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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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证与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承“勤奋、求实、敬业、创新”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努力使自己成为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和具有良好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与创新意识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我校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和开展活动,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校学生的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我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我校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授权学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规定实施条例,经校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公布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四条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0.5%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3%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500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5%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300元/人.学年,占学生总人数的13%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院(系)为单位评定,获奖总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总人数的21.5%。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实际适当调整各班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人数比例,但一个班获得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超过40%。
第五条评定方式及程序
(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各院(系)党总支或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学年开学后,由各院(系)以班为单位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及表现等情况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并以综合测评分为基本依据,对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经班级民主推荐、院(系)学工组初步审定名单、院(系)党政领导审核同意,确定初评名单。
初评名单由各系以纸质张贴,向本院(系)师生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制作“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报学生处审核。
由学生处将审核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7天,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定名单并予以表彰。
(三)获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全班前5℅以内,同年级同专业进行评定;获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全班前20%名以内;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得分应在全班前40%名以内(被调整增加指标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出前50%)。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及发放一次,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奖学金:
(一)当学年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当学年体制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及格等级以上者。
第七条对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或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的,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评定的结果是评定学生各种荣誉称号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指导思想
(一)综合测评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各自优良的个性和特长。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自己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
测评结果力求客观、全面、准确、规范、量化。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采用百分制,即“思想道德素质”(15%)+“专业文化素质”(70%)+“身体素质”(5%)+“社会实践能力”(10%)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制,由辅导员协助班主任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组织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考核评定。
具体通过学生自评、班级或专业年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各院(系)审查、学生处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的程序确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后得分,各院(系)应以纸质张贴布告和计算机网络公告等方式公示,并经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处审查签字后,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和学生处备案。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文艺演出、体育活动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和比赛按有关规定而获得文化课加分的,只计算专业文化素质分,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分。
(五)因同一行为受到奖惩而被加分或扣分的,只计最高的加分或扣分,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二章思想道德素质
第六条思想道德素质分(占总分15%)按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成绩的15%进行折算,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构成,即“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思想道德素质分。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按《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专业文化素质
第七条专业文化素质分(占总分70%)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科目的原始成绩评定。
考查科目成绩评定为“优”、
“良”“中”、“合格”和“不合格”等5个等级,其原始成绩分别以95分、85分、75分、65分和0分计算。
若该班当学期没有体育分,则专业文化素质分占总分75%。
第四章身体素质
第八条身体素质分(占总分5%)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的体育分计算。
第五章社会实践能力
第九条社会实践能力(占总分10%)分设“科技创新分”、“技术技能分”、“组织管理能力分”和“特殊加分”等四项,即“社会实践能力分”=“科技创新分”+“技术技能分”+“组织管理能力分”+“特殊加分”。
第十条科技创新分
(一)参加科技竞赛,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二)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可由两名以上专家或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研处审定)的每项加3分;出版论着的每部加4分、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5分。
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
(三)科技创新分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十一条技术技能分
(一)获得国家或省承认的各类劳动技能或技术技能证书,一、二年级学生每证加0.8分,三、四年级学生每证加0.5分。
同一证书不能重复加分。
(二)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等奖励的加分值:
(三)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奖励的加分值:
(四)技术技能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能力分
对学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考核。
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0分。
校团委副书记以下学生干部、校学生会主席团以下学生干部、院(系)团总支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0分。
院(系)团总支副书记以下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主席团以下学生干部、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任职期满一年,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的,分别加2分、1.7分、1.3分、0分。
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以下班干(不含舍长)、团干任职期满一年,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的,分别加1.5分、1.0分、0.7分、0分。
详见表一:《学生干部考核加分一览表》。
其它学生组织成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的,按表二:《其它学生组织考核加分一览表》予以加分。
各类机构、组织成员的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所在院(系)、团委和学生处提交书面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级的比例原则上分别按相应考核学生干部总数的30%、50%、20%评定,不称职人数视实际情况而定。
同时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可以参加其兼任所有职位的相应考核,但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考核加分,不得重复加分,最终得分不超过3分。
表一:学生干部考核加分一览表
表二:其它学生组织考核加分一览表
第十三条特殊加分
被国家或省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以及通报表扬的,视情况分别加4.0分、3.5-3.0分和2.5-2.0分、2.0-1.5分。
特殊加分最终得分最多为4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分项,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引导学生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动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考核评价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思想品德实际表现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定性综合评定。
第四条思想道德素质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构成。
即“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思想道德素质分。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成绩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考核评价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年进行,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同步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和审批,由院(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
各院(系)、班级要明确职责,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事实依据。
第七条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程序:学生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报表》并进行自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院(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查和调整→院(系)内公示三天→学生无异议签字后报学生处复核并审定。
第八条基本分。
在校的全日制学生缴费注册后,符合以下条件的,最多可获得基本分70分。
1、爱祖国、爱人民,维护祖国的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3、遵守宪法、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拒绝邪教,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生活作风端正。
6、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具有良好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7、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第九条奖励分。
最终得分最多为30分。
1、个人受到学校、院(系)表彰(含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每次加2分;受到省级表彰每次加4分,受到国家级表彰每次加6分(以发文为准,累计不超过10分)。
2、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舍长加2分;
3、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服务活动者,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组织管理能力”项得分加倍加分。
4、在预防和制止重大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加5-10分。
5、敢于与不良行为做斗争,有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为“优良校风”建设做出贡献者,视具体情况加1-2分/次(累计不超过6分)。
6、全学年课堂考勤全勤者加10分。
7、思想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递交思想汇报的加2分。
8、参加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在当学年),加5分;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9、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论文或报告的,加4分。
10、院(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加分项。
第十条扣除分。
一般不超过40分。
以下扣分项不叠加扣分,同一行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扣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或院(系)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上课、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10、15、20、30分。
受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者,扣20分。
4、在学生公寓区酗酒、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脏乱、晚归或彻夜不归、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经商、擅自外出租房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行为,视情节每次给予扣1-3分。
(累计不超过10分)
5、对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包括不遵守就餐秩序、门卫制度、会场秩序等)每次扣3分。
6、对教职工或执行公务的同学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每次扣5分。
7、恶意拖欠学费的扣10分。
8、院(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扣分项。
第四章考核评价的运用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考核评价成绩以15%进行折算,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的一项内容和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