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行权验资报告PDF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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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
一、股票期权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
(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
(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
(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二)电子数据接口;
(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
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
(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申请(见附件三);
(二)调整明细表(附表7);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调整的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激励对象或激励股份数量调整法律意见书;
(五)权益分派公告
(六)《股票期权注销明细表》(附表8),适用于注销激励对象名下全部股票期权。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明细表(附表6)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验资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电子数据接口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股票期权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申请表(附表8)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电子数据接口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
(一)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股票期权登记服务费在首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一次性收取,股票期权数量因权益分派等原因进行后续调整时,不再另行收费。
(二)股票过户费
向特定股东回购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将其从二级市场或特定股东回购的股票授予(含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激励对象时,向过户双方收取股份过户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执行,按过户股份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单边上限为10万元。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收,具体征收方式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登记费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股票,且股票来源为发行新股时,收取股份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5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5亿股的部分按0.1‰收取,收取上限为300万元。篇二: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