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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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灾害应急预案

林业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林业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森林资源盗伐盗采等林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2.1 成立林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林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林业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指挥部组成林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林业、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3 分级响应根据林业灾害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三、预防与预警3.1 预防措施(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森林资源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伐盗采等违法行为。

(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3)加强林业病虫害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户开展防治工作。

3.2 预警机制(1)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等林业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2)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等监测信息共享,提高预警准确性。

(3)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户及时了解灾害动态。

四、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1)一级响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等林业灾害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周边地区造成严重影响。

(2)二级响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等林业灾害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周边地区造成一定影响。

(3)三级响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等林业灾害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四级响应: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等林业灾害发生,造成轻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应急措施(1)火灾应急:组织扑火队伍,迅速扑灭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病虫害应急: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1. 引言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外来有害生物的威胁也日益增加,给林业产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本文将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步骤进行论述。

2. 重要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有害生物可以直接危害林木健康和生长,使森林资源减少,影响木材和木材制品产业。

此外,有害生物还可能传播疾病和病原体,给生态系统带来破坏。

因此,制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可以提前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损失并保护生态环境。

3. 应急预案内容(1)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的第一步是对可能引入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风险区域和物种。

同时,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入侵的迹象。

(2)预警与报告:建立预警和报告制度,确保有害生物入侵情况能够及时被发现和通报。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和传感器等,提高监测效率。

(3)防控与应对:在有害生物入侵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式。

同时,建立应急资源库,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息沟通与合作:重要的预案内容之一是建立信息沟通和合作机制。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林业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有害生物入侵的挑战。

4. 应急预案实施步骤(1)政策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有害生物防治的政策,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2)人员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林业从业人员的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实地演练:定期组织林业从业人员进行实地演练,模拟不同场景下的有害生物入侵应对情况,增强应急响应能力。

(4)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并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威胁。

5. 结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是保护林业产业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措施。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一种防治困难、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XX市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不断提高森防检疫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监测预警和防治减灾能力。

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XX市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1.3.1 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3.3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4 坚持分级联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的原则。

1.3.5 坚持属地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XX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XX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有关法规、规章。

1.5 适用范围及事故等级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1.5.1Ⅰ级事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国家公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在XX市首次发生;XX市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波及其它地区,或受其它地区灾情波及,且呈蔓延之势,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1人以上感染中毒。

林业专项应急预案

林业专项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林业领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生态环境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资源破坏事故等林业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林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统筹协调林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副总指挥:由林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3)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2.林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主任:由林业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林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副主任: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林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四、应急响应1.预警响应(1)根据气象、森林资源监测等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林业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2)各级林业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启动预警响应。

2.应急响应(1)接到林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措施:a. 森林火灾:组织消防、公安、林业等部门力量,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交通管制等工作。

b.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工作。

c. 森林资源破坏事故: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力量,进行事故调查、资源恢复等工作。

3.应急结束(1)林业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各级林业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保障措施1.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技术保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全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统计标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本地森林(林木、竹子、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造成或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森林病、虫、鼠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灾害。

主要包括两类:1.2.1 本市发生的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鼠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如杨树病虫害、栎食叶害虫、松树病虫害等。

1.2.2 国外、省外传入我市的能够对森林资源构成毁灭性灾害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如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等。

1.3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破坏程度不同可分为:1.3.1 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局部常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

1.3.2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县(市、区)常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6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1.3.3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县(市、区)常发性病虫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5000公顷以上、10000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对农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经专家组评估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的。

1.3.4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县(市、区)常发性病虫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达10000公顷以上,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的;新发现传入我市的世界性检疫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

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或从境外新传入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和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把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给森林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2.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3.讲究科学,依法行政。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加强协调,快速处置。

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二、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Ⅲ级以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林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汤浦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检疫性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全市林业生产、生态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植物检疫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和省林业厅发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外,有重大危害,又难于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

除此之外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指导思想。

坚持“谁经营,谁防治”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市、县两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和检疫执法等工作。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铁路、公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城市的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小区的绿化由所在单位和小区负责组织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一、灾害概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的是病虫害对森林资源和林木造成的危害。

灾害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发生的灾害范围广、影响严重、难以控制的灾害。

二、应急预案目标1.保护森林资源:采取措施阻止灾害扩散,降低损失。

2.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度人员和物资进行灾害防控。

3.加强科学研究: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研究和应用。

三、组织机构1.指挥部:由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负责指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2.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灾害现场救援和防控工作。

3.科研团队:由研究机构和专家组成,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研究和指导。

四、应急预案具体措施1.监测预警(1)建立综合监测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森林资源的生物多样性进行实时监测。

(2)建立病虫害传感器,及时掌握传播病虫害的路径和速度。

(3)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共同预测和预警。

2.调度管理(1)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和物资投入到前线防控工作中。

(2)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具体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

3.应急救援(1)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灾害现场。

(2)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救援。

(3)开展生物防治和物理措施,尽快控制和消灭病虫害。

(4)修复受损森林,进行后续的恢复工作。

4.科研应用(1)强化科学研究,加强林木抗逆性研究,提高林木的抵抗力。

(2)深化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提高防控效果。

(3)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控经验总结和交流,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物资储备(1)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系统,包括防控药剂、防护设备、救援装备等。

(2)定期检查和维护物资设备,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及时投入使用。

六、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和森林从业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认知水平。

(2)加强对防治技术的培训和普及,提高应对能力。

七、评估总结灾害发生后,及时展开灾后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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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国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防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不断总结国内外防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促进我国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1.3.1 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1.3.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家林业局成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指挥部)。

2.1 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组成指挥:国家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成员:国家林业局办公室、造林、资源、保护、科技、国际合作、计资和森防总站等有关司局(单位)的领导及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负责人。

国家林业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局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造林司);专家组以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区,下同)、县(含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 职责2.2.1 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省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 办公室: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2.3 专家组: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 局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和向相关省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2.2.5 造林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6 资源司:负责组织提供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

2.2.7 保护司:协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和威胁保护区的重大生物灾害的开展应急处理。

2.2.8 科技司: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2.9 国际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相关事宜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协调并受理受灾地区国外援助工作。

2.2.10 计资司: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2.2.11 森防总站:协助造林司处置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2.2.12 鉴定中心:承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怀疑为重大有害生物的种类鉴定及风险评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全国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预防体系根据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国建立健全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

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

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鉴定中心鉴定。

3.3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

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 检疫管理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开展隔离试种,并加强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1.1 国家林业局确认重大生物灾害后,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灾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省未及时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

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国际交流合作及其它协调工作。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

灾情得到控制后,按法定程序将新发现的重大有害生物增列为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4.1.2 省级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需要和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

配合国家林业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及省级人民政府。

协调交通、公安、邮电、铁路、航空、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

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

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

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1.3 省级以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经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

检疫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2.1 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有害生物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0日内确认,确认为重大生物灾害的,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告知发生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4.2.2.1 经国家林业局确定为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地的省,省级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省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 接到通报的省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市、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 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信息。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2.2.4 国家林业局和授权发布本行政区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国家林业局或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4.3 通讯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和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国家林业局商灾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后,由国家林业局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省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国家林业局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

5.2 善后处置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6.1 通讯保障国家林业局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处置重大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

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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