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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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 (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 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 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2020/3/19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 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 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 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 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 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 外费用。
2020/3/19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 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 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 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案情介绍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 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 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 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 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载在 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 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 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 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 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 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 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共同海损 条件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 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中,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 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 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 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 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 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 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 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 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2020/3/19
告知义务
2020/3/19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 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 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 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 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与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 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 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 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 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 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 是否意味着有过失?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 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 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 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 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结论。
Thank you !
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 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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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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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 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
2020/3/19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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