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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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2007年1月30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

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

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

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

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

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

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与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合同法第157-158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与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合同法第157-158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与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合同法第157-158条)【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

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规定得较为全面。

该法典第2—513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标的物以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如合同未作约定,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情况下,应在目的地进行检验。

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检验。

如检验表明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合,检验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由卖方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采用交货付款或者交单付款等付款条件,则买方就得在检验之前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交单付款方式,买方通常都是在卖方移交提单时支付货款,等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检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并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检验的权利以及对卖方违约采取各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同时,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所以,本条要求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为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应当有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

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法规中对此作过规定。

如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实样。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更进行了具体化: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2022年-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2年-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2年-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某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的时间为8月20日,停止出售的时间为8月2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9月20目,评标结束的时间为9月25日,则投标有效期开始的时间为( )。

A.8月20日B.8月25日C.9月20日D.9月25日【答案】 C2、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B.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C.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必须在竣工后1年完成D.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竣工验收材料的,责令限期补报,并罚款【答案】 B3、(2015年真题)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监理单位仅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B.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后,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可转让监理业务C.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D.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责任【答案】 C4、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企业承揽业务不良行为的是()。

A.出借、转让资质证书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C.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D.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答案】 D5、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工人的利益B.装饰装修工程不适用优先受偿权C.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D.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人之后【答案】 A6、下列关于承揽合同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定作人必须管理承揽人的工作过程B.在确保标的物质量的前提下,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承揽人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要有对应关系D.承揽人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答案】 C7、(2017年真题)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承揽合同(条款)6篇

承揽合同(条款)6篇

承揽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自愿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承揽合同条款: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承揽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二、承揽项目及其内容乙方委托甲方承揽以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三、工作期限及进度安排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开始工作,并在______日内完成全部承揽项目。

2. 甲方应按时提交工作进度报告,乙方有权对进度进行监督。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执行工作。

2. 承揽项目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负责整改。

3. 甲方应确保承揽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揽费用总计______元人民币。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______%的定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3. 如甲方未完成承揽项目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承揽项目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七、知识产权归属1. 承揽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应满足乙方的使用需求。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多元纠纷法律法规案例(3篇)

多元纠纷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纠纷类型多样化。

多元纠纷法律法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多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对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承建一栋办公楼,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办公楼的建设任务,但乙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则提出以下抗辩:1. 甲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3. 乙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发票。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作为承揽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作为定作方,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因未进行竣工验收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第二十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开具发票。

”(2)第二十一条规定:“购买方应当保存发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2023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答案

2023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答案
16、甲、乙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计划将与乙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B、所有变更都需要登记
C、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D、只有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以变更
【答案】C
【解析】2020版教材P122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7、甲、乙两家施工单位以联合承包方式承揽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的是()。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根据联合承包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2020版教材P97
A、当事人所在地
B、调解协议履行地
C、调解协议签订地
D、调解组织所在地
【答案】D
【解析】考查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 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自然人甲通过签订合同授权自然人乙代理其进行证券投资,根据我国代理法律制度,不会导致代理权终止的情形是( )。
A、变更注册
B、延续注册
C、增项注册
D、重新注册
【答案】B
【解析】2020版教材P64页
明确提到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5、(2018年) 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解除合同
B、继续履行
C、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诉讼实务[1]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诉讼实务[1]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的 热点及疑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 12月 张朝阳
提纲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特点及处理的一般性原则 1、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的主要特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二、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的含义 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3、产品瑕疵的种类 4、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5、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 6、产品质量异议期间的问题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4、产品责任的损害 5、产品责任中的特殊问题(1)产品召回制度(2)ODM与OEM中的产品责任(3)零件商与整件商(4)生产 者与销售者、运输者与仓储者的责任界分 三、 危险责任 1、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 2、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4、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的竞合
• 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 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的 •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 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 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

合 同签 订后 , 被告 于 2 0 0 4年 6月 1 6日付 款 9 2 0 0 0 元, 2 O o 4 的确 定 园, 由寿 光万 龙集 团工 业园为 原告 出具 收条一 份 , 证 明被 告收 到 定 的较为 详细 。 《 合 同法 》 第1 5 7 条规 定 ; “ 买 受人 收到标 的物 时
期 间和过度 超 出检验 所 需时 间的期 间都不是 合 理期 间。
关键 词
承揽 合 同 质 量异议
纠 纷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4 8 . 0 2
作者 简介 : 李银 刚 , 中国海洋 大学在 职法律硕 士。 中图分类 号 : G 6 4 7 文 献标 识码 : A
{ 鼻 l J 占善 ▲ 金
◆ 学 术前 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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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1 0 ( 上)
承揽合 同纠纷质量异议期 间确定
李银 刚
摘 要 在商事审判过程 中, 经常会遇到商品质量瑕疵 问题 , 如何确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是一个长期 困扰商事审判 的难点。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 合 同法》 只规定 了一个合理期间, 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 法官的 自由 裁量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而应基于一定的事 实和理由, 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与商品的质量检验时间有密切关系, 只要在能保 障买受人全面检验完商品质量的时间范围内提 出质量异议 , 就应认定是在合理期间, 任何短 于检验所需时间的
为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 合同总价款为利 义务要 对等 , 买受人 给付 货款 , 自
参 数进行 了约定 , 原 告对 质量 负责的 条件及 期限为 自调试验 收合 然应 得到 符合 约定 品质 的标 的物 。 同时也 是面 对 日益复 杂的 商 格 之 日后 一年 , 易 损件 除外 。检验标 准 、 方 法为 安装 调试后 一 次 品流通环境, 出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性 验 收合格 。设 备 的安装 由原告 负责 , 被 告 负责 大件 吊装 。

承揽合同书(精选15篇)

承揽合同书(精选15篇)

承揽合同书(精选15篇)承揽合同书1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双方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其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二、结算、付款方式及限期1、预付款:为供货定金,合同双方的签订生效后,甲方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元整,(小写)元整。

预付款延付,则交货期顺延。

2。

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

3、验收款:乙方将剩余未安装的门安装完毕,并全部调试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甲方需支付总合同的,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4、质保金:合同金额元整,(小写)保修期为________年(至验收合格后计算),保修期满后一周后,甲方支付元整。

5、安装工程交付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转移交付门的所有权,同时提供门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乙方还应同时交付产品配套的装修钥匙(每套一把)等配件。

但甲方未付清上述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不转移门的所有权和每套配套钥匙。

6、乙方提供的结算凭证为:普通工业发票。

三、甲方责任1、施工现场具开工条件。

2、满足乙方产品进场运输装卸的道路畅通需要。

3、甲方应提供特定地点场地供乙方现场安装人员、产品材料、工具设备存放使用,提供乙方进场安装人员的食宿,并协助办理暂住登记证及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建设工地人员所需工种证件。

4、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协商和协助。

安装前必须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水平线)告知乙方安装人员并进行现场交验,确保安装条件准确无误。

5、提供安装所需水电、工程吊机及砂浆填灌材料、工人,确保与安装进度同步。

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

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

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2003-11-06 11:5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伟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承揽合同协议范本

承揽合同协议范本

承揽合同协议范本承揽合同协议范本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制作________________模具。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验收方法(标准)及地点:1、质量标准和要求:模具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执行。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模具技术要求设计、制造模具。

(2)合格模具定义:①模具必须符合经甲方确认后的模具结构图;②模具必须生产出符合甲方提供的正式零件图纸要求;③模具寿命必须符合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

2、验收方法(标准):①按甲方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执行。

②模具结构必须符合模具结构图纸。

3、验收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进行。

每次验收必须有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必须在验收报告上注明下次验收期限。

第三条:原材料****1、原材料模具制造生产所需的材料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采购原材料,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若乙方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第四条: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1、交货方法及验收:本合同模具在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进行试模、送样,并经双方确认签板后视为模具验收合格。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时间:乙方模具生产自付款之日起______天前交付本合同模具。

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每迟交1日,罚款200元)。

如是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如期交货的,经甲方书面形式确认后,交付时间可以按延误时间顺延。

4、运杂费用承担: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模具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共_______套模具。

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3篇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3篇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3篇篇1承揽合同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特定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的承揽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承揽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为空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 工作质量:乙方应当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工作成果符合甲方的期望和合同约定。

2. 按时完成: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承揽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3. 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 验收标准: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作成果的验收,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方式和时间进行。

5. 售后服务: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作成果出现问题,乙方应当及时无偿修复或更换。

6. 其他义务:乙方还应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培训操作人员等。

三、质量保证及验收1. 乙方应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

2.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对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提出。

3.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及时进行修正或处理。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作,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编号:YB-HT-1571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Time limit for raising quali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原告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XX年9月9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911塑料袋20万只,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5万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1、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2、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

为此,美国进口商safety—touch公司表示整批塑料袋作废。

据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海运费、卡车费、关税、报关费搬运费等计1355.20美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告的质量异议函是在XX年3月22日邮寄到原告处的,此前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年9月9日,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为andi —nobo(无锡)有限公司印刷加工911塑料袋20万只,单价每只0.25元,合计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质量要求按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给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的实样为标准,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将货托运到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运费由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以样品为验收标准;价款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于XX年9月27日交货911塑料袋20万只,计人民币5万元,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承揽合同范本(合集15篇)

承揽合同范本(合集15篇)

承揽合同范本(合集15篇)承揽合同范本1委托方:(甲方)承揽方:(乙方)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2、质量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

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托收。

7、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年月日承揽合同范本2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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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2003-11-06 11:5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伟案情: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因此,《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质量异议限定特殊的时效。

法律如此规定,显然是为平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充分考虑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性质。

所以从立法的本意上去分析,在两年内对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仍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获得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承揽合同中,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61条没有对定作人的质量异议期限及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过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261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应当验收,我们知道,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等,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检验,工作成果质量方面存有严重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对质量异议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发现定作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李国光主编的《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中阐明的是以30日为限。

根据现实情况看,承揽合同相对买卖合同而言其异议的期限应限定的更短,因为相对于承揽方来讲,为完成这些非种类物的定作物,通常情况下要制定特殊的方案、准备特定的物质条件,如规定定作方质量异议的期限过长,承揽方则要较长的时间去保留这些特殊的装备,以预期承担《合同法》第262条规定的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

其后果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闲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清结。

因此,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及时通知。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这里说的两年是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就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在本案中,酒店方对定作物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曾向承揽人及时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就视为其对质量异议怠于通知,应承担怠于通知的后果,即法庭应驳回其要求拒付余款及退货的反诉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是一宗承揽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定作人实施验收行为不善而引起的关于定作物(或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纠纷。

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验收不当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二是没有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

一、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合同法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

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

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显然,《合同法》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

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

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

但国内多数学者把该条后一部分仅仅理解为是定作人的“接受(或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全面的。

因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是有前提的,即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有在经定作人检验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接受,否则定作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故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原《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只强调了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的方面;而《合同法》则改为“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更强调了“验”与“收”两个方面。

(一) 检验工作成果定作人在实际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

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内容、质量、数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以此作为定作人决定是否受领该工作成果以及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依据。

检验工作成果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1、检验的方法: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可以采取全面检验、抽样检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报送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2、检验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某些工作成果属于国家有强行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则必须以该强行性规范作为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3、检验的时间:检验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时间,能够即时检验的,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进行检验,对于不能及时检验的,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

什么是“合理的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需要经过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质量异议期内进行。

4、检验的地点:检验地点由双方约定,如在承揽人的工作地或在定作人的所在地。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检验一般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

5、检验结果的通知:定作人能过检验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在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的三十日内通知承揽人①(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第431页)。

(二) 接受(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工作成果。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可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由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实现是其取得报酬的前提,而交付工作则必须得到定作人的配合,如果定作人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就会给承揽人取得报酬造成障碍,而且会造成承揽人额外支出保管费、保养费以及承担工作成果的意外风险,故法律规定接受工作成果是定作人的一项义务。

定作人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并非意味着定作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只有在承揽人正确履行义务之后,接受工作成果才成为定作人的义务。

如果定作人经过对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现工作成果没有达到定作人的要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定作人则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二、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后果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

如果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就必然会导致自己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定作人的合同权益失去保障、甚至会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不检验或怠于检验工作成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未采取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无正当理由是指定作人在无法定的事由或合同约定的事由情况下而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承揽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行为。

作为承揽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而作为定作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揽人的交付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接受承揽交付的工作成果。

除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接受不能外,定作人一般只有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的质量缺陷、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构成违约。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的构成违约,会承担下列后果:(1)承担超过期限的仓储费、保管费、维护费等费用;(2)对于定作物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定作人承担;(3)经承揽人催领后仍不领取的,承揽人可以依《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将工作成果提存。

因提存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定作人承担;(4)承揽人有权催告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价款;(5)在分批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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