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2、条件相同。
试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
J120 u. 0 9
试 论 犯 罪构 成 与正 当 化事 由
李 莉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汉 4 0 7 ) 武 30 4
摘
要: 在我 国, 当化 事由并不是犯 罪构成的 一个要件 , 正 其形 式上 与犯 罪构 成有 某种 联 系, 实质上 则不是犯
罪。如果将正 当化事 由作为犯 罪构成 中的一 个或几个要件 , 有许 多不合 理之 处, 而将正 当化事 由放 在犯 罪构成外
在我国, 通说 认 为犯 罪 构 成包 括 主 体 、 体 、 客 主 观方 面 、 客观 方面 等 四要件 , 当化事 由并不 是犯 罪 正 构成 的一 个要件 。但 是 , 当化事 由形 式 上与 犯 罪 正 构成 有某种 联 系 , 质 上 则不 是 犯 罪 。而犯 罪 构 成 实 直接 牵涉到 对罪犯 的认 定 , 以正 当化 事 由与 犯 罪 所 构成 的关 系不仅是 一 个 理论 问题 , 是 一个 反 映 人 也 权保 障态度 的现实 问题 。
法性 不是 作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 而是 作 为犯 罪 的特 征 而 确立 的 , 于违法 阻却事 由 , 不是 放在犯 罪构成 至 也
的范 围内 , 而是 作 为排 除 社会 危 害 性 的行 为加 以确 立 的” 犯 罪构 成要 件应 当是 积极 要 件 , 。“ 而不 应 当 包括 消极 要件 。 因此 , 构成 犯 罪 的情 形 作 为 犯 罪 不 的例 外 , 应在犯 罪构 成体 系 中考 虑 , 不 而应 当在犯罪
构成 体 系之外 , 为正 当化 事 由专 门加 以研 究 ” 作 。 主张“ 罪体 一 责 ” 罪 的犯罪 构成 。
概括 起来 , 犯罪 构成外 评价 说 的主要观 点l : 有
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解构
2、建议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这些不足之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行为规范,确 保其明确、清晰、全面;其次,需要加强裁判规范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其依 据行为规范进行裁决;最后,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 好地理解和遵守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3、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从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个方面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和剖析。通过分析它们的定义、应用场景以及相互关系,本次演示旨在 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本次演示也提出了一些 不足之处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当化事由的存在可能会对道德和法律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 方面,正当化事由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 德之间的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的辩护。然而,消极的影 响也不容忽视。正当化事由可能会导致道德标准的模糊化,甚至可能被某些人利 用来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
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那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是连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桥梁。
三、兼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 解构
1、不足之处
虽然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例如,行为规范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人们无法准确 判断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此外,裁判规范也可能会受到裁判机关主观因素的影响, 导致“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不一致。
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则是连接这两个规范的桥梁,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改变或者影响裁判规范的结果,从而使得“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保持一致。
二、行为规范何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应然”状态, 即人们应该如何行为。裁判规范则是指当人们的实际行为与行为规范不符时,裁 判机关应当如何进行裁决的规范,它是一种“实然”状态,即裁判机关实际上会 如何裁决。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防卫过当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机人身的暴力犯 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的算正当防卫
概念
在利益发生危险时采取的牺牲小利益维护大利益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有危险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不得已情况实施 损害的是侵害人以外第三者的利益 小于 职务有要求的不行,比如警察消防员 比如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袭击,饥饿,生理疾患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成立条件
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侵害人被制服,自 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等
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互殴,防卫挑拨偶然防 卫不算 对象条件:针对的是加害人,比如甲打你,你打甲儿子来 威胁甲的防卫不算 限度条件:大于等于小于
正当防卫
概念:太过 成立条件:符合上边4 个 定罪 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过失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 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没有危害性,因而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概念
分类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 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
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只针对人的行为,动物不算,人驱使动物算 假象侵犯,定过失或意外 开始的时间: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入室抢 劫,入室的时候就可以防卫了
紧急避险
成立要件
限制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例外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正当化事由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
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
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
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
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妇女甲在小路上行走,青年乙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先是语言调戏,后又持刀威逼欲与甲发生性行为。
甲假意顺从,寻找时机,趁乙脱衣服之际猛将乙撞入小河里,后跑回家中。
乙因不会游泳溺死,甲的行为属于什么?•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A.不法的暴力行凶者已经被制服•B.甲冒充乙的丈夫进入乙的房间,与乙发生了性行为以后,乙发现甲不是自己的丈夫•C.丙发现抢劫犯丁正在对被害人王某使用麻醉剂•D.罪犯绑架他人,已经控制人质,并将其押送到郊外•甲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把前来抓捕犯罪分子的便衣警察当作犯罪分子的同伙,将其刺成重伤,他的行为属于:()•A.防卫不适时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的追赶,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4.正当化事由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 概念O 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概述种类成立条件真题考查8次特别防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O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依照法律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 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娜;第二,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第三,正当业务的行为,即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 - --- ---- ------------------------------------------------ --第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 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五,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 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 概念o 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1.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臭对正在进行的不源害进行防卫.旦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0 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O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O 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 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4.主观条件 O 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 --------------------------------------------------“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0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四部分 犯罪论(3) 正当化事由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 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 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 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 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 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就按过失犯罪处 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四、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 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 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 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问题:张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四部分 犯罪论(3)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 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 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化事由的分类
根据刑法对正当化事由是否有规定,可以把正当化事由分为法定的正当化 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 由。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正当 化事由。某种正当化事由是法定的还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化事由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于法令行为、自损行为、自救 行为、义务冲突、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安乐死等均未作规定, 因此这些行为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意义
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三)避险时间 (四)避险对象 (五)避险限度 (六)避险限制 (五)避险禁止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是正当防卫吗? 是正当防卫吗?
是紧急避险吗? 是紧急避险吗?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条规定,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业务的需要所实施的正当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业务的需要所实施的正当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行使化 事由概说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说
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 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 实行正当防卫。
(二)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严重暴力 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暴力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2)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2、限于危及人身 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 危及人身 3、例举 例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例举 (1)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2)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卫 (3)“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三)限度条件特殊:可以致人伤亡 致人伤亡 (四)案例:叶某故意杀人案 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案件:1、2、3 讨论: 讨论:邓玉娇案
案例: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时间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 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 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 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2、防卫过当的量刑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根据:主观方面; (1)根据: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具体操作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2)具体操作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过当的程度 防卫的动机 权益的性质 罪过的形式 社会的舆论
四、无过当防卫
(一)概念 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征 1、防卫起因的特殊性 2、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反方位的区别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一)概念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 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 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 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二)本质 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 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 紧急状态下, 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 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它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 体上说,它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
2、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 防卫目的。 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亦即 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防卫目的是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 防卫目的是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正当防 卫意图包括两个层次: 卫意图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制止不法 侵害;第二层次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 侵害;第二层次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第十章 正当化事由
第十章正当化事由第一节一般原理含义: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利弊相抵或利大于弊,这个行为对社会没有明显的危害性,甚至是对社会有益的。
例:学校校规要求同学准时上课,但一个同学因为重感冒没法上课,形式上违反校规,但实质上养病的利益大于上课,因为是正当事由。
种类:被害人的承若、法令行为、植入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Q: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司法上能否适用?例: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害人承若)——被害人对于自己能够处分的权利,允许别人损害它。
Q2:如果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矛盾?罪刑法定的主要功能——防止国家刑法权的随意扩张滥用,禁止法外入罪而法外出罪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管的范围。
第二节正当防卫案例1:出租车司机在搭载的过程中,到达一地时乘客突然拿出刀威胁出租车司机交钱,然后跑掉,出租车司机开车追劫匪到死胡同中,要求劫匪还钱,劫匪不给,出租车司机一踩油门撞死了劫匪。
案例2:甲(夫)乙(妻)两人,这一天,恰好除夕和情人节在一天,乙的前夫丙要来看看和乙的小孩儿,来后发现乙怀孕了,正好甲也从屋里出来,乙十分恼火,将甲摁在地上殴打,然后拿出小刀要刺他,两人缠斗在一起,之间甲刺了乙一刀,而乙还在打,甲便一刀一刀地刺,慢慢地乙倒下,甲看到后做了人工呼吸,但乙还是死了。
一.正当化根据——以之为指导来解释为什么适用正当防卫(做题时)(一)法益保护是保护法益不受侵害的必要的措施例:事后防卫——侵害已经完全结束,法益已经无法回复,行为人再去报复,不算保护法益,不是正当防卫(二)法秩序的维护必须是存在不法侵害,“正”对“不正”或“合法”对“不法”。
(紧急避险:“正”对“正”)原理1:正当防卫的实施不要求是在行为当事人唯一的选择。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以情况)Eg:即使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可以逃跑,可以寻求公权力的帮助等,不妨碍他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原理2:正当防卫中原则上不要求法益的权衡。
二.成立的具体条件前提条件:防卫的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性、不发性、现实性、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客观要件行为条件防卫的限度主观要件:防卫意识(一)防卫的起因: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必须有侵害性:(1)实施主体:限于人的行为(只有人才能实施违法的行为)Q1:A在睡梦中毫无知觉时突然掐住了身边B的脖子,B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人的行为必须是人在其主观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不包括睡梦行为,B不能正当防卫,而可以紧急避险。
正当化事由之一其他正当化事由
安乐死 Euthanasia 指在绝症患者承受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濒临死亡的场合,按照患者的嘱托,为缓解、消除其痛苦,而使患者安详地迎接死亡的措施
患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
01
患者承受着不堪的痛苦
02
目的是为了缓解消除患者痛苦
03
患者本人明示嘱托
04
原则上由医生实施
05
方法符合社会公德
06
名古屋判例确立的合法安乐死的条件
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非阻却一切违法性(拐卖儿童罪),只阻却以违反被害者意志为前提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限(2)理解能力,承诺能力(3)真实意思表示(4)现实的承诺(5)行为实施前承诺 (6)不得超越承诺范围 2、基于错误的承诺 (1)因承诺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 (2)因受骗而对承诺起关键作用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按常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
免于起诉
王明成
肝硬变腹水
母亲
无
注射安眠灵
无罪
李永胜
绝症
父亲
有
注射针剂
8年
王荣
瘫痪
妻子
有
安眠药
4年
张建华
右上下肢截肢
女儿
无
注射针剂
死缓
陈莉
肝癌晚期
丈夫
有
洗衣板压死
3年
刘沙波
肝癌晚期
妻子
有
农药
3年
冷月娟
肝癌晚期
丈夫
有
农药
5年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正当化事由概述●正当化事由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种类●理论上的正当化是事由(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承诺的范围●要求被害人对承诺的反映有处分权限,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对国家反应、社会反应与他人反应的承诺无效。
●财产、自由、名誉可以无限度承诺。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重伤及死亡不能承诺。
●通过合法途径捐献人体器官一般会出现重伤结果,但这种承诺有效。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故精神病人、幼儿的承诺无效。
●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承诺性权利。
即使征得不满14周岁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未满18周岁的人无权处分身体器官。
即使征得不满18周岁的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之后,●承诺的意思●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或者玩笑作出的承诺均无效。
●如果仅是动机错误,承诺有效,行为人无罪;●如果受骗作出承诺,承诺无效,行为人有罪。
●承诺的时间●事后承诺无效●以最新承诺为准。
●自救行为●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貌似犯罪,本身无罪)●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青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现实性●不法性(正对不正)●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侵害性●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如果不法侵害上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紧迫状态时,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
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条件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行为有效制止 1.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行为有效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 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 2.防卫限度应从宽掌握:只要不明显超 2.防卫限度应从宽掌握:只要不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就是正当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手段及 其严重后果的明显失当。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1.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亲属造成损害的 1.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亲属造成损害的 方式避免侵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2.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可实行正 2.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可实行正 当防卫 3.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 3.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 对动物或者利用者实施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应符合两个要求: 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全的利益; 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全的利益; 2.损害是不得已的,即控制在保全合法 2.损害是不得已的,即控制在保全合法 利益所需要的合理限度内。
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不适用紧急避险规定的情况 1.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即,职务 1.刑法第21条第3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 免本人危险而放弃职守。 2.因本人过错而导致危险的,仍应对避 2.因本人过错而导致危险的,仍应对避 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其特殊性在于: (1)其适用场合仅限于正在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 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无过 当之可能。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即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六)避险限度 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 1、标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 的损害 2、衡量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 (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2)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3)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一)概念 是指防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的定罪 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刑法分则也没有对避险 过当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形式及过当行为特征来确定罪名。
思考: 1、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的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 当防卫。 2、对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实施反击,反击动 物侵袭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四)防卫时间 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 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正 在进行”即是指处于实行阶段,也就是已经发生尚 未 结束。 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理解“着手” 2、终止时间。(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终止;(3)不法侵害人已 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2、避险过当的量刑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操作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过当的程度 防卫的动机 权益的性质 罪过的形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总体 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 “两害相权取其轻”;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 益 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 (二)具体而言有如下四点不同: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危险来源多种多 样;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 侵害。
(五)避险可行性 是指只有在迫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 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注意:1、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迫不得已” 这一限制条件,是基于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 旨在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更大的合法 权益,在合法利益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损害较 小合法利益,对社会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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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正当化事由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概念及性质(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概念及性质(二)性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目的除了维护本人利益外,还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客观上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在本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自力救济。
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而且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第一节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行使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要么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1)牲畜等动物的侵害(2)精神病人的侵害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
“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
第一节正当防卫2、防卫不适时的情况(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①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②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③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发生,无法挽回。
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节正当防卫(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对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出于不得已可以视为紧急避险,如果不是明知其为第三者则以假想防卫论,故意对第三者实施侵害,以故意犯罪论。
第一节正当防卫(四)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3)偶然防卫(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第一节正当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节正当防卫五、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概念~~是指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节正当防卫五、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分则亦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依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根据刑法有关条文定罪。
(四)量刑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概念及性质(一)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概念及性质(二)性质: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与支持,它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第三节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一)避险起因——有现实的危险存在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自然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第三节紧急避险2、危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
“假想避险”,是指实际上没有危险的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的存在,实施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的情况。
“假想避险”,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紧急避险(二)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即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所谓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即将造成损害,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危险尚未结束。
“避险不适时”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紧急避险(三)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注意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第三节紧急避险(四)避险意图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第三节紧急避险(五)避险限度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衡量合法利益大小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生命权利> 其他人身权利2、不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三节紧急避险(六)避险情势——必须在迫不得已条件下。
(七)避险的禁止性条件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之人。
第三节紧急避险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概念:~~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
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节紧急避险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1、定罪: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分则亦对此未作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依据其所构成的罪名根据刑法有关条文定罪。
2、量刑: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其他正当化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二、被害人同意三、自救行为四、自损行为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令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救行为?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在下列空格里分别填上相应的词语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1—2题。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