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有计税7种情形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项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先后都已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以下笔者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入管理费用。
2.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补充医疗保险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试点地区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笔者意见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其理由是,实际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而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之和就已几乎达到工资总额的14%,且应付福利费还有其他支付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形成巨额的赤字。
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何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呢?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国家鼓励实施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个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购买、构建或维修自己的住房。
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增加,相应的纳税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计算方式如下:1.计算提取所得额提取所得额 = 提取金额 - (购房所需金额 - 贷款金额 - 已还贷款金额- 其他补贴金额)其中,购房所需金额为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上的金额,贷款金额为购房贷款合同上的金额,已还贷款金额为已经还清的贷款金额,其他补贴金额为与购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奖励等金额。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提取所得额 × 50%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按照50%的比例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缴纳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缴纳方式如下:1.纳税义务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为提取资金的个人。
2.纳税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纳税期限为个人发生提取行为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纳税方式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等)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将根据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得的应纳税额,然后个人进行缴税。
请注意,具体的纳税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而有所差异,建议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目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负担。
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又分别建有个人账户,且分别有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
与各项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不同,各项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且必须在己参加了各项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才能参加,两者共同组成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那么,对于这几项补充保险与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上应如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又该如何处理呢?一、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的会计处理目前,企业进行补充保险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l号),该文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实务中由于对财企[2003]61号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故做法不一。
分歧之处主要在于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支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文件字面理解,既然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列支,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员工性质的不同,将所缴纳的补充保险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所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必区分人员性质,而应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上述实务中的处理,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当企业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计入“成本(费用)”处理时,应理解为就是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
公积金与个人税务的关联
公积金与个人税务的关联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及其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一种储蓄形式。
个人税务则是指个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需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款。
虽然公积金和个人税务看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物,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本文将从两者的缴纳方式、互补政策以及对个人财务管理的影响等方面探讨公积金和个人税务之间的关联。
一、缴纳方式公积金的缴纳通常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承担,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在大部分地区,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通常是职工缴纳部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2%),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与职工缴纳部分相等或者更高。
而个人税务则是根据个人所得水平进行征税,即个人所得越高,需要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二、互补政策公积金和个人税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补政策,即两者在政策层面上相互补充,以达到更好的社会福利和个人财务管理的目的。
一方面,公积金的缴纳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公积金的缴纳额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抵扣,从而减少个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用于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发展。
三、对个人财务管理的影响公积金和个人税务对个人财务管理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公积金的缴纳可以帮助个人进行住房储蓄,从而达到购房的目的。
公积金对购房者提供了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使得购房更为便利和可行。
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抵扣则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个人的财务状况和消费能力。
其次,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财务规划和管理作用。
通过合理缴纳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可以形成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和消费约束,从而促使个人养成节约和理性消费的习惯,实现个人财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积金和个人税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在缴纳方式、互补政策以及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两者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个人财务的平衡和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4.03•【文号】国务院令第262号•【施行日期】1999.04.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24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
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缴纳公积金时,可以享受的个税优惠政策。
公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那么,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来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的公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累计缴存额不超过12万元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在缴纳公积金时,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个税优惠。
其次,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的条件,我国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支出凭证;二是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个人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税扣除优惠。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个人在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需在相关栏目中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并提交相关的凭证材料。
同时,个人在申报时也需要注意,住房公积金的个税扣除额度是有上限的,超过规定额度的部分将不再享受个税优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个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时,需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因为不了解而影响自己的个税优惠权益。
综上所述,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是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缓解个人税收负担、促进住房保障具有积极的作用。
个人在缴纳公积金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合理利用个税优惠政策,为自己的财务规划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税负
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税负公积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提供住房贷款,还能够为个人养老储备提供重要的资源。
然而,许多人对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甚少,因此错失了减少个人税负的机会。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析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介绍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税负。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公积金是一种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储蓄基金,用于职工购房、退休等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去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那么,具体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税负呢?首先,个人应尽可能地多缴纳住房公积金。
因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越多,享受的税前扣除额度也就越高,相应地,个人所得税就越低。
这意味着,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度,个人可以有效减少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从而降低个人税负。
除了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外,个人还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对房贷利息的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首套购房并贷款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享受房贷利息的税前扣除优惠。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购房贷款所支付的利息额度从纳税收入中扣除,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此外,通过合理规划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也能够进一步降低个人税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周期是按年计算,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周期可以是每月或每年。
因此,个人可以通过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周期相匹配,以达到合理规划的目的。
例如,如果个人的一年内收入水平较高,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调整为跨越两个计算周期,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最后,个人在享受公积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旨在帮助职工积累购房资金,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缴纳标准1. 缴纳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应缴纳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但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账户管理1. 账户开立:每位职工在正式就业后,应在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2. 缴存操作:单位应按月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账户余额。
3. 利息分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定期发放给职工。
四、公积金提取与使用1.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a) 购买自住房: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或还贷款。
b) 支付租金:职工在租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c) 个人账户停存:职工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d) 其他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2. 提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提取限制: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五、违规处理1. 虚假申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提取资格等。
2. 滥用公积金: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规定的用途,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追缴、停止提取资格等。
3. 不当管理:单位在公积金缴存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缴存等。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地方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运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7种情景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7种情景个人计税可“对号入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化之后,不少市民对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存有疑问。
广州市地税局昨日(7月16日)对外公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7种情形,市民只需要“对号入座”,就可以了解自己每月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情形1——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均符合“148号文”规定。
例一:某公司国内人员张三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7月份张三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那么该月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每月为张三缴付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和张三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均可全额在张三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张三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600+600)-1600=2700元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结论:单位和个人合共缴付住房公积金1200元(600+600=1200),共允许扣除1200元。
情形2——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例二:某公司国内人员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7月份伍先生工资收入为 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7月份伍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伍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 20%,超过12%的幅度,根据穗地税发〔2007〕148号文的规定,单位为伍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伍先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缓解住房紧张而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
面对不同的政策和税收政策,人们应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以便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
下面是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的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
1. 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产生的利息,除与主要业务有关税收成本和费用外,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要在每年4月1日前向个人提交纳税人汇总信息表。
2. 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支出,在纳税人购买住房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
如果不在城市内购买住房或贷款不足5年,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扣除的百分比,不享受用于减税和抵消税款的权利。
二、其他税费
1. 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对于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装修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个人在进行报销时,可以按照当地批准税率的规定实行。
总之,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人们合理规划财务和税收支出,减少因税收问题对个人经济的负面影响。
人们
应该了解税收政策,以便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财务和税收支出。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基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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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基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出路在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目,公积金明细账设置到职工个人,达到账目余额查询的即时性和完整性,实现财务账目与业务事务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
1. 建立公积金账目。
由于归集账户属于单位账户,财务核算应该如实反映单位的全面财务情况,因此,归集账户应当进行会计核算。
防止资金从结算户划出后不再过问的现象发生,但是该项资金又不像单位的其他资金一样,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归集账户资金的核算具有其独特之处,资金的动用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因此,归集账户的会计核算可以与单位的核算合并处理。
2. 账套的设置。
从业务看,一方面既要反映单位银行存款的变动,一方面也要反映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变动。
当单位从结算账户划款到归集账户时,从职工个人工资代扣部分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记入费用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一社会保障费”(行政事业单位记入“事业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结算账号”;当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缴款通知书将归集账户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时,单位借记“银行存款——归集账号”,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账户”;
职工由外单位转入时,依据银行提供的结算单,单位借记“银行存款——归集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账号”
职工转出时,依据银行提供的结算单,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归集账号”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依据银行出具的结算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广州住房公积金标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标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广州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缴存年限来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
首先,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目前,广州市将职工工资分为A、B、C、D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缴存比例。
具体来说,A档职工的月缴存比例为12%,B档为10%,C档为8%,D档为5%。
职工的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划分,并在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
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与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相同。
其次,广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离职、结婚等。
在提取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除了以上提到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首付、还房贷、装修、购买商业保险等。
在使用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还款证明、装修合同等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总的来说,广州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缴存年限来确定的,提取条件和使用规定也有一定的规定。
职工在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合理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标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于支付时代扣代缴,因此,贵公司每月按工资的20%扣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个人,那么应于支付给个人时并入支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并没有可以分配到12个月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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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有计税7种情形市地税局提示: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基数和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2007年9月20日惠州日报专版字号:T|T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内一景。
市地税局办税大厅服务设施完备。
本组图片由市地税局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面,适用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有所区分对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两方面,适用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有所区分,市地税局提醒缴存单位和个人须注意把握,以便准确适用有关政策。
(一)关于缴存比例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低于12%的,按实际比例计算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允许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取整。
(二)关于缴存基数税收政策规定:1、惠州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标准为4902元/月(2006年度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34元×3倍);2、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即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4902元的,以实际数计算允许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3、以后缴存年度(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起)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规定: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抓紧做好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规定,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6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2007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1634元×5=8170元。
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也不同根据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市地税局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七种情形。
情形一: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
情形二: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情形三:单位缴存比例为8%,不足12%;个人缴存比例15%,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情形四: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20%,均超过扣除上限比例12%。
情形五: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均超过扣除上限标准4902元。
情形六: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超过扣除上限标准和扣除上限比例12%。
情形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低于12%,但缴存基数超过扣除上限标准4902元。
近期,市地税12366咨询热线接到部分市民咨询公积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疑问,在解答咨询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存在误解:以为任何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缴付的符合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均可直接在当期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直接扣除,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未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应先将单位为员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然后按政策规定再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
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已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可直接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
市民如对住房公积金计税政策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3咨询,或登陆惠州地税网站查询。
本报记者袁畅广文整理住房公积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地税局列举了单位和个人采用不同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政策的七种情形。
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均符合规定某公司国内人员刘小姐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2007年7月份刘小姐工资收入为3600元(不含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56元),问7月份刘小姐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刘小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低于扣除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不超过扣除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刘小姐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56元和刘小姐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56元,均可以全额在刘小姐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刘小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600+456)-(456+456)-1600=1544应纳税额=1544×10%-25=129.4(注:税前共允许扣除912元)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20%某公司国内人员张先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2007年7月份张先生工资收入为3600元(不含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56元),问7月份刘小姐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刘小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低于扣除上限,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扣除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为20%,超过扣除比例上限。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刘小姐缴付的住房公积金456元可以全额在刘小姐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刘小姐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76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456元,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304元(3800×8%),不予在税前扣除。
所以,刘小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600+456)-(456+456)-1600=1544应纳税额=1544×10%-25=129.4(注:税前共允许扣除912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15%某公司国内人员陈先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个人缴存比例为15%,2007年7月王先生工资收入为3600元(不含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04元),问7月份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陈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低于扣除上限,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未超过缴存比例上限;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超过缴存比例上限。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04元(3800×8%),允许在税前扣除,陈先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570元(38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456元(3800×12%=456),其本人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14元(3800×3%),不予在税前扣除。
所以,王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600+304)-(304+456)-1600=1544应纳税额=1544×10%-25=129.4(注:税前共允许扣除76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标某公司国内人员杨女士200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工资收入为3600元(不含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960元),问7月份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陈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4800元,低于扣除上限,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未超过缴存比例上限;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超过缴存比例上限。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84元(4800×8%),允许在税前扣除,陈先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720元(48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76元(4800×12%=576),其本人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44元(4800×3%),不予在税前扣除。
所以,王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600+384)-(384+576)-1600=1424应纳税额=1424×10%-25=117.4(注:税前共允许扣除96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均超过扣除上限某公司国内人员叶先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为7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2007年7月叶先生工资收入为6500(不含单位为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40元),问7月份叶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叶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7000元,超过扣除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未超过缴存比例上限。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叶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4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88.24元(1634×3×12%=588.24),其单位超标准为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251.7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叶先生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840元(7000×12%=84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88.24元,其本人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251.7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所以,叶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500+840)-(588.24+588.24)-1600=4563.52应纳税额=4563.52×15%-125=559.53(注:税前共允许扣除1176.48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超过扣除上限某公司国内人员罗先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为7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罗先生工资收入为6500(不含单位为罗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问7月份罗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分析:罗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7000元,超过扣除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也超过缴存比例上限。
根据文件规定,单位每月为罗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88.24元(1634×3×12%=588.24),其单位超标准为罗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811.7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罗先生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7000×20%=140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88.24元,其本人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811.7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