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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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乌政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为认真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运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乌政通〔2006〕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场雪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一奖惩)。

二、考核对象(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二)头屯河区、米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考核内容(一)主次干道冰雪清运完成情况;(二)外环路、河滩快速路冰雪清运完成情况;(三)巷道、庭院、城乡结合部冰雪清扫清运完成情况;(四)门前三包责任区、交通岛等公共区域冰雪清运完成情况;(五)机械化清运冰雪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一)雪停后,快速路(含桥上、下)、主干道(含机动车道、人行道)、次干道、巷道、庭院内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将积雪清除干净;严禁向路面扬(晒)雪;(二)清扫后的积雪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清运干净和保持整齐:1.主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在雪停后3个工作日内清运干净;2.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在雪停后5个工作日内清运干净;3.巷道、庭院在雪停后7个工作日内打扫干净、组织清运、保持整齐、确保畅通;4.机械化清推冰雪路段,由人工清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乌政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首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以“净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档次,打造首府新形象,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

二、目标原则整治工作要以改善城市建筑物立面形象和街道景观为起点,努力提高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采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施工的方式,全力营造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立面景观。

在工作中要坚持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注重景观效果和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环境原则;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以现代科学设计为引领,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同时要与周边环境和美化、绿化、亮化相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
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化煤炭,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8月15日起,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包括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市环保、建委,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用原煤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燃用原煤。

上述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站、区域联片采暖点、分散采暖用户及城乡结合部立式燃煤小锅炉等要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化煤炭。

三、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措施,加强对拉用原煤车辆的管理,禁止将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乌政办[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0]22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0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深入贯彻201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防震减灾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措施,充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人民群众,不断推进和完善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我市地震综合防御能力。

二、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科学编制我市防震减灾“十二五”发展规划是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法定职责,紧密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要把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3•【字号】乌政办[2011]331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33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尽快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原则,全力推进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建设,将首府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宜业宜居的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

二、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

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地系统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的良好格局,力争2013年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三、工作重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各自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使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道路绿化普及率与绿地达标率、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园林式居住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城市路灯装灯率、亮灯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乌政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和全国、自治区“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一)成立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专项行动。

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吕德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壮为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白桦市委常委、副市长童兆玲副市长马雪峰副市长李宏斌副市长袁宝新副市长李光辉副市长成员:木拉提·木孜帕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振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马宏伟乌鲁木齐县县长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天山区区长乌买尔江·买买提沙依巴克区区长菅锋新市区区长陈钢水磨沟区区长张承义米东区区长贺海洋头屯河区区长杨志新达坂城区区长蒙志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徐彬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牙合甫·吾买尔市民宗委主任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王晓鹏市行政执法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刘俊市人防办主任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乌政办[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2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条例》,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各界防控火灾能力,认真做好《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职能,对辖区社会单位、企业、学校进行广泛动员,充分调动一切消防宣传手段,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学习的宣传贯彻氛围,增强市民群众消防法律观念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同时以宣传贯彻《消防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工作,为保障首届亚欧博览会在乌鲁木齐市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贯彻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宣传贯彻活动纳入我市“六五”普法教育内容,以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消防条例》宣传工作,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乌政办〔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1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6〕33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在全市集中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单位主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依法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努力预防和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狠抓火灾防控现实斗争。

1.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由各区(县)牵头、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具体实施,确保各居民社区、居民楼院消防安全工作逐步达标(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1)。

2.做实做强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

由消防部门牵头,全面推进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建立微型消防站(具体建设要求见附件2)。

各区(县)要结合便民警务站建设,为警务站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发挥微型消防站职能,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乌政办[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部署,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管,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础上,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通过“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方式,将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支出,改由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规范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运作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

(二)强化监管原则。

通过制度和技术创新,实现财政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的动态监控。

(三)简单方便原则。

通过银行卡支付结算工具,改变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乌政办[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010年“7·19”、 2012年“4·22”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平安天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政策,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高峰副市长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刘海华市安监局局长王文贤市公安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斯地克·赛买提乌鲁木齐县副县长曹斌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李满枝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木拉提·木哈什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常委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邹学思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朱文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马义·依布拉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展航市质监局副局长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周至忠市整规办副主任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不予投资支持,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未经核准的限制类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属取证产品的,质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划分标准
本《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其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是指符合国家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限制类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是指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投资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制定的有关工业、农业、旅游业、科技等相关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乌政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乌鲁木齐市项目审批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辖区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工业区,每个区根据污染防治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产业准入清单。

第三条禁止建设区共三个区域,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南至规划东二环、北至喀什路、西至西过境、东至大湾路—水磨沟路—东外环—会展大道;米东区范围北至府前路、南至胜利路、东至米东大道、西至振兴路;经开区(头屯河区)范围西至乌奎高速公路、东至卫星路、南至新医路西延、北至高铁线。

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区域内除与市政、民生有关的建设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扩建项目,允许建设项目见附件1。

第四条严格限制区为乌鲁木齐市建成区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建成区范围内工业区以外的区域,北至高新区(新市区)北界、南至天山区南界、东至东二环、西至八钢—雅玛里克山—天山区南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乌政办[2017]3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08【实施日期】2017.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乌政办[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5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要求,深刻吸取我市“3·2”国贸大厦火灾事故和近期福建、武汉、北京等地接连发生的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从3月4日至9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消除一批危及我市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问题,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全面净化公共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领导机构成立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组长:袁宝新副市长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克依木·木胡提市建委副主任肖虎乌昌旅游局副局长夏光顺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志烈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远舰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阿不都热依木·木明市卫生局副局长朱珍市广电局副局长卡力·吾汗乌鲁木齐县副县长杨继勇米东区副区长苏豫天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辛俊伟沙依巴克区副区长廖伟健新市区副区长肖勇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杨勇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吾拉孜·努克拜克达坂城区副区长黄勇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联系电话:2354186)。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依巴克区部分路街命名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依巴克区部分路街命名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依巴克区部分路街命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乌政通[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依巴克区部分路街命名的通告(乌政通[2008]3号)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沙依巴克区部分命名的路、街通告如下:命名的路1.苜蓿沟南路Mùxugōu Nán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南部。

北起104团沙场,南至沁水村,长3660米,宽8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2.苜蓿沟北路Mùxugōu Beǐ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南部。

南起104团沙场,北至西泉街,长3880米,宽8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3.沁水路Qìnshuǐ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南部。

南起十井街,北至沁水村,长2130米,宽8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4.葵花路Kuíhuā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南部。

南起顺康街,北至十井街,长1320米,宽8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5.泰丰南路Tàifēng Nán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部。

北起104团5连连部,南至十井街,长3340米,宽6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6.泰丰北路Tàifēng Beǐ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北部。

南起104团5连连部,北至西泉街,长3980米,宽6米,沥青路面。

根据当地惯称命名。

7.青葱路Qīngcōng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部。

东起216国道,西至顺康街,倒“L”型,长2600米,宽8米,沥青路面。

8.火山后南路Huǒshānhòu Nán lù位于沙依巴克区西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乌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3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48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扩大乳品消费,促进奶业发展,做好我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

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倡导、社会推动、企业让利、财政补贴、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安全饮用”的原则。

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精心组织,分步推进,严格监管,确保质量,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市全面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马雪峰副市长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成员:杨志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胡军海市教育局局长张骏祥市商务局局长陈琳乌鲁木齐县副县长王龙才天山区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任秀娟新市区副区长张泓水磨沟区副区长张新强头屯河区副区长李艳梅米东区副区长王永强达坂城区副区长黄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马新春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李春安乌昌发改委副主任陈远舰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郭占林市农牧局副局长阿不都热依木·木明市卫生局副局长夏光顺市工商局副局长喻兴市质监局纪检组长张卫市药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做好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安全生产、卫生检查和安全饮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
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01.13
•【文号】国函[2001]7号
•【施行日期】2001.01.1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新政发〔2000〕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管辖,二工乡和地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辖,大湾乡仓房沟村和二工乡九家湾村(不含八队)划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辖,地窝堡乡河南庄子村划归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管辖。

二、将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芦草沟乡水磨沟村划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管辖,七道湾乡卡子湾村划归东山区管辖。

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b4462--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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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蔬菜直销点批发配送中心蔬菜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1]29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蔬菜直销点批发配
送中心蔬菜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蔬菜直销点批发配送中心蔬菜配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蔬菜直销点
批发配送中心蔬菜配送实施方案
为降低蔬菜流通成本,切实保障乌鲁木齐蔬菜供应,丰富市民“菜篮子”,有效解决疆内外特别是乌鲁木齐市周边地区蔬菜生产基地农民销售难等问题,确保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蔬菜直销点批发配送中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充分发挥两个配送中心密切产供销一体化的功能,不断完善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本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及“就近、方便”的原则,有效建立两个配送中心与乌鲁木齐市周边地区乃至疆内外其他蔬菜生产基地的直销供应长效机制,畅通蔬菜销售渠道,切实保障乌鲁木齐蔬菜供应、价格基本稳定,解决疆内外特别是乌鲁木齐市周边地区蔬菜生产基地农民销售难等问题。

二、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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