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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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与准入(一)选择原则1、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和施工能力,其资质等级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要求相匹配。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二)准入程序1、劳务分包单位需向本企业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供近三年的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3、本企业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

4、经综合评估合格后,纳入本企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名录。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一)合同签订1、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劳务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行情,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管理1、设立专人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2、定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务人员的管理(一)人员招聘1、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要求招聘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本企业备案。

2、招聘的劳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从业资格,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人员培训1、劳务分包单位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质量要求等。

劳务分包法律管理规定(3篇)

劳务分包法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劳务分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二)分包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质量要求;(三)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分包工程的工期;(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完成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劳务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务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质量符合要求,安全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成本控制合理,合同履行顺利。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条劳务分包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承包,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施工需要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劳务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工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管理会议,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劳务分包工程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工程开始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序计划,明确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福建厦门工程劳务制度上墙

福建厦门工程劳务制度上墙

福建厦门工程劳务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厦门市工程劳务制度,保障工程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厦门市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工程劳务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单位、劳务公司、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提供合法、安全的劳动条件,保障其人身权、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安全规定,遵守作业指导,服从管理,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劳务人员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合理工资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务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劳务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劳务人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遭受不正当待遇或欺诈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投诉。

第十条劳务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章,服从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安全规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劳务公司签订正规劳务合同,明确工程施工范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事项,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安全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务公司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报酬,保障劳务人员的经济权益。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公司的劳务分包活动,确保分包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2. 所有参与本公司项目劳务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 公司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分包商,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二、分包商的选择与评估1. 分包商的选择应基于其资质、经验、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和过往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公司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分包项目,公司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分包商的资质和能力评估。

三、分包合同管理1. 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等。

2. 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条款,对迟延交付、质量问题等情形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分包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监督和档案管理。

四、分包过程管理1. 公司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分包工程的日常管理,包括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

2. 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确保整体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

3. 公司应定期组织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五、安全生产管理1. 分包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商应及时上报并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共同分析原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六、质量控制1.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2.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检查计划,对分包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

3.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分包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七、结算与支付1. 分包工程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情况进行。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款项支付制度,确保分包商按时足额获得应得的报酬。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 1 -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务分包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务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劳务分包施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明确劳务分包范围和责任,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劳务分包工人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应当落实到位,明确责任归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有监督劳务分包管理的责任,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章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劳务分包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与项目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培训管理人员,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体系,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考核和评估,对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整改或予以处罚。

第三章劳务分包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劳务分包的范围和要求,公开招标,严格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分包范围、工期、施工标准、质量标准、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报告劳务分包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工作档案,包括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证明、分包工作记录等。

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的内容第十六条劳务分包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管理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分包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务分包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分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章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第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相应资质。

第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劳务分包单位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务分包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劳务分包单位人员管理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备充足、合格的劳务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劳务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三)劳务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

第五章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安全意识。

(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章劳务分包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1.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分包商资质
- 第二条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分包合同
- 第三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 工程质量
- 第四条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 安全生产
- 第五条分包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6. 工期管理
- 第六条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价格与支付
- 第七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分包商应按照
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

8. 变更与索赔
- 第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
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9. 争议解决
-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附则
-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甲方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
法律法规变更,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情
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管理办法(2003年3月10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劳务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的企业自愿组合并经市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设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市建筑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会员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筑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化、优质高效的劳务分包服务。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一)督促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劳务分包的规章、条例、标准等;(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本市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及解决办法、对策;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筑劳务分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三)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四)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管理,引导和推动会员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建筑劳务分包队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五)协助市建筑行业协会做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六)开展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总分包计价、建筑劳务基地、建筑劳务输出输入、建筑劳务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劳务企业与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等理论研讨;(七)组织对全市建筑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和建筑工人岗位技能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建筑劳务分包信息与管理经验交流、宣传,普及建筑劳务分包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推广先进经验;(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活动;(十)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员等委托的事项及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其它事项。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细则(2024年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细则(2024年版)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细则(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与评估1.1 分包商的资质要求1.2 分包商的评估标准1.3 分包商的选取流程2.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2.1 合同条款的制定2.2 分包商的合同承诺2.3 合同的审批和签署3. 劳务分包的施工管理3.1 施工计划的制定与执行3.2 施工现场的管理与监督3.3 施工进度的控制与协调4. 劳务分包的人工管理4.1 劳动力的配置与调度4.2 劳动者的招聘与培训4.3 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5. 劳务分包的质量管理5.1 施工质量的标准与要求5.2 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估5.3 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6. 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6.1 安全生产的责任与义务6.2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6.3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报告7. 劳务分包的材料管理7.1 材料采购的质量要求7.2 材料的储存与运输7.3 材料的领用与回收8. 劳务分包的成本控制8.1 成本预算的制定与执行8.2 成本的核算与分析8.3 成本的节约与控制9. 劳务分包的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责任9.3 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10. 劳务分包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0.3 违约责任的追究与赔偿11. 劳务分包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式11.2 仲裁程序的启动与执行11.3 法院诉讼的提起与进行12. 劳务分包的验收与交付12.1 工程验收的标准与程序12.2 工程交付的日期与方式12.3 工程交付后的质保与维护13. 劳务分包的信息管理13.1 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渠道13.2 信息的记录与归档13.3 信息的安全与保密14. 劳务分包的绩效评估与反馈14.1 绩效评估的标准与方法14.2 绩效反馈的周期与内容14.3 绩效改进的措施与计划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与评估1.1 分包商的资质要求1.2 分包商的评估标准分包商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条件、施工能力、技术水平、财务状况、信誉记录、项目管理能力、施工队伍稳定性等。

厦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度)版

厦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度)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厦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度)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劳务分包商第二条:合同范围及工作内容2.1 工作范围2.2 工作内容2.3 工作量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格3.2 价格调整3.3 支付方式3.4 支付时间第四条:工期及进度4.1 工期4.2 进度计划4.3 工期延误第五条:劳务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5.1 劳务分包商的义务5.2 劳务分包商的责任5.3 劳务分包商的工作要求第六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1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2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质量控制和验收7.1 质量标准7.2 验收程序7.3 质量问题处理第八条: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8.1 安全管理8.2 环境保护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劳务分包商的违约责任9.2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变更11.2 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终止12.2 合同解除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4.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合同范围及工作内容2.1 工作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xxxxxxx。

2.2 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xxxxxxx的工作内容。

2.3 工作量:本合同项下的工作量预计为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格: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xx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xxx元整),其中包括:xxxxxxxxxxxxxxxx。

厦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版)版

厦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厦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劳务分包商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2.1 工程概述2.2 劳务分包范围2.3 分包工程量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3.1 合同总价3.2 预付款3.3 进度付款3.4 竣工结算3.5 支付方式及时间第四条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4.1 工程进度计划4.2 施工工艺及标准4.3 质量保证措施第五条劳务分包商的责任与义务5.1 分包商的施工组织与管理5.2 分包商的人员配备及技能要求5.3 分包商的安全防护措施5.4 分包商的材料供应及保管第六条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6.1 发包方的协调与配合6.2 发包方的技术支持与指导6.3 发包方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7.2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7.3 劳务分包商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终止与验收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工程验收程序及标准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12.2 不可抗力的处理第十三条税收及保险13.1 税收承担13.2 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2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4.3 信息的传递与反馈14.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劳务分包商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2.1 工程概述本合同的工程为位于厦门市区路的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

2.2 劳务分包范围劳务分包商应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分包工作。

厦门工程项目人力分包协议版

厦门工程项目人力分包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厦门工程项目人力分包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项目范围与工作内容2.1 项目范围2.2 工作内容2.3 工作量的确定3. 人力分包商的责任与义务3.1 分包商的资质与人员要求3.2 分包商的工作安排与协调3.3 分包商的质量与安全责任4. 工程项目方的权利与义务4.1 工程项目方的支持与配合4.2 工程项目方的监督与检查4.3 工程项目方的支付与结算5. 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5.1 合同价格的确定5.2 支付方式与时间5.3 价款调整的条件与方法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的确定6.2 进度的监控与报告6.3 工期延误的处理7. 质量与验收7.1 质量标准与要求7.2 验收程序与标准7.3 质量问题的处理8. 安全与环保8.1 安全规定与措施8.2 安全事故的处理8.3 环保要求与合规9. 保密与知识产权9.1 保密义务与范围9.2 知识产权的保护9.3 侵权行为的处理10. 违约责任10.1 分包商的违约行为10.2 工程项目方的违约行为10.3 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律11.3 仲裁或诉讼的费用承担12. 一般条款12.1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2 合同的转让12.3 不可抗力13. 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续约与终止条件13.3 合同的附件14. 其他条款14.1 信息保密14.2 法律合规14.3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工程:指甲方委托乙方分包的厦门工程项目,具体项目内容见附件一。

(2)分包商:指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的乙方。

(3)甲方:指委托分包工程的工程项目方。

(4)合同价款: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所应得的报酬,具体金额见附件二。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项目需要,拟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乙方,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1.6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1.7 安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分包范围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以下劳务作业:- 劳务作业一:_________________- 劳务作业二:_________________- 劳务作业三: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务费用3.1 劳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3.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3.3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3.4 费用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3.5 税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工程质量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劳务作业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标准。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4.3 如乙方作业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作业安全。

5.2 乙方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

5.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善和加强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善和加强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善和加强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建建[2005]3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5.23【实施日期】2005.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善和加强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建建〔2005〕34号2005年5月23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建筑业改革发展,促进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人员流动有序、业务交易规范、劳动用工合法、全员持证上岗的建筑劳务市场,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劳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一、规范人员聘用、改善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和员工管理是建筑业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筑业质量、安全与文明生产的保障,更是保障员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1、加强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聘用人员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应对其聘用的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其聘用人员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失信行为,聘用该人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责、权、利。

2、规范工资支付管理。

要按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时足额地将工资支付给建筑民工本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班组承包人或带队人员的超额工资必须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

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是工资支付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并妥善保存;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保存;劳务工程的发包人要留存劳务工程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资料。

3、加强员工培训。

建筑业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

厦门市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个体工商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在(工程名称)建设项目中进行部分劳务的分包工作,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劳务分包工作内容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揽甲方委托的部分劳务分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工作内容),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交付。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价格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向甲方收取(具体金额)元,其中已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税金等费用,并承担劳务分包工作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劳务分包工作的价格。

第三条劳务分包工作时间1. 本合同规定的劳务分包工作时间为(具体时间),工作开始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劳务分包工作,如有延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期。

2. 如乙方在劳务分包工作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生产中断、安全隐患等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1. 乙方在劳务分包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专有技术、工艺和制作方法等均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2.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使用、传播甲方的专有技术、工艺和制作方法等,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传播,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责任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

2.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变更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如需变更内容,应签署书面协议,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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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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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中持有岗位技能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交易中心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等提供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和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的网上下载和信息接收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并将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传递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

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鼓励劳务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劳务发包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劳务发包交易,交易中心免收交易费。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并取回收件凭证。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送窗口重新报备。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
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二十条市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队长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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