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纺织类商品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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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法〔2019〕293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13-116号),作为第2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商标争议/姓名权/诚实信用裁判要点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第24类商标分类书 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24第24类商标分类书 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24
2406 婴儿的睡袋(被褥)
24
2406 大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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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塑料床单(非失禁用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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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布床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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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睡袋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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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婴儿用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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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毛巾床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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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经编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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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婴儿睡袋(用于代替被子的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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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家养宠物用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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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四边可包住床垫的床单
240100 240123
240121
240138 240126 240125 240029 240029 2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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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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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鸭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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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床单和枕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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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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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毛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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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涂有杀昆虫剂的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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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毛巾被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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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丝绸床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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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重绉纹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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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内衣用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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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绣花图案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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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法兰绒(织物)
240023
240007 240008 240011 240012 240018 240021 240031 240036 240038 240049 2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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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干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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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 粗斜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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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布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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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无纺布
24
2402 纺织品制过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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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金属棉(太空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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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聚丙烯编织布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案例分析题共11页

商标法案例分析题共11页

商标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中国纺织品公司某省纺织分公司在其经销的丝绸衬衣绣有一朵荷花,并用“荷花”作为其商标名称,1996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公告。

1996年4月28日,中国丝绸公司某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的纺织分公司的“荷花”商标与其在丝绸内衣上使用的莲花牌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图形均为一朵花,看起来—模一样。

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了纺织分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不服,打算请求复审。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商标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一般应提交哪些文件?2.假设纺织分公司与某省丝绸公司在同一天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请问商标局应如何受理?3.你认为某省丝绸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效吗?:4.假设你是省纺织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该公司要求复审的建议应在何时怎样提出?简要回答。

5.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1)假设同年纺织分公司改用其省的名称作为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2)丝绸公司于1997年从该省省会搬至某市,并向商标局就其注册商标提出变更申请,改变一下注册人的地址。

(3)丝绸公司拟将注册商标莲花的名称改为牡丹,向商标局提出了变更申请。

(4)纺织分公司认为其荷花牌商标在商标法未公布前就已为公众所熟悉,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如果未注册,也应视为已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5)假设纺织分公司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那么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

7. 何为近似商标?你认为争议双方的商标是近似商标吗?案例二:某省某市卷烟厂生产的“飞鸟”牌香烟远销全国许多省市,成为市场上的名牌香烟,十分抢手。

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该厂于1996年6月与某县卷烟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县卷烟厂使用“飞鸟”牌注册商标。

同时,合同规定县卷烟厂应保证所产卷烟的质量,由市卷烟厂派遣技术人员以帮助其达到质量要求。

商标注册商品大全-第22类

商标注册商品大全-第22类
22 2201 220086 农业用非金属捆扎线
22 2201 220089 挂图片用绳
22 2201 220103 汽车拖缆
22 2201 C220001 丝绳
22 2201 C220003 塑料打包带
22 2202 220009 伪装网
22 2202 露营时铺地用防潮布
22 2202 麻网
22 2201 捆绑用橡皮筋
22 2205 羊驼毛
22 2201 合股线
22 2201 锚索
22 2201 220015 麻带
22 2201 220020 非金属绳索
22 2201 220112 非金属捆扎物
22 2202 220108 捕鱼用围网
22 2202 220110 船帆用帆布
22 2202 220111 纺织品制室外遮帘
22 2202 220105 风帆滑雪运动用帆
22 2202 220109 鱼类养殖用网箱
22 2201 220022 鞭绳
22 2201 220032 包装带
22 2201 220035 细绳
22 2201 220055 蜡绳
22 2201 220081 装卸用非金属吊带
22 2201 220083 装卸用非金属吊索
22 2205 220041 羊毛絮
22 2205 220047 木棉
22 2205 220052 精梳羊毛
22 2205 220056 生亚麻(亚麻纤维)
22 2205 220066 苎麻纤维
22 2205 220073 剪下的羊毛
22 2204 220090 衬垫和填充用废棉絮
22 2204 220062 装潢填充用稻草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商标注册分类表第二十四类布料床单

商标注册分类表第二十四类布料床单

第二十四类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

【注释】第二十四类主要包括纺织品(布匹)和家用纺织品制罩布。

本类尤其包括:——纸制床单和枕套。

本类尤其不包括:——某些特殊织物(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医用电热毯(第十类)和非医用电热毯(第十一类);——纸制桌布和餐巾(第十六类);——马用罩布(第十八类)。

仿兽皮的织物240003,装饰织品240004,台球布240007,织物*240008,筛布240009,硬(麻)布240010,锦缎240011,纺织织物240012,布*240013,挂毯和刺绣用粗帆布240015,大麻织物240017,麻布240018,片状纺织品帽衬240019,鞋的衬里织物240020,鞋用织物240021,啥味呢(布料)240023,丝绒240026,棉织品240028,坚质条纹棉布(亚麻布)240031,绉布(织物)240035,重绉纹织物240036,缎子240037,内衣用织物240038,衬料(纺织品)240039,旗布240043,纺织的弹性布料240046,绣花图案布240049,刺绣用描绘布240049,法兰绒(织物)240050,起绒粗呢(布)240052,干酪布240053,凸纹条格细平布240054,粗斜纹布240054,纱布(布)240056,马毛与绒布混织物(粗麻布)240058,印花丝织品240060,印花棉布240061,平针织物(纤维)240062,黄麻织品240063,毛料布240064,毛织品240064,亚麻布240067,菱形花纹亚麻布240069,带棱形图案的亚麻布240069,家用亚麻布240071,斜纹厚绒布240077,苎麻织品240083,人造丝织品240084,丝绸(布料)240088,薄纱240089,茅草纤维织物240090,塔夫绸(布)240091,编织织物240092,轻薄织物(布料)240094,白布240095,绳绒线织物240111,纺织纤维织物240116※牛津布C240001,帆布C240002,毛巾布C240003,蚊帐织布C240004,领衬布、衬布C240005,纱绢C240006,单丝筛绢C240007,夏布罗纹C240008,麻皮布C240009,篦麻绢纺C240010,麻绒C240011,静电植绒布C240012,呢绒C240013热敷胶粘纤维布240001,航空气球用不透气织物240002,布棚240016,玻璃布240048,非文具用胶布240057,塑料材料(纤维代用品)240081,无纺布240098,布制标签240102,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240104,纺织品制过滤材料240105 ※金属棉(太空棉)C240014,过滤布C240015,帘子布C240016,聚丙烯编织布C240017,滤气呢C240018,树脂布C240020纺织品制墙上挂毯240103,纺织品制壁挂240103※丝织、交织图画C240021,织锦人像C240022,丝绒绢画C240023,剪绢画C240024,手绣、机绣图画C240025,丝织美术品C240026注:1.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与2701商品类似;2.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与2704非纺织品制壁毯,非纺织品制墙上挂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704非纺织品壁挂,非纺织品制墙帷,非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交叉检索。

商标篇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商标篇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商标篇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打开文本图片集民事案件33件行政案件9件刑事案件4件商标权民事案件“斐乐”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22)京0102民初2431号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1991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其先前申请的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然在所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进行广泛销售、获利数额巨大,则属于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其侵权获利数额的三倍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中远商务公司)、刘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2022年,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唯一合法使用权。

通过持续的商业推广活动和宣传,“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2年6月,斐乐公司发现中远鞋业公司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中远商务公司在京东等线上网络销售平台,宣传展示、销售的鞋类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斐乐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

刘俊作为中远鞋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中远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GFLA杰飞乐”等商标的注册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的侵权行为,其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斐乐公司统计,三被告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到数千万元。

为此,斐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及合理开支费用4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斐乐公司經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2022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立法导向。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世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证据1.发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可以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相同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edjia的组合,第5478888号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idea的组合。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抢注商标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的竞争,如今有一些企业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肯定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害。下面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浙江商人张鹏飞在韩国现代汽车进入中国之前,取得了“现代”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给张鹏飞带来了经商十多年一来最丰厚的一笔回报,张鹏飞因为“现代”商标一页成名。
案例四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案例二被抢注,还被用于生产同类别相关产品。经查,“葵花娃娃”商标在2012年被葵花药业公司前员工冷某军申请注册成功,并授权佛山怡创公司使用该商标。
案例三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5裁判规则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正文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鲁锦”不是通用名称。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

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商标第23类商品清单(纺织纱线)

商标第23类商品清单(纺织纱线)

23`2301`230001`纱;23`2301`230002`棉线和棉纱;23`2301`230003`绣花用线和纱;23`2301`230004`毛线和粗纺毛纱;23`2301`230005`麻线和纱;23`2301`230006`椰纤维线和纱;23`2301`230007`丝线和纱;23`2301`230008`精纺棉;23`2301`230009`缝纫线和纱;23`2301`230010`细线和细纱;23`2301`230011`黄麻线和纱;23`2301`230012`精纺羊毛;23`2301`230013`亚麻线和纱;23`2301`230014`人造线和纱;23`2301`230015`纺织线和纱;23`2301`230016`绢丝;23`2301`230019`纺织用弹性线和纱;23`2301`C230001`落丝;23`2301`C230002`棕丝;23`2301`C230003`弹力丝(纺织用);23`2301`C230004`聚乙烯单丝(纺织用);23`2301`C230005`长丝;23`2301`C230006`厂丝;23`2301`C230007`人造丝;23`2301`0`双宫丝纱;23`2301`0`精纺毛纱;23`2301`0`椰纤维纱;23`2301`0`纺织用弹性纱;23`2301`0`精纺毛线和毛纱;23`2301`0`针织用纱;23`2301`0`纺织用化纤线和纱;23`2301`0`废棉纱;23`2301`0`玻璃纤维线和纱;23`2301`0`苎麻线和纱;23`2301`0`混纺线和纱;23`2301`0`纺织用纱;23`2301`0`合成纤维线和纱;23`2301`0`棉纱;23`2301`0`手织纱;23`2301`0`脱脂的废线和纱;23`2301`0`安哥拉羊毛纱;23`2301`0`驼绒毛纱;23`2301`0`以化学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1`0`以棉为主的线和纱;23`2301`0`手工绢丝纱线;23`2301`0`耐热纱和线;23`2301`0`以麻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1`0`以无机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1`0`半合成纤维线和纱(经过化学处理的天然纤维纱);23`2301`0`以丝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1`0`加捻棉线和纱;23`2301`0`加捻麻线和纱;23`2301`0`加捻混纺线和纱;23`2301`0`加捻丝线和纱;23`2301`0`加捻线和纱;23`2301`0`加捻羊毛线和纱;23`2301`0`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1`0`手织纱线;23`2301`0`野蚕丝纱;23`2301`0`生丝纱;23`2301`0`手织羊毛;23`2301`0`手工绢丝纱;23`2301`0`真丝纱;23`2301`0`纺织用玻璃纱;23`2301`0`真麻线和纱;23`2301`0`羽绒纱;23`2302`230001`线;23`2302`230002`棉线和棉纱;23`2302`230003`绣花用线和纱;23`2302`230005`麻线和纱;23`2302`230006`椰纤维线和纱;23`2302`230007`丝线和纱;23`2302`230009`缝纫线和纱;23`2302`230010`细线和细纱;23`2302`230011`黄麻线和纱;23`2302`230013`亚麻线和纱;23`2302`230014`人造线和纱;23`2302`230015`纺织线和纱;23`2302`230017`纺织用玻璃纤维线;23`2302`230018`纺织用橡皮线;23`2302`230019`纺织用弹性线和纱;23`2302`230020`纺织用塑料线;23`2302`230032`刺绣用金属线;23`2302`C230008`宝塔线;23`2302`C230009`蜡线;23`2302`C230010`尼龙线;23`2302`0`纺织用金属纤维线;23`2302`0`细线;23`2302`0`纺织线;23`2302`0`棉线;23`2302`0`纺织用线;23`2302`0`亚麻线;23`2302`0`合成纤维线和纱;23`2302`0`绣花线;23`2302`0`纺织用弹性线;23`2302`0`混纺线和纱;23`2302`0`苎麻线和纱;23`2302`0`玻璃纤维线和纱;23`2302`0`棉纱线;23`2302`0`纺织用玻璃线;23`2302`0`纺织用化纤线和纱;23`2302`0`脱脂的废线和纱;23`2302`0`以化学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 23`2302`0`以棉为主的线和纱;23`2302`0`织补用棉线;23`2302`0`手工绢丝纱线;23`2302`0`耐热纱和线;23`2302`0`以麻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2`0`以无机纤维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2`0`半合成纤维线和纱(经过化学处理的天然纤维纱);23`2302`0`以丝为主的混纺线和纱;23`2302`0`加捻棉线和纱;23`2302`0`加捻麻线和纱;23`2302`0`加捻混纺线和纱;23`2302`0`加捻丝线和纱;23`2302`0`加捻线和纱;23`2302`0`手织纱线;23`2302`0`纺织用镀金线;23`2302`0`纺织用银线;23`2302`0`帆用风标线;23`2302`0`真麻线和纱;23`2303`230004`毛线和粗纺毛纱;23`2303`230012`毛线;23`2303`230031`绳绒线;23`2303`C230011`绒线;23`2303`C230012`人造毛线;23`2303`C230013`膨体线;23`2303`C230014`开司米;23`2303`0`精纺毛线和毛纱;23`2303`0`羊绒线;23`2303`0`加捻羊毛线和纱;23`2303`0`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线和纱;。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帝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帝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帝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珊珊【代理律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广东帝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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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类商品商标案
江南布衣赢得第一宗商标抢注案
核心提示:“我们马上就要把专卖店开到台湾地区了。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国昌在接受《市场导报》笔者采访时满是喜悦。

一个月之前,台湾地区商标主管机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出具了商标评定书,撤销台湾某公司7年前抢注的“JNBY”商标,并受理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的“JNBY”商标在台的注册申请。

这不仅为江南布衣在台湾地区发展打了通路,更是大陆企业在台湾赢得的第一个商标抢注案。

注册遇阻
江南布衣是国内较早开发女装品牌的企业之一,也是杭派女装中的知名商号。

“2006年的时候,‘JNBY’不仅获得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称号,还在16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商标注册,我们的专卖店也从国内各地开到了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加拿大、法国等多个国家。

”倪国昌说,他们的品牌发展意识很强,2002年之后积极开展海外注册,但是2003年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时,却遇到了麻烦。

“JNBY”已被台湾某公司在“服、洋装、休闲服、披肩、女装、棉袄、女鞋、围巾、帽子、服饰用手套、腰带、围裙”等商品项目上抢先注册,要注册,只能申请“鞋钉、袜子、绑腿、尿布、围兜”几个项目。

“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产品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台湾市场。


积极斡旋
为了打开宝岛的市场,江南布衣公司也是不遗余力。

倪国昌说他们曾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对策,但碍于诸多因素,苦无进展。

2007年,事情开始有了转机。

杭州德龙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设有分公司并代理过台湾方面业务。

下城工商牵线,由“德龙”公司作为“江南布衣”的代理,向台湾商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台湾公司“JNBY”商标的申请。

经过9个月的补充证据材料、答辩等过程,台湾商标主管部门终于认定:“JNBY”为“大陆地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首创使用于女装品牌之商标,1999年即于大陆获准‘JNBY’商标注册”,该“‘JNBY’手写体商标陆续在法国、意大利、新加坡、英国、香港、美国等国取得多件商标权”,“并在大陆地区开设逾300家专卖店,已被评为中国浙江省著名商标”、“更在俄罗斯、日本等国拥有多家专卖店及进行技术交流和产品宣传”等理由,认定台湾某公司“应有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先申请注册之情事”,于2008年7月16日下达商标评定书撤销了被台湾公司抢注的“JNBY”商标。

“事情曲折艰难,但最后我们还是得到了认同。

”倪国昌说,这和企业一直以来的品牌保护意识密不可分。

西樵“亮剑”抵御恶意抢注
核心提示:素有“广纱甲天下,丝绸誉神州”美誉的西樵镇,目前镇内有纺织企业1300多家,成为全国有名的纺织产业集群镇。

2002年,西樵被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面料名镇;2004年5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又在西樵启动了全国首个纺织产业升级示范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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