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交纳与汇算清缴中的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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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交纳与汇算清缴中的自查

印花税交纳与汇算清缴中的自查

目录

一、票据贴现征收印花税问题

二、企业内部结算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

三、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时是否包括增值税?

四、印花税能退吗?

一、票据贴现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协议应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不征《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

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提示】越权解释,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另参考国税函发【1995】156号)

二、企业内部结算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

国税发【1991】155号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6】749号: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时是否包括增值税?

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即:

(1)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3)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鄂地税发【2010】176号: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能退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

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凡一经贴用并注销,即无法挪作他用。因此,如果属于粘贴印花税票方式而多缴纳印花税者,一般不再予以退税:

但如果是以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形式缴纳印花税者,则根据“新法优与旧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应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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