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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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

【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谢田宽

【当事人-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红旗姜天岳

【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田宽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证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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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大长党工发〔2020〕25号}文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划归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大长党群发〔2020〕124号}文件,将原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分局的相关职能划归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均否认实施了谢田宽请求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为证明三被上诉人实施上述行为,谢田宽提供了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照片系谢田宽经营期间拍摄,并非强制拆除现场,录像中仅出现实施拆除工作的抓钩机及被拆除建筑,无法确定实施强制拆

除行为的主体,谢田宽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被上诉人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即谢田宽无据证明其请求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谢田宽在本院询问时承认强制拆除的建筑物与行政处罚中确定的建筑物一致。即便推定被上诉人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三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存在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谢田宽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采取违法方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谢田宽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谢田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6:54

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辽行终2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田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负责人:杨广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濮存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懿,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田宽与被上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以下简称长兴岛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兴岛住建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已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辽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驳回谢田宽的起诉。谢国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3月4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谢田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长兴岛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姜天岳,长兴岛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姜天岳,长兴岛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懿、姜天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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