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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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发布日期:2019-04-17 目录一、收入基本规定二、销售货物收入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2.2.1托收承付2.2.2预收款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2.2.5售后回购2.2.6以旧换新2.2.7商业折扣2.2.8现金折扣2.2.9销售折让和退回2.2.10买一赠一2.2.11分期收款三、提供劳务收入3.1 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3.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3.2.1安装费3.2.2宣传媒介的收费3.2.3软件费3.2.4服务费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3.2.6会员费3.2.7劳务费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四、转让财产收入4.1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4.2 国债转让收入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4.2.4国债成本4.3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六、利息收入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6.2国债利息收七、租金收入八、特许权费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十、接受捐赠收入十一、产品分成收入十二、视同销售收入12.1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12.2 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12.3 视同销售价格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13.1 2012年10月1日之前13.2 2012年10月1日之后13.2.1适用范围13.2.2搬迁收入13.2.3搬迁支出13.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3.2.5应税所得13.2.6征收管理13.3 新旧政策衔接十四、其他收入14.1 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14.2 补贴收入14.3 债务重组收入14.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十五、不征税收入15.1 财政拨款1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5.3 其他不征税收入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一、收入基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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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入政策解析

2 收入政策解析

损失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
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收入政策解析
一、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1.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法第6条)
(1)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非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计量标准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收入总额的外延—9项(法第6条)
国税函[2008]875 D、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货物所得
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四)投资收益
关于投资——税法

权益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
处置收益 处置损失
持有收益 持有损失
处置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条例16条)
A、范围: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财产取得的收入。
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
转让固定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账户
转让生物资产
转让股权
“投资收益”账户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该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和财务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向读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首先,就法律层面而言,是否确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在大多数国家中,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企业税法进行征收的,而这些税法通常规定了收入确认和税务缴纳的规定。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销售货物的收入,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所得税。

因此,在中国,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应当确认为收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其次,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确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是符合财务规范和良好商业实践的做法。

按照准确的法律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事项,不仅能够保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有助于企业建立正规的财务体系,提升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1. 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在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可能会违反相关税法,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2. 满足审计要求:按照准确的财务处理规则,并进行所得税缴纳,有助于企业通过内外部审计,并为将来的财务审计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3. 维护声誉和信誉:诚信经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声誉和信誉,增强投资者、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4. 创造可持续发展: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缴纳所得税的合法手续可以为企业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存在合理的税收规划需要时,企业可能会在合法范围内寻求减税或推迟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根据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收入由几大部分组成,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思路:能够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避免虚增应税收入,减少涉税处理的误区。

对收入处理的误区:一些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就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内容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定税率对其取得的全年应纳所得额进行计税的一种税收。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的准确把握,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率,也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一、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和可抵扣费用两个方面。

1.1 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经营所得等。

1.2 可抵扣费用可抵扣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和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直接费用是指与生产、销售、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与生产、销售、管理间接相关的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广告费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融资、投资等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损益以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合理地将可抵扣费用从企业收入总额中扣除,最终计算出应纳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2.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和可抵扣费用进行计算,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企业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精确,可以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和经营效益。

然而,计算过程比较繁琐,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会计和税务知识。

2.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相对简化的计税方式,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一些特定类别的企业。

该方法按照核定的营业收入总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率进行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压力,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见下表:
项目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视同销 售的范 围规定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8 种视同销售行为: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者个人代销;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2、销售代销货物;
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视同销 售计税 依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所有权
属的用途。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 纳 税 人 用 于
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 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 换 取 生 产 资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下列
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
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
纳税人将自 产自用应税 消费品用于 生产非应税 消费品、在建 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 务、馈赠、赞 助、集资、广 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应视 同销售,于移 送使用时纳 税。
于其他方面
的,与增值税
计税依据相
同。
或性能;
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3)改变资产用途(如, 者投资者;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营);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 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干货】企业所得税新规!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您可得看仔细啦【经验】

【干货】企业所得税新规!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您可得看仔细啦【经验】

【干货】企业所得税新规!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您可得看仔细啦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今天,渝小税带你全方位认识视同销售收入,建议收藏此文,填表时认真比对核查!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举个栗子吧!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差异处理(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征税收入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三)接受捐赠收入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四)其他收入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一)来源: 中国税网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顺利运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许多补充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实践中参考:一、收入确认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提出: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通知》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明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第二,在符合这四个确认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按以下方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还对几项特殊商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作出了具体:一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是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而非税后】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企业所得税分为哪几种企业所得税分为如下: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1、税收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组织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基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是企业在税法规定期间内的应税所得额,即企业净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所得额 = 总收入 - 可扣除费用- 准予扣除的损失;3、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采取15%的优惠税率;4、纳税申报:企业的税务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频次进行纳税申报,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等纳税期限。

企业应按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对纳税对象的明确、纳税基础的计算、税率的设定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税等方面,根据税法法规执行。

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需要注意合法税务筹划,优化扣除和损失结转等方式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从其所得的收入中征收的税费。

对于正确确认和计算所得税收入,各个国家都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实质原则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首要原则是实质原则,即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财务实际状况来确认和计算所得税收入。

在确认所得税收入时,应注重交易的实质性质和影响,而非仅仅关注其法律形式。

这意味着,即使某些交易在法律上可能是有效的,但如果其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符,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认所得税收入。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所得税收入在税务义务发生时确认和计算。

根据这一原则,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与现金的收付无关,而是基于实际发生的权益变动。

例如,当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即使尚未收到现金,也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收入。

三、核算期原则核算期原则规定了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时间范围。

根据该原则,所得税收入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适用核算期间进行确认。

核算期原则有两种形式:实时确认制和延迟确认制。

实时确认制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立即确认所得税收入,而延迟确认制允许在交易实际确定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四、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原则要求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价值确认和计量所得税收入。

当企业的交易涉及到与市场上其他买家和卖家进行的交易时,应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所得税收入,以确保公允和准确的确认。

五、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指在确定和计量所得税收入时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根据这一原则,在类似交易和事项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计量方法来确认所得税收入,以便进行比较和分析。

六、实质依从原则实质依从原则要求企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照所得税收入的实质确认和计算。

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所得税收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包括实质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期原则、公允价值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实质依从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9项确认总结

税法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9项确认总结

第一行(营业收 入)
1.不用交(因为 捐赠企业做为视 偶然性的,不在第 同销售交过了) 一行,是营业外收 2.但涉及的增值 入 税可做为进项税 额抵扣。
没有
不在第一行,是营 业外收入
入)
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与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税种关 3.与纳税申报表 系 增,消(应税消 费品) 主营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城建、教育费附 加 1.与会计收入
2.劳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增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
营(房子、地、 不在第一行,是营 技术) 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
不用交其他流转 税 不在第一行(投资 成本法/权益法(因为本来分来 公司除外) 的就是税后利 是投资收益 润)
5.利息收入(其 中“国债利息收 入”免税)
利息收入
营业税
一般不在第一行, 不是“广告费、与 招待费”的基数。
6.租金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税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 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如果是“所有权”转 7.特许权使用费 让,一律是“转让财产收入”,与3.对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税 收入 比记忆)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 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特别说明】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 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 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 容 包括:1.受赠资产价值和2.由捐赠企业 8.接受捐赠收入 营业外收入 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因为不是我们负担 的,故计入应纳所得额); 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 相关税费(肯定在“资产的成本”中体 现,但不在“所得额”中体现,因为是 “支付”的)。 (3)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 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 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 营业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 (包装物押金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可能会记入“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9.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汇总损益 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 冲减“财务费 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用”)

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

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

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托收承付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预收款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我国,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批准,有些企业可以减税免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的是为了⿎励和扶持这些特殊的企业,⼀旦这些企业⾛上正轨或者其他原因,应该继续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定⽅法计算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为你解答。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以其⽣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应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独资企业及除外。

在我国,⼀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种税。

纳税⼈范围⽐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即所有实⾏独⽴经济核算的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

浅析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收入的确认与调整

浅析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收入的确认与调整

不 属于 内部 处置 资产 ,应按 规 定视 同销 售确 定 收入 。其 中 ,属于企 通常情况下 ,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取得转移商品所有 业 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 同类资产同期对外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 收 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 ,但也有例外情况 ,如 :销售商 品采用托 收 入 ;属 于外 购 的资产 ,可按 公允 价值 确 定 销售 收入 。 另一 方面 ,新
品价 款 收 回 的可 能性 。如 果税 法 认 可 这 种 主 观 性 较 强 的标 准 ,就 用 于职 工奖 励或 福 利 ;用 于 交际应 酬 {用 于对 外捐 赠 ;用 于股 息分 不 能 保 证 国家 税 基 的 稳 定 。
配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
式 ,但 是 根 据 其 经 济 实 质 ,也 需 要 确 认 为 企 业所 得 税 收 入 。 值 得注 意 的 是 :《 知 中没 有会 计 准 则 中 “ 关 的 经济 利 益 通 相 因而 发 生 的退 货 ,应 在 发 生 当期 冲 减 销。部分 财务 人 员认 为 ,视 同销 售货 .
二 、所得税收入 的确认时间
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 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 收款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因为其资 所 不确认收入。 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的 , 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 , 以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5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处理 。 . 企业根据政府搬迁规划 , 异 用 检 验 的 ,在 购买 方接 受商 品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认 收入 ,如 果 地 重建 后 恢复原 有或 转 换新 的 生产 经 营业 务 , 企业 搬 迁处 置 收入 用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可在发 出商 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 购 置或 建 造 与搬 迁前 相 同或 类 似性 质 、 途 的固 定资 产 和土 地使 用

企业所得税若干特殊事项怎么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若干特殊事项怎么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若⼲特殊事项怎么确认收⼊纳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应税收⼊,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额。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法明确是否应计⼊应税收⼊的情况,应把握⼀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就应确认为应税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将纳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难以把握的计税收⼊特殊事项进⾏归纳,以期帮助纳税⼈防范税务风险。

租⾦收⼊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租⾦收⼊,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提前⼀次性⽀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与费⽤配⽐原则,出租⼈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相关年度收⼊。

出租⽅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

债务重组收⼊的确认债务重组,指在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书⾯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企业发⽣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效时确认收⼊的实现。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企业转让股权收⼊,应于转让协议⽣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权成本的确定⽅法为:通过⽀付现⾦⽅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付现⾦以外的⽅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的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期,确定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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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标 签】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
5、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6、售后回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7、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8、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
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9、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0、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1、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12、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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