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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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紧要政策,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削减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订立以下规定。
第一条:监督检查对象
1.各类生产企事业单位;
2.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业;
3.建筑工程、矿山、隧道等特别行业;
4.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
第二条: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依据企业防控需求,依照订立的计划,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情况反应检查:接到群众反映或上级检查通报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情况反应检查;
3.专项检查:对某些特定领域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制度: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完备性、规范性与有效性;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生产设施:如生产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防护设施等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4.职业健康与安全:如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备与掌控等健康保
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培训教育与安全文化建设:如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程序
1.订立检查方案:检查人员依照上级订立的检查计划,编制检
查方案;
2.组织实施:由检查人员构成检查小组,依照检查方案先后对
相关单位中重要负责人进行访问,并实地查看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
情况;
3.整理记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问题,应适时进行记录与
整理。
第五条:监督检查报告
1.编制报告:检查结束后,由检查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发觉的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订立监督检查报告;
2.向相关部门汇报:检查人员应向上级与有关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发觉的问题以及企业实行的整改措施等;
3.交办责任人:对企业发觉的问题进行整改,检查人员应当对
存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交办。
第六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合格:企业在监督检查中符合要求的,予以表扬。
2.不合格: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企业整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
3.待验收:企业已经整改,并设置了相应的措施,需要通过验收后才能重新营业的。
第七条:监督检查效果评价
1.挂牌督办: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不力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唐山:对安全事故发生率高、发生次数多、伤亡人数多的企业进行“唐山”式的通报批判;
3.惩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惩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的订立,能够规范监督检查对象、方式、内容、程序,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规定了相关惩罚措施,建立了监督检查效果评价体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