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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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设计批准文件等。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采取依法履职、有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因素
第五条在抓取林木、收购及加工木材、运输木材等环节中,
发现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可以按照下列情形
进行处罚:
一、抓获的植株数量或木材总体积;
二、抓获的植株种类和木材品种;
三、破坏的林地面积;
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五、行为人有无前科、犯罪记录;
六、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
第六条在申请许可证书、验收设计文件、办理林业权属登记等环节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造假证明等行为,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一、虚假材料的材料内容及造假程度;
二、虚假证明的内容及造假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四、行为人有无前科、犯罪记录;
五、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
第三章行政处罚种类及裁量依据
第七条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发出的警示和教育,不需要处罚款,并可以要求违法者限期改正。
第八条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九条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应当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及其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一条吊销许可证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次数、情节及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撤销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
二、《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基本法。
三、《林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裁量案例参考等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
2、《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基本法。
3、《林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