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三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九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021第十五章地役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
需役地: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
供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而如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380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81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82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83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刷题(一)
事业单位备考-民法典刷题(一)民法典刷题(一)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A. 第一部B. 第二部C. 第三部D. 第四部2.《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D)规定执行。
A. 民法典B. 先颁布法律C. 后颁布法律D. 其他法律3. 《民法典》自()起施行。
A. 2020 年5 月28 日B. 2020 年10 月1 日C. 2021 年1 月1 日D. 2021 年6 月1 日4. 《民法典》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六周岁,十四周岁B. 六周岁,十六周岁C. 八周岁,十四周岁D. 八周岁,十六周岁5.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A. 法定代理人B. 委托代理人C. 代表人D. 指定代理人6.关于《民法典》的自愿原则,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B.自愿原则说明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C.任意性规范优先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适用D.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关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根据诚信原则,甲欠银行500 万,虽然甲生活困难,但甲仍应当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B.根据绿色原则,甲企业是某省的纳税大户,为了扩大生产、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甲企业在生产中可以超标排放污水C.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甲乙夫妻无经济来源,不得不遗弃自己年幼的婴儿D.根据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某一固定种类的木材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因乙方职工的疏忽,将木材的种类写错。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9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拍 卖 出 让 即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 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民法学》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九章
挂 牌 出 让 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 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二编 第九章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二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15-5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240- 322条)详细版.ppt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
的权利。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5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偿。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
•第十章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取得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以外的 方式。
1 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 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承包人为集体组织成 员,发包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外,还可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而取得。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2 3 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现阶段,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有 期限的和无期限的两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一般为无期限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使用权都是有
期限的。我国以用地用途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
的最高期限分为四种: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为 50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经申请可以续期。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物权法》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
2 只能是土地。此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被称为“四荒” 的荒山、荒沟、荒滩和荒丘,甚至在广义上养殖 水面也属于“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 人享有的一项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依我国《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内容明显 不同。
4
《物权法》专列第11章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民法典》通关特训题库 第11期
《民法典》通关特训题库第11期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1.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可以流转的物品是()。
A.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B.外国大使馆的资产C.毒品D.枪支弹药2. (多选题)以下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条文表述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D.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 (多选题)通过()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A.招标B.拍卖C.协议D.入股4. (多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B.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C.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D.解决争议的方法5. (单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A.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B.转让、互换、出资或者抵押C.转让、出资或者赠与D.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答案解析1.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本题答案选A。
2.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进行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严格的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项带有福利和保障性质的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非本集体内的成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在本集体内申请宅基地。
2、无偿使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
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随意转让和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3、永久使用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
4、从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62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现民法采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法,而并未沿袭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法。
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1、客体的特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这一点使其区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后文述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后两者的标的多是集体土地。
正因为如此,要在集体土地上兴造建筑物,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征归国有,如此就有了征收制度。
也正是因为这一环节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纠纷。
36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传统物权法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限于地表。
但现代社会,出现了利用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可能和必要。
法律从而将地上、地下的空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新设立的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2、目的的特定性
目的限于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桥梁、沟渠、池塘、地窖、隧道、纪念碑等,但并不包括种植竹木。
3、效力上的地上权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使用权有期限,而建造在它上边的房屋则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于是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无期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性的矛盾。
地上权性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虽属于用益物权,但基于在其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因而传统民法将其称为地上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应当分开,做法是:采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做法,将房产和地产作为共同的标的,不允许分别转让、抵押和出租。
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5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5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无偿收回的做法。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但期间届满后,如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至于使用权续期后,应当支付的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则由国务院规定。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出让和划拨
347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1、出让方式: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招标、拍卖、协议。
348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4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程序:签订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60日内)—办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方式
2019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4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流转方式——转让及其他方式
与基于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基于转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继受取得,它以他人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前提。
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并进行登记之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25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注意:对划拨土地处分权利的限制:不得转让,不得单独抵押,不得单独出租;若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同处分,则应当转为出让土地补缴出让金。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七十年;
②工业用地五十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加以利用,改变土地用途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不得闲置土地。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
以及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2、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