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行权验资报告PDF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实施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欣天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欣天科技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欣天科技的如下保证:即欣天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欣天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欣天科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欣天科技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定本业务指南。
二、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业务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办理。
四、上市公司须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数据等材料,应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南的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栏目下载。
第二章限制性股票业务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本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注销等服务。
第一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一、定向发行股份的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应先向深交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申请,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
(二)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上市公司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在线生成);2、《风险承诺书》;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明细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Excel模板上传);4、已发布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5、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申报内容与授予公告不一致的,还应出具股票数量调整说明;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明细确认1、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业务通知书后,受理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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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一、股票期权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 年 3 月 28 日订正)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有关业务管理,依据《企业法》、《证券法》、《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管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拟订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企业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切合以下要求1、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有关前置条件知足后,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以下时期行家权:(一)企业按期报告通告前30 日至通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别原因推延按期报告通告日期的,自原预定通告日前30 日起算;(二)企业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通告前10 日至通告后 2 个交易日内;(三)重要交易或重要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通告后 2 个交易日;(四)其余可能影响股价的重要事件发生之日起至通告后 2 个交易日。
二、上市企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知足后,企业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登载董事会决策通告。
有关通告应包含以下内容:董事会对于能否知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能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方法》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严禁行权的情况的说明;企业如出现未知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有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查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该对已经授与股票期权的办理举措和有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本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容如与已表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别的,董事会对于差别状况以及从头执行的审批程序的状况说明;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根源和估计数目、激励对象拥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还没有切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目;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表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目,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表露所有激励对象可行权的状况;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目、行权价钱历次调整的说明;企业邀请的律师对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建议;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行对企业当年度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就的影响;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建议;筹集资本的使用计划(若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建议(若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余内容。
2024年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激励计划的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目的说明2. 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 适用对象的范围2.2 不适用对象的范围3.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3.1 股权激励的形式3.2 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3.3 股权激励的授予程序3.4 股权激励的解锁与行权条件3.5 股权激励的解锁与行权程序4. 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4.2 监督机构4.3 决策程序5.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终止条件5.4 终止程序6.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信息披露6.1 管理责任6.2 信息披露要求7. 股权激励计划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8.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效力8.1 法律适用8.2 合同效力9. 股权激励计划的附件9.1 附件内容列表10. 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与更新10.1 修订条件10.2 更新程序11. 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权11.1 解释权的归属12. 股权激励计划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主体12.2 签署程序12.3 生效条件13. 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与终止后果13.1 解除条件13.2 终止后果的处理14. 股权激励计划的补充条款14.1 补充内容列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本合同所述股权激励计划是2024年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一项重要决策,旨在激励公司员工积极投身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2 目的说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公司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使员工与公司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从而提高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忠诚度,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对象2.1 适用对象的范围本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审计作业—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PPT 30页)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原福建闽都会计师事
务所,2006年5月加入)
•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5月
加入)
• 武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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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以及统计及分析
概念的界定
• 根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审计意 见是指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各种不 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简称,并将其分为标准无保留 意见和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简称标准意见或非标意见),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又分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 (2004年特例“带强调 事项段的保留意见”)
合计
针对会计师事务
所
家数
比例 (%)
7 18.92
6 16.22
4 10.81
2
5.41
7 18.92
5 13.51
1
2.70
0
0.00
1
2.70
1
2.70
1
2.70
1
2.70
-
-
1
2.70
-
-
-
-
37 100
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
人次
3 11 22 14 10 8 7 5 2 2 84
比例(%)
3.57 13.10 26.19
审计作业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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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07年8月1日<2018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b5E2RGbCAP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p1EanqFDPw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表;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DXDiTa9E3d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及获授的权益总量;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RTCrpUDGiT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5PCzVD7HxA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jLBHrnAILg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xHAQX74J0X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LDAYtRyKfE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Zzz6ZB2Ltk16、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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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市公司,验资报告篇一:股权激励验资报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一、股票期权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
8、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10、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宜。
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
制表日期: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
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自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
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
二级市场购入
其它
股份状态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股份授予方证券专用账户账号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股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
申报材料
是否齐备
1、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
3、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
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独立董事、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流程及披露文件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流程及披露文件创融咨询领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为创新及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税务争议与筹划、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
作者:大象股权激励咨询来源:大象IPO股权激励是一个简单但较为杂冗的工作,上市公司需要调动最少财务、人力和董秘办三个部门,因此,提前知晓业务流程及每一步骤需要披露的文件,对于上市公司统筹安排工作极为重要。
一、股权激励流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常分为:方案设计、内部审议、权益登记、锁定考核和权益兑现几个大步骤。
二、股权激励披露文件(截止授予日)※第一次董事会(锁定员工成本):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2、激励对象名单;3、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7、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8、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9、法律意见书;10、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期间披露: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东大会披露:1、股东大会决议2、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3、法律意见书※第二次董事会(锁定公司成本)1、授予董事会决议2、授予监事会决议3、独董意见4、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5、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公告6、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7、法律意见书8、关于调整【】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三、授予登记工作(一)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授予登记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的最后期限7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应提交的材料为:1、授予完成公告文稿;2、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不同板块要求不一致);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权益的决议;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5、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6、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8、法律意见书;9、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10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验资复核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后发表声明;(3)承担评估和验资业务的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被注销;(4)承担评估和验资业务的机构已经解散或被吸收合并;( 5)承担相关评估和验资业务的人员已经离职等。
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就首发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和验资文件申报与声明签署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并形成如下审核指引。
一、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X 年10 月修订)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26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6号)。
3、《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81 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6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X年修订)》(证监发行字5号)。
第125条: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126条: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附件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一)上市公司筹划股权激励,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股权激励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股权激励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二)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上限);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提示;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自查表(见附件1)。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确保激励计划要素的完备性、激励方案的可实施性,草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是,还应披露解决措施;3.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5.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情况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经董事会确认,并参照上述要求披露;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附件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一)上市公司筹划股权激励,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股权激励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股权激励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二)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上限);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提示;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自查表(见附件1)。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确保激励计划要素的完备性、激励方案的可实施性,草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是,还应披露解决措施;3.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5.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情况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经董事会确认,并参照上述要求披露;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完整版)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参考)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事务所中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会计事务所中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股权激励方案已成为吸引和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一家会计事务所,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升绩效,进而推动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会计事务所中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一、背景介绍会计事务所是提供审计、税务、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员工的知识和经验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如何留住人才,使其对事务所的发展贡献更多,是会计事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意义股权激励方案是指通过将公司股权或期权分配给员工,以实现员工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会计事务所中,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激励员工:通过分享公司股权,激发员工对事务所的归属感和责任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留住人才: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减少员工的流失率,提升事务所的业绩。
3.加强团队凝聚力:股权激励方案可以使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原则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会计事务所应考虑以下原则:1.差异化设计:根据员工的职位层级、工作表现、贡献度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激励方案,使激励与贡献相匹配。
2.长期激励:股权激励方案应注重长期激励效应,通过股权锁定期和分期授予等方式,鼓励员工长期发展和持续创造价值。
3.可行性和公平性:激励方案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且制定过程应公平透明,避免利益不均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设计方式在会计事务所中,有多种股权激励方案可供选择,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根据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可以选择以下设计方式:1.股票期权:设立以现金流入的形式购买事务所的股票期权,使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该方案既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又可以通过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股权价值的增长。
会计事务所股权激励合同
会计事务所股权激励合同1.1 合同主体1.11 甲方(激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4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5 乙方(被激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6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7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8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会计事务所,对乙方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通过授予乙方一定的股权,激励乙方为事务所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1.3 权利义务1.31 甲方的权利义务1.3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确定乙方是否满足股权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
1.312 甲方有权根据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1.313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授予股权,并办理相关的股权登记手续。
1.31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事务所的财务、经营等相关信息,以便乙方了解事务所的运营状况。
1.32 乙方的权利义务1.321 乙方有权在满足股权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股权。
1.322 乙方有权了解事务所的财务、经营等相关信息,对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1.32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为事务所的发展贡献力量。
1.324 乙方有义务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事务所的机密信息。
1.4 违约责任1.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授予股权或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应按照未授予股权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行权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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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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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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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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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35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35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1.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时间,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份来源、股票期权数量、分期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等。
2.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说明股票期权历次授予履行的审批程序、授予时间、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3.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如有)。
说明历次因激励对象工作或职务变动、标的股票除权除息、行权等原因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
已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股票期权的变动情况应分开说明,其中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变动情况还应按下列格式列表说明。
表: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填表说明:(1)第一行填写授予日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人数;(2)每发生一次变动,均应填写“该次变动后期权数量”、“该次变动后行权价格”和“该次变动后激励对象人数”,即上述三栏不得为空,最后一行上述三栏的数据反映的即是公司最新的已授予期权余额、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人数;(3)变动日期通常应填报变动事项的公告日,但是分红送转引起变动的,变动日期应填报分红送转的股权登记日;(4)“该次行权数量”、“该次取消期权数量”、“该次激励对象减少人数”三个栏目反映每次变动的过程,每次变动共涉及几个栏目就应填写几个栏目,不涉及的栏目为空。
“该次行权数量”栏目主要反映行权引起的已授予期权数量的减少;“该次取消期权数量”栏目主要反映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公司未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等情况引起的已授予期权的作废、取消、注销等数量减少;“该次激励对象减少人数”栏目主要反映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导致的人数减少;(5)分红送转引起的变动,直接填报变动后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人数”,无需在表格中填报变动数。
2024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激励计划概览1.1 计划目的1.2 适用对象1.3 期权类型1.4 期权数量1.5 授予时间表2. 期权授予条件2.1 授予前提2.2 绩效考核指标2.3 授予价格2.4 授予方式3. 期权行使与行权3.1 期权行使条件3.2 行权期限3.3 行权价格3.4 行权方式4. 期权变更与调整4.1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的调整4.2 适用对象离职或退休的处理4.3 期权的继承与赠与5. 期权终止与取消5.1 终止条件5.2 取消原因5.3 期权终止后的处理6.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解除原因6.3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法律途径8. 合同的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法律解释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知识产权归属9.3 通知与送达10. 附件10.1 股权激励计划详细方案10.2 绩效考核办法10.3 期权行使申请表11. 签署页11.1 甲方(公司)签署页11.2 乙方(激励对象)签署页12. 日期13. 附加条款14. 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概览1.1 计划目的1.2 适用对象本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要员工。
1.3 期权类型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期权类型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通股。
1.4 期权数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总数为万股,具体分配给各激励对象的数量根据其职务、绩效等因素综合确定。
1.5 授予时间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时间分为三期,具体时间表如下: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个月后,授予30%的期权;第二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4个月后,授予30%的期权;第三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6个月后,授予剩余的40%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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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一、股票期权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
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五、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一)调整申请(见附件三);(二)调整明细表(附表7);(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调整的决议;(四)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激励对象或激励股份数量调整法律意见书;(五)权益分派公告(六)《股票期权注销明细表》(附表8),适用于注销激励对象名下全部股票期权。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一)注销申请(二)注销明细表(附表6)(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五)验资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电子数据接口(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股票期权注销业务(一)注销申请(二)注销申请表(附表8)(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五)法律意见书(六)电子数据接口(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一)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
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
股票期权登记服务费在首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一次性收取,股票期权数量因权益分派等原因进行后续调整时,不再另行收费。
(二)股票过户费向特定股东回购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将其从二级市场或特定股东回购的股票授予(含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激励对象时,向过户双方收取股份过户费。
收费标准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执行,按过户股份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单边上限为10万元。
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收,具体征收方式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登记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股票,且股票来源为发行新股时,收取股份登记费。
收费标准按照a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5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5亿股的部分按0.1‰收取,收取上限为300万元。
篇二: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
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
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篇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