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的行政与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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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4.08.29•【文号】司发通[1994]070号•【施行日期】199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1994年8月29日司发通[1994]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版权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随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公证证据的作用十分必要。

特别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重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可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事实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

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记明申请保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及实物、发票等,应在清单中列明。

对于保全的物证、书证等,公证机构应加强保管措施,对于软盘、录音和录像带等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证据灭失。

三、公证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办证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律,注意及时总结办证经验和听取文书使用部门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管辖确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规定为基本依据。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指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为依据。

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认定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认定权利人身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6.原告主张其为数字化形式作品权利人的,应当提交该作品由其创作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视频文件的制作过程的证明及与之相对应的拍摄器材等。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用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不断增加。

本文将围绕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同时,还将结合一些近两年的短视频著作权案例进行评述。

一、现状及问题1.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对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认定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产生。

相比于传统的电影、电视等作品,短视频的创作者数量庞大,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与短视频创作的发展存在较大的落差。

短视频创作方式多样,创作过程中常用的背景音乐、特效等也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这些具体情况的规定较少,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2. 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持续增多随着短视频应用的热潮,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恶意篡改原作内容等,这些行为对原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 著作权保护难题的司法解决方式在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中,存在一些争议。

部分案件中,法院通常倾向于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另一些案件则存在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确认不充分,对短视频创作的原创性认定模糊等问题。

二、完善建议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建立完善的短视频著作权认定机制针对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机制,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由著作权管理机构或专家进行认定,确保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2. 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需要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解析司法实践与著作权保护

解析司法实践与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与著作权保护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从审判指导思想、审判方式到审判组织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质的进步,逐渐在国内和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其中,应当说北京市的知识产权法官们是先锋,就拿北京市法院近几年审判的24起案例来说,它们就像是揭开了全国著作权审判蓬勃发展进程的一角。

每一起案件都凝聚着知识产权法官的忠诚和正义。

我国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正是在许许多多、不间断的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成熟起来的。

同时,也正是这些司法实践丰富了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为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活动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客观扎实的实践基础。

这24起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大体上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上,有几起案件的审判十分出色。

如米老鼠等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侵犯《虎胆龙威》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和侵犯《AUTO KATACOG》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对出版者、发行者、印刷者、销售者等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追究上,创造了好的经验,比较早地引入了不法行为人对其所经营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注意义务,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标准和界限,对这一类纠纷的处理积累了好的经验、树立了正确的审判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界一直在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归责原则等问题。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们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按照TRIPS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如何符合TRIPS要求的讨论相当活跃。

在讨论中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要逐步接近TRIPS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而不是超过TRIPS的保护水平;要运用现有的司法制度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义务,而不是生吞活剥TRIPS的个别词句,不顾各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历史的差异,不问TRIPS规定要求的实质,在司法制度上搞“另起炉灶”;要准确理解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和正确概括、评价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现状,不能在对国际协定和我国立法、执法现状两头都理解不确切的情况下,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盲目下结论,造成误导和执法失误。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就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框架在国际层面上,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实现。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这两个条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基本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予以落实。

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国际原则”原则根据国际原则,著作权在各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即著作权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此,著作权人需要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在每个国家进行著作权注册和保护。

2.国内管辖原则根据国内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仅对本国领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对于跨国侵权行为,著作权人需要在侵权国家提起诉讼,并依据该国的法律进行维权。

三、跨境诉讼问题的挑战尽管国际框架和机制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础,但是跨境诉讼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在跨境诉讼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成为一个难题。

著作权人和侵权方可能分别主张各自国家的管辖权,导致争议加剧。

2.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存在差异,如权利保护期、侵权标准等。

在跨境诉讼中,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争议焦点。

这不仅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也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身权益面临困境。

3.执法难题在跨境诉讼中,执行来自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导致判决的执行成本高,效果受限。

四、解决方案和建议面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应采取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1.加强国际间合作各国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框架和机制。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随着著作者对版权的重视度增加,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上升。

著作权就是平常我们⼝中所说的版权。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著作权的重视增加,侵权⾏为也逐渐减少。

那么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著作权权利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与作品使⽤⼈或其他任何第三⼈,就著作权的⾏使⽽发⽣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就⾏为⼈的⾏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发⽣的争议。

后者是指合同双⽅当事⼈就合同的订⽴,履⾏过程中发⽣的问题的争执。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步的重视。

三.著作权权利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1、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权、信息⽹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享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标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盗版图书的合法维权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详细描述了事件的发生经过、案发时间、侵权行为以及权利人的维权行动。

最后,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强调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例背景与事件经过案例发生时间:2005年至2006年2005年,A出版社出版了著名作家张晓的畅销书《错位人生》。

该书以其独特的文风和深刻的思想内涵赢得了广泛的读者群体和市场认可。

然而,不久之后,A出版社于2006年在某知名书店发现了一本标题为《错位人生》的书籍,但出版社却从未授权或发行过这本书。

经过比对发现,该书事实上是一本盗版书,与原版书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

二、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调查A出版社发现盗版书籍后,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收集证据。

调查发现,盗版书籍是由某小型出版社B在2005年底与2006年初出版的,并以《错位人生》为书名进行发行。

B出版社自称是由一个名叫陈某的个人所有,但其并未获得张晓先生的版权授权。

事实上,陈某是一位曾在A出版社工作过的编辑,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到《错位人生》的底稿,并从中进行了盗版复制,之后以B 出版社的名义发行了该盗版书籍。

三、权利人的维权行动1.成立律师团队及证据收集(2006年)A出版社在发现盗版书籍后,立即成立了以知识产权律师为主的维权团队,并在2006年开始了相关的调查与证据收集工作。

2.发送律师函(2007年)维权团队通过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于2007年向B出版社发出了维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函详细陈述了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性,并针对侵权方提出相应的法律要求,例如停止侵权、销毁盗版书籍、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等。

3.侵权人的驳回与更多证据的搜集(2008年)B出版社未能答复维权函或提供合理解释,反而发表声明否认其侵权行为,进一步导致了纠纷的升级。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A出版社的维权团队曾多次前往书店,现场搜集了销售的盗版书籍,为进一步起诉做准备。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于著作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程序①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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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本法第 36、47、50、54~55 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37 条; 《刑法》第 217~218 条。

「意思分解」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权利救济,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 具体侵权形态(1) 《著作权法》第 46 条罗列了 11 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只负民事侵权责任。

这 11 种行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住手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限于篇幅与必要性考虑,这里再也不一一列出该 11 种行为,读者可查看所附法条;(2) 《著作权法》第 47 条罗列了8 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这8 种行为的实施人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伤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第 217、218 条)。

2 不视为侵权的具体形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详见本书前述相关内容,此处再也不展开。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04.30•【文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侵权正文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为指导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现予公布。

2006年4月30日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关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根据司法保护制度,经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或者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依将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定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处理申请来解决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的相关事宜。

一、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述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是指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相对于司法途径来说,更为简便快捷,一般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争议。

二、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 著作权权属纠纷,即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2. 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他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即涉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问题的争议。

三、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要书面提交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明确表明争议的事实、事项、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行政处理机关将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所述的争议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3. 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机关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等;4. 决定书:经过审查和听证后,行政处理机关将作出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争议的处理结果和具体要求;5. 效力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四、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和劣势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相较于司法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1. 优势:a) 简便快捷:相比于司法审判程序,行政处理更为简单高效,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处理结果;b) 低成本: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无需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等成本;c) 专业性:行政处理机关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纠纷的本质。

2. 劣势:a) 效力有限: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无法强制执行;b) 范围受限:只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争议可能不适用;c) 申诉程序存在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

“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

战略研究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8.0821文/李晓光温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述与评价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导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公众利益为目标,合理地运用法定手段和程序。

其内容包括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稳定保护知识产权应有制度、宣传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最终实现社会和市场秩序统一协调。

法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职能相关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均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及职能。

例如:专利权和商标权行政保护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下属各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对于侵害专利权行为、专利权归属纠纷等可进行处理。

而在知识产权3个主要权利中的著作权,无论在《著作权法》实施的前后时期,均由国家及地方版权局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体方式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到切实执行,以达到法定目标及其效果。

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权由法律进行赋予,并有权对侵权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

首先,权利所有人可向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申诉,行政机关将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也可主动进行查处,对侵权过程中的物品依法进行查封和扣押。

其次,对侵权行为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登记封存或暂扣等多种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解职能,在我国贸易发达的地方法规中更细化规定了责令停止侵权措施以及展览会、交易会等行政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驱动发展的快速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也在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水平随之进行强化与提高。

对侵权案件的处理能力更多成为部门绩效测评指标,各地行政部门更推动权利人通过行政手段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的评价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主要优点表现为3个方面:“双轨制”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冲突解决机制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河南科技·知识产权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8.0822第一,对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严厉打击,让其受到行政制裁,并将其侵权行为录入行政档案;第二,作为掌握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据,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先决优势;第三,手续办理方便简易、时间较短且无须支付费用,这些都是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更具优势之处。

版权保护的法律效力(2篇)

版权保护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版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防止他人侵犯。

在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版权保护的法律效力。

二、版权保护的主体1. 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

2.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等。

三、版权保护的客体1. 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2. 相关权益:相关权益是指与作品相关的权利,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四、版权保护的内容1. 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些权利与作品本身紧密相连,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追求。

2. 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与作品的经济价值紧密相关,体现了作者的财产权益。

五、版权保护的法律效力1. 法律禁止效力: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这是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效力。

2. 民事责任效力: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著作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效力: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 刑事责任效力: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盗版、侵权牟利等,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版权保护的实现途径1. 行政途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2. 民事途径: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刑事途径: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版权应该如何处罚

侵犯版权应该如何处罚

侵犯版权应该如何处罚版权所有也算是⼀项专利,我们有时看的电视剧,综艺节⽬或许是购买了版权然后才开始录制的,那么如果侵犯版权该如何是好呢?会有何处罚吗?今天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版权应该如何处罚需要看侵犯的具体是什么类型的版权。

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政处罚。

⾏为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软件著作权是⼀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为:(1)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2)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3)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的署名的;(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3、承担民事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停⽌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式。

侵权⼈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为制⽌侵权⾏为所⽀付的合理开⽀。

如果权利⼈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4、诉讼前的保全措施:追究民事责任,除了软件著作权⼈和侵权⼈⾃⾏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调解解决外,主要通过诉讼的⽅式解决。

为了保障软件著作权⼈有效地追究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以下⼏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1)证据保全。

为了制⽌侵权⾏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著作权纠纷案件⼀般由各中级⼈民法院受理。

(2)⾏为和财产保全。

软件著作权⼈有证据证明他⼈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为,如不及时制⽌,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有关部门⾏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5、⾏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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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结合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国家及地方各级版权局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及执法。

一、行政处理程序有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制品;⑤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管辖与时效1.地区管辖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3.共同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移送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行政处罚时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行程序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七)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司法救济途径我国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

(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1.法院受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1)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例如,广东省对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还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法院。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3.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的主体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原告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的当事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材料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3)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5.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具体包括:停止侵权:即要求侵权人终止侵害他人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例如停止违法的播放、表演、出版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使用侵权产品的设备等。

消除影响:即由侵权人以发表声明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消极的影响包括在公众中引起的有关作者形象、作者身份、作品品质等等方面的不良印象。

公布判决书是消除影响的一种常用的办法。

赔礼道歉:即在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案件中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礼致歉。

致歉的方式包括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书面形式,也包括当庭的口头赔礼道歉。

该责任常常同消除营销结合实施。

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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