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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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文档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documents of urban land busi ness
城区土地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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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用户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就城区土地业务办理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在业务受理前,基础资料准备工作由城区国土所先帮助
用户做好。需要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由国土所先告知用户,提供方便。各项资料齐全达到办理标准后,由用户持资料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政务中心开具受理单,明确办理时限,做好台帐登记等工作。未经政务中心受理登记,任何科室不准直接受理或办理业务。
二、关于办事程序及审查要点
1、资料准备阶段。由直属国土所确定专人接受辖区内业
务资料,做好台帐登记,填写传送交接表,确保资料不丢失、不损坏。需要进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办理;需要查档的,由
用户到档案室按规定办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务的,负责协调
组织现场服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到现场的,应一次性到场,避免重复勘探,增加用户麻烦。
2、资料受理传送阶段。由政务中心确定专人受理,并审查资料,做好受理登记,开具受理单,按业务职能分送主办科室,明确办结时限,并负责催办、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结。
3、审查核查会审阶段。主办科室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由直属国土所负责补充,需调阅、查阅资料和到现场核实的,相关科室和直属所协助。主办科室提出办理具体意见和核实各项费用标准后,递交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具体意见,由会审会议集体会审行政审批事项和缴费标准,主持会审会议的局长签署意见。
4、收费办理阶段。财务科专职人员对业务主办科室的核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并一次性收齐各种费用,业务主办科室凭局长签署意见具体办理。
5、发放《土地使用证》阶段。科室办理的业务手续由政务中心及时通知用户领取办理件,并登记备查。
6、整理归档阶段。主办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档案到档案室,办好接交手续,档案室及时整理归档。
7、事后监督核查阶段。由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员每月
不定期抽查办理情况,查实办理件是否与会审意见一致,是否按规定核费、收费,办结时间是否超过时限等,并将抽查台帐报局领导审阅。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
地权属来源(土地批准书、用地审批单、红线图、法院判决书、历史用地证明书)、四邻权属意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让土地初始登记:申请登记人的申请书、土地权属
来源(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各类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继承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人的申请书,国有土地
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居委会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老版土地使用证换新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
土地出让合同或原土地转让合同、法院判决书、建设用地批准
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和局里的确认书,属于划拨土地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
6、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抵押申请书、土地抵押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甲乙双方身份证明及许可证。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资料搜集问题。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依据充分,坚持搜集和审查资料的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对无法可查的档案,按以下规定:
1、属历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调查中漏查的,由国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调查建立档案。做到所搜集的档案资料合法有效,原始资料搜集人签字负责,,
2、属历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调查资料,但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地方,由国土所按新的要求补充核准。
3、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无据可查,本人又无有效土地权属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属违法用地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
4、非历史性用地,局档案室有目录而无资料的,本人有
有效用地证,由国土所调查搜集资料补充档案。但要件资料必须查证、核实。属出让土地的必须有土地出让合同和交款发票,多次转让的,新受让者没有发票,要溯根到收款处搜集交款依据。但1996年市国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发票,要查清土
地来源,找到有效证明办理。
(二)换发新证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
用证符合换证条件的应予以更换。但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老式土地使用证换发新式土地使用证是房屋已经建成
的土地,房屋现未建成的土地,必须经清查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建设的,才能予以换证。
2、老证换新证必须查证档案,按照发证程序严格把关、
审核,如档案室查不到档案,又无目录可查,由国土所按查实权属和土地来源,补齐地籍资料。
(三)超面积问题。建房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
建房用地超过用地红线都属于超面积使用土地。
1、原来是划拨土地,超面积在10㎡以下的,所占土地
符合规划,可以不拆除的建筑,且临街20米以内的,每平方
米罚款29元,临街20米以外的每平方米罚款20元。罚款到
位后按划拨土地补办手续,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的收益金。超面积10㎡以上的,由监察支队立案查处,按超面积罚款后,以经确认的评估价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2、原来是出让土地的,无论超面积多少,都按上一条处理办法处理,并办理出让手续。
(四)珍珠路以西已建房屋办理手续问题。珍珠路以西详细规划已经颁布实施,恢复正常办理土地手续工作。但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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