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电厂障碍 异常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构成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由安监部门提出具体考核事项,企划部门进行考核;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调查分析、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报告第七条发生设备故障,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较简单的,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故障涉及两个及以上车间,由发电、设备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报告由发电、设备部门或车间技术人员填写。
第八条发生人身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报告由安监部门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第九条事故分析,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对性质严重的事故,有关领导、生产、安监等相关人员应参加。
第三章二类障碍标准第十条构成集团公司设备二类障碍的情况。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a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b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c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第十一条主要发电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2、主设备发生故障后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者;3、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降低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1.1 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 非计划检测修理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 计划检测修理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转。
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1)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转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 二类障碍:具备下述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3.2 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 异常: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转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当立即停运,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5)设备运转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4.3.9.1 6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4.2.9.2 机组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4.2.9.3 6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2.9.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4.2.9.5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2.10 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4.2.10.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台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b)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超过5%,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4.2.10.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锅炉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b) 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减负荷达到4.2.10.1(a)之规定者.c)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d)汽轮机操作油压低于运行规程允许的最低压力.e)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f) 发电机缺水,引起保护信号动作.g) 发电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h)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i)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j)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k) 发电机空侧密封油压降低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值.l)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4.2.10.3 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 31.5MVA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隔板,叶轮损坏或发电机线棒或主绝缘损坏.c) 锅炉割错了炉管,达到两根及以上或虽不到两根但不听制止.d) 发电机转子或静子表面 ,31.5MVA及以上变压器外壳有过热现象,如漆皮脱落,变色或流胶.4.2.10.4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热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4.2.10.5 热机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允许值.b)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c)制粉系统爆炸.d)输煤皮带损坏5米以上.e)碎煤机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f) 输煤设备(皮带机)损坏,停用72小时以上.4.2.8.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KV及以上断路器,220KV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 直流电源消失.d)110KV以下,3KV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f)20KW及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4.2.8.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 3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 汽轮机 ,锅炉失去主要热工保护,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作.d) 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误动或拒动.e)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f) 锅炉安全门拒动或误动.g)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h)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i) 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j) 系统稳定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4.2.10.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 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 多路通讯设备一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30分钟;二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5分钟;三次群或信道机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e) 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f)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g) 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4.2.10.9化学,仪表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由于化学监督失职或加错药,引起汽水品质不合格;锅炉给水含氧量及硬度连续4小时不合格.b)透平油,绝缘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c)发电机供氢不足或氢气系统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降低20%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d)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统.e)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f)CRT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g)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4.2.10.10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4.2.10.11其它a)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 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 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电厂轻伤、未遂、异常认定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厂各生产部门和与生产有关的部门,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到本细则规定,均按本细则统计考核。
1、轻伤的认定职工在从事与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受伤(包括临时、合同工和外援单位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达不到重伤规定者,均作为轻伤进行统计和考核。
2、未遂的认定在生产或工作中,一切由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安全措施不完善,有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均可认定为严重未遂。
在生产或工作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和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造成后果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未遂。
2.1 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
2.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2.3 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后果者。
2.4 误入未停电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2.5 电气操作时跑错位置,准备操作被发现制止者;2.6 设备准备送电,安全措施没有拆除,被及时发现纠正。
2.7 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或安全带、安全绳在使用中断裂,未造成伤害者。
2.8 误拉、合开关或刀闸被发现制止者;2.9 误开、关汽水阀门被发现制止者;2.10 运行操作时发出错误命令被及时纠正者;2.11 操作票填写漏项、并项或顺序颠倒,在执行中被发现者;2.12 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者;2.13 工作中衣服被转动设备卷结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2.14 误投、停保护、自动、联锁装置被发现制止者;2.15 热力设备(管道)检修未彻底消压而开工者;2.16 设备检修,安全措施遗漏或提前撤除被发现制止者;2.17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带压检修热力设备,被发现制止者;2.18 气焊发生回火爆炸或爆管,未伤及人身或设备;2.19 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而未构成人身轻伤者;2.20 其它有可能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威胁的情况,厂领导及安监人员和部门领导均有权认定为人身未遂。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
甘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1 总则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1.2根据《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作为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1.3本条例适用于张掖发电公司内部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旨在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精、细化管理宗旨,分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4各部门当发生本条例所列出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时,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工程技术部核查。
2 事故分类2.1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2人身事故及等级划分:2.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4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2.5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3设备事故:2.3.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万元及以上者。
发电厂障碍考核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发电厂障碍考核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引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认真执行国电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调规)和省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调规》和《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阜新发电厂《障碍细则》。
1.范围1.1 本规定规定了**发电厂障碍考核管理有关事项。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单位。
2.总则2.1 制定“障碍细则”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预防措施,提高检修、运行、设计、施工水平,规范各级人员安全工作行为,严肃事故定性和考核,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2.2 事故调查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事故的调查或隐瞒事故的真相,做到严肃认真,以“三不放过”为原则。
2.3 事故调查分析不得有弄虚作假、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违反《调规》和“障碍细则”规定行为,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调规》和“障碍细则”及隐瞒事故真相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越级反映。
2.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调规》及“障碍细则”,并积极支持广大职工和安监人员监督《调规》及“障碍细则”的实施。
2.5 “障碍细则”适用于主业从事发电、供热生产性单位(公司)和职能处室及多经公司所属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生产性单位。
主业非生产性单位、部门和多经总公司所属非生产性单位、部门可比照“障碍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一类障碍3.1 锅炉因异常运行被迫关闭主汽门停止运行进行非计划检修或失去备用(包括利用低谷消缺超过8小时)。
3.2 汽轮机因异常运行被迫关闭主汽门、调速汽门停止运行进行非计划检修或失去备用(包括利用低谷消缺超过8小时)。
3.3 发电机、主变压器因异常运行被迫拉开断路器停止运行,进行非计划检修或失去备用(包括利用低谷消缺超过8小时)。
3.4 各种原因造成的浓缩机压耙,影响全厂出力者。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1、总则1. 1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
1.2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设备实际,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2、通用部分:2.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0MW 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
2.3检修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2.4主要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2.5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误操作(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2.7主要辅机及其配套的电机故障被迫停运。
2.8以下设备故障,影响主设备运行或降低出力。
(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水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除氧器等) 2.9停用的主要辅机中的泵类、风机等设备,因出口门(档板)、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或风机等倒转,造成轴瓦磨损.2.10 转动机械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使轴承损坏.2.11消防水系统停运或因操作失误,使消防水压力降低到规程规定值以下超过30分钟.2.12一次二类障碍如涉及二个单位时,各报一次二类障碍.2.13厂领导或安监人员有权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为二类障碍.3、除灰部分:3.1灰斗高料位≥2个以上。
3.2电除尘整流变有效投入率低于90%,或前2个电场投入达不到11个。
3.3灰、渣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正常除灰或降低出力达8小时。
4、锅炉部分4.1运行中锅炉主、再热压力或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允许值达30分钟。
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2009-02-24 22:12第一条总则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如与部颁规程、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列异常或未遂。
第二条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一、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以及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造成少发电量1万千瓦时及以上。
2、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4、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斗轮机、碎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二、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机侧汽温超过550℃或炉侧汽温超过560℃,或机侧汽温达541-549℃,持续10分钟以上。
2、机侧主、再热汽温低于500℃。
3、主、再热蒸汽温度不到30分钟内降低50℃。
4、主、再热蒸汽温度左右偏差超过30℃,持续10分钟以上。
5、锅炉汽包水位达到高、低Ⅱ值报警。
6、锅炉排烟温度达到165℃。
7、真空值低于84Kpa,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
8、除氧器水位高于1300mm或低于600mm,持续10分钟以上。
9、高加水位高于930 mm或低于580mm,持续10分钟以上。
10、低加水位高于1025 mm或低于225mm,持续10分钟以上。
11、锅炉升温升压或降温降压曲线超过规程规定的20%。
12、汽包壁温差超过50℃。
13、汽机上下缸温差超过40℃。
14、汽机差胀高于15.17mm或低于1.88mm。
15、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16、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17、锅炉尾部再燃烧。
18、锅炉送粉管堵塞及燃烧。
某电厂发电部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
大唐甘谷发电厂发电部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1 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2.发电部异常障碍条例2.1 二类障碍2.1.1 锅炉专业1)运行中炉侧主蒸汽温度或再热蒸汽温度单侧低于495 ℃或双侧同时低至500℃,单侧高于555℃或双侧同时高至550℃定为二类障碍。
汽温超出上述界定范围或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定为恶性二类障碍。
2)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或-200mm,持续时间超过15S,定为二类障碍。
3)锅炉引风机后排烟温度超过150℃。
定为二类障碍。
4)锅炉受热面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低温过热器壁温493℃,分隔屏过热器壁温500℃,后屏过热器壁温553℃,末级过热器壁温580℃,屏式再热器壁温570℃2.1.2汽机专业1)机组运行中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 使定冷水箱水位低于500mm或高于950mm,定为二类障碍。
2)辅机冷却水前池水位低于2.6m,但未造成后果,定为二类障碍。
3)主机润滑油、密封油系统操作失误造成跑油,造成油位下降,定为二类障碍。
2.1.3 电气专业1)电气工作票结束后漏拆接地线(接地刀闸),定性原负责拆除人员二类障碍。
2.1.4 脱硫专业1)脱硫出口二氧化硫排放超过370mg/m3持续超过10分钟,无合理说明的。
定性为二类障碍。
2)脱硫增压风机油站异常报警,不能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定性为发电部二类障碍。
3)捞渣机槽体水位下降,已造成底部漏风,当班未能及时发现,被接班人员或专工等其他人员发现的,未造成后果的定性为二类障碍。
4)由于运行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脱水机滤布或轴承损坏严重,定性为二类障碍。
2.1.5 化水专业1)由于运行人员操作不当造成酸、碱系统泄漏定为二类障碍。
2.1.6 公用1)无故未投辅助转机联锁两小时及以上者,定性为二类障碍。
火力发电厂二类障碍、异常的认定标准(修订)
《二类障碍、异常的认定标准》(修订)1 二类障碍认定标准设备、设施、系统等不能完成其规定的功能达到一定程度,但未构成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1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1.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
1.1.2 厂内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1.3 厂外6—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时间超过4小时。
1.1.4 三台及以上给煤机故障,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1.1.5 运行中的400V段、热控控制柜主电源及以上电压等级发电设备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1.1.6 锅炉发生MFT。
1.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2.1 运行中发电设备的主要参数(会导致设备、机组跳闸或者需要紧急停运的参数)异常,如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背压,除氧水箱水位等,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数值及时间(指与跳闸值或紧停值最接近的一级报警值的数值),尚不构成紧急停运条件或者尚未跳闸的。
1.2.2 锅炉煤仓原煤温度达到100℃,4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1.2.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1.2.4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1.2.5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1.2.6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1.2.7 主要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1.2.8 向检修设备、系统误送水、汽、油等介质。
1.2.9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1.2.10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1.2.11 机组启、停机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锅炉主要参数及汽轮机本体参数超过规程规定。
1.2.12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Q/SH1020 1367—2007代替Q/SL 1367—2003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2007-12–25 发布 2008-03–15 实施Q/SH1020 1367—200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事故等级划分 (1)4 事故认定 (2)5 一类障碍 (3)6 二类障碍 (3)IQ/SH1020 1367—2007II前言本标准是对局标Q/SH1020 1367-2003的修订版。
本标准依据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SH1020-2003。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管洪军武常胜王金霞Q/SH1020 1367—2007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非计划检修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被迫停止运行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2.4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录一、总则二、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2.2事故性质的确定2.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三、障碍3.1一类障碍的认定3.2二类障碍的认定四、异常的认定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7.1处罚原则7.2事故处罚标准7.3障碍处罚标准7.4异常处罚标准7.5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一、总则1.1 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2 制定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对应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奖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二、事故2.1 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定为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附件: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2009-02-24 22:12第一条总则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如与部颁规程、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3、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列异常或未遂。
第二条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一、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以及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造成少发电量1万千瓦时及以上。
2、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4、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斗轮机、碎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二、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机侧汽温超过550℃或炉侧汽温超过560℃,或机侧汽温达541-549℃,持续10分钟以上。
2、机侧主、再热汽温低于500℃。
3、主、再热蒸汽温度不到30分钟内降低50℃。
4、主、再热蒸汽温度左右偏差超过30℃,持续10分钟以上。
5、锅炉汽包水位达到高、低Ⅱ值报警。
6、锅炉排烟温度达到165℃。
7、真空值低于84Kpa,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
8、除氧器水位高于1300mm或低于600mm,持续10分钟以上。
9、高加水位高于930 mm或低于580mm,持续10分钟以上。
10、低加水位高于1025 mm或低于225mm,持续10分钟以上。
11、锅炉升温升压或降温降压曲线超过规程规定的20%。
12、汽包壁温差超过50℃。
13、汽机上下缸温差超过40℃。
14、汽机差胀高于15.17mm或低于1.88mm。
15、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16、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17、锅炉尾部再燃烧。
18、锅炉送粉管堵塞及燃烧。
《热电厂事故、未遂、异常认定标准》
热电电厂轻伤、未遂、异常认定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厂各生产部门和与生产有关的部门,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到本细则规定,均按本细则统计考核。
1、轻伤的认定职工在从事与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受伤(包括临时、合同工和外援单位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达不到重伤规定者,均作为轻伤进行统计和考核。
2、未遂的认定在生产或工作中,一切由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安全措施不完善,有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均可认定为严重未遂。
在生产或工作中,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和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造成后果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未遂。
2.1 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
2.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
2.3 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后果者。
2.4 误入未停电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2.5 电气操作时跑错位置,准备操作被发现制止者;2.6 设备准备送电,安全措施没有拆除,被及时发现纠正。
2.7 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或安全带、安全绳在使用中断裂,未造成伤害者。
2.8 误拉、合开关或刀闸被发现制止者;2.9 误开、关汽水阀门被发现制止者;2.10 运行操作时发出错误命令被及时纠正者;2.11 操作票填写漏项、并项或顺序颠倒,在执行中被发现者;2.12 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者;2.13 工作中衣服被转动设备卷结而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2.14 误投、停保护、自动、联锁装置被发现制止者;2.15 热力设备(管道)检修未彻底消压而开工者;2.16 设备检修,安全措施遗漏或提前撤除被发现制止者;2.17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带压检修热力设备,被发现制止者;2.18 气焊发生回火爆炸或爆管,未伤及人身或设备;2.19 高空落物有可能伤人而未构成人身轻伤者;2.20 其它有可能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威胁的情况,厂领导及安监人员和部门领导均有权认定为人身未遂。
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细则
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细则1 目的为了便于公司的安全管理, 使奖惩尺度有章可循,需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障碍、异常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事故、障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 范围本规定适合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参与本公司生产的外委维护单位。
3 定义事故障碍未遂异常认定指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去处理。
4 职责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改、审批,对各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 程序5.1 事故调查程序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最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程序规定及我公司《事故调查管理标准》规定的程序。
5.2 事故和一类障碍的认定5.2.1 事故、一类障碍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最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认定标准执行。
5.2.2 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应定为一类障碍:5.2.2.1 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 , 渣场漏水、滑坡等 , 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 ( 未达到 10 万元 ) 。
5.2.2.2 因异常运行引起发供电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损坏 , 直接经济损失 2万元以上( 未达到 10 万元 ) 。
5.2.2.3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
5.2.2.4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 未达到 1万元 ) 。
5.2.2.5 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
5.2.2.6 发电机组、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达到事故条件)。
5.2.2.7 发生人身轻伤者。
5.2.2.8 400V 以下的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带电接地线等违章作业 , 未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者。
5.2.2.9 制粉系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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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S-AX-1.1.8-2012《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文件编号:CG/CS-AX-1.1.8-2012 Array文件版本:A0首发日期:2012-08-01编制部门:综合管理部编制人员:陈福亮审核:陈忠勤批准:杨茂生前言 (3)1. 范围 (4)2. 术语和定义 (4)3. 事故等级划分 (4)4. 事故认定 (5)5. 一类障碍 (8)6. 二类障碍 (9)本标准依据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暂行规定》及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由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定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各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 被迫停止运行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公司领导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公司领导部门批准以前停运)。
2.4 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5 职工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3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特大事故3.1.1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3.1.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者;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3.1.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特大事故者。
3.2重大事故3.2.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2.2发供电设备、转动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3.2.3发电机组一次事故使2台机组及2台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3.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3.2.5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重大事故者。
3.3一般事故3.3.1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3.3.2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
4 事故认定4.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4.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1.2 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要本企业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7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4.1.8.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4.1.8.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者;4.1.8.3对危险性工作区域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4.1.9 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2 电力设备的一般事故4.2.1 发电厂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或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者;4.2.2 发电厂110kv及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者;4.2.3 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者;4.2.4 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4.2.4.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标准,但停用时间达到168小时者;4.2.4.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者;4.2.5 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2.6 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用:4.2.6.1 一般电气出现以下误操作者:4.2.6.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者;4.2.6.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接线及误投或误停(包括压板)者;4.2.6.1.3人员、误碰设备者;4.2.6.2热机4.2.6.2.1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者;4.2.6.2.2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者;4.2.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4.2.8 由于抽水设备、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4.2.9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4.2.9.1炉膛爆炸者;4.2.9.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更换的重量达该部件总重量的5%以上者;4.2.9.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者;汽轮机运行中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者;4.2.9.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者;4.2.9.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者;4.2.9.6汽轮机发生水冲击者;4.2.9.7汽轮发电机组烧坏轴瓦者;4.2.9.8发电机定子绝缘、转子绝缘损坏者;4.2.9.9升压变、厂变绝缘损坏者;4.2.9.10 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者;4.2.9.11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包括锅炉、汽轮机)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者;4.2.9.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4.2.9.13其它不安全事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安全部门认定为事故者;5 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5.1发电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5.2 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5.3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5.4主要设备超运行规程规定参数应故障停机或达到保护动作值应紧急停机而未停机的。
5.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2万元以上。
5.6压力容器、承压热力管道、热交换器、压缩空气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爆炸。
5.7一般电气误操作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5.7.1误(漏)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9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控保护、自动)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0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档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2网络系统、通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者。
5.13 ERP系统、EAM系统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造成重大损失者。
5.14主蒸汽管道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50万元者。
5.15 由于行车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造成了锅炉不能投料,导致锅炉压火解列。
5.16垃圾没烧干净造成出渣通道堵塞,造成锅炉解列。
5.17汽机滤油时出现严重漏油,造成机组停运。
5.18其它严重异常情况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6 二类障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6.1锅炉汽包水位高于+200mm或低于-200mm,持续5分钟。
6.2锅炉排烟温度达到165℃。
6.3正常运行除氧器水位高于1700mm或低于800mm,持续10分钟以上。
6.4汽包壁温差超过50℃,并未采取措施且持续10分钟以上。
6.5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动作。
6.6锅炉水压试验超过规程规定的压力。
6.7生产设备被淹,使设备处于异常运行,但未造成机组停运。
6.8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6.9汽机滤油时出现严重漏油,但未造成机组停运。
6.10锅炉由于油管爆裂,漏油严重导致锅炉解列。
6.11垃圾没烧干净造成出渣通道堵塞,但未造成锅炉解列。
6.12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
6.13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6.14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不包括外面系统造成),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6.1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以下,未写缺陷单未上报。
6.16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6.17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充电。
6.18 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的。
6.19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的。
6.20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温度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1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2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上限值。
6.23机、炉、电热控保护误投、停。
6.2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6.25机炉电各种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6.26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6.27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6.28电缆沟井、电缆桥架或电缆层、高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油库、锅炉房等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损失达2000元以上及1万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