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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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
滕兴善案略
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
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
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本案中尚未开庭经合议庭审理,就事先交审委会“判决”,与上述规定不
符。
2.根据未经法院开庭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合议庭在开庭审判前就事先制作判决书的做法亦不对。
3.由于上述1.2.问题,导致审判沦为事先排练,事后上演的表演,一切旨在保证被告人权利和判决正当的程序规则未得到遵守,审判流于形式。该院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是对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权的滥用,更侵犯了刑事审判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程序权利(由于审判事先就已作出,使得辩护方的法庭意见变得毫无意义)。及时该案审理及时,结果正确,但程序正当不容忽视。总之,该院判决因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无效。
2004年11月15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时,由于检查官刘海娜在举证质证时发生口误说“这是我方的辩护意见”,
引起旁听群众哄堂大笑,法官只好当庭纠正:“你是公诉人,这只能是你方的质证意见,怎么成了你的辩护意见了”。在法庭论辩过程中,由于公诉方举证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被辩护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更是火冒三丈,肆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法官提醒刘要注意庭审
程序时,刘突然把卷宗摔向法官。法官问:你干什么。刘海娜说:你说干什么。随即冲向法官,刘检察官拿起法庭上的法锤朝法官头部打去,法官本能的用胳臂挡住,刘检察官又用腿踢法官,并撵到走廊、院子里拳打脚踢这名法官。在法官“逃离”了现场上楼回到办公室后,几名检察官在法院门前叫嚣说:“把×××揪出来,卸掉他的腿!”于是,刘再一次冲到楼上去
寻找、殴打法官。当时参加听庭、闻讯围观的群众多达几百人,在场法警也低着头不敢过
问,都被检察官的气焰所吓倒。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就检方错误,法官不宜主动纠正,更不应当庭指出,避免激发矛盾,有损公诉方威信。
2.刑事审判中控诉平等,辩护方当然有权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公诉方肆意打断辩护方发言。
3.该案中公诉方无视法庭纪律,肆意滥用国家权力。自恃权大,欺压辩护方,甚至殴打法官的做法损害的法庭审判的严肃与尊严。该案中检察官的做法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
检方权力过大所导致一些列问题的表现之一,日后改革应注重适当削弱检方权力,力求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1998年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杨士亮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逮捕、起诉,在此后的数年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判处4被告人死刑,但每一次均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疑点较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决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终于决定不再发回重审,经过一年的复查准备工作后,于2004年3月26日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
1.肆意延长审理期限,导致案件前后持续十二年之久才做出处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即使最终结果正确,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严重践踏。
2.疑罪从无,既然疑点较多,事实不清,终结审理或宣告被告无罪,而不应一再发回
重审。
3.2004年做出的判决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条件下认定四人抢劫罪成立,而刑诉法规定
法院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违反上述规定,应依
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某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因涉嫌受贿与偷税漏税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委副书记高某在开庭审判前打电话给法院院长说,张某几年来为公司的扭亏为赢立了头功,每年纳税上亿元,希望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张某为本市经济发展所作的突出贡献。
讨论: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审判独立有几点内容(法院专有,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尤其是行政机关非法干涉等),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的问题谈谈即可。
怎样看待“能人犯罪”:主要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