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战略(2009-2010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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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决策过程非常复杂;生效之前需经 各个成员国批准;过程缺乏透明合效率。
欧委会认为这样可能在世贸组织未来的谈 判中对欧共体不利。例如在与粮农组织的 谈判。 在阿约、尼斯条约谈判过程中欧盟委员会 建议扩权,但是遭到很多成员国的抵制。
芬兰妥协案:共同体在服务业领域没有专 有的权力,只有成员国在政府间会议上在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对外投资达成一 致时,欧盟的谈判立场才能确立,谈判地 位才不会被削弱。
在7国首脑会议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 现实的解决途径决定对共同体的代表方式。 德、法的特权地位 对于妥协的批评,欧委会和小成员国
欧盟权限的范围
《条约宪法》规定,欧盟具有一定的专有 管辖权。在此范围内,只有欧盟有权立法 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案。成员国须 执行欧盟赋予的权力,遵守欧盟法令。包 括:海关、为内部市场制定竞争制度,为 使用欧元为货币的成员国制定货币政策、 在共同渔业政策下保护海洋生态渔业资源、 共同商业政策。
第二章 欧盟对外关系
第一节 欧盟在国际事 务中的作用
创立了一个建立在双边国际协定基础上的 发达的网络。人权和民主条款
建立了重要的、为第三国提供财政支持的 项目,目的为了支持第三国经济发展、加 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市民社会、性别平等。 PHARE, TACIS, CARDS, MEDA, ALA。是 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援助提供者。 积极促进地区一体化的发展。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的组成
煤钢共同体时称为共同大会,1962年更名为 欧洲议会。1979年首次直选。议员名额为 732名 席位分配完全靠政治妥协得出,在部长理 事会选票的争论中已经作出让步的成员国 在欧洲议会的席位数上有所补偿。
举行会议时按照议会中不同的政治党派的 划分就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议会议程的 两个人数最多的政党团体是欧洲人民党和 欧洲社会党。
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的起源和组成 在煤钢共同体的框架下应比、卢两国的要求 产生的。 肩负四项主要任务:立法任务、预算任务、 内部政策的制定与协调、对外政策的制定 与协调。 外长理事会负责横向协调
理事会的决策:有效多数表决应用的范围 空椅子危机和卢森堡妥协 《条约宪法》规定部长理事会的决策除特别 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有效多数进行 表决。税收和社会安全决策方面仍以一致 同意为原则,欧盟的财务预算和共同外交 与安全政策也须成员国一致同意。
在实践中,欧盟复杂的机构建设形势使共同体很 难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提出一个单一的政策路线, 欧盟的扩大使内部讨价还价更加艰难。但是欧共 体在很大程度上仍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维持其代表 的一致性。在权力交织的范围内,共同体和成员 国之间有一个简短的行为准则:欧盟委员会在乌 拉圭回合谈判中继续代表共同体和成员国参与谈 判,在133委员会的框架下,成员国系统地讨论共 同体的立场,而欧盟委员会应就所有与成员国权 力交织范围的事务取得一致意见。
2、欧元的对外代表
欧元系统指欧洲中央银行和采用欧元的成员国的 国家银行。虽然成员国同意向欧洲单一货币的方 向努力,但马约未能就共同体在国际货币谈判中 作为代表一事作出明确的安排。 1998年维也纳欧盟理事会决定在部长级和中央银 行级别上代表共同体。欧盟委员会只能在“条约 允许它发挥职能的范围内”参与共同体的对外代 表。
三、欧盟的发展
欧盟成员国资格:任何尊重自由民主的原 则、尊重法制的欧洲国家
具体标准有:稳定的民主体制,尊重人权 和法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拥有正常运 转的市场经济;采纳欧盟法律中规定的共 同制度、标准和政策
欧盟的发展历程 欧洲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创始国: 比利时、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 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 1981年,希腊 1985年,西班牙和葡萄牙 1995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2004年,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 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2007年,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使用范围包括地区、社会、环境、科学和 能源政策,以及经济和货币一体化的发展。
同时,共同体的权力通过对外政策领域默 许权力原则得以加强,该原则于20世纪70年 代由欧洲法院创立。它的存在限制了成员 国在对外关系领域的权力发挥。
20世纪8、90年代,共同体的行动范围通过 《单一欧洲法令》、《马约》、《阿约》 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它在下列领域获得明 确的权力:环境、科研技术开发、教育、 文化、公共卫生、保护消费者、工业、就 业等。同时,235条经过略微改动后出现在 《条约宪法》中。 来自德国的要求明确权力划分的压力
2、只有在一些特别的政策领域,成员国不 会因为欧盟实施其管辖权而收回自己的权 力。如科研技术开发与空间探索、合作开 发与道义援助。
欧盟只能发挥支持、协调和补充作用的政 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行动不能 超越成员国的权力。使用协调程序的政策 领域:经济政策、就业政策。
第二章 欧盟对外政策 的决策机构和过程
已选出的欧委会主席决定对副主席的任命以 及各个委员的职能分配。
对执委会的任命。各成员国所提议的执委 会委员候选人需要在欧洲一会举行个人听 证会,议员进行激烈辩论。 欧洲议会只对欧盟执委会整体投赞成或反对 票。
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立法建议权
监督成员国对法律的应用,并有权在欧洲 法院对不执行其司法责任的成员国提起诉 讼。 监督成员国的经济、预算及就业政策 对外代表欧盟,特别在商业政策事务上 对欧盟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如接纳 新成员)
欧盟委员会的任命程序
委员会主席,由欧盟理事会建议 理论上,通过有效多数确定, 但实际上需要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最终达 成一致意见。
对欧盟执委会委员的选择 理论上,在征得已经选举出的欧盟委员会主 席同意的前提下,由成员国提议各国想要 任命的欧盟执委会的委员名单, 而实际上,各个成员国自由决定本国想要推 举的委员人选。
分享的管辖权。在属于共同管辖的范围内, 欧盟和成员国都可以制定和执行有法律约 束力的法令。1、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国 只能在欧盟还没有涉及的,或欧盟停止涉 及的政策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包括:内部 市场、社会政策、经济、社会和领土的团 结、农业及渔业、环境、保护消费者、交 通、跨欧洲网络、能源、自由、安全和司 法领域、有关公共卫生事务的共同安全。
欧盟理事会
欧盟理事会的起源与组成
《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时代不存在 1961年,《富歇计划》,戴高乐
目前欧盟结构设计,尤其时涉及成员国首脑 在欧盟的职能的部分,基本上是《富歇计 划》的翻版。 1974,转为更加正式的欧盟理事会会议 每4个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
欧盟理事会的职能
欧盟委员会
职责: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一旦受到 委任,欧盟执委会的委员不能再向成员国 寻求或接受成员国的指示。欧盟委员会的 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为欧盟新的立法提出建 议,它也有权监督各成员国是否遵守了欧 盟规定的法律义务。
欧盟委员会的来源
欧洲煤钢共同体下的独立的高级管理局, 独立于政府与部门利益之外。
条约改革、新成员国加入、负责确定共同 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决定共同防御政 策的框架、指导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共同体 内就业政 其职能已经远远超过《欧盟条约》所赋 予的任务,成员国首脑已逐渐直接卷入所 有欧盟议程的重要事务中。 911的影响
欧盟理事会的政府间工作方法
其政治进程往往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从 而是许多议案容易被搁置下来。 不能很好的保护小成员国的利益:2000年尼 斯欧盟理事会
欧盟的权限:扩大与制约
欧盟权力的扩大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235条。“如果条约没有提供必要的权力, 而又有必要在共同体内采取行动来实现共 同体的目标之一,那么,理事会有权采取 适当措施。” 1958年-1972年第235条被置于限制性条件 之下。 1972年巴黎峰会开始广泛使用第235条。
促进贸易的多边自由化发展。世界上最大 的贸易投资方,最大的对外投资方,是从 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成为欧盟成员所需要签署的协定
《欧洲联系协定》,中东欧申请国,此协 定帮助联系国与欧盟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 联系国必须根据欧盟的标准统一其立法。 政治对话。
《稳定与联系协定》,中南欧国家,包括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法律制度的趋同和政 治对话。
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
在欧盟决策体制中逐渐获得中心地位,特 别涉及政府间方法操作的领域。同时主席 国的任务也日渐艰难。 轮值主席国的职能 会议议程的制订者,负责准备和主持欧盟理 事会和部长理事会会议以及各种筹备会议, 对外代表欧盟理事会及部长理事会,当需 要政治妥协及新的动议时能领导全局
根据《条约宪法》欧盟理事会将通过有效 多数程序选举其主席,主席任期为两年半, 可连任一次。
绪论
一、共同体方法的超国家特性 在主权转移的这部分领域,成员国从法律上 不再有权独立行动 欧盟建立了一系列可以创建、贯彻和执行欧 盟法律的机构 独立的欧盟委员会担当一体化发动机的角色 越来越多的决策由原来的一致表决被有效多 数代替 欧盟的法律不仅为成员国,也为每个公民规 定权利和义务
二、欧盟条约框架与欧洲宪法 奠定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20世纪50年代欧洲共同体的建设:《巴黎条约》 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罗马条约》建立欧洲经 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修订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合并条约》、《单一欧洲法令》 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盟建立后的修订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 《尼斯条约》、《建立欧洲宪法的条约草案》
欧盟对外主要协定
欧洲经济区
《欧盟-地中海协定》:欧盟对地中海地 区采取的近邻政策。
《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东欧和中亚国 家。 《科托努协定》,2000年,为期20年。
第二节 欧盟制定条约 的能力
欧盟及其成员国所签国际协定的分 类
由以前的欧共体在其专有权限范围内达成 的。(不正式涉及单个成员国)
其行为往往更多地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 其选举仍在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框架内举行,每5年选举一 次。
欧洲议会的权力
控制欧盟委员会的作用,议会的最终手段 是有可能对欧盟委员会采取不信任投票。 需要达到两个多数:绝对多数议员投不信 任票以及2/3的投票率。
在委员会的任命上起主要作用。第一,成 员国政府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必 须得到欧洲议会的同意,第二,欧委会主 席以及欧盟执委会其他成员需要得到欧洲 议会的投票通过。 预算控制。1970年,议会获得在非必要开支 方面的决定权。1975年获得否决整个预算的 权力。
乌拉圭回合的最终法令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 括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 定下列范围属于欧共体的专有权力:货物贸易、 在不包括任何的人员流动的前提下的跨国界服务 贸易、欧共体外部边界采取的关于禁止围在商品 的自由流动的措施。
欧洲法院的意见阻止了传统的共同体方法向新的 贸易领域的简单延伸。须通过分享或混合的权力 方式来处理。
有效多数表决方法 目前适用的方法(2004年11月1日生效): 每个成员国获得的票数(德英法意29票,西 波27票,希比葡12票等,总计321票) 生效条件:最低限额232票,大多数成员国 必须支持有效多数表决,所获得的投票达 到代表欧盟总人口的62%。
《条约宪法》规定:至少又理事会55%以上 的成员参加,至少包括15各成员国,参与的 成员国必须至少到表欧盟人口的65%。
由欧盟在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针对犯罪问 题采取的警务与司法合作方面缔结的(不 正式涉及单个成员国) 在共享的权限范围内由欧盟/欧共体及成员 国共同达成 在成员国权限范围内由成员国达成的。
欧盟对外经济代表
1、共同商业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13条,现 为《欧共体条约合集》第133条.
欧盟委员会在部长理事会发布的指令框架 下负责谈判。133委员会向成员国的贸易政 策专家咨询;由部长理事会决定是否签署; 排他性:其范围在欧盟委员会合成员国间 存在争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