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_61部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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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CAR部全解读

新CCAR部全解读

新C C A R部全解读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TM-Ι-R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CCAR-61部第四次修订主要内容

CCAR-61部第四次修订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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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修订61.95条: 将颁发认可证书改为颁发认可函。 规章规定了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驾驶员执照申请认可函的条件、认可函包 含的内容及认可函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较之原来120天有效的认可证书,认可函的 有效期延长为两年,更加有利于航空运营人 的运行。
39
14、修订了“学生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 容如下: 关于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 新增了有关规定。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 学生驾驶员,无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但 应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单飞要求、转场单 飞要求以及一般限制。 关于资格要求,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改 为“5年内无犯罪记录”。
37
12、修订第61.93条,
规定了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 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 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颁 发我国颁发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的流程。
(e)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 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 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 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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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订第61.51条,细化和明确了飞行经历记 录本中单飞时间和副驾驶经历时间的计算。 对于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本规则新增规定 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 有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 器上担任副驾驶时,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 驾驶飞行时间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 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40
14、修订了“学生驾驶员执照”一章,修改内 容如下: 关于转场单飞,因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无 需办理学生驾驶员执照,所以仅由提供训练 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做出转场 单飞的签字批准。

AC 型别教员

AC 型别教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4-06R3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9月15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型别教员等级1.目的和依据2014年9月1日实施的CCAR-61部R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J章中,在修订原规章H章的部分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型别教员的相关要求。

在我国实际运行中,除了负责实施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外,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航空公司中,还有仅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航线飞行教员,为了便于管理,本咨询通告将这两类飞行教员统称为型别教员。

为了规范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及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航线飞行教员的管理,根据CCAR-61部、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申请型别教员等级或申请更新型别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3.型别教员的分类3.1 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仅适用于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

该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可以在航线飞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但不能进行模拟机和本场训练中的教学,其教员等级上应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

3.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教员可以行使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

其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此类飞行教员的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仅限飞行模拟机”。

3.3航空器飞行教员(c类)航空器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空器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行使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在航空器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经补充训练后,也可以在模拟机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

CCAR61考题(116题)

CCAR61考题(116题)

CCAR----61R考题116题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飞行部或飞行队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局方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A、飞行中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4、飞行经历时间是: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B、飞行时间C、训练时间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A、A、B、C、D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A、2年B、10年C、无特别规定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A、30天B、60天C、90天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A、3个月B、6个月C、9个月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A、一周内B、一个月内C、60个日历日内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A、3个月B、120天C、半年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15关于“增加航空器等级”叙述正确的是:A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即使是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也必需参加理论考试;B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来代替飞机完成增加航空器等级训练和考试.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_____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_____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A. 40 20B. 50 10C.50 20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AC-121-FS-2018-36R3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AC-121-FS-2018-36R3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18-36R3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5月07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b)款、CCAR-61部以及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资格要求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下简称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以下简称高性能飞机课程)或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以下简称ACPC课程)。

2.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2.1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2.2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整体课程。

2.3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20小时高性能飞机课程,或者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按照咨询通告AC-121-126批准的ACPC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经历时间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飞机课程或ACPC课程训练。

2.4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1)驾驶员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整体课程和50小时高性能飞机课程;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经历时间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飞机课程训练。

CCAR-61R3

CCAR-61R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目录A章总则 (5)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5)第61.3条 适用范围 (5)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5)第61.7条 定义 (5)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7)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8)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9)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10)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10)第61.19条 临时执照 (10)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11)第61.23条 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11)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11)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2)第61.29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13)B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15)第61.35条 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5)第61.37条 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5)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5)第61.41条 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6)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6)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6)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7)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7)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18)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9)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19)第61.57条 定期检查 (19)第61.59条 熟练检查 (20)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0)第61.63条 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21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1)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1)第61.69条 补发执照 (21)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2)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22)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23)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5)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27)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27)第61.91条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27)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28第61.95条 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29)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0)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30)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30)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30)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33)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33)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36)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36)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36)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36)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37)第61.12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8)第61.13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9)第61.13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0)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0)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1)第61.139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41)第61.141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41)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42)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42)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42)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42)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43)第61.15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5)第61.16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6)第61.16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65条 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67条 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69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8)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48)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48)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0)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50)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50)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50)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51)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52)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53)第61.193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53)第61.195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54)H章飞行教员执照 (55)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55)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55)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55)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56)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56)第61.211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56)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56)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57)第61.217条 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57)第61.219条 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58)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58)I章地面教员执照 (59)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59)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59)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59)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60)J章罚则 (61)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61)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61)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61)第61.247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61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61)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62)K章附则 (62)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62)第61.283条 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62 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6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6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6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 总则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61部基础内容

CCAR61部基础内容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

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

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在航空器中实施;(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1 总则1.1 为规范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指导通用机场的设计与建设,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中的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是指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保卫、消防救援等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的民航专业人员。

1.3 本指南在梳理研究民航现行标准和规范基础上,结合通用机场运行实际编制,尽可能明确各类通用机场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4 当本指南与民航局新出台的标准和规范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新的标准和规范。

1.5 本指南可供局方监察员、通用机场建设单位、通用机场设计人员使用。

2 飞行场地2.1 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A类)2.1.1 飞行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防吹坪、升降带、端安全区、道面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助航灯光及供电、净空等。

2.1.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2 直升机场(B、C类)2.2.1 飞行场地包括进近起飞区(FATO)、接地离地区(TLOF)、安全区、直升机机位、风向标、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净空等。

2.2.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

2.3 水上机场(B、C类)2.3.1 水上运行区包括水上起降区、转弯掉头区、水上滑行道、斜坡道、风向标、水上机场标志、机场灯标和泛光照明等,其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水上机场》(FAA AC No.:150/5395-1A)。

2.3.2 陆上停机坪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3.3 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设计,其中:水上起降航道等同于升降带,运行类别一般采用非仪表跑道。

2.3.4 码头的设计与建设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165-7-2014)。

AC-61-FS-2010-05R3关于ICAO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FS-2010-05R3关于ICAO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2010-05R3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0年4月 13 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关于ICAO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有关问题的说明1.目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O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增加了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根据CCAR-61部的要求,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会议A36-11号决议《无线电通信中使用英语的能力》,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的要求2.1考试要求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的,应当每三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5级的,应当每六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6级的,不要求复试。

2.2考试大纲民航局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以及9835号文件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大纲,编号为DOC NO. FS-LTS-E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英语语言能力考试大纲该大纲公布在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网站“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2.3考试方式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局方实施。

考试点要求参见咨询通告AC-61FS-2008-15《飞行人员英语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

CCAR-61部

CCAR-61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37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

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

附录D
C C A R61部驾驶员执照
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
持有C C A R61部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该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以下不涉及复杂工序的维修项目:
(a)更换起落架轮胎.
(b)通过加注润滑油或气体,或加注二者,保养起落架的减震支柱.
(c)保养起落架轮子的轴承,如清洁和加注润滑油.
(d)更换保险丝或扁销键.
(e)加注润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结构性部件,如面板㊁外壳和挡板.
(f)更新液压储存器里的液压液.
(g)更换座椅安全带.
(h)更换位置灯和着陆灯的灯泡㊁反射面和透镜.
(i)清洗或更换燃油和润滑油滤网或过滤器部件. (j)更换和保养电池.
(k)拆除㊁检查和更换磁性金属屑探测器.
23。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

其中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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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73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CCAR-61R3目录A章总则 (1)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第61.3条适用范围 (1)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第61.7条定义 (1)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第61.19条临时执照 (5)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B章一般规定 (9)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20)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20)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20)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21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21)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23)第61.101条适用范围 (23)第61.103条资格要求 (23)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23)第61.107条一般限制 (25)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25)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28)第61.121条适用范围 (28)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8)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28)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28)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2)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32)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32)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33)第61.151条适用范围 (33)第61.153条资格要求 (33)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33)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33)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5)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6)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8)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38)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38)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0)第61.181条适用范围 (40)第61.183条资格要求 (40)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40)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40)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42)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43)H章飞行教员执照 (44)第61.201条适用范围 (44)第61.203条资格要求 (44)第61.205条知识要求 (44)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44)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45)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45)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45)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45)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46)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46)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46)I章地面教员执照 (47)第61.231条适用范围 (47)第61.233条资格要求 (47)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47)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47)J章罚则 (48)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48)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48)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48)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48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48)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48)K章附则 (49)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49)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49)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50)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5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编写说明 (5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55)CCAR-61 A章——总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a)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f)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g)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2)在航空器中实施;(3)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4)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h)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

(k)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m)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

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n)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o)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

(p)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q)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r)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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