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试精品题解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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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

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7.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

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

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

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

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

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

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

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2.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因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

征。

27.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

28.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

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

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

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36.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37.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

构成要件的身份。

38.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

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39.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0.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2.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3.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是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8.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

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9.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50.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

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51.假象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

人却误认为不犯罪。

52.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的损害行为。

53.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54.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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