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浅析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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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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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是基于海上运输风险而产生,但却不同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古代习俗,共同海损中的分摊义务并不是根据任何合同的条款而产生,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

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早在海上保险问世前就已形成,正是这个原因“风险活动中的当事人,不论其财产是否保险,他们都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

其中一方当事人参加保险,对共同海损的理算没有丝毫影响。

所以说,共同海损是完全独立于海上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不因海上保险法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影响或变更,保险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只能对其起到限制或除外的作用。

一、共同海损行为《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从保险的角度出发,也对共同海损行为做出定义,其中第66条第2款规定如下:“为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危险的财产而有意地合理地做出或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的,就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尽管上述法律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所采用的措辞并不一致,但都体现了共同海损中最基本的原则,即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

共同海损中的“共同”意即“由大家共同分摊。

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就区别于‘单独’海损’,。

此外,根据上述所列举的定义,不难看出,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共同海损牺牲;其二是共同海损费用。

牺牲与费用之间的区别,在海上保险中尤为重要。

其重要性可充分体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

共同海损牺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船长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避免共同的危险而砍掉桅杆或把货物抛入大海所造成的损失;而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把船舶拖带进入避难港,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诸如卸货费、仓储费、货物的重装费等,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浅论完善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

115法制时空浅论完善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共同海损制度简述共同海损的法律构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所谓“有意”,即明知道采取措施会产生损害后果,但为了防止更严重的结果产生而仍然去做;“所谓合理的措施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在采取措施时,船长应下令抛弃体积大且重,并且价值低的货物,这样才比较合理。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较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比如同一艘船运输木材和茶叶,由于意外木材在运输过程中起火,为救火向船上浇水,因此茶叶受潮的损失就叫作共同海损,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称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不是人有意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是单方面的损失,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单独海损的特点在于:第一,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第二,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第三,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郭泽鉴(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海淀 100089)摘 要:共同海损制度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一方面共同海损制度不断更新,迎和更多方的需求,许多国际规则不断改进完善,同时也使共同海损制度不断融入新鲜血液,影响着航运贸易的发展。

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l , t ' J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4 ( 中)
论我 国共 同海损制 度的完善
郭忠芳
摘 要 共 同海损 作 为为海 商法 当 中一 项悠久且 又特有 的制度 已经存 在 了两千 多年 , 目前 《 约克 一安特 卫普规 则》 是 国际
社会公认的处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条约, 我 国的共 同海损制度遵循其规则, 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 该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 ,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 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 词 共 同海损 法律制度 海运 事业 作者 简介 : 郭 忠芳 , 河北经 贸大学 民商 法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0 . 0 2
共 同海损 , 简单地 说 , 就是 当船舶在 航行 中遇 到危 险, 为 了船 此外 , 我国 《 海商法 》 还 没有诉讼 时 效和理算 时 效的相关 规定 等 舶与货 物 的共 同安全所 作 出的有意 的 、 合理 的特殊 的牺牲 , 如投 等 。 由此 看来 , 我国《 海 商法 》 迫 切需 要对共 同海损 制度 做修 改,

问题 。
( 一) 立法 内容 不完善 目前 共 同海 损制度 存在 很多 矛盾 , 比如 , 《 海 商法》 中对共 同
海损 的范 围具体包括 哪些项 目没有 明确的说 明, 而在船 舶在避难

共 同海损 的概 念及界 定
( 一) 共 同海损 范 围的概念
港 的费用和 代替 费用方面 , 第1 9 4 、 1 9 5 条却又 作了专 门的规 定, 。

浅析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

浅析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

浅析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论文摘要针对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对国际航运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威胁,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成为了当前为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所采取的最不得已但同时也是最行之有效的通行措施。

由于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论文关键词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共同海损分摊一、引言进入 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1984至1994年,全球累计发生的海盗劫掠船只的案件总数未超过100件;但自1996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

在上述海盗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到解决的,其中就包括2008年10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轮——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轮并索要2500万美元赎金;而仅2008年一年间,全球用于缴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

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基于打击海盗的行为动机、使其获取赎金的目的不致轻易得逞的考虑,往往拒绝向海盗支付赎金,故由政府出面代为支付赎金的情况实则只在少数,更多情况下,仍旧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独力承担支付海盗赎金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围绕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上船舶运输过程中,为了防止船舶和货物遭受重大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当船舶遇到灾难或危险情况时,船长有权决定采取救助措施,如投放货物、改变航向等,这些措施虽然可能导致部分货物受损或丢失,但却能保护整个船舶和其余货物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损失,这就是共同海损。

案例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燃料泄漏的危险情况,船长决定将一部分货物投放入海中以减轻船舶重量。

投放货物虽然保护了船舶的安全,但也导致货物损失。

根据国际海商法,共同海损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的,因此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应共同分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损失比例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损失的分摊比例是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投放货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那么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损失。

而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根据其货物价值来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海盗袭击,船长决定改变航向逃离海盗。

过程中一些货物受损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分摊损失。

根据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救助费用和其他直接损失的一部分,货物所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由于改变航向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和船舶本身的损失。

货物所有人则需要按照其货物价值来分摊损失。

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海损是在船舶遭遇灾难或危险情况时,为了保护船舶整体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以保护船舶整体利益为基础,并根据受到保护的财产价值来确定损失的分摊比例。

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际公约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案例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中共同海损研究

结合案例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中共同海损研究

结合案例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中共同海损研究目录一、基础知识 (1)(一)船舶空载航行定义及产生原因 (1)(二)共同海损定义及成立条件 (2)二、案例 (3)(一)案情 (3)(二)审判过程 (5)(三)审判结果 (6)三、案例分析 (7)(一)本案争议焦点 (7)(二)从本案中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的共同海损的思考 (9)一、基础知识(一)船舶空载航行定义及产生原因船舶空载是指没有装货或压载的状态。

空载船舶的排水量是满载排水量的25%-50%。

空载航行的原因有:第一,在卸货港没有可装运的货物;第二,有些情况下,船舶在两港之间可能有一系列航次运输,但只有一个方向的货物适合运装;第三,空载驶往某港口去装运高运费的货物,比装着低运费的货物驶往该港可能更合算。

(二)共同海损定义及成立条件1.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界定所谓海损,有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之分。

凡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对船舶和船上财产所直接造成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合同约定处理;而为了摆脱灾害对船舶和货物所造成的威胁,由船长决定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对船舶和船上财产所造成的一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一些额外费用,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付出的,因而属于共同海损。

例如,为了使船、货免遭沉没的危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或为了灭火而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触礁时,主动雇请拖船前来救助,因而支付了救助费等。

共同海损行为既然保护了船、货各方的利益,就应当由各受益方按受益财产的比例予以分摊。

2.共同海损狭义与广义的界定对于共同海损的定义界定,先前学者说法各不相同,基本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

即狭义的共同海损指共同海损事故、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及共同海损制度。

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共同安全,由船方或货方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地位和后果。

一、引言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事故。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时需要采取牺牲一部分船舶或货物的措施,以减少整体损失。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减少损失。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 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了损失;2. 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3.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或运费的安全;4.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避免。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优先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应优先于其他损失赔偿;2. 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担;3. 限额赔偿:共同海损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船方和货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共同海损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六、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共同海损国际海事法律对共同海损有明确规定,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

1. 《海牙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2.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货方的地位,规定了赔偿限额等。

共同海损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共同海损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共 同海损 若干法律 问题 探析
张 郑 军
( 西北政 法 大 学经 济法 学院 陕 西 ・ 西安
摘 要
7 1 0 1 2 2 )
共同海损是海 商法 中一项特有 的法律制度 , 在海上运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 文通过对共 同海损的概念
进行 了简短的介 绍, 引出共 同海损 制度 更深 层次的探讨 。 在对共 同海损 的认定 、 共同海损 的理算等 问题进行 了阐述之
笔者认为司玉琢教授的观点考虑 了共同海损理算的基础 , 面对 今 后 承 运 人 过 失 所 致 的 共 同海 损 分 摊 时 , 笔者认为, 更加全面地概括 了共同海损应具备的特性 。并且体现 了共 同 可以由法 院本着 公平公 正、高效快捷的原则在 一定 的较短期 海损制度设立 的初衷 : 为了使 同一航程各方均受益 。 没有 了获 限内对责任 问题进行定性, 若是能查清, 则共同海损 的损失理 益 自然不能进行共 同海损分摊, 否则就违背 了公平原则 。 当 由承运 人 自行 承 担 , 不进 行共 同海 损 理 算 。 反之 则 “ 先 理算 , 2共 同 海 损 的理 算 后 分摊 , 再追偿” 。 2 . 1 共 同海 损 分 摊 3共 同海 损 制 度 的 完 善 共同海损分摊 是共 同海损理算 中的关键所在 ,也是共 同 3 . 1 完善共 同海损 制度 的立法 海损的最终追求。共同海损行 为发生后 ,遭受损失 的一方便 采取优化 《 约克—— 安特 卫普规则》 结构、 加强各 国内法 对 受 益 方 拥 有 请 求 分 摊 其 损 失 的权 利 。 从 民 法 的 角 度 看 来 , 的创 设等措施使得各 国内法与 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减少纠纷 受益 方和受损方之 间够成债权债 务关系 。共 同海损行为发生 的发 生 。 之时, 共 同海损之债 即成立 , 受损方享有共 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 3 . 2 加 强保 险公 司在共 同海损 中的作用 这在 法学界得 到了广泛 的共识 。值得我们研究的是关于共同 在现有的保 险制度下, 各种保 险制度中的共 同海损牺牲的 海损 分摊 基础—— “ 残存 主义 ” 的争议。各国 立法普遍规定 , 赔付制度 能在~定程度上免去繁琐的不必要地共 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应以获救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的价值为基础进行分摊 , 保险制度 中很多规定还 能解 决实践 中遇到的而共 同海损制度 而不是以作 出共 同海损行为时各 受益方财产价值为基础进行 又未 明确规定 的问题 。完善保险制度在共 同海损牺牲的赔 付 分摊 。 制度共同海损承保 范围等方面的 问题可以弥补共 同海损制度 反对者认为共 同海损费用本质上属于偿还之债 ,不能笼 的不 足 , 可 以一 定 程 度 上 节 省 时 间精 力 , 有 助 于 共 同海 损制 度 统 的适用残存主义 。对 此笔者持不 同的看法 。共同海 损费用 的发 展 。 以费用发生 时的财产价值分摊从法理上看似更为公平,但 在 实践 中,要确定在费用支出时各受益方财产 的价值和 比例是 参考文献 1 】 胡正 良. 海 事法[ M] . 北京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 0 0 9 : 2 6 3 , 3 6 5 . 相当复杂 的过程 , 不用 “ 残存主义” 的做法会 导致理算程序更 [ 2 ] 司玉琢. 海 商法专论【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 学出版社, 2 0 0 7 : 4 8 7 , 5 0 2 为复杂 困难 , 理算 时间更 为冗长 , 费用花费更多, 使受损方不 [ [ 3 ] 威廉 ・ 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5 : 3 1 2 . 能较快地得到补偿 。 [ 4 ] 尚清 . 谈“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2 0 0 4 ” 对共同海损制度之影 响[ J ] . 世界海运, 2 . 2过失与共 同海损理算的关 系

20856545_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0856545_论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Liaoning Economy在海商法领域,共同海损问题并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

在谈及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是——什么是共同海损?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海损,即指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为了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导致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做出牺牲或者做出其他额外的开支。

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制度。

一、共同海损概述顾名思义,海损就是指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在航运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

海损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对货物船舶等造成的直接的损害,这些损害一般是由合同约定具体由谁承担;共同海损是指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为了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导致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做出牺牲或者做出其他额外的开支。

这些牺牲或者额外的开支不是单独为了哪一方的利益所做出的,故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

如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舶漏水,船长决定将货物中质量较重、价值较低的货物抛下水,以避免船舶沉没;再如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船长决定把船舶的桅杆砍掉。

这些情况下,船舶、货物所受的牺牲或者额外的开支都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做出的,故理应由所有人分担,这就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海上环境诡谲多变,经常会发生意外状况,倘若把海上所遇见的风险都归于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或者货主其中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海上航运的发展。

共同海损以航海习惯出现,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随着《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产生得以规范化。

目前,很多国家都参照该规定建立了本国的共同海损制度。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关于共同海损的描述,可看出共同海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条。

(一)处于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真实的和急迫的共同危险对于共同海损的第一个要件,首先需要解释的就是危险二字。

此处的危险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指该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危险、持续存在的危险、同一航程所面临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第一篇: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合理。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共同危险。

首先是存在着危险,其次是危险须对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

②船长的故意处分。

即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且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

③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

④船舶或载货的保存。

共同海损负担,是按被保存利益为比例计算的,如果船、货不存,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

通常情况下,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的宣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

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

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

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

完善共同海损制度的思考

完善共同海损制度的思考

内容 和范围我 国 《 海商法》 没有作出明确 的规定 ,然 而在实践 当中 , 没 有关 于共 同海海损 的具体 界定 很容 易引起 纠纷 。其次 ,在程 序的 问题 上, 我国 《 海商法》 没有规定诉讼 时效 和理算 时效 ,因此大大 的降低 了 共同海损事故处理 的效率 ,且丧失 了一部法律的完整性 。 2 、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至 。除了依据 《 约克 一安特卫普规则》 之外 , 我国国内目 前处理共 同海损案件 ,主要是依据 《 北京理算规则》 和 1 9 9 2年 《 海商法》 。在法律的实践和运行过程中,这两部法律并没有相互完 善相互补充 ,而在一些规定上存在冲突 ,因而加剧 了共 同海损事故处理的难 度。我 国 《 海商法》规定,即使共同海损 中的任何一方存在什么样的过失 , 仍不影响其分摊和索赔的权利 , 而且是先理算后分摊 , 先分摊后追偿 ,这样 虽然加快了理算的进程也加快了共同海损权利人权利的事项,但在后续的分 摊过程 中 会出现大量的纠纷。 《 北京理算规则》 则规定 ,在进行理算之前 , 应该先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存在过失的一方没有权利进行理算 ,体 现了公平合理的解决共同海损的处理过程
( 二) 、增 加 时效 的 相 关 规 定
损并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理算师会收集 有关共 同海损 担保的资料 和文
件以及一切可以证明共同海损及可以索赔 的证明材料 ,并根据收集 到的 证据和材料文件 ,确定案件的性质 。如果确定该事故构成共 同海损 ,就 会进行海损理算报告的编制 ,最后向相关人提出索赔的 申请 。理算 师从 搜集相关证明的资料和文件到编写共同海损理算 报告是一项任务繁 重的 工作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从接受理算委托到编制好 理算 书需要一年甚至几年 的时间 。同时 ,进行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等 问题 , 文通过 对 国 内外诸 法的 研 究 与 比较 , 综合 目前 国 际 本 并 上 存在 的 两种 “ 同安 全 ” “ 同利 益 ” 观 念 , 共 和 共 的 结合 我 国 国 内
派 的观点 , 以防止共 同海损范围的不当扩大 , 适应 当代共同海损
范围不断缩小的趋势 。 而在共 同海损的理算 L, 灵活的采纳 ’』 广乓
同时减 少 了货 方 的共 同海 损 分摊 。 当然 由于 约 安 规则 并不 是 强
的利益 , 顺利进行共 同海损的理算工作 , 国际社会最终形成了各 闰普遍接受认可的约安规则 。 约安规则的出现 , 对统一各 国理算
: 作方面起到 r积极作用。其在共同海损定义上采取共 同安全 [
埠 ; l小 吨 20/ 066
混乱。 直到 l 9世纪 6 年代 , 0 由英国率先发起 了使共同海损理论 规范化 的运动 , 并通过了《 80年格拉斯哥决议》 16 。而后 , 该决议
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补充 , 先后形成 了《84 16 年约克规则 》《87 、1 7
牛约克与安特卫普规则》 19 年 、94年 、90年 、9 4年和 和 8 0 12 15 17 i9 9 4年《 约克一 安特卫普规则》 以下简称 “ ( 约安规则” 。 )
称为共 同安全派 , 另一派称为共 同利益派。 为了协调这两大学派
③将临时修理费确认为共 同海损 . 并减除船方的 省; ④规定共同海损 费用不给子手续费 ; ⑤采用浮动年利率计算利息; ⑥增加了索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规定 。 如果修改后 的新规则被采用 , 将使船方 的赔偿额有所扩大 ,
的实际情况, 出了完善 海上保险合同、 提 增加时效规定 、 完善《 海 商法》 等有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 共同海损制度 完善 发展

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

共同海损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和货物产生损失时,船舶所有人和货主承担损失的制度。

在海上运输中,由于天气、海况、船舶技术等原因,船舶和货物可能会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

而海上运输的特点是复杂、风险大,一旦发生损失,其后果往往不仅仅局限于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相关方。

因此,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共同海损制度应运而生。

共同海损制度是建立在共同损失的基础上的。

所谓共同损失,是指船舶在救助受灾船舶或财产时,因陷入困境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共同海损制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对于共同损失的分担比例,并通过共同海损基金来实现这一目的。

共同海损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平等分摊。

根据海损分担规则,当船舶遇到共同损失时,船舶所有人和货主根据他们的贡献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这样,不仅能公平、合理地分摊损失,也能鼓励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在海上运输中更加谨慎,减少意外损失的发生。

共同海损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经济效益。

通过平等分担损失,可以减少因个别船舶和货主所造成的损失而加重整体运输成本的情况。

而共同海损基金的设立,既可以损失出现时及时赔付,又可以加强对船舶和货主的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共同海损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国际海上运输组织(IMO)和国际海事组织(IMCC)是负责制定和监督共同海损规则的国际机构。

各国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内海上运输业的实施情况。

同时,还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以提高共同海损制度的效能。

总之,共同海损制度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机制。

通过平等分摊损失、经济效益和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因意外损失造成的损失,并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共同海损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船舶所有人和货主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整体运输安全水平。

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3篇)

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种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法律特征(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海上航程中遭受的共同损失。

(2)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存在海上航程共同海损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战争、海盗袭击等。

3. 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出于为了共同安全的考虑,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失必须是直接由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而非间接损失。

5.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采取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即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海商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1. 物理损失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物理损失。

2. 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救助费用、打捞费用、清障费用等。

3. 保险赔偿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益方进行赔偿。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增值损失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增值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保险利益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论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与发展

论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与发展
当事人为船货共同安全或利益与海难事故作斗争 。共 同海损是海商法基于海 上特殊 风险所建立 的特有 制 度, 着眼于船货双方的共 同安全 与利益, 很好地解决了 上 述 问题 , 并且 有效 地保 护 了海 上运输 事 业 的发展 。 由于这一制度的特有性 ,其法律性质历来都被多 方学者各执已见, 有无 因管理说 、 当得利说 、 不 准契约 说、 共同利益说等 , 而无因管理说被认为与共同海损的 法律性质最为接近 。 另外 , 在海商法方面人们又常把单 独海损与共同海损作 比较 , 两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而 且, 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 体现共同海损制度具体 内容的主要理算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发展。 1 共 同海损 与单 独海 损 的区别
《 航海技术》 2 0 年 06 第6 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独海损是由于意外的事故 、 自然灾害或一方可以 免 责 的过失 ( 驾驶 员 的过 失 )等 原 因直 接造 成 的损 如 失。而共同海损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受共同危险之后 ,
维普资讯
论 共 同 海 损 的 法 律 性 质 与 发 展
武汉理 工大学航运 学院 孙 丹 张 鹏
【 内容提 要 】 文将 共 同海损 和 单独 海损 以及 无 因 此 管理进 行 比较 ,在 此基 础上 论 述 了共 同海损 制度 在 海
中, 当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 为了共
同安 全 , 意地 、 有 合理 地采 取措施 所 直接 造成 的特 殊牺 牲、 支付 的特殊 费用 , 由各 受益 方 按 比例分 摊 的法 律 制
方 已为其受损财产投保 ,则其分担额 由保险公 司支 付 。对于共 同海损的分摊依据 , 普遍认可的是《 约克 一 安特卫普规则》 Y r—nw r u s , ( ok t epR l )但它也只是对 A e 存在的争议提 出解决 的方法 ,就像 G ・ 吉尔摩和 C・

共同海损浅析论文

共同海损浅析论文

共同海损浅析论文共同海损浅析姓名:边雪梅学号:20080410040120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例如,为了使船舶及货物免遭沉没的风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减轻船舶的重量;或当船上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佣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交付的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都属于共同海损。

而且《海商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指出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在航运界,对于共同海损的问题人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够。

下面对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却又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关于船、货的这种共同的危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既然叫做危险,就是说存在着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安全的一种客观事实,简而言之,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断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船长根据主观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危险,因而采取了某种措施,但在事后查明,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则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牺牲或费用的额外支出,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应由船方单独承担。

例如,某船搁浅后,由于船长对当地水文、气象情况不甚了解,错误地以为遭遇了危险,因而请求拖船前来救助,但在事后调查发现,船舶搁浅完全是由潮汐变化所致,待涨潮时,完全可以重新起浮,而不是遭遇了危险,因此,租用拖船所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摘要】本文就共同海损制度这一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分析了当代共同海损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分析我国共同海损制度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海损;共同安全;共同利益一、当代共同海损制度不完善之处(一)共同海损制度过于复杂共同海损制度从产生到今天已经经过了千百年的实践,其复杂性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从1864年到2004年,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一再修改,却使得理算复杂化。

实践证明,虽然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得到简化,但是却缺乏普遍操作性,大量案件仍需按照《规则》进行理算,从这种角度说,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功。

纯粹的简化理算程序是无法达到简化共同海损制度的目的的,还是应该从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着手。

[1](二)共同海损处理结果的效率和费用实践中,船方在同一航程中发生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其取得详尽的估算材料,进行细致的理算程序。

理算人根据理算规则,确定属于共同海损范畴的具体损失项目以及补偿费用,最终确定各方分摊的价值,并将共同海损理算书交付当事人。

接下来往往会涉及以诉讼方式对费用进行追偿以及承担责任后无过错方的追偿。

共同海损的理算通常会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主要表现在事故认定、理算和追偿等方面,当事人最后所得的赔偿大部分都消耗在律师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并且,共同海损理算师是按照时间理算时间计费的,由于理算时间往往很长,也就增加了共同海损的数额。

而这笔庞大的理算费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初衷——分摊海上风险,并没有直接关系的。

(三)共同海损范围界定争议当今世界对于共同海损理算范围的争议,主要存在两个学派。

一是共同安全派,一是共同利益派。

共同安全派的认为共同海损的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共同海损的概念来划分,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应只限于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一旦船舶获得安全,其后再发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不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浅析共同海损制度发展趋势

浅析共同海损制度发展趋势

浅析共同海损制度发展趋势【摘要】共同海损制度是船方在海上运输中为了归避风险而与各利益方公平分担的制度。

随着海上保险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否用海上货物保险取代共同海损制度以及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修订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

本文从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入手,重点论述现行共同海损制度实践的情况,并探讨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共同海损制度;海上保险;发展趋势1.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及其定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共同海损从一种航海习惯发展为法律制度,并且是航海运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早在古希腊时代,腓尼基人就用小型木船从事海上贸易,海上环境变幻莫测,加之当时航海技术及其落后,每一次出航都是拿生命来冒险,一旦在海上遭遇到风险,为了保证货物,船舶或人员的共同安全,人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

对于从事航海贸易而言的船方来说本身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为了全船的利益而牺牲的货物费用也要船方独自承担的话,将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于是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摊相关损失开始形成一种制度,并在海上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从而大大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记载“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多部调整共同海损制度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调整共同海损关系最为典型的一部规则就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通过对其规则的解读,我们得出要构成共同海损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同一航程中船货遭到共同危险;二是采取的措施必需是有意和合理的;三是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需是额外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四是采取的措施必需是由效果的。

2.现今共同海损制度的实践情况2.1理算时间长,工作效率低下众所周知,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一般都会委托专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的理算师进行理算。

理算师的任务,就是对受委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收集的文件和单证,对案情进行调查研究,按照运输契约规定的理算规则,确定案件的性质。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摘要:共同海损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开展,在开展成熟的同时,其自身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主要从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开展情况入手,将其放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研究其当前的缺乏之处,并主张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引入保险制度作为替代措施,用以防止共同海损理论和实际操作中带来的诸多不便。

关键词:共同海损;取消;弊端;保险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平安和利益而采取有意、合理的人为措施,造成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这一制度是海商法的特有制度,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航运事业也有了空前的开展。

现实情况的开展对共同海损制度提出了挑战。

关于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问题,专家学者展开了长期的热烈讨论,但至今尚未形成定论。

因此共同海损制度在当代是能够一如既往的顺应时代潮流,还是会渐行渐远、退出历史舞台,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开展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用小木船从事航海贸易。

由于受到当时科技经济开展水平的限制,人们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

船舶、货物、海员的平安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随时都会遇到各种风险。

为了保证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共同平安,人们通常的做法是把货物抛入海中,以此减轻船舶重量,从而转危为安。

久而久之,这种制度成为了海上习惯做法。

公元前450年,罗马帝国把当时的习惯法形成文字刻于铜表上,由此形成了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铜表上刻有“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规那么。

共同海损从一种航运习惯开展成为法律制度。

【1】1721年,?鹿特丹法典?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即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或为了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害而主动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伤害,得作为共同海损,由船货各方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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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浅析姓名:边雪梅学号:20080410040120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例如,为了使船舶及货物免遭沉没的风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减轻船舶的重量;或当船上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佣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交付的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都属于共同海损。

而且《海商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指出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在航运界,对于共同海损的问题人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够。

下面对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却又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关于船、货的这种共同的危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既然叫做危险,就是说存在着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安全的一种客观事实,简而言之,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断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船长根据主观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危险,因而采取了某种措施,但在事后查明,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则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牺牲或费用的额外支出,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应由船方单独承担。

例如,某船搁浅后,由于船长对当地水文、气象情况不甚了解,错误地以为遭遇了危险,因而请求拖船前来救助,但在事后调查发现,船舶搁浅完全是由潮汐变化所致,待涨潮时,完全可以重新起浮,而不是遭遇了危险,因此,租用拖船所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又如,船长误认为货舱内起了火,就对船员下达了引水灌救的命令,结果使舱内货物遭受水湿,致使货物发生损失,而事实上舱内并无火患存在,这种凭船长的主观想象或臆测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

其次,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共同面临的风险。

所谓同一海上航程,是指当船舶、货物、或其他某些财产结为一体的海上航行期间。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出现危险,不是危及船方利益就是危及货方利益,有时则危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只有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及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和损坏的危险,即一方受损全体皆危的情况下,为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免遭损害而做出的物质上的牺牲或费用上的损失,才能作为共同海损。

例如,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危及冷藏货的安全,但并不危及船舶的安全,由此而引起的损失不是共同海损。

但如果船舶漏水,面临沉船的危险时,因该危险威胁到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安全,那么,因解除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

根据以上意义,以下所作出的牺牲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带对待:一种是在空载航行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而做出的牺牲。

例如,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根据合同要求,将船舶驶往指定的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即预备航次)中,为了解除危险而采取某种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就不能请求承租人分摊损失,因为此时承租人的货物尚未装船,还不存在危险。

另一种情况是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例如,船上所载运的某一票货物有发生自燃的可能,为了消除这种危险,将船舶挂靠某一港口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因而支付了一笔费用,就不属于共同海损,而应由该货主自行承担或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因为这种措施的采取只是为了该货主一家的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共同海损措施只能针对本船和本船的货物所采取,而不包括解除他船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当船舶为了救助他船而抛弃了本船的货物时,即不能按共同海损措施对待,但该批货物的货主可以请求船方给予赔偿。

最后,危险是持续存在的。

我们所说的危险,并非仅仅针对那种已经出现的危险,换言之,即使某种危险尚未显现,但由于该现象不会自动解除,最终还会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例如,船舶在大洋中航行,主机发生故障,使船舶失去动力,虽然当时风和日丽,但由于大洋气候瞬息万变,船舶随时都面临着巨大的危险,鉴于这种危及船货安全的客观情况持续存在,因而也属于共同危险。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1)必须是有意采取的措施有意采取的措施是指船长明知采取措施会造成船舶和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并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失,而不得不主动的采取措施。

例如,船舱起火船长明知灌水灭火会造成货物的湿损,但除此便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消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故因灌水灭火导致的未起火部分的货物的湿损,当然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又如,船舶搁浅之后,为重新起浮船舶,多次使用倒车,致使机器超负荷使用。

在此种情况下,船长明知这样做会损伤机器,但限于条件只能如此,这样的措施就属于有意的措施。

又如,装载在船舶甲板上的木材,当船舶遭到了共同风险,为了减轻船舶负荷,船长决定将一部分甲板货物抛弃入海,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反之,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装载在甲板上的木材被海浪冲击而卷入海中,使船舶转危为安,这是意外事故,不是故意行为,这部分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木材就不属于共同海损。

(2)必须是合理的措施合理的措施是指避险的措施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对于排除险情来说是必要的,符合全体利益方的共同利益。

且是本着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当船舶处在危险之中时,船长必须有清醒的头脑,在权衡轻重后,作出正确的判断,作出合理的牺牲。

当然一项措施是否合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项:其一,客观环境。

有的措施看起来似乎合理,但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可能根本无法实行。

例如,主机发生故障,如果对其修理,可能花费较少,但在当时、当地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这时,雇请拖船将船拖往目的港,虽然可能花费较大,但也应该属于合理措施。

其二,方案的可行性。

衡量船长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是否合理,还要看他所采取的措施对挽救船、货安全的作用有多大。

例如,对于一艘小型船舶,为避免沉没,采取抛弃货物的方式,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是合理的。

但是,对于一艘大型船舶而言,抛弃货物则可能于事无补,故因此举造成的货物的牺牲,就不能完全作为共同海损,其不合理的部分就应由船方予以赔偿。

其三,客观效果。

要确定某项措施所导致的损失能否作为共同海损,还要看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与所保全的财产是否成比例,换言之,是否以最小的牺牲换取了船货或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

例如,不该抛货时抛货,该抛重大物件时抛弃轻泡货,该抛廉价货时抛弃贵重货。

采取此类措施虽然是为了共同安全,但却做出许多无谓的牺牲,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因而就不能属于合理的措施。

应该指出,共同海损的措施不合理,不意味着要完全剥夺请求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只是要在分摊的过程中扣除不合理的成分。

3.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非常性质的,且是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1)特殊牺牲所谓特殊牺牲是指这种牺牲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付的,而是在非正常情况下所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在形态上的损坏。

例如,在船舶遭遇危险后,为了避免倾覆而将桅杆切掉,就属于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正常措施,属于特殊牺牲。

又如,当船舶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消耗了灭火机里的泡沫或二氧化碳,就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它们的用途就是灭火,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将其投入使用,正是用得其所。

但是,当它们被用完之后,由于火灾尚未完全扑灭,再次填充泡沫或二氧化碳,则属于特殊牺牲。

又如,船舶搁浅后,为了使船舶脱浅,使用主机快倒,主机因非正常使用而受损,这种损失属于特殊牺牲应归于共同海损。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风浪,过度使用主机而使其受损,就不属于共同海损,应属于航途中可能发生的正常情况。

(2)特殊费用特殊费用是指如果没有共同海损的发生就不会支付的费用。

由于这种费用是专为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支付的,所以应该列入共同海损。

例如,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须进入避难港修理,如果该避难港不是原定挂靠港,由于进入避难港而发生的港口费用,就属于特殊的费用。

反之,如果该避难港是预定挂靠的港口之一,则进入避难港的费用就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即使船舶不发生共同海损事故,这样的港口费用也是注定要发生的。

又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受风暴,船长命令船舶驶入某港口暂避,这种暂时避难所耗用的额外燃料等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船方应尽的义务。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有效果是指所采取的措施最终达到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或者说使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是最终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

按照海商法所确立的原则,共同海损分摊应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如果某一位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因为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被全部牺牲,即表明他没有因此种措施而受益,更不能要求他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分摊别人的损失。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船方做出了很大的牺牲或支付了巨额的费用,但最终船、货或其他财产还是遭受全损,共同海损仍然不能成立。

这里所说的有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换言之,即使有部分财产获救,也应按比例参加共同海损的分摊。

以上是构成共同海损的先决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共同海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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