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实施日期:2015年月日2015·成都前言本细则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而成。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3.建筑;4. 结构;5. 电气;6.暖通;7.给排水;8. 景观;9.建筑内装;10.标识标牌设计。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细则由成都市住保中心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累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政编码6100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1总则 (9)2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 (11)2.01一般规定 (11)2.0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2)2.03道路 (13)2.04停车位 (14)2.05公共服务设施 (15)3建筑 (17)3.01一般规定 (17)3.02套内设计 (17)3.03公共部分 (23)3.04配套设施 (23)3.05无障碍要求 (24)3.06地下室 (25)4结构 (27)4.01一般规定 (27)4.02材料 (27)4.03结构方案 (28)4.04计算分析 (29)4.05上部结构设计 (30)4.06地下室结构设计 (33)4.07结构的预留与预埋 (35)4.08结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性 (36)5电气 (38)5.01一般规定 (38)5.02强电设计 (38)5.03通信、电视系统 (43)5.04安全防范系统 (45)5.0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47)5.06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47)6暖通 (48)6.01空调 (48)6.02通风 (49)6.03燃气 (50)7给排水 (51)7.01一般规定: (51)7.02室外工程 (51)7.03室内给水系统 (52)7.04室内排水系统 (55)7.05室内消防系统 (57)7.06雨水利用 (58)8景观 (59)8.01一般规定 (59)8.02土建设计 (60)8.03给排水设计 (61)8.04景观照明及动力 (62)8.05园林植物 (62)9建筑内装 (65)9.01一般规定 (65)9.02廉租房、公租房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标准 (65)9.03保障房公共空间室内装修选用材料标准 (66)9.04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细则 (68)9.05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74)9.06装修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75)10标示标牌设计 (77)10.01一般规定 (77)10.02分类清单 (77)1总则(1)为规范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保障体系第三章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第四章住房货币保障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申请和审核第三节轮候与配租、配售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住房货币保障或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
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常住居民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选址布局、户型设计、结构选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等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使用方便与居住安全。
加强农村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水平和质量水平,是关系民生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5.12” 汶川地震灾后农房规划设计、灾后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以期对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建造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指导,为规范农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7章37条,依次为总则、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配套设计、景观及环境风貌、附则。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西马道街40号新2号西楼16层,电话:028-********;传真:028-********;邮政编码:610031)。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何庆、郭锋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张爱平、胡明、高黄根、赵常颖、贾刘强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技术导则协编单位: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省住建厅村镇处主要起草人:郭锋、肖玺、张显、王飞、田月、李绪亲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 (1)1.2 原则 (1)1.3 适用范围 (1)1.4 相关要求 (1)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2)2.1 基本要求 (2)2.2 空间层次 (2)2.3 村落布局 (2)2.4 院落布局 (3)2.5 单体布局 (3)第三章建筑设计 (4)3.1 一般要求 (4)3.2 平面功能 (4)3.3 建筑防火 (5)3.4 建筑外观 (5)3.5 建筑节能 (7)3.6 设计文件编制 (7)第四章结构设计 (11)4.1 原则......................................................................... .11 4.2 农房建筑主要结构形式 (11)4.3 地震区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11)4.4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 (12)4.5 农房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13)4.6 场地、地基和基础 (14)4.7 砌体结构农房 (16)4.8 钢筋混凝土房屋 (19)4.9 木结构房屋 (20)4.10 石结构房屋 (22)4.11 轻钢结构房屋 (23)第五章配套设施 (25)5.1 建筑给排水设计 (25)5.2 建筑电气设计 (27)第六章景观及环境风貌 (31)6.1 植被绿化 (31)6.2 沟渠水体岸线 (31)6.3 地面硬化、铺装及道路 (32)6.4 社区入口、铺地及庭院围墙 (32)第七章附则 (34)7.1 实施时间 (34)7.2名词解释 (34)一、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配套完善农村居住建筑功能,提高农村居住建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保障体系第三章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第四章住房货币保障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第一节规划与建设第二节申请和审核第三节轮候与配租、配售第四节使用与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住房货币保障或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
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常住居民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时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镇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完整版
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农村居住建筑施工管理和指导,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质量和水平,是关系民生和体现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以期对建造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帮助,为规范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10章148条,依次为总则、基本规定、地基及基础施工、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屋面防水施工、门窗工程施工、装修工程(施工)、配套设施、农村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农村居住建筑施工安全。
本技术导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肖军、刘晓森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王科、冯江、张静、罗进元、赵常颖、高永昭本技术导则编制单位:省住建厅村镇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目次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1 总则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农村居住建筑要根据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证建筑工匠施工。
抗震设防区域农村居住建筑还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 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深化住房保障制度,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和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住宅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本导则规定,农村征地安置住房建设可参照本导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含个人,下同)配租配售的住房。
向城镇居民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向城镇居民家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本标准所称新建、改建和配建,分别指独立建设的保障房住区或改造而成的保障房住区。
1.0.3本导则为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应当综合考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对建设标准带来的影响。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在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性等方面的综合性能不应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标准。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按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以下简称住区)。
2.0.2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保障性住房小区指由单一或多种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供住房保障对象居住生活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保障房住区)2.0.4廉租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1总则1。
1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导则。
1。
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
3 本导则所称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1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和项目在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3)各种环境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
2 基本要求2。
1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2。
2企业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2。
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2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3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2。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住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农村发展重要的瓶颈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住房安全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该办法的实施,将整合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民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立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包括住房建设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维修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流程,明确了政府、乡、村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对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建房、违法占地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2、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了规范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用途和监管要求。
加强对住房建设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管,防止住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健全住房维修和改造机制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质量和安全,办法中规定了对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制度,包括住房维修的资金来源、申请程序、项目管理和验收等,强化对住房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保障住房使用人的权益。
同时,加强住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向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4、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办法中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包括住房建设领域的咨询、评估、监测、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推广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和科技成果,提高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强住房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提高农民住房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测技术导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测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川建城建发〔2020〕388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
道安全检测技术导则》的通知
川建城建发〔2020〕38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水平,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测工作,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测技术导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8日。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筑实施细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成都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 (5)第三章项目区域现状和规划............................................................... . (11)第四章需求分析与政策保障............................................................... . (15)第五章项目地址与建设条件............................................................... . (27)第六章建设内容及规模............................................................... (30)第七章建设方案............................................................... (32)第八章节能节水............................................................... (55)第九章工程进度及建设管理............................................................... . (58)第十章建设项目招投标............................................................... (63)第十一章环境影响及评价............................................................... .. (66)第十二章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 (72)第十三章财务分析............................................................... .. (74)第十四章社会效益综合评价............................................................... . (79)第十五章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80)第十六章结论............................................................... (82)附件............................................................... ..................................................................... (83)附表............................................................... ..................................................................... (83)附图............................................................... ..................................................................... (83)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成都市XX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项目性质:新建(三)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成都市XX区XX桥村梁丰1、6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川建人教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4〕26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促进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5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实用型住房城乡建设人才(以下简称“实用型建设人才”)培养,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努力造就一大批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实用型人才。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就促进我省实用型建设人才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心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教育培训为主线,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实用型建设人才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一大批善管理、熟操作、技术精、重诚信、业绩好的实用型建设人才,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国家注册建造师、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师等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7万人;建筑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总量达到10万人;取得建设类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达到65万人;经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操作人员达到130万人。
二、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一)加强规划引领,切实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人才培养职能作用。
四川省农村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2
四川省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合理指导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加强其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制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包括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附属用房。
1.3 农村居住房屋的施工设计要根据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选用部、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1.4 农村房屋的施工必须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
1.5 农村居住房屋的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鼓励、倡导住户对修建的居住房屋采取保温节能措施以提高居住质量。
1.6农村居住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或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
2.2由村镇建筑工匠设计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图,应经县级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可,方可提交施工单位施工。
2。
3农村居住房屋修建时的质量管理,应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2.4 农村房屋应根据房屋地基和基础情况决定基础圈梁的设置,具体要求见《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
2.5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
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毫米。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土。
2.6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应有可靠连接,满足抗震要求。
2.7建筑主要用材2.7。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2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各地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加强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和国有工矿区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总则 (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依据,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属地街道、镇(乡)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川府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中一些城市房价偏高,涨幅过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加之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二、制订规划,明确住房保障目标(一)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要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提出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
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应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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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本文介绍了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的征求意见稿。
该导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住宅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含个人,下同)配租配售的住房。
本导则为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术语方面,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按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保障性住房小区指由单一或多种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供住房保障对象居住生活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XXX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应提供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以合理的面积标准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是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为被征收(改造)住户建造的住房,包括零星分散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保障房住区规划是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按新建、改建和配建特点分别制定的保障房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容积率是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是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套(户)型是指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居住空间指卧室和起居室(厅),套内使用面积是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标准层使用面积是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标准层建筑面积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较成熟的地段,以提供生活上的方便。
同时,保障房住区与各类城镇污染源的安全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选址。
1.城镇区域应方便群众的居家生活、就学、就医等需求,并周边设有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此外,住区出入口距公交站点(包括规划站点)的步行距离应在500米以内。
2.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若场地内存在无法避开的地震断裂等危险时,应进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对于选址在城市新区或配套尚不完善区域的保障房住区,应同步或提前规划建设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保证住房竣工交付、配套完善到位。
3.鼓励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划条件、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等指标。
若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则应从其规定。
4.保障房住区规划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配套完善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统筹规划,以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功能与空间需求。
各类保障性住房可分别建设形成单独住区,也可混合建设形成住区。
保障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不宜在城镇中集中连片布置,单个保障房住区的规模也不宜过大。
住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避免面对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实现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的总体目标。
对于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
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和学校的出入口应该避免开向城市交通干道,而应该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和安全的通行联系,并且需要提供接送停车场地。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00米。
4.2.4规划应该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如果住区位于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旁,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该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以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4.2.5通风机房、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应该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地下空间)。
如果确实需要在住宅建筑内设置,应该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建筑部分。
4.2.6住区绿地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类型。
2.新建和配建的保障房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改建住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设施。
4.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该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住区不少于0.5平方米/人的要求。
5.名木古树和规划保留的地貌、水系需要得到保护。
4.3.1配建的保障房住区应该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进行指标控制。
4.3.2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房住区,综合指标应该满足下表的规定:指标项目。
数值容积率。
多层宜控制在2左右,高层宜控制在3-5之间建筑密度。
一般宜控制在25%~40%,高层宜在20%左右绿地率。
新区≥30%,旧区≥25%集中绿地规模。
组团≥1平方米/人,住区不少于0.5平方米/人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住房≤2辆/1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2辆/100平方米地面停车率。
宜≤30%自行车、电动车、老年车位。
宜≥2辆/户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节能灯具安装率 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 100%注:1、残疾人、老年人助力车应该在地面设置停车位。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地面设置停车位,也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集中或分设停车位。
公租房和廉租房小区如果没有配建停车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
但是,如果已经配建停车库,就不能出售停车位。
在设施配置方面,保障房住区应该按照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的要求,完善相关设施,并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住区配套建筑与设施应该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此外,住区公建配套应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中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部分市政环卫设施和小型户外活动场所应该布置在楼盘内,服务于几个楼盘的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该配置在几个楼盘的公共中心位置,服务于若干组团的小区级公建则应该布置在几个组团的公共中心位置。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布置在本地段时,其指标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执行。
最后,保障房住区配置的各种设施应该充分考虑其布局的合理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设施的使用强度和耐久性,并符合相关要求。
1.根据设施的性质和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理布局。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设施的效益,方便经营管理和使用,同时减少干扰。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体等相关设施应该集中布置,形成住区的公共活动中心。
3.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该方便居民,并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5.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下表的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场:名称。
| 公共中心、商业中心 | 集贸市场 | 饮食店 | 医院、门诊所 |停车位控制指标。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自行车(电动车)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机动车。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
| 大于或等于5.1.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方面,保障房住区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时,应设置至少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并与外围道路相连。
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2.住区通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
3.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保障房住区内部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规模较大的住区,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和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保障房住区还应该为混合动力和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该配套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每户2辆的需求。
2.应该结合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和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该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且应该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照附录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了应配建下一级的项目外,还应根据增加的人数和周围设施的情况,增加更高级别的相关项目,以达到增加指标的目的。
3、在商品房开发中,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该与商品房开发一起统一配置。
5.3.2保障房住区应该专门增设符合其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1、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该设置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2、其他保障房住区应该设置居民互助性非盈利场地及设施,以方便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提供便民服务及住区居民自我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