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 首创长期意外伤害医疗,符合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100%赔付可保30年的意外伤害医疗,对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无自付比例。
6. 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采用最新伤残标准,由7级34项升级为10级281项,计划保费保持不变,贴心实惠。
7. 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附加意外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和续保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的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 合同变更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6.2 如实告知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争议处理8.释义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合同”。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安心住院医疗保险A和B款
保险责任:
1、投保生效后,经过90天的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
疗,对于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住院费用分项保险金额表(A款)
前提条件必须附加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0元,保5万
保险责任:
1、投保生效后,经过90天的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
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
3、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住院费用分项保险金额表(B款)
前提条件必须附加悠然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0元,保5万。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 - 中国人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人保财险(备-健康)[2015]附87号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1)-(3)的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主险条款,可约定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则视为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主险条款。
如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主险条款中包含多项意外伤害,还可约定本附加险条款所适用的意外伤害;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意外伤害,则视为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该主险条款中的全部意外伤害。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条款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AIA重疾险附加合同解释
附加合同解释
1. 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99.18元,交19年):投保人(配偶)身故/全残,主险剩余保费(5700元*剩下所交年限)不用再交
2. 附加全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320元,交20年):附加了这个险,意外身故/伤残给付主险双倍保额即40万,九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给付三倍主险保额即60万。
不是消费险,有现金价值的
3. 附加万全无忧豁免保费定期寿险(5.57元,交19年):保人(配偶)身故/全残,附加险“佑倍护意外伤害保险”剩余保费(320元*剩下所交年限)不用再交
4. 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消费险,200元,交一年保一年):意外身故/伤残,赔付10万保额(要附加这个险,才能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门诊)
5. 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68元,交一年保一年):意外门诊/住院,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6. 附加添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300元,交一年保一年):疾病/意外住院,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7. 附加添益N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消费险,95元,交一年保一年):因疾病/意外导致,门诊/住院的手术费用,每次最高可报销5000元,一年无限次数。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泰附加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附加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商品特色 • 商品内容 • 投保规定 • 保全规定 • 给付示例
给付示例—基本说明
• 30 岁男性附加保额 1 万 5 千元「国泰附加 康乐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保费
• 以有医保身分投保:
–30 岁男性第一个五千元保额之保费 336 元、第二个五千 元保额之保费 168 元,保额 1 万 5 千元保费总计 672 元
• 保险期间:1 年
– 投保满两年后每五年保证续保 – 被保险人本人、配偶达到 66 周岁,子女达到 26 周岁时终止
保额上限
– 最低投保金额为 5 千元,最高为 2 万 5 千元
职业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保额限制
保额 5 千元以上, 以被保险人的主险基 本保额 0.2 倍为限
保额上限 2万5千 2万5千 2万5千
– 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的 80% 给付。
– 按住院期间住院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
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 80% 给付。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急诊医疗费用总 额的 80% 给付。
保险责任定义
•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
本险 第一次 本险 限额 住院花费 补偿
剩余 限额
第二次 本险 住院花费 补偿
床费 药品费 其它治疗费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
医保范围外药品 合计
900 4,500 5,700
900 3,000 15,000
250 3,000 5,000 1,000 2,500 11,750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013号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5.2 潜水5.3 空中运动 3. 您的义务和权利5.4 攀岩 3.1 保险费的交纳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5.6 武术5.7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寿(2009)104号附件17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续保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 合同终止与解除5.1 合同终止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错误6.2 急危重病及转院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 公费医疗7.2 周岁7.3 意外伤害7.4 住院7.5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7.6 检查费7.7 治疗费7.8 床位费7.9 手术费7.10 其他医疗费用7.11 先天性疾病7.12 职业病7.13 特定传染病7.14 地方病7.15 现金价值7.16 有效身份证件7.17 情形复杂7.18 病情稳定附件十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简称“附加安心费用B”。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2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5、2.2、2.3、3.2、6.2、7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3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6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1.6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健享人生B险种代码:522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006版)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006修订版)目录1.0名词解释 (3)2.0一般投保规则 (3)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3)2.2投保年龄的限制 (4)2.3交费方式 (4)2.4 保险利益 (4)2.5异地投保限制 (4)2.6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4)2.6.1未成年人投保规定 (4)2.6.2学生投保限制 (4)2.6.3家庭主妇(职业代码为6071203)投保限制 (4)2.6.4孕妇投保规则 (5)2.6.5军人(职业代码为9000003、9000006的军人除外)、警察投保限制52.6.6离退休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2)投保限制 (5)2.6.7无业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1)投保限制 (5)2.6.8非本地人(含港澳台)或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5)2.6.9残疾人员投保 (5)2.7拒保的疾病 (6)2.8体检规则 (6)2.9契约调查及高额件投保规则 (8)2.10财务核保所需资料 (9)3.0传统寿险及重疾险投保规则 (9)3.1红利领取方式规定 (10)3.2重大疾病保额限制 (10)3.3附加险规定 (10)3.4 产品投保规则 (10)3.4.1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人生) (10)3.4.2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宝贝) (10)3.4.3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人生重疾)103.4.4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宝贝重疾)103.4.5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重疾豁免A) 103.4.6阳光人寿定期寿险(简称:定期寿险) (11)3.4.7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定期寿险) (11)3.4.8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意外伤害) (11)3.4.9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医疗) (11)3.4.10阳光人寿添富年年两全保险(简称:添富年年) (11)3.4.11阳光人寿添富年年两全保险B款(简称:添富年年B款) (12)3.4.12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财富双账户万能)123.4.13阳光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万能重疾A) (13)3.4.14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少儿万能)133.4.15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万能额外重疾) (14)3.4.16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珍爱一生).. 143.4.17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仅适用经代渠道销售) (14)3.4.18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 (14)3.4.19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3.4.20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B款(分红型) (15)3.4.21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鸿福齐添) (15)3.4.22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鸿福齐添重疾) (15)4.0 住院医疗类险种投保规则 (16)4.1产品投保规则 (16)4.1.1阳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费用A/B) (16)4.1.2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津贴) (16)附加住院费用及津贴险投保比例附表 (17)1.0名词解释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
附加险讲解.
• 按照每日最高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每次最长给付 不超过180天
• 对被保险人每次因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对超过 300或500元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4
1.2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 • 仅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即可按照费率表交纳保
险费,投保时一次交清
新人岗前培训——
附加类主打产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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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附加险简介 二、住院类保险介绍 三、意外伤害类保险介绍
2
一、附加险简介
特色:
1、不能单独购买,只能与主险搭配销售 2、保障范围广,保费便宜 3、一般是短期保险,便于组合,可作为主险的有
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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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类保险介绍—— 1、住院费用医疗保险717
产品五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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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08重疾 • 附加09重疾 •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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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定A/附加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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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保险金额为五千元 • 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
保险金额,按照费率表交纳保险费, 投保时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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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险期限和投保范围
• 保险期限为一年 •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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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介绍
3.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支出,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部分,在扣除50元绝对免赔额 后,按80%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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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意事项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只能附加于“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项下,其“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 限及投保范围”的相关规定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相同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H2048-01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 保险附加合同而成立。
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New Enhanced HospitalReimbursement Rider,简称为 NEHR。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 人。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 偿。
若被保险人从任何政府机构、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 余的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2)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3)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 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7)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第(1)、(2)、(3)、 (4)、(6)、(9)、(11)至(18)项责任免除事项事项。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健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之一。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案例,一起来看看吧!社会医疗保险案例篇1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 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
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
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社会医疗保险案例篇2龙某于1997年7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施工员.2002年春节,其儿子玩烟花烧瞎了左眼,龙某既要上班,又要为儿子的医药费奔波,终因忧劳成疾,2002年4月被确诊为分裂性精神病.从2002年5月起,龙某不再上班,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2003年5月10日,我公司认为龙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顺延后亦届满为由,向龙某开具退工单,并停止支付龙某的医疗待遇.龙某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多次找我公司协商,强调龙某患的是特殊疾病,且龙某尚在住院,不能认定其劳动合同终止.请问以上两种观点,到底是哪种正确?本案其实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新华人寿康健华贵B产品责任理算常见理赔问题15页
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医疗费用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并支付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保险期间内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累计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年度免赔 额-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
【条款解析】
康健华贵B的年免赔额可以小于1万,当存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合同以外 的报销,如:其他保险公司或我司其他产品时,免赔额为10000-其他保险公司已报 销金额-我司其他产品已报销金额。
【举例】
客户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万,其中,社保报销1万,其他保险公司报销0.5万,请问 康健华贵B如何赔付? 免赔额=1-0.5=0.5 赔付金额=3-1.5(社保第三方)- 0.5(免赔额)=1
赔付比例: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如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60%。
目录
contents
01 02
产品责任及理算 常见问题答疑
Q1:康健华贵B款是否涵盖所有医疗费?
相较于普通医疗险,康健华贵增加有膳食费、癌症放化疗费用、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本地救护车
费、冷暖气费用等其他费用,但并非涵盖所有医疗费,概括来说,以下几类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为条
款概括,具体详见保险合同责任免除): ➢(1)境外诊疗费用(含港澳台); ➢(2)遗传、先天性疾病、既往症、染色体异常及其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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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6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5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认可医院 5.3 住院 5.4 合理医疗费用 5.5 每次住院 5.6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5.7 高风险运动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1.5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需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为人民币五万元。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以及按第3.3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中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3)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4)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住院的。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❸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不再续保。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或在保证续保期间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不满足本条第1、2款所述续保条件或不在保证续保期间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第2.3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4.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
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3.3 险种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已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且已向本公司交纳“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费,则“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合同”转换生效时,保证续保期间按转换后的合同规定重新计算。
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门诊/急诊病历原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所提供证明和资料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则本公司认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释义5.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月数-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0.75,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2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5.3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非正式病房以及挂床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