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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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益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3日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元月15日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并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成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审定工作。

第八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物业服务管理档案目录分类

物业服务管理档案目录分类

物业服务企业档案分类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品质管理工程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留存档案)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品牌管理财务管理维修资金1.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申报2.董事会决议3.其他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账户开户证明4.社会保险登记证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6.其他1.物业管理师证2.会计证3.高、低压电工证4.消防类相关证件5.电梯管理员证6.工程、土建类证7.其他公司设立工商注册、资质申报、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等公司经营中所需要的重要证照、资质等各类认证证书、员工职工证书、车辆证照、证卡等开办资料公司证照其他证照物业公司总部档案分类证照管理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规章制度档案行政事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法律事务档案法规文件公司制度文件管理印章管理会务接待车辆管理物业合同其他合同各类文书国家、部门、行业、当地发布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规、办法等公司内部管理所需各项规章制度等会议记要、往来文件、内部文件等印章管理制度及备案资料、印章保管使用记录等各类接待、会务、洽谈活动等有关车辆的各种资料公司招投标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往来经济合同、协议、专项分包合同等在经营管理合同中产生的经济、民事、刑事纠纷等1.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3.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4.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物权法6.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8.其他1.公司行政办公制度2.考核制度3.保密制度4.行政人事制度5.财务制度6.其他1.行政办公会议记要2.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3.政府部门等往来函件、行文4.对外发文、函件等5.其他单位往来函件6.行政决议、通报7.申请、报告8.其他1.管理制度2.刻章申请3.印章样本备案登记表4.保管人及使用登记表5.其他1.接待登记、记录表2.洽谈、会议记要记录3.其他1.车辆年审记录2.派车记录3.其他1.各类合同及相关会审记录2.合同台账3.其他1.起诉状2.法院传票3.判决书4.其他资产管理档案图书管理档案后勤福利档案荣誉管理档案固定资产日常物料供应商资料图书管理宿舍活动室管理食堂管理其他福利荣誉管理公司产生经营、管理需要配置购买的设备等资产生产原材料购置、各种物资供应、仓库保管、盘点、出入库等记录供应商基本信息及评价资料公司、部门存放的图书资料及借阅登记资料等员工宿舍、活动室管理规范及日常管理了资料食堂运营管理制度、资质及日常管理记录法定节日、生日福利,住院看望,以及职工保健、劳动保护等福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启德的各类实物奖品、赠品、纪1.各类固定资产清单台账2.使用、保管责任、年限表3.说明书、图纸、保修卡4.各类证书、年审、盘存表5.其他1.物料购置申请、审批表2.入库单3.领用单4.工具、服装登记台账5.盘存表6.其他1.供应商花名册(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供货地址、供货名录)2.供应商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证明)3.报价单4.年度供应商评价表5.半年度比价表/报告6.其他1.图书台账2.图书借阅/复印登记表3.图书催还通知单4.图书盘点汇总表5.其他1.配置物品表2.检查记录表3.其他1.食堂管理制度2.卫生许可证3.食堂作业人员健康证4. 日常采买台账及用款5.签领登记6.周菜单明细表7.其他1.福利发放方案及审批资料2.体检表(报告)3.节日员工物品采购、发放表4.其他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国优及省示范小区奖牌证书3.政府颁发的奖励、奖状4.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档案品质管理档案声像电子档案人力资源规划档案招聘与配置档案培训与开辟档案绩效管理档案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质量体系管理档案各类声像电子资料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档案培训与开辟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福利管理劳动关系体系文件念品:证书、奖杯、奖状、锦旗等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声像资料、电子档案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力资源规划文件等有关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离职等文件各类内部及外出培训形成的记录员工绩效考评资料、绩效考核报告、激励等员工考勤、请假、休假等记录,薪酬审批、晋升审批等记录社保、医保以及商业保险资料等员工与公司的经济关系各类有关质量标准的文件1.光盘2.照片3.电子储存4.其他1.岗位职责、任职要求2.公司架构及人员配备3.聘任决定、任命决定4.人力资源分析报告5.其他1.各类证书2.职工花名册3.招聘、面试记录表4.转正审批表、离职表5.各类复印件6.其他1.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2.培训记录表3.试卷、考试记录4.培训教材5.外出学习总结6.其他1.考核表2.激励/处罚单(审批表)3.绩效考核结果报告等4.其他1.考勤表2.请假单、审批表3.工资审批表4.其他1.缴纳社保及商业险单据2.其他1.劳动合同2.其他1.质量手册2.程叙文件3.作业指导书4.质量记录5.其他品质监督档案计划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程管理档案事务管理档案体系运行督导标准监督检查质量改进计划管理公司制度法律法规会议记录往来文件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内部审核、运行评审、体系运行报告等各业务模块质量检查、督导标准各类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所有有关督导检查、改进落实所形成的记录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有关工程、设施设备的各类管理制度类文件行政规章制度、国家、部门、行业法规、标准等工程会议纪要、记录,会审形成的决议、决定等政府、上下级、兄弟单位、分包合同单位去函、来函等1.外审记录2.内审计划3.内审报告4.管理评审报告5.其他1.品质三级监察制度2.夜间查岗制度、作业指导文本3.节前安全检查制度、作业指导4.重点部位、区域界定及监管作业指导文本5.其他1.检查记录2.满意度分析、报告3.分包方检查记录4.其他1.不合格项报告单2.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单3.整改通知书4.质量改进活动计划5.整改检查结果6.其他1.部门月度工作计划2.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3.年度工作任务达成跟踪汇总表4.其他1.承接查验标准、办法2.设备编号办法3.设施设备等分包管理办法4.其他1.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商品住宅质量保修规定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4.其他1.会议记要2.图纸会审记录3.决议(设备、设施改造等方面的)4.其他1.政府等来函或者红头文件2.给施工方发文去函等3.洽商等4.其他监督管理文件档案能耗管控档案图纸技术资料档案经营收入档案经营管理档案成本管控档案前期介入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能耗管控图纸技术资料主营业务收入预约服务收入人工成本管控早期介入进行督导、协助等所形成的记录档案对各项目承接查验,工程、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分包项目检查督导形成的记录、培训指导,以及交付前工程施工监督检查等针对电梯、消防等专项设备、重大设备进行的检查、督导记录公司本部及对各项目水电气等能耗的监督、管理等需要公司留存的图纸技术资料、维修记录、设备台账等物业管理费、车位服务费、房屋租赁费主营收入以外的业务收入人工成本管控、绩效考核1.工程项目建议书2.检查记录3.工程质量问题反馈记录4.其他1.承接查验记录报告2.检查记录3.培训记录4.分包单位检查督导记录5.其他1.电梯使用情况统计分析2.消防设备节日检查记录3.整改通知书4.其他1.公司本部能耗台账2.各项目能耗情况分析表3.能耗督导记录4.其他1.图纸2.操作使用说明书3.大修、中袖报告记录4.设备台账5.其他1.物业管理费台账及收费统计表2.年度经营计划、总结3.案场合同及预算4.前期启动费台账5.其他收入台账6.其他1.车位台账、停车费收入台账2.多种经营台账收入及合同3.专业化公司收入台账及合同4.其他1.薪资调查报告(年度、半年度)2.人力资源优化分析报告3.减员增效计划4.绩效考核方案或者办法5.其他市场拓展档案品牌管理档案经营风险管控方案市场调研档案项目接管档案合同管理档案视觉识别档案荣誉证书档案物料费支出管控公共能耗管控维修、维保费用管理日常运营风险市场调研项目接管合同管理视觉识别获奖文件物料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物料节约管理公共水电费、公共照明灯具改造、水泵节能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保合同管控、合法用工、日常服务过程中对客户造成伤害的风险市场动态、数据调查及分析项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全权委托合同、代管合同或者顾问合同公司 VI (视觉识别)公司理念各种获奖文件、荣1.物料供应商选定资料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资料)2.对供应商的评审报告3.物料支出统计及分析4.出入库单据5.库存管理数据分析及优化方案6.其他1.公共能耗的统计分析报告2.节能减排方案3.新能源及新技术的运用报告4.公共照明工具改造方案5.其他1.年度维保工作计划2.小修急修支出计划3.小修急修实施设施方案4.供应商评审及选择方案5.其他1.合同风险管控程序及制度2.涉及工作危(wei)险的规避措施3. 自然灾害、人身安全防范等各项应急预案4.物业区域内涉及客户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5.公共责任保险6.其他1.市场调研报告2.其他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标书)3.管理方案4.中标通知书5.其他1.全权委托项目接管合同2.顾问项目接管合同3.委托管理合同4.其他1.公司 VI 手册(导图)2.公司 VI 使用说明3.其他1.颁奖文件2.其他财务管理档案 (仅包括不在财务部门单独存放的档案)维修资金档案宣传资料档案收费资料档案财务制度档案首次缴存明细档案荣誉证书奖杯奖牌纸质宣传影响宣传收费资料财务制度首次缴存明细证书、奖状、奖杯、锦旗等公司对外宣传使用资料包括公司使用的各类收费单据及存根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财务制度业主维修基金首次缴存明细1.荣誉证书2.刊载公司荣誉的报纸、刊物3.表扬信4.其他1.奖杯2.奖牌3.锦旗4.表扬信5.其他1.宣传手册2.宣传单页3.其他1.电子音像资料2.其他1.费用减免单2.财务分析报告3.其他收费资料1.会计制度2.收费管理制度3.资金管理制度4.早期介入启动费制度5.票据管理规定6.发票管理办法7.财务人员交接管理细则8.差旅费管理办法9.借款管理明细10. 日常报销制度11.内部审计制度12.其他相关制度业主维修基金首次缴存明细物业公司项目档案分类物业服务档案(项目档案)历史使用资料档案基础管理档案历史使用资料综合管理每次从申请维修资金开始到使用结束的整套资料物业项目各类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立项)表复印件2.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有业主委员会委托书)3.维修部位的现场照片、影像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5.维修和跟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的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6.若有第三方审价的需保存预算咨询报告复印件7.比选维修施工单位结果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 (公开招标的需存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开标现场影像、照片)8.维修前书面材料公示证明复印件9.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使用申请受理通知单原件10.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原件11.若有主要材料变更的需留存施工主要材料变更清单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12.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影像照片13.若有隐蔽工程的需留存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14.竣工后的现场影像照片15.竣工验收和结算报告复印件及公示影像、照片16.维修后书面材料公示证明复印件17.物业公司收到维修资金使用款的收据复印件 (若委托施工单位收款,需留存收款委托书和施工单位收到维修资金使用款的收据复印件)18.维修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复印件19.市维修金金管理中心打印的本次维修费用业主实际分摊和自筹明细1.体系文件制度2.应急预案3.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规划建设承接查验合同管理业主委员会房屋基础资料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各类手续及资料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内容、清单,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移交手续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专业外包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资料管理区域内标识清册、房屋权属清册、房屋管理制度、房屋维修养护记录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划总平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建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人防验收报告、建造名称和核准书等4.规划变更批准文件5.竣工备案表6.项目竣工总平面图7.单体建造、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8.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10.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1.物业承接查验的函2.物业承接查验小组的成立决定3.物业承接查验方案4.工程资料移交清单5.供电、消防、弱电、电梯、土建、景观绿化系统检查表6.物业承接查验报告7.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8.物业移交确认书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2.服务外包合同3.管理规约、暂时管理规约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4.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5.物业服务合同6.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函1.房屋附属设施巡查记录2.项目标识清册3.房屋权属清册4.房屋维修计划5.房屋维修养护记录6.房屋评定记录7.其他设施设备基础资料维修保养计划与实施电梯管理供电管理弱电管理消防管理设施设备各类管理制度及设施设备清单台账、节能降耗管理各类设施设备年度、季度、月度维修养护计划与实施记录电梯移交资料,外包合同资料及日常管理记录供电管理制度及运行维修养护各类记录外包合同资料及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各类记录消防管理制度及运行维修养护各类记录1.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设施设备人员岗位职责3.上岗证书4.设施设备清单5.设施设备台账 (供电、给排水、消防、弱点等)6.各类应急预案7.节能降耗计划、方案8.节能降耗(水电)统计分析报表9.其他1.年度保养计划2.季度、月度保养计划3.维护保养记录4.设备完好率评定标准及记录5.其他1.电梯准用证2.电梯年检合格证3.电梯维保合同4.电梯维保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5.电梯维保计划6.电梯维保记录7.电梯故障处理记录8. 日常巡检记录9.其他1.紧急停电处理措施及预案2.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3.供电设备维保计划4.供电设备维保记录5.供电故障处理记录6. 日常巡检记录7.其他1.弱电设备维保计划2.弱电设备维保记录3.弱电故障处理记录4.弱点日常巡查记录5.其他1.消防检测合格报告2.消防服务合同及外包单位资质3.消防维保计划4.消防维保记录5.消防报警处理记录6. 日常巡查记录7.其他给排水管理空调系统避雷系统值班管理巡逻管理秩序服务档案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给排水各类管理制度、安全用水、给排水运行维护保养计划及记录空调各类管理制度、安全运行维修保养计划及记录避雷系统图集各类管理记录秩序值班管理制度及记录巡逻管理方案及实施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记录、应急记录义务消防队相关资料、消防演练、各类消防管理记录1.停水处理措施及记录2.二次供水水箱清洗记录3.水质化验报告4.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操作人员健康证5.限水、停水处理措施及记录6.给排水系统巡检及保养计划、记录7.故障处理记录8.其他1.巡检及保养计划、记录2.故障处理记录3.其他1.避雷设施平面图2.避雷设施检验报告3.其他1.消防(安防)监控室值班制度2.消防(安防)监控室值班记录3.值班人员上岗证4.交接班记录5.监控录相调阅审批表6.其他1.巡逻方案2.巡逻记录3.巡逻制度4.交接班记录表5.其他1.各类应急预案2.应急演练记录3.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4.节前安全检查方案、检查记录5.物品搬离登记表、放行条6.人员来访登记表7.其他1.义务消防队组织架构图2.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3.消防演练计划及记录4.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5.消防故障处理记录6.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记录7.其他保洁服务档案车辆管理综合管理设施设备及物料管理环境清洁管理垃圾处理消杀管理专项管理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及各类实时记录保洁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标准等环卫设施及日常作业中所需物料的管理保洁人员区域划分及现场服务记录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处理形成的记录进行卫生消毒,蚊蝇、白蚁、老鼠、蟑螂灭杀等形成的记录家政、拓荒、外包等专项保洁服务及对外分包的相关记录1.停车场管理规定2.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车辆管理方案4.车位平面图5.车辆进出登记表6.车辆信息汇总表7.其他1.保洁各类操作流程2.保洁各岗位工作范围及职责标准及绩效考核标准3.垃圾清运管理制度4.保洁设施设备(含机械化设备如清洗车、扫地车、抛光打蜡机等)管理及使用制度5.消杀管理制度6.安全作业防范措施7.保洁工作计划8.其他1.环卫设施设备台账2.保洁物料领取记录3.保洁机械使用记录及维修4.保养记录5.其他1.保洁人员工作区域安排表2.保洁物料领取记录3.保洁机械使用记录及维修4.保养记录5.其他1.垃圾清运记录2.其他1.危(wei)险品使用登记表2.消杀作业记录表3.温馨提示及图片4.其他1.各类专项保洁合同或者协议2.分包项目质量检查记录表3.其他绿化管理档案客户服务档案综合管理绿化设施设备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绿植病虫害防治及药品管理绿化专项管理综合管理服务记录与绿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标准等各种绿化设施设备的管理,包括台账、领用记录等包括绿化修剪、养护、施肥、补种等作业形成的各类记录绿植病虫害治理及药品管理形成的各类记录绿化专项服务外包形成的相关记录客户服务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或者流程、工作计划等客户接待、派工、回访等相关服务记录;业主投诉建议事宜等的相关记录1.苗木清单及绿化施工图纸2.绿化工作的各类流程3.绿化工作各岗位工作范围及职责4.职责标准、绩效考核标准5.绿化垃圾清运管理制度6.绿化设施设备(含机械化设备如割草机、打药机等)的管理及使用制度7.绿化工作计划8.绿化分布示意图9.安全作业防范措施10.其他1.绿化设施设备台账2.绿化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记录3.其他1.绿化养护作业记录2.绿化工作日常检查记录3.绿化补种计划实施记录4.其他1.绿植病虫害管理打药记录2.药品入库登记明细3.绿化药品领取记录4.其他1.各类绿化专项外包服务合同或者协议 2.分包项目质量检查记录表3.其他1.客服值班、服务制度2.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相关事务处理操作流程3.客服各岗位工作计划4.绩效考核及结果评定5.其他1.客服前台接待日志2.出去正办理情况登记表3.钥匙领/借用管理记录4.客户报修记录5.客户维修派工单6.客户维修回访单7.业主投诉及回访8.物业费/水电费收费记录9.温馨提示10.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管理绩效档案客户客户满意度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绩效住宅/写字楼/商场业主档案(一户一档)客户满意度调查相关记录资料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组织社区文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收费台账、经营报表等1.业主信息登记表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3.购房合同复印件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5.入住通知书6.业主管理规约7.业主手册8.业主家庭成员登记9.房屋交接验收表10.钥匙(门禁卡)领取记录11.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2.装饰装修服务协议13.装修申请表(附图纸)14.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15.装修装饰巡检表16.其他1.客户满意度调查计划及实施方案2.客户满意度调查表3.客户满意度调查数据汇总及问题分析总结4.客户满意度调查意见整改及回访记录5.其他1.商户管理规约2.车辆停放管理规约3.宠物管理规定4.社区文化实施计划、方案等5.其他1.物业收费报表台账2.有偿服务价目表3.多种经营收费报表汇总等4.其他。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的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执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
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 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 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87号令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 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修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定义,明确采购人 为主,将邀请招标中的随机邀请修改为随机抽取
(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货物、 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从40%、20%下调为30%、10%。
(三)遏制暗收回扣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
• 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 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 条); •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 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02月03日1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日期】2020-01-03【条法类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日期】2020-03-01【法规层次】财政部规章【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目录》介绍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目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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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交易办职责: 制定政策
协调工作
监督考核 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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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职责: 交易场所设施平台建设、管理
现场交易活动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 配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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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业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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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 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 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12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 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对流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 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 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 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异议及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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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 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 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 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十日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是重要的国家资产。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二章目录编制第六条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

海淀区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企业IT服务管理办法

企业IT服务管理办法

企业IT服务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4)4.1 管理职责 (4)4.2 流程角色职责 (4)5 管理内容与方法 (9)5.1 IT服务管理体系 (9)5.2 IT服务范围 (10)5.3 服务台 (10)5.4 事件管理 (11)5.5 请求管理 (12)5.6 问题管理 (13)5.7 变更管理 (13)5.8 发布管理 (14)5.9 配置管理 (14)5.10 知识管理 (15)5.11 服务级别管理 (16)5.12 服务报告管理 (16)5.13 供应商管理 (17)5.14 能力管理 (17)5.15 业务关系管理 (17)5.16 任务管理 (18)5.17 作业单管理 (18)6 检查与考核 (18)7 附则 (19)附录 (20)企业IT服务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公司IT服务的流程,规范运行维护人员的服务方式,明确IT服务管理与运行维护职责,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运维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IT服务管理全过程。

1.3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IT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T24405.1-2009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规范Q/CSG218014-2011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Q/CSG118013-2011《企业有限责任公司IT服务管理系统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3.1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的英文简称。

3.2IT服务管理:是一套帮助企业对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实施和运营进行有效管理的方法,通过整合IT服务与组织业务,提高组织IT服务提供和服务支持的能力及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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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服务目录管理办法
修订记录
目录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程序 (3)
3.1 流程角色 (3)
3.2 服务目录管理 (4)
3.3 审核 (5)
4 服务目录管理与其它流程的关系 (6)
5 支撑文件 (6)
6 参照文件 (6)
1 目的
定义、记录和管理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目录,旨在通过对公司服务目录管理,不断提高和改进公司的运维服务业务。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运维服务目录管理,对运维服务目录进行定期回顾和评审,根据情况对运维服务目录的内容和条目进行必要的改变,不断适应公司运维业务的发展。

3 程序
3.1 流程角色
3.3 审核
运维服务部、质量管理部定期组织对服务目录进行审核。

《服务目录》
6 参照文件
GB/T28827.1-2012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29264-2012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
ITSS.1-2015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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