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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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13
修订)
【法规类别】同业拆借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3]13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
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6月27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
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
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注册工作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简称“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
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