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 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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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
1.本实验室收集保存的菌、毒种范围仅限于具有一般危险性,能引起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
少,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
2.所保存的菌、毒种仅限于临床分离、省部级质控或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3.引进和购入菌、毒种时须采取妥善的方法保存,避免其死亡或变异,并由经办人录入菌
株档案软件,在实验室传代扩增保存菌、毒种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4.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鉴定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
形态、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5.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
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6.所有存在的菌种应具备清单。
7.菌(毒)种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双人双锁,确保菌种安全。
8.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9.使用菌、毒种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才能取用,使用时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用
后要及时进行灭活处理,严防菌、毒的扩散。
使用菌、毒种时要在软件中录入出库原因10.保存的菌、毒种原则上不能外传,特殊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进行交流时,接受方必须
是生物医药相关生产、科研或教学单位,并要出具需要菌、毒种书面材料,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
11.使用菌种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
地卫生局报告,同时报告卫生部和有关保藏管理中心。
2020版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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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菌检查
• 供试品检查
• 阳性对照试验 供试品进行控制菌检查时,应做阳
性对照试验。取阳性对照菌于相应选择性培养基
平皿上划线接种,按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方法培
养,观察菌落生长情况。阳性对照试验应检出相
应的控制菌。
100μl
• 阴性对照试验 取增菌液0.1ml,照相应控制菌检
查法检查,作为阴性对照。阴性对照应无菌生长
•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 细的总账及分类账。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 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 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 传代冻干日期和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 传代、冻干及分发,记录均应清晰,可追 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 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志贺菌、沙门菌
项目
供试品检查中志贺 菌、沙门菌结果判 定及下一步鉴定指 导
2015版药典
2020版药典
供试品平皿培养24 若有疑似菌落生长, 小时、48小时各观 应进行分离、纯化 察结果1次,若未 及适宜的鉴定试验, 见菌落生长,判供 确证是否为志贺菌、 试品未检出志贺菌、沙门菌或制品中的 沙门菌;若有菌落 目的菌;若平皿上 生长,应与阳性对 未见菌落生长,或 照的菌落比较,并 虽有菌落生长但鉴 做革兰氏染色镜检 定结果为非控制菌, 等适宜的鉴定试验,判供试品未检出志 鉴别是否为制品中 贺菌、沙门菌 的目的菌或志贺菌、 沙门菌。
排除目的菌干扰的
• 因供试品为活菌制品,应选用能抑制目的 菌生长的选择性培养基进行检查。除另有 规定外,营养琼脂培养基用于非致病性杂 菌的计数,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用于真菌 计数。
也可采用其它经验 证的培养基
真菌计数
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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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目的:对本公司用于研发、生产和检定用的菌毒种的分离、检定、申购、保存、保管、领用、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确保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研发、生产和检定用的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
职责:试验室专人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申购、领用及销毁的审批。
规程:1、总则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研发、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分为四类。
1.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1.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牛物。
1.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1.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2、菌毒种的来源菌毒种按照使用途径,分为:研发用、生产和检定用。
2.1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的来源2.1.1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包括DNA重组工程菌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1.2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备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
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未经注册并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2.1.3各使用公司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2.1.4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
2.2研发用菌毒种2.2.1应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发人员设计目的基因,将目的基因重组到质粒,将重组的质粒导入宿主细胞中使其表达,从而产生所需要的蛋白。
《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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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1.概述生物制品通常以微生物或人/动物源的细胞、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其制备过程或制剂中可能添加人或动物来源的原材料或辅料,这些起始原材料、原材料或辅料潜在的病毒污染是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本通则是对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控制生物制品的病毒安全性风险,保证产品质量。
本通则适用于本版药典生物制品定义范围的相关产品。
涉及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等相关的传染因子,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规要求。
2.一般原则2.1风险评估生物制品理论上都存在病毒污染的潜在风险,但不同类型的生物制品在来源、潜在污染病毒的特性、制备工艺及临床应用的给药方式和适用人群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其病毒安全性风险大小存在差异。
因此,生物制品的病毒安全性控制要求,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产品特点综合考虑。
2.2全过程控制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应体现在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其基本要素包括对生产过程使用的相关物料(起始原材料、原材料和辅料)的来源控制、病毒污染筛查或处理,生产工艺对病毒的清除作用,以及对产品(包括中间产物和成品)病毒污染的检测。
2.3全生命周期管理工艺变更对病毒清除的影响应加以评估,根据影响程度,对病毒清除步骤进行必要的确认或再验证。
必要时还应通过上市后监测追溯产品病毒安全性,保证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病毒安全性控制。
2.4不同类别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要点2.4.1人血液制品人血液制品起始原材料为健康人血浆,存在经血传播病毒的安全性风险,人血液制品的病毒安全性控制应包含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的所有要素,重点应考虑人血浆来源的病毒风险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的病毒清除能力,必要时应实施对上市产品病毒安全性的追溯。
2.4.2动物体液/组织来源制品动物体液/组织来源制品的病毒污染最大风险来源于起始原材料。
重点应考虑起始原材料的动物病毒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毒的风险控制,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病毒清除能力,必要时应对产品进行病毒污染的检测。
《中国药典》2020版修订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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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生物制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规定。疫苗制品的说明书应符合本版药典“人用疫苗总论”的相关原则性要求。疫苗制品的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关品种“使用说明”项下通用模板的原则要求,生产企业应依据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结果和同品种上市后监测情况等资料确定和及时更新“【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
外源因子污染情况。
近交系(Inbred Strain)
新增
在一个动物群体中,任何个体基因组中 99%以上的等位
位点为纯合时定义为近交系。
并后再分装至一定数量细胞培养容器的一批细胞。
对 照 细 胞 (Vaccine Production Control Cell)
新增
取用于疫苗生产的同一细胞批的细胞,按一定比例留取样品,不接种目标病毒,与接种目标病毒的其他细胞采用相同的培养基成分,并在同一培养温度பைடு நூலகம்培养场地下,平行培养至规定的时间。采用规定的方法,通过对对照细胞系外源因子检测情况的判定,评估该细胞批的
《中国药典》2020版凡例增修订内容
序号
2020 版拟修订
1
十六、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2. 防腐剂的使用
(2)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注射液不得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2
十七、生产及检定用动物
1、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原代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 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原代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动物。其他动物组织来源的制品应符合各论的要求。所用动物应符合“生物制品实验动物质量控制”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检测要求(通则36013602与通则3603)的相关规定。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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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一、总则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分类。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包括DNA重组工程菌菌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
从主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疫苗。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生产过程中应规定各级种子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菌毒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登记程序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
未经注册并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和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记录均应清晰,可追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三、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分类(见本规程附录)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分为四类: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中国药典2020微生物限度检查
![中国药典2020微生物限度检查](https://img.taocdn.com/s3/m/c0a011b2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6.png)
中国药典2020微生物限度检查
中国药典2020中对微生物限度的检查要求如下:
1.总菌落数限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 不应含有大肠埃希菌或粪链球菌。
- 对无菌制品,其总菌落数规定不应超过制定的标准。
- 必须符合产品特性和验证的任何特定需求。
2.酵母和霉菌限度规定:
- 对无菌制品,每克中不应含有可繁殖的酵母和霉菌。
- 对非无菌制品,每克中不应含有可繁殖的酵母和霉菌。
建议
进行采样和检测多数生物制品样品。
3.大肠菌群限度规定:
- 每克中不应含有大肠菌群。
对某些产品(如消毒剂指定的测定),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或者规定了合适分析方法的产品例外。
4.针对特定微生物的检查:
- 对某些产品,药典可能要求进行特定微生物的检查,以确保
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中国药典2020中关于微生物限度检查
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产品类型和特性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微生物检查时,需根据产品的特定需求和合适的分析方法进行操作。
在实际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菌、毒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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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规定
1.除国家规定和本中心指定保存菌、毒种科室外,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保存菌、毒种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认真做好菌、毒种登记工作,由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冻干保存,按期传代、鉴定,并做好有关检验记录。
3.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上报中心技术负责人。
4.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报送。
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要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5.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随材料一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认。
一、二类菌、毒种报送和领取时,应有2人参加。
6.因工作需要使用菌、毒种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经主管科室主任批准,在使用过程中要接受菌、毒种保管者的监督。
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妥善处理。
销毁菌、毒种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备案。
7.开展一、二类菌、毒种检验,要按烈性传染病实验室要求,在特定的实验室操作。
同时应具备专用实验室污水净化、消毒处理设施。
8.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应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一类菌、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类菌毒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
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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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人员及实验室周围环境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规范管理
3、职责
科主任负责,双人保管。
4、内容和方法
4.1菌毒种的申购、采集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4.2菌种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安全。
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鉴定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4.3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4.4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4.5所有存在菌种应具备清单。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增修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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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增修订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20年版三部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以科学为基础,以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为指导,结合生物制品特点,围绕《中国药典》2020年版编制大纲,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提高与淘汰相结合,扩大了品种收载范围,强化了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完善了国家药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了生物制品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推动了现代先进检测技术的应用。
本部药典收载的内容包括凡例、生物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总论、各论、通则(检测方法)。
各部分内容增修订情况见表1。
1 增修订情况1.1 生物制品通用性技术要求1.1.1 新增生物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本部药典新增“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和“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通用技术要求。
“生物制品病毒安全性控制”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结合生物制品各类产品特点,对病毒安全性的综合技术要求,同时兼顾了生产工艺和上市后监测的需求,从生物制品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病毒安全性。
此外,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保证临床使用和流通过程中对生物制品的准确识别,以及对上市药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和药物警戒监管,根据我国生物制品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用原则制定了“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表1 202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收载情况汇总Tab.1 Summary of the Chinese Pharmacopoeia 2020(Volume Ⅲ)注:**2020年版的治疗类制品中有4个重组细胞因子品种系由2015年版9个不同表达载体的品种合并而成;另有从药典二部转来4个胰岛素类品种,未作为新增品种统计。
Note:**Four recombinant cytokine varieties of the ChP 2020 are merged from 9 different expression vector varieties of the ChP 2015 in addition,4 insulin varieties transferred from the ChP Vol Ⅱare not regarded as a new monograph.1.1.2 修订生物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情况本部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是对已收载多年的生物制品分批、分装和冻干、包装以及贮藏和运输规程进行整合、统一和增修订而形成,保持了与现行药品法规变化发展的一致性,同时增强通用性技术要求的系统性、规范性以及与各论的关联。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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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为基础分类。
2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包括DNA重组工程菌菌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保留、检定及分发。
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于批(Primaty Seed Lot)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留的为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 o从主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留的为工作种于批(Working S*d Lot),工作种于批用于生产疫苗。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于批均应按各论要求保管、检定和利用。
生产进程中应规定各级种于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菌毒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5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实施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记录程序1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
未经注册并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2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记录制度,成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收到菌毒种后应当即进行编号记录,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和数量。
在保管进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记录均应清楚,可追溯,并按期査对库存数量。
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
用培育基保留的菌种应当即检定。
三、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分类(见本规程附录)以《》为基础,按照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分为四类:一、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发人类或动物超级严峻疾病的微生物,和我国尚未发觉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发人类或动物严峻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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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生物制品分装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钩端螺旋体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制造及检定规程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病活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短棒状杆菌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森林脑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麻疹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格冻干流行性腮腺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口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血源乙型肝炎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黄热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成人用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蛇毒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炭疽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原料血浆采集(单采知浆术)规程人胎盘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法)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组织胺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1b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基因工程α2a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旧结核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结核菌素纯蛋白衍化物(TB-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卡介菌纯蛋白衍化物(BCG-PPD)制造及检定规程布氏菌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锡克试验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伤寒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二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制造及检定规程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人二倍体细胞建株、检定及制备疫苗规程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2020版中国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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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菌检查法检出意思致病菌时,可参考“微生 物鉴定指导原则(通则9204)”的提示进行后续 确证,确证的方法应选择已被认可的菌种鉴定 方法。
检验量及供试品的准备
检验量,即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量(g)。检验时,应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 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倍检验用量的供试品。
菌粉、半成品以及成品为散剂和颗粒剂的可直接称取备用;成品为片剂、胶囊剂 的需研碎后备用。
菌粉检定
1. 外观 2. 目的菌检查
取少量菌粉加入适量灭菌生理氯化钠溶液或其他适宜稀释液后,涂布 在适宜琼脂平皿上,在适宜条件下培养,其培养物的生长特性和染色镜 检的特征应符合生产用菌种特征 。
3. 杂菌检查
方法和结果判断见本总论附录3。如不符合规定应废弃。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干燥失重 5. 活菌数测定
测定每克菌粉中含有的活菌数量。方法见本总论附录2。
2015版药典
2020版药典
供试品平皿上若未 供试品平皿上若有 见菌落生长或生长 疑似菌落生长,应 的菌落与阳性对照 进行分离、纯化及 的菌落形态特征不 适宜的鉴定试验, 符,判供试品未检 确证是否为大肠埃 出大肠埃希菌;若 希菌或制品中的目 生长的菌落与阳性 的菌;若平皿上未 对照的菌落形态特 见菌落生长,或虽 征相符或疑似,应 有菌落生长但鉴定 做革兰氏染色镜检 结果为非控制菌, 等适宜的鉴定试验, 判供试品未检出大 鉴别是否为制品中 肠埃希菌 的目的菌或大肠埃 希菌。
活菌数(CFU/g)=3个平皿菌落数之和/3*10*最终稀释度
附录3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系检查微生态活菌制品的菌粉、 半成品及成品受外源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检查项目包 括控制菌检查,非致病性杂菌、真菌计数。
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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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
1、菌种及菌液由专人制备及保管。
2、标准菌种有购进登记和消耗记录。
3、工作用菌种有每次传种的日期、培养基的配制、菌种的名称及配制数量的记录。
4、试验用菌液有每次配制菌液的日期、培养基的配制、菌种的名称及配制毫升数的记录。
5、检定用标准菌种为冷冻干燥菌种,在4-8℃冰箱中保存,备用,可保存1-3年。
6、工作用菌种用无菌操作把标准菌种接种至普通琼脂斜面培养后的菌种,经检查无污染后,方可作为工作用菌种。
工作用菌种在4-8℃冰箱中保存,备用。
每3-6个月分离纯化一次。
7、为了保持菌种的生物活性,应在1-3个月用普通琼脂斜面传代一次,(特殊菌种除外)经检查无污染后,方可作为工作用菌种,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原工作用菌种应先灭菌后废弃。
8、试验用菌种用工作用菌种的传代一次后的菌种制备菌液,制备好的菌液,经检查涂片,应在有芽孢85%以上无杂菌污染后,应在水浴65℃加热30分钟后,方可作为实验用菌液,在4-8℃冰箱中保存,备用,原有剩余菌液灭菌后废弃。
9、球菌类(藤黄微球菌)菌液1-2个月制备一次。
杆菌类(短小、枯草杆菌)菌液6-12个月制备一次。
特殊要求的菌液,临用前制备。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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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1 总则1.1 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菌、毒种的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检定所)负责。
1.2 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检定所或卫生部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凡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卫生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 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库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库传出、扩增后冻干保存的为生产用种子库。
生产用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
每批生产用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 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检定所。
1.5 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2 菌、毒种登记程序2.1 菌、毒种由检定所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收集的菌、毒种,凡正式用于生产和检定者,经检定所审查同意后给予正式国家编号。
2.2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及时检定。
3 菌、毒种的检定3.1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 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 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或未经严格消毒的无菌室内操作。
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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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发好详细记录。
3、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现菌(毒)种生变异或死亡,应及时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需填写领用申请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后方能领用。
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在规定地点立即销毁,销毁时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需按国家有关菌(毒)种分类管理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8、外单位领用菌(毒)种必须持有单位正式公函,注明其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按规定批准后方可领用。
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
领取菌(毒)种的单位要自备菌(毒)种简要密封包装,专人负责,防止渗漏及破碎,如有损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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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 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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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逮.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崎司心如喙硝怼五侧咙中国药典2015 年版'r X/a 、.i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总则瓜众酱未l京咋、之菌气旨直接用千众勹扣)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沥等,/\堇霪崎和概鳍扣哥霾菌甜种。
菌讲种按中国《人间传染的病原做生基础l分类.` }生产和检定用卤诽种,包旦竺立巴巴竺覂豐:问:源途径归合法恩喜了匣王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群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l。
原始种子应验明其历史、来巠[ 玉物学特正从飞扫子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疫苗$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耍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由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移出使用的团毒种无论开瓶与否,均不得再返回贮存。
生产过程中应规定各级种子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庙; ] 袖笱品督管理部门批准.\____________响扛诸卸卢渴沁L二一二J4.免谣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5.各生产单位质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霉种施行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登记程序1. 由国家菌群种保藏机构统一编号的曲碍种,使用立不得更改及仿冒.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飞屈面而数证。
在保管过程中,几石代:冻弁邕生生』竺竺巴竺巳卫巫堕,并定期核对库存:::三;三原般后三:定基体物::户::;基: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宜布消灭的微生物.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I疫苗品种BCG D). P 伤 02.皮内注射用卡介苗i f检代、II 的 基因序列测定、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时,须经本单位领 甘已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3.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疾病,但 一般 情况 下 对 人 、 动物 或 者 环境不 构 成 严 项 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项疾病,井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4.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彶生物.四、菌毒种的检定].产生用葆举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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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逮.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崎司心如喙硝怼五侧咙
中国药典2015 年版'r X/
a 、.i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
、总则瓜众酱未l京咋、
之菌气旨直接用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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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沥等,
/\堇霪崎和概鳍扣哥霾
菌甜种。
菌讲种按中国《人间传染的病原做生
基础l分类.
` }生产和检定用卤诽种,包旦竺立巴巴竺覂豐
:问:源途径归合法恩喜了匣王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群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l。
原始种子应验明其历史、来巠[ 玉物学特正从飞扫
子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批传代
和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
疫苗$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耍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由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移出使用的团毒种无论开瓶与否,均不得再返回贮存。
生产过程中应规定各级种子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庙; ] 袖笱品
督管理部门批准.
\____________响扛诸卸卢渴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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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谣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
的相关规定。
5.各生产单位质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霉种施行
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登记程序
1. 由国家菌群种保藏机构统一编号的曲碍种,使用
立不得更改及仿冒.
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
批号、传代冻飞屈面而数证。
在保管过程中,几石代:
冻弁邕生生』竺竺巴竺巳卫巫堕,并定期核对库存
:::三;三原般后三:定基体物::户::;基: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宜
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
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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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品种
BCG D). P 伤 02.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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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代、II 的 基因序列测定、
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时,须经本单位领 甘已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3.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疾病,但 一般 情况 下 对 人 、 动物 或 者 环境不 构 成 严 项 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项疾病,井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
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彶生物.
四、菌毒种的检定
].产生用葆举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
2. 所有菌群种检定结呆应及时记人齿群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 不同屈或同属菌菇种的强谣株及弱摇株不得同时
在同 一洁净 室内 操作。
涉及菌 群种 的操作应符合国家 生物安全的 相关规定,
4. 应建立生 产用荫 甜种主种子批全基因序列的背乐资料,减毒活疫苗主种子批应进行全基因序列刹定.
5, 应对生产用菌详种已知的主要抗原表位的遗传稳定性
进行检测,并证明在规定的使用代次内其遗传性状是稳定的. 减甜活疫苗中所含病毒或细菌的遗传性状应
与 主种子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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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菌毒种的保存
l .卤毒种经检定后,应 根 据 其当方 法及 时保存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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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寸,归 种应进行 4物学特件、化化扜件、血清学试验和f 分如 付1 性^;,的俭定.4..I ' •,JT 1@Ai 种的1佥归应符合各论要求.让:,,'I ,..,.J Tl 俏r ll 种种于批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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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牛产
用齿祚种已知的 E 耍抗原表位的遗传稳定性 进行检诮
并证明在规定的使用代次内其遗传性状是稳 定的.减rli 活疫苗所含病讳或细齿的遗传性状应勺 种 于批一致.
检定用荫泭仲 是,, 物制品质屈控制的关键特殊标准物质,应确保其1 物学特性稳定, .月 n 与原 始来源的诸梓种 玫.
细诮件疫苗生产访仲上种子批俭定
生产团种的仲、屈、型分类鉴定, 包括形态、I
卜长代谢特件和遗化特性.
活访制剂还应进行抗生和机惑件浏定.细访件疫苗,,, 产齿种 卞种 千批检定·般应包括· 培养特性、小兰氏等染色方沈镜检、生化反应、
血沾学试验、涕力试 验、免疫效价拊定、培养物纯度、活诮数议4 定、16SrRNA 序列拊定、全基因斤列州定等项
n .
病击性疫苗生产祚种上种子批检定
— 般应包括 鉴别试验、炳冶滴度、外源污染因子俭介(无卧分枝
腥、支原体、外源病胡囚子、主要功能基因和遗传标忐物谢定、免疫原件检查、动物神经诏力试验、动物组织致病加戈感染试验、
全基因序列剌定等项
r,.
蜇组工程副产切种主种子批检定
— 般应包括: 培养特性、诸落形态人小
、革兰氏等染色方法镜 检、对抗生素的
抗性、生化反应、培养物纯度、全基因序列测定、 日的产物表达1il:、 透射电镜
外源基因与宿上基因的检定、外源基囚整合1 宿 主
染色体的检定、外源基因拷贝数检定、
整合基囚稳定性试验、日标产物的鉴别、
质粒的和切图书等设 乱
2. 不能 冻丁保 的菌群种,应 根 据 其 特 性 ,笠 适宜环境 至少保存 2 份或$ 霄
种培养基. 、液 贫 、
<-b 吹 3. 保存的菌毒种 { 口 冻 均应 坟 写 专用记录.
4' 保 存 的 菌徘 种 应 贴 有 牢 固 的 标 签 , 标 明 菌 鸾 种 编号 、
名 称 、 代 次 、批 号 和 制备 日 期 等内 容 。
六、菌毒种的销毁
无保存价值的菌沥种可以销毁。
销毁一、二类菌繇种 45 5。
销毁 三 、四 类 菌 毒 种 须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销
毁 后 应 在账 上 注销,作 出 专 项 记 录,写明销毁原因、方式和日期。
七、菌毒种的索取、分发与运输
应符合中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附录 常用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生物安全分类
1. 细菌活疫苗生产用菌种
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
鼠 疫杆菌弱毒EV 菌株
四类
皮上划痕人用布氏齿活疫苗 1 布氏杆菌牛型104M 菌株 I 四类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1 炭疽杆菌A16R 菌株
三类
• 3.
,'
·"-乙
特 性 ,
5 非生产用闲泪种应与生产用荫讲种严格分开存
放。
丁作种子 批与主种子批应分别存放。
每批种子批应有备份在不同地方保存。
导批准,并报请国家卫
械 合 、五 一治 区勹 直玩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